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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限制进口的非关税措施

时间:2022-07-1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非关税措施名目繁多,归纳起来分成两大类:一类是直接限制,即进口国直接对进口数量或金额加以限制,如进口配额制、进口许可证制和“自动”出口配额制等;另一类是间接限制,是指对进口商品制定种种严格的标准和条例,间接地限制商品的进口,如进口押金制、最低进口限价、烦琐苛刻的技术卫生检疫标准等。把实行进口配额后的状况同自由贸

关税措施名目繁多,归纳起来分成两大类:一类是直接限制,即进口国直接对进口数量或金额加以限制,如进口配额制、进口许可证制和“自动”出口配额制等;另一类是间接限制,是指对进口商品制定种种严格的标准和条例,间接地限制商品的进口,如进口押金制、最低进口限价、烦琐苛刻的技术卫生检疫标准等。

一、进口配额制

进口配额制(Import Quotas System)又称为进口限额制,是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如一季度、半年或一年)以内,对某些进口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加以直接限制。在规定的期限内,配额以内的货物可以进口,超过配额的不准进口,或者征收较高的关税或罚款后才准予进口。进口配额是许多国家实行进口数量限制的重要手段之一。

(一)进口配额的分类

1.绝对配额

绝对配额(Absolute Quotas)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规定一个最高限额,在这个数额之内允许进口,达到这个数额后,便不准进口。在贸易实践中,进口配额的实施通常又有以下两种方式:

(1)全球配额(Global Quotas)。全球配额属于世界范围的绝对配额,对来自任何国家或地区的商品一律适用。它强调的是进口数额,而不是这种商品的出处。全球配额的具体做法是一国或地区的主管当局在公布的总配额之内,按进口商的申请先后或过去某一时期的进口实际数额批给一定的额度,直至总配额发放完为止,超过总配额就不准进口。由于邻近国家或地区地理位置接近,到货较快、比较有利,而较远的国家或地区在这种情况下就处于不利的地位,因此,在配额的分配和利用上很难考虑国别政策。基于这种情况,一些国家为了避免和减少这些不足大多采用国别配额。

(2)国别配额(Country Quotas)。国别配额也称为选择配额,是指在总配额内按国别或地区分配给固定的配额,超过规定的配额便不准进口。由于在发放配额时,主管当局带有强烈的国别色彩,所以又称为歧视性配额。同时为了区分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品,在进口商品时进口商还必须提交原产地证书。实行国别配额可以使进口国家根据它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关系分配给其不同的额度。

一般来说,国别配额可分为自主配额、协议配额和进口商配额。

① 自主配额(Autonomous Quotas)又称为单方面配额,是由进口国家完全自主地、单方面强制规定在一定时期内从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口某种商品的配额。这种配额不需要征求输出国家的同意。自主配额一般参照某国过去某年的输入实际,按一定的比例确定新的进口数量或金额。但分配额度的差异容易引起某些出口国家或地区的不满和报复,因此,有些国家采用协议配额来缓和彼此之间的矛盾。

② 协议配额(Agreement Quotas)又称为双边配额(Bilateral Quotas),是由进出口国家政府或民间团体之间协商确定的配额。由于协议配额是由双方协商决定的,因而较易执行。协议配额应用很广泛,以欧盟的纺织服装业为例,为了保护其日益失去竞争力的纺织服装业,欧盟对80%以上的进口贸易实行双边配额管理。

③ 进口商配额(Importer Quotas)是对某些商品进口实行的配额。出于加强垄断资本在贸易中的垄断地位和进一步控制某些商品的进口的需要,进口国将某些商品的进口配额在少数进口厂商之间进行分配。例如,日本食用肉的进口配额就是在29家大商社之间分配的。

2.关税配额

关税配额(Tariff Quotas)是指对进口商品的绝对数额不加以限制,而对一定时期内在规定数额以内的进口商品给予低税、减税或免税待遇,对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征收较高的关税或征收附加税甚至罚款。

按征收关税的目的和优惠程度还可分为优惠性关税配额和非优惠性关税配额。

(1)优惠性关税配额。优惠性关税配额是对关税配额内进口的商品给予较大幅度的关税减让甚至免税,而对超过配额进口的商品征收原来的最惠国税率,欧盟在普惠制实施中所采取的关税配额就属于此类。

