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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成效

时间:2022-07-1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从众多研究者所构建的绩效评价体系所采取的维度看,组织建设、社员收益、社会影响成为在建构绩效框架时普遍会考虑的维度。通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绩效研究,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因素得到了分析。完善治理机制有助于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绩效。

从众多研究者所构建的绩效评价体系所采取的维度看,组织建设、社员收益、社会影响成为在建构绩效框架时普遍会考虑的维度。浙江省农业厅课题组(2008)对农业专业合作社绩效评价体系进行了系统设计并对评价指标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张兵等人(2008)从经营绩效、运行机制和组织发展三个角度,分析江苏苏北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现状,构建评价指标体系来考察苏北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绩效。徐旭初(2009)基于行为性绩效和产出性绩效,界定了组织建设、运营活动、社员收益、组织发展和社会影响五方面指标,并以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样本进行了检验。刘滨、陈池波、杜辉(2009)结合江西实例从内部治理机制、社员收益、组织收益、发展潜力、社会影响五个维度设计了适用于以生产和销售为主要业务的合作社的绩效框架,并发现尽管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增长迅速,但发展的质量堪忧。赵佳荣(2010)基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应用层次分析法(AHP法)建立了一个包括6个二级指标、14个评价级指标的“三重绩效(经济、社会和生态绩效)”评价模式。

通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绩效研究,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因素得到了分析。孙艳华、周力、应瑞瑶(2007)利用江苏省养鸡行业的调查数据,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增收绩效进行了实证分析,发现利益联结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成熟的关键,只有真正实现“利润返还”等合作社原则,加强农户与合作社的利益联结,合作社增收绩效才更显著。郑少红和张春霞(2007b)通过SCP分析,认为股权结构的异化会造成产权结构的特殊性,会使得组织结构和决策机制出现较大偏差,而产权结构的特殊性必然造成交易过程与股金分红的异化。孙艳华、刘湘辉、应瑞瑶(2008)利用调研数据,分析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绩效与内部运行机制的关系。徐旭初和吴彬(2010)基于浙江省526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证分析,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绩效变量与治理变量紧密相关,合作社的股权结构、牵头人情况和理事会结构三大因素对合作社绩效具有较大的影响。完善治理机制有助于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绩效。董景奎(2011)通过对贵州农民专业或经济组织绩效分析认为,资金短缺是贵州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滞后的最重要因素,组织管理水平、组织规模等也是重要因素,这些因素是多方面的、相互作用的。

通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绩效研究,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存在的问题也到了挖掘。浙江省农业厅课题组(2007)通过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绩效评价模型,发现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着组织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不高、产权安排分配制度不够规范、发展环境不宽松等问题。赵佳荣(2007)通过绩效分析认为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并不理想,存在着规模不大,覆盖面较低;资金不足,竞争力不强;服务领域狭窄,跨区域合作较少等问题。张兵等人(2008)通过对苏北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绩效评价后,认为很多合作组织的资金筹集能力很弱,开发新项目或开拓市场的资金严重缺乏。刘滨等人(2009)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总体绩效不高,合作社为社员和自身创造收益的能力非常弱,并且合作社的发展潜力不强,社会影响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史金善(2005)通过比较美日欧的农民合作经济认为,我国应是政府推动型,认为政府必须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和补贴以及税收优惠,还应积极引导和鼓励上市以及跨区域的联合与协作。肖立(2009)主要介绍了欧、日、美的三种模式,并结合江苏具体情况,认为应从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完善合作组织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加强合作组织联合、采用灵活多样的发展模式等方面入手进行改进。胡卓红(2009)通过分析北美、欧盟、亚洲的农民合作社发展情况,得出农民合作社成功的背后是政府为合作社创造有力的发展环境的结论,认为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政府需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政策等手段进行间接管理、指导和监督。

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政府对农村合作社并不过多干预,只在法律和政策上给予一定的优惠。对于这些国家的研究,学者多关注于其大农业、跨区域的合作社模式,以及其以销售为主,重视对产品的深度开发,重视品牌的培育的理念。郭红东和钱崔红[2004(5)]介绍了北美20世纪90年代出现的新一代合作社模式,认为这种模式提高了合作社的资金实力和运行效率、改善了合作社的管理、提高了合作社的凝聚力等,提出应通过吸引专业管理人才提高管理水平等建议。而同样面对这种新一代的合作社模式,郭福青(2007)认为它的出现是明显的公司化发展倾向,是对传统合作社的发展,而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对这种潮流的积极回应。在政府对合作社的扶持上,孔祥智和陈丹梅(2007)认为可以借鉴美国豁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全部税负直至合作组织的经济实力增强后再对免税资格进行规定的做法。

以日本、澳大利亚为代表的国家多成立全国性的“农协”组织。由于“农协”组织多是在政策的支持下建立起来的,所以它既是保护农民利益的组织,又是政府推行政策的工具。李平(2002)对澳大利亚的农业联合会进行了介绍,认为中国目前还很难看到真正有效的大规模农民合作组织,但可以从小规模、行业性、区域性的农民合作组织起步,并且中国的农民合作组织应当根据成员的需求,具有明确有效的服务功能。藤荣刚等(2009)介绍了日本农民协会管理理念与模式、经营业务以及近几年所面临的准会员的增加导致农协会员构成异质性、经营模式发生根本性转变等问题,希冀通过借鉴日本经验预防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出现的类似情况。张蕾(2007)、成田拓未等人(2009)、崔馥娟等人(2009)都对日本的农业协会进行了研究,并与中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比较。此外,还有学者借鉴了台湾地区农民合作组织发展情况[马跃进,2006;郑少红、张春霞,2007(1);钟禄贵,2007;曹汝东,2007]。他们认为台湾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多种经营模式、多样化的农民组织形式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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