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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经营成果指标内容

时间:2022-07-1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商业银行的起源源远流长。今天的商业银行已经被赋予更广泛、更深刻的内涵,逐渐成为多功能、综合性的“金融百货公司”。16世纪末至I7世纪初,商业银行普及到欧洲其他国家。大多数商业银行是按这一方式建立的。从此,商业银行也开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普及。与西方商业银行相比,中国的银行产生较晚。此后,浙江兴业银行、交通银行相继建立。

商业银行起源源远流长。早期银行业的产生与国际贸易的发展有着密切联系。现代商业银行的最初形式是资本主义商业银行,它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物。商业银行发展到今天,与其当时因发放基于商业银行行为的自偿性贷款而获得的商业银行称谓相比,已相去甚远。今天的商业银行已经被赋予更广泛、更深刻的内涵,逐渐成为多功能、综合性的“金融百货公司”。

一、商业银行的产生

西方银行的原始状态可以追溯到公元前的古巴比伦文明古国时期。据英国大百科全书记载,早在公元前16世纪,在古巴比伦就有一家里吉比银行。考古学家在阿拉伯大沙漠发现的石碑证明,在公元前2000年以前,占巴比伦的寺院对外放款,而且放款采用由债务人开具类似本票的文书交由寺院收执的方式,且此项文书可以转让。人们公认的早期银行的萌芽,起源于文艺复兴时期的意大利。银行一词的英文为Bank,是由意大利文Banca(长凳)演变而来的。最初银行家在市场上人各一凳,据以经营货币兑换业务。倘若有人遇到资金周转不灵,无力支付债务时,就会招致债主们群起捣碎其长凳,兑换商的信用也即宣告破碎。英文破产为Bankrupt即源于此。

中世纪的欧洲地中海沿岸各国,尤其是意大利的威尼斯、热那亚等城市商贾云集,市场繁荣,是著名的国际贸易中心。但是,由于当时的社会封建割据,货币制度混乱,各国商人所携带的铸币形状、成色、重量各不相同,为了适应贸易发展的需要,必须进行货币兑换。于是,单纯从事货币兑换业并从中收取手续费的专业货币商便开始出现和发展。随着异地交易和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来自各地的商人们为了避免长途携带铸币而产生的烦琐和风险,开始把自己的货币交存在专业货币商处,委托其办理汇兑与交付。这时候的专业货币商已具有银行萌芽的最初职能:货币的兑换与款项的划拨。

随着接受的存款数目不断增加,商人们发现多个存款人不会同时支取存款,于是他们开始把汇兑业务中暂时闲置的资金贷放给社会上的资金需求者。最初,商人们贷放的款项仅限于自有资金,随着代理支付制度的出现,借款者即把所有借款项存入贷出者之处,并通知贷放人代理支付。可见,从实质上,贷款已不仅仅限于现实的货币,有一部分变成了账面信用,这标志着现代商业银行的本质特征已经显现。

在当时,意大利的主要商业银行有1171年设立的威尼斯银行和1407年设立的乔治银行等。16世纪末至I7世纪初,商业银行普及到欧洲其他国家。如1609年成立的阿姆斯特丹银行, 1619年成立的汉堡银行,1621年成立的纽伦堡银行等都是欧洲早期著名的银行。在英国,早期的银行业是通过金匠业发展而来的。17世纪中期,英国的金匠业极为发达,人们为了防止金银被盗,将金银委托给金匠保存。当时金匠业不仅代人保管金银,签发保管凭条,还可按客户的书面要求,将金银划拨给第三者。金匠业还利用自有资本发放贷款,以获取利息。同时金匠们签发的凭条可以代替现金流通于市场,称为金匠券,开了近代银行券的先河。这样,英国早期银行就在金匠业的基础上产生了。

这种早期的银行业虽已具备了银行的本质特征,但它仅仅是现代银行的原始发展阶段。因为这时银行业的生存基础还不是社会化大生产方式,银行业的放款对象主要是政府和封建贵族,放款带有明显的高利贷性质,其提供的信用还不利于社会化再生产过程。但早期银行业的出现,完善了货币经营业务,孕育了信贷业务的萌芽。早期银行演变成为现代商业银行则是17世纪末至18世纪初的事情,而这种转变还要求具备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某些特殊条件。