(2)非优惠性关税配额。非优惠性关税配额是对关税配额内进口的商品征收原来的进口关税,一般按最惠国税率征收,对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则征收极高的进口附加税或罚款。例如,1974年,澳大利亚曾规定对除男衬衫、睡衣以外的服装凡是超过配额的部分加征175%的进口附加税,如此高的进口附加税实际上起到禁止超过配额的商品进口的作用。

关税配额与绝对配额的不同之处在于,绝对配额规定一个最高进口额度,超过就不准进口,而关税配额在超过配额限制数额之后仍可进口,只是对超过部分要征收较高的关税。可见,关税配额是将关税与配额结合起来使用,主要以经济手段调节进口水平,而不是像绝对配额那样以行政手段控制进口的绝对量。它们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是以配额形式出现,通过提供、扩大、减少配额对贸易对方实施贸易歧视的。

(二)进口配额的分配

在实践中,配额通常与进口许可证结合使用,其分配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

1.竞争性拍卖

在竞争性拍卖下,政府将配额许可证售卖给出价最高的进口商。

2.按固定比例优惠发放

政府根据实施配额以前各厂商在进口总额中所占的份额免费发放进口配额。

3.按申请顺序发放

政府根据进口商申请的先后顺序分配进口配额。这种方式相对公平,但由于申请者众多,配额资源的稀缺,在配额申请中往往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寻租行为,因此这种分配方式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进口配额的经济效应

假定实行进口配额的是个小国,则当该国采取这一措施时,不会改变国际价格。图71中Dd、Sd分别为该国某进口商品的国内需求及国内供给曲线,Sf为出口国对该商品的供给曲线。在自由贸易状态下,该进口国国内产量为OQ1,消费量为OQ2,进口量为Q1Q2。此时国内价格与国际价格是一致的,均为P1

图71 小国进口配额的经济效应

设某进口国规定某商品进口配额为ED,则该国国内购买者面临的供给曲线将不再是Sf水平线(可无限供给),而是国内供给曲线Sd与配额量ED的叠加,即Sf+d,是Sd向右平移ED距离后得到的。从图中可以看出,实行进口配额后的供求平衡点为D,进口国国内价格开始与国际价格分离并上升为P2。把实行进口配额后的状况同自由贸易时相比,可以看出这一措施具有以下效应:

1.保护(生产)效应

由于价格提高,国内供应量从OQ1增至OQ3,生产者剩余从e增加至e+a。

2.消费效应

消费由OQ2减至OQ4,消费者剩余减少a+b+c+d。

3.国际收支效应

由于进口减少,减少贸易支出g+h,使国际收支得到改善。

4.配额利润效应

获得配额的进口者,可以以P1的价格进口,进口量为配额限量Q3Q4,但国内却可以按较高的价格P2售出,所以可以从中获得相当于c的配额利润。

5.再分配效应

消费者剩余的减少中,a和c实际上是转化为生产者剩余和进口商的配额利润了。

6.进口配额的综合效应

进口配额的综合效应等于生产者剩余的增加量、进口商配额利润与消费者剩余减少量的差额,即a+c(a+b+c+d)=(b+d),净效应为负。它表明,生产者剩余减少中有一部分没有得到补偿,形成国民经济净损失。其中b为生产损失,产生于以高于P1的成本提供产品;d为消费损失,产生于价格提高后消费量的减少。

7.贸易条件效应

一个国家在实行进口配额后,贸易条件趋于恶化还是趋于改善,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需求;二是垄断。当本国对外国产品有着强烈的需求时,本国会以更多的产品换取配额进口的外国产品,本国的贸易条件就会趋于恶化;而当外国对本国产品有着强烈的需求时,情况就会逆转,本国的贸易条件就会趋于改善。如果本国出口商具有垄断性地位,他们会利用这种垄断性力量,减少数量,抬高价格,而本国贸易条件就会得以改善;而如果外国出口商具有垄断性地位,他们也会利用这种垄断性力量,采取自动限制出口,任由本国进口商进行竞争,抬高进口商品的价格,从而导致本国贸易条件的恶化。

(四)进口配额与关税的比较

进口配额与关税的经济效应有相似之处,但也存在很多差别。

1.对政府收入的影响

在征收关税的情况下,关税收入为政府所得。实施进口配额条件下所产生的收入归谁所有则取决于配额的分配方式。其一,如果政府将具有配额的许可证进行拍卖,那么拍卖所得的收入归政府所有。其二,如果政府对进口配额实行按固定比例优惠发放政策,那么这一部分收入为一些进口商无偿地获得。其三,如果采取按申请顺序分配,那么企业就会为了获得这部分收入,花费时间和金钱对政府官员进行游说和疏通。

2.对价格的影响

在征收关税的条件下,如果国内对该产品的需求上升,只要消费者愿意承担关税的负担,那么可以继续增加进口,供给也增加,国内价格不变,仍然是国际价格加关税。然而,在实施配额的条件下,国内需求上升,由于进口受到配额的限制不可能再增加,因此,国内价格会随之上升。

3.对国内厂商的影响

在征收关税的条件下,国内厂商对商品的销售不可能实施垄断。如果国内厂商企图抬高价格进行销售,那么消费者就会转向购买进口产品,迫使国内厂商只能按照世界价格加上关税的价格销售商品。在实施配额的条件下,由于进口量始终保持不变,从而加强了国内厂商的垄断权利,即其可以将价格提高到世界价格加上关税的价格之上。

4.实施进口配额比征收进口关税更加难于操作

征收进口关税,海关人员按照从价税或者从量税的税率征税,操作起来相对比较容易。然而,实施进口配额比较难以操作,表现在:其一,在实施进口配额的条件下,便宜的商品往往难于获得配额。由于配额一般是设置进口数量的限制,如布是按照长度,钢、铁是按照重量,鞋是按照数量发放配额。因此,进口商为了充分利用配额,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必然进口附加值高的产品,那些比较便宜的商品也就难以进口。其二,实施进口配额,会由配额引起新的配额,配额的种类越演越多,难以控制。例如,某国对进口钢材实施进口配额,那么一些进口商就会转向进口钢材。如果政府进一步对进口钢材实施进口配额,那么进口商又会转向进口无缝钢管或者其他特殊钢材。又如,政府对进口制造纸张的木材实施进口配额,那么进口商会转向进口纸浆;政府对进口纸浆实施进口配额,那么进口商又会转向进口一般纸张;政府对进口一般纸张实施进口配额,进口商还会转向进口高级复印纸张或其他的纸张。总之,配额会导致新的配额的产生。正如经济学家布朗和霍根多伦在他们合著的《国际经济学》一书中所说:比较优势类似于洪水,而配额类似于沙袋。当洪水进入之时,政府企图用配额这一沙袋来堵住洪水,使用一些沙袋可能堵住了这一部分的缺口。然而,洪水还会冲开另一个缺口,再用沙袋堵塞,洪水照样还会冲出新的缺口。使用配额来对付进口,就如同使用沙袋对付洪水一样,堵不胜堵。

5.实施进口配额会引发政治上的腐败

由于实施进口配额形成国内价格和世界价格的差额,每一张进口许可证无形中有了价值。谁获取了配额的进口许可证,谁就可以得到这一高额利润。为了获取进口许可证,一些厂商将会不惜用金钱对官员进行贿赂。这种现象不是存在于某一个或几个国家,而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此外,如果政府按照固定比例优惠发放的方式分配配额,常常会使一些贸易公司获得大量的配额,但是随着其出口额日益缩小,于是又出现了一些新的出口企业,这些出口企业很强大,但无法获得配额,因此出现了配额转卖的现象。有的贸易公司仅仅靠出售配额就可以赚取“利润”,而一些新的出口企业需要购买配额,这使得出口成本大幅上升。

二、“自动”出口配额制

“自动”出口配额制(Voluntary Export Quotas),又称为“自动”限制出口(Voluntary Export Restraints),是指出口国家或地区在进口国的要求和压力下,“自动”规定某一时期内(一般为3~5年)某些商品对该国的出口限额,在限定的配额内自行控制出口,超过配额即禁止出口。