现代商业银行的最初形式是资本主义商业银行,它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物。主要通过两种途径产生:第一个途径是从旧的高利贷银行转变而来。这是早期商业银行产生的主要途径;第二个途径是根据资本主义经济发展,按照资本主义原则,以股份公司形式组建而成。大多数商业银行是按这一方式建立的。英国是最早设立股份制银行的国家,其英格兰银行,也是全世界第一家股份制银行,该组建模式很快被推广到欧洲其他国家。从此,商业银行也开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普及。

与西方商业银行相比,中国的银行产生较晚。中国关于银行业的记载,较早的是南北朝时的寺庙典当业。到了唐朝,出现了类似汇票的“飞钱”,这是我国最早出现的汇兑业务。北宋真宗时,四川富商发行的“交子”成为我国早期的纸币。到了明清以后,当铺是中国主要的信用机构。明朝末期,一些较大的经营银钱兑换业务的钱铺发展成为银庄。银庄产生初期,除兑换银钱外,还从事放贷,到了清朝,才逐渐开始办理存款、汇兑业务,但最终在清政府的限制和外国银行的压迫下,走向衰落。我国近代银行业是在19世纪中期外国资本主义银行入侵之后兴起的。最早到中国来的外国银行是英商东方银行,其后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纷纷来华设立银行。在华外国银行虽给中国国民经济带来巨大破坏,但在客观上也对我国银行业的发展起了一定的刺激作用。为了摆脱外国银行的支配,清政府于1897年在上海成立了中国通商银行,标志着中国现代银行的产生。此后,浙江兴业银行、交通银行相继建立。

二、商业银行的发展

尽管各国商业银行产生的具体条件不同,其称谓也不尽一致,但是它们的发展基本遵循着两种传统。

(一)英国式融通短期资金传统

时至今日,英国和美国商业银行的贷款仍以短期商业性贷款为主。这一传统在英国形成有其历史渊源。英国是最早建立资本主义制度的国家,其资本市场比较发达,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资本市场的募集。另外,直到工业革命初期,企业生产设备都比较简单,所需长期占用资本在总资本中占的比重小,这部分资本主要由企业向资本市场筹集,很少向银行贷款。企业向银行要求的贷款主要用于商品流转过程中的临时性短期贷款。就银行方面来说,早期的商业银行处在金属货币制度下,银行资金来源主要是流动性较大的活期存款,银行本身的信用创造能力有限。为了保证银行经营的安全,银行也不愿意提供长期贷款,这种银行借贷资本的供求状况决定了英国商业银行形成了以提供短期商业性贷款为主的业务传统。英国式融通短期资金传统的优点为能较好地保持银行的清偿能力,银行经营的安全性较好;缺点是银行业务的发展受到限制。

(二)德国式综合银行传统

依据这一传统发展的商业银行,除了提供短期商业性贷款外,还提供长期贷款,甚至投资于企业的股票和债券,替公司包销证券,参与企业的决策和发展,并为企业并购提供财务支持和财务咨询的投资银行服务。至今,不仅德国、瑞士、奥地利等少数国家仍一直坚持这一传统,而且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日本等国的商业银行也开始朝着综合银行的方向发展。综合银行传统之所以会在德国形成,也和德国历史发展有关。德国是一个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在它确立资本主义制度时,便面临着英国、法国等老牌资本主义国家社会化大工业的有力竞争,这就要求德国的企业必须有足够的资本与之竞争。但是德国资本主义制度建立比较晚,其国内资本市场落后,德国企业不仅需要银行提供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要其提供长期固定资产贷款,甚至要求银行参股。德国银行为了巩固和客户的关系,也积极参与企业经营决策,与企业保持密切的联系。因此,在德国最早形成金融资本、产生金融寡头也就理所当然了。德国式综合银行传统的优点为有利于银行展开全方位的业务经营活动,充分发挥商业银行在国民经济活动中的作用;缺点是会加大银行的经营风险,因而对银行经营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商业银行的性质及职能

商业银行是一种以追求最大利润为目标,以经营金融资产和负债为对象的特殊企业。它的基本职能包括信用中介、支付中介、信用创造、金融服务、调节经济等。

(一)商业银行的性质

从商业银行的起源和发展历史看,我们可以将商业银行的性质归纳为以追求最大利润为目标,以经营金融资产和负债为对象,向客户提供多功能、综合性服务的金融企业。

首先,商业银行是一种企业,它具有现代化企业的基本特征。同一般的工商企业一样,商业银行也具有业务经营所需的自有资金,也需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也要把追求最大限度的利润作为自己的经营目标。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是商业银行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前提,也是商业银行经营的内在动力。就此而言,商业银行与一般的工商企业没有差别。