“自动”出口配额的实质和进口配额是相同的,所不同的是,在进行配额的分配时,它是由出口国政府分配给本国的出口公司,美其名曰 “自动”,而实际上是在进口国的强大压力下,不得已而为之。因为,如果出口国不接受这种较为体面的“自动”限制,那么就会受到进口国更加强硬的制裁,如实施进口配额,或者征收100%、200%的报复性关税等。

“自动”出口限制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非协定的“自动”出口配额,即出口国在进口国的压力下,在一定时期内自行单方面规定出口配额,限制商品出口;另一种是协定的“自动”出口配额,即出口国与进口国通过谈判签订“自限协定”或“有秩序销售协定”,在协定中规定有效期内某些商品的出口配额。出口国应据此实行出口证制或出口配额签证制,自行限制这些商品出口,进口国则根据海关统计进行检查。自动出口配额大多属于这一种。

三、进口许可证制

进口许可证制(Import License System)是指进口国家规定某些商品必须事先领取许可证才可进口,否则一律不准进口的制度。具体使用中,进口许可证有以下种类:

(一)按进口许可证与进口配额的关系分类

1.有定额的进口许可证

进口国预先规定有关商品的进口配额,然后在配额限度内,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对每一项进口货物发给进口商一定数量或金额的进口许可证,配额用完即停止发放。通常,进口许可证是由进口国有关当局向提出申请的进口商颁发的,但也有将这种权限交给出口国自行分配使用的。可见,这是一种将进口配额与进口许可证相结合的管理进口的方法,通过进口许可证分配进口配额;若为自动出口限制,则由出口国颁发出口许可证来实施。

2.无定额的进口许可证

这种许可证不与进口配额相结合,即有关政府机构预先不公布进口配额,颁发有关商品的进口许可证,只是在个别考虑的基础上进行的。由于它是个别考虑的,没有公开的标准,因而就给正常贸易的进行造成更大的困难,起到更大的限制进口的作用。

(二)按进口商品有无限制分类

1.公开一般许可证

公开一般许可证又称为公开进口许可证,或一般许可证和自动进口许可证。它对进口国别或地区没有限制,凡列明属于公开一般许可证的商品,进口商只要填写许可证即可获准进口。因此,属于这类许可证的商品实际上是“自由进口”的商品。填写许可证的目的不在于限制商品进口,而是在于管理进口。例如,海关凭许可证可直接对商品进行分类统计。

2.特种进口许可证

特种进口许可证又称为非自动进口许可证。对于特种许可下的商品,如烟、酒、武器或某些禁止入境的商品,进口商必须向政府有关当局提出申请,经政府有关当局逐笔审查批准后才能进口。这种进口许可证,多数都指定进口国别或地区。为了区分这两种许可证所进口的商品,有关当局通常定期分别公布有关的商品项目并根据需要随时进行调整。

为了简化缔约国实施进口货物许可证的手续,关贸总协定从“肯尼迪回合”开始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多边谈判,并在“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制定了《进口许可证手续协议》(Agreementon Import Licensing Procedure)。“乌拉圭回合”谈判在上述协议基础上,达成了《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这些协议对进口许可证的管理和发放手续、进口许可证管理的专门机构等方面都做出了规定,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提供了一些优惠待遇。

中国决定扩大自动进口许可证通关作业无纸化试点

2015年8月3日,中国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公告称,决定在前期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改革试点的基础上,扩大自动进口许可证通关作业无纸化试点。自2015年8月1日起,试点海关由上海自贸区相关海关扩展至包括天津、福建、广东3个新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宁波、苏州2个国家级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在内的10个海关,分别为天津、上海、南京、宁波、福州、厦门、广州、深圳、拱北、黄埔海关。试点范围为实施自动进口许可“一批一证”管理的货物(原油、燃料油除外),且每份进口货物报关单仅使用一份自动进口许可证。

对满足试点条件的,企业可依据《货物进出口许可证电子证书申请签发使用规范(试行)》(商办配函〔2015〕494号)申请电子许可证,根据海关相关规定采用无纸方式向海关申报,免于交验纸质自动进口许可证。海关将通过自动进口许可证联网核查方式验核电子许可证,不再进行纸面签注。

(资料来源:http://www.cacs.gov.cn/cacs/newcommon/details.aspx?navid=&article Id=13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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