其次,商业银行与一般的工商企业又有不同,它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商业银行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商业银行的经营对象和内容具有特殊性:一般工商企业经营的是物质产品和劳务,从事商品生产和流通;而商业银行以金融资产和负债为经营对象,经营的是货币和货币资本这样的特殊商品;②商业银行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影响以及受社会经济影响的特殊性:通常,商业银行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影响要远远大于任何一个企业,同时,商业银行受整个社会经济的影响也较任何一个具体企业更为明显;③商业银行责任特殊:一般工商企业只以盈利为目标,只对股东和使用自己产品的客户负责;商业银行除了对股东和客户负责外,还必须对整个社会负责。

最后,商业银行不同于其他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企业,它既有别于国家的中央银行,又有别于专业银行(西方指定专门经营范围和提供专门性金融服务的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具有很强的广泛性和综合性,它既经营零售业务,又经营批发业务,其业务触角已延伸至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角落。随着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商业银行的业务和所提供的服务范围越来越广泛,现代商业银行正朝着“金融百货公司”和“万能银行”的方向发展。

(二)商业银行的职能

1.信用中介职能

信用中介是商业银行最基本的职能,能够从根本上反映出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的特征。商业银行作为货币借贷双方的中介,通过吸收存款动员和集中社会上的各种闲散资金,再通过贷款或投资方式将集中的闲散资金投放到需要资金的部门、企业和个人手里,从而实现资金的融通,对经济结构和运行过程进行调节。这一职能的实质,是商业银行作为货币资本的实际贷出者和借入者的中介人,通过信用中介职能实现资本盈余和短缺之间的融通。在不改变货币资本所有权的情况下,使分散在社会各个部门的暂时闲置资金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使众多的小额资金聚集起来直接转化为生产投资资本,进入社会生产领域,为扩大社会再生产提供前提条件。

另外,商业银行在执行信用中介职能时,通过把短期资金进行长期贷放或投资,使一部分短期资金转化为长期资金投入到期限较长的投资项目中,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

2.支付中介职能

支付中介职能是指商业银行代表客户支付商品和服务价款,比如支票兑付、电子汇兑等。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各种经济活动如商品交换、对外投资、国际贸易等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最终都要通过货币的收入和支付来结清。众所周知,现金支付手段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比如不及时、不安全等,使它难以成为现代商业往来中主要的支付方式。在支付中介职能中,商业银行作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的货币保管者以及代理收支者,通过存款在账户上的转移代理客户支付,在存款的基础上为客户兑付现款,结清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通过支付中介职能,形成了以商业银行为中心的国民经济支付链条和债权债务关系,极大地节约了现金的使用,有助于加速资本的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整个社会生产和流通的顺利进行。

3.信用创造职能

信用创造职能是指商业银行在按规定交纳了法定存款准备金以后,利用其所吸收的存款发放贷款,在支票流通和转账结算的基础上,贷款又转化为存款,在存款不提取或不完全提取的情况下,这样就增加了商业银行的可用资金来源,最后在整个银行体系内形成了数倍于原始存款的派生存款。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能够产生原始存款的乘数效应。

商业银行借助于存款和贷款业务,通过贷款转化为存款,新的存款又被贷放的形式,并且这两种业务不断循环下去,最终在整个银行体系内创造出更多的可用资金。

然而商业银行并不能毫无限制地任意创造信用,它要受到以下因素的制约:

(1)存款规模。

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是建立在一定存款的基础之上的。商业银行信用创造的最大限度,取决于原始存款的规模。

(2)存款准备金率、现金漏损率等。

商业银行信用创造能力的大小,还要受到中央银行规定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商业银行自身的现金准备率以及贷款中的现金漏损率等因素的制约。

(3)存在贷款需求。

信用创造是通过贷款转化为存款实现的,如果没有相应的贷款需求,存款无法贷放出去,就不可能进行信用创造。因此贷款需求的大小对信用创造能力有很大的影响。

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职能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意义重大。正是由于商业银行具有信用创造职能,一国的中央银行往往借助于商业银行来实施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当需要刺激社会需求推动经济发展时,中央银行往往下调法定存款准备金比率,增加商业银行的可用资金量,而商业银行通过信用创造活动,可以向生产流通过程中注入大量货币资金,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经济的增长。通过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整个信用创造过程是由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共同完成的。

4.金融服务职能

金融服务职能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保管、担保、信托、租赁、咨询、代理融通等业务。现实经济生活中,我们经常需要和银行打交道,可以通过银行领取工资、支付水电费、获得担保、获得有关商业金融等方面的信息等,这些都是商业银行发挥其金融服务职能的具体表现形式。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的业务经营范围越来越扩大化,经营方式越来越多样化,与此同时,个人的投资和消费需求也日益旺盛。商业银行由于业务范围非常广泛,业务经营过程中所涉及的客户来自于社会各个方面,联系面的广泛使其信息来源渠道广泛,加上电子信息技术在银行业中的普遍应用,为商业银行给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此外,在金融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为了获得竞争优势,各商业银行不断开拓服务领域,通过金融服务业务的发展,进一步扩大社会联系面,增加市场份额,提高盈利能力。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行各业、各个经济主体对商业银行的金融服务职能也会提出更高的要求,商业银行承担的职责也会越来越多,由此会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在金融服务方面的不断创新。

5.调节经济职能

调节经济职能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其信贷业务,借助于信用中介活动调剂各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余缺,同时在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和其他宏观政策的引导下,实现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等方面的调整。此外,当一国的国际收支出现失衡时,商业银行可以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进行融资以调节本国的国际收支状况。比如一国出现国际收支逆差时,商业银行可以从国际金融市场融入资金,以减少逆差。

作为一国金融机构体系中的主体,商业银行是最重要的金融机构,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发挥着多种职能。通过信贷业务活动,商业银行成为整个社会资金余缺的调剂者,扮演着信用中介的角色。通过代理客户支付各种款项成为客户的出纳和资金保管员,充当着支付中介的角色。在银行的日常业务活动中,由于信息来源的广泛和所接触客户面的广泛,商业银行具备了根据客户的需要为客户提供多种金融服务的职能。由于商业银行在金融体系中处于主体地位,加上商业银行具有信用创造和信用收缩的功能,所以商业银行就成为中央银行宏观调控政策的主要参与者和传递者,以此保证和促进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实施。由此可见,商业银行对保证一国金融体系的有效运行、稳定一国的宏观经济形势、维持良好的金融市场秩序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四、商业银行的类型

从世界范围来看,商业银行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职能分工型商业银行,另一种是全能型商业银行。

(一)职能分工型商业银行

职能分工型商业银行又被称为分离型商业银行,主要存在于实行分业经营体制的国家。其基本特点是:国家法律规定金融机构必须明确分工,各有专司,即有专营信贷业务的,有专营有价证券业务的,有专营信托业务的,银行业务必须与证券业务、信托业务分离。商业银行除了经营传统的信贷业务、政府债券以及有限制经营某些债券之外,不得经营证券投资业务,不能设立从事证券投资的子公司。另外,商业银行不得兼营信托业务,不能直接参与工商企业的投资。

商业银行职能分工模式是在20世纪30年代爆发的世界经济大危机的背景下出现的。这次经济危机以前,各国政府一般不限制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因此许多商业银行都在进行多种业务的综合经营。在这次经济危机的冲击下,商业银行大批破产倒闭,造成了历史上最大的一次货币信用危机。经济危机之后,各国开始进行反思,许多经济学家将银行的成批倒闭归咎于银行在金融领域进行了多种业务的综合性经营,尤其是证券业务的经营。

美国1993年颁布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以立法的形式将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业务范围进行了明确划分,严格其间的分工,禁止商业银行从事证券业务。许多国家纷纷效仿,对商业银行进行职能分工。

(二)全能型商业银行

全能型商业银行又被称为综合性商业银行。其基本特点是法律允许商业银行可以混业经营,即可以经营一切金融业务,没有职能分工的限制。全能型商业银行,不仅可以经营各种期限和种类的存款与贷款,办理转账结算、汇兑、现金出纳等传统业务,而且还可以涉足多种金融领域,如信托、租赁、代收账款、代客买卖有价证券、保管、咨询等,因此这种类型的商业银行通常被称为“金融百货公司”或“金融超市”。实行全能型商业银行模式的国家以德国、奥地利、荷兰、瑞士、比利时等国为代表。

20世纪70年代以后,伴随迅速发展着的金融自由化浪潮和金融创新的层出不穷,在金融业竞争日益激烈的条件下,商业银行的利润率不断降低,为了更好应对其他金融机构的挑战,增强竞争能力,商业银行开始涉足其他金融业务领域,从事更广泛的业务活动。在这样的背景下,各国金融管理当局也逐步放宽了对商业银行业务分工的限制。1999年11月,美国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在法律上正式废止了分业经营制度,标志着全球金融业告别了分业经营,重新进入混业经营时代。

从现实情况来看,商业银行从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的过程中,一般有三种途径可供选择:①直接开办其他金融机构所经营的业务实现综合经营;②通过收购兼并活动或者成立附属机构的方式渗入对方的业务领域;③利用金融创新绕开金融管制,向客户提供原来所不能经营的业务,扩大业务范围。

1995年我国以法定的形式确立了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体制,目前实行“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制度,在这种框架体制下,我国的商业银行采用职能分工型模式。然而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一体化不断加深的形势下,商业银行放弃分业经营模式,逐步向综合模式转变,最终实现混业经营,是中国金融业发展的必然选择和不可逆转的趋势。但是商业银行实行混业经营要求具备一些基本条件。比如,相关经济、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较为健全;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及市场监管体系的提高与完善;金融市场上的各经济主体具有较强的自我约束能力;证券市场乃至各类市场运行机制成熟等。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现阶段尚未完全具备上述条件,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并趋于完善,逐步放松对商业银行业务分工的管制,实行综合化经营是必由之路。

五、商业银行的外部组织形式

受各国社会政治、经济环境和经济发展程度及法律制度的影响,从世界范围内来看,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可以分为单一银行制、分支银行制、集团银行制和连锁银行制四种形式。

(一)单一银行制

单一银行制又称单元银行制,是指不设立分支机构,全部业务只由一个独立的银行机构经营的一种银行组织形式。单一银行制主要集中在美国,在这种体制下,法律不允许银行跨州经营和设立分支机构,甚至在一州之内也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地区经济联系的加强,以及金融业竞争的加剧,许多州对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近年来已大大放宽,开始允许银行在全州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随着《跨州银行法》的出台,从1997年6月开始,美国允许银行全方位跨州经营业务,这表明单一银行制向分支银行制的发展已经成为定式。

实行单一银行制可以对银行业的兼并和金融垄断进行限制,有利于金融机构之间的自由竞争。在这种模式下,有利于协调银行与地方政府的关系,独家银行可以为当地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服务,更好地促进地区经济的发展。此外,由于单一银行制更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性,内部层次较少,所以其业务经营更为灵活,管理起来也更容易。但是,单一制银行一般规模较小,经营成本高,无法取得规模效益;而且单一制银行的业务主要集中于某一区域或某一行业,风险较为集中,银行本身容易受经济发展状况波动的影响。此外,单一银行制与经济的外向发展存在矛盾,人为地造成资本的迂回流动,削弱了银行的竞争力,阻碍了金融创新活动。

(二)分支银行制

分支银行制又称总分行制,它是指银行在大城市设立总行,在总行以外,在该市及国内或国外各地普遍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各项业务统一遵照总行的指示办理。世界各国一般都采用这种银行组织形式,其中尤以英国、德国、日本等为典型,英国的四家最大的清算银行各拥有3 000家以上的分支机构。我国商业银行组织形式实行的也是分支银行制。分支银行制按照管理方式的不同又可以细分为总行制和总管理处制。总行制是指总行除了领导和管理分支行以外,本身也对外开办业务;而在总管理处制下,总行只负责管理和控制分支行,其本身不对外营业,在总行所在地另外设立分支行或营业部开展业务活动。

实行分支银行制的商业银行规模巨大,容易实现规模经济效益;在总行与分支行之间进行资金调拨非常便利,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由于分支机构众多,有助于银行拓展业务范围,广泛开展金融服务,降低经营风险,增强安全性。

但是分支银行制下的商业银行容易形成垄断,而且由于银行规模巨大,内部管理层次多,加大了银行管理的难度。就整体而言,分支银行制能更好地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也受到各国银行界的普遍认可,已成为当代商业银行的主要组织形式。

(三)集团银行制

集团银行制又称为控股公司制或持股公司制,是指由少数大企业或大财团设立控股公司,再由该控股公司控制或收购若干家商业银行股份的一种组织形式。控股公司通常分为两种类型,即非银行性控股公司和银行性控股公司。非银行性控股公司是通过企业集团控制某一银行的主要股份组建起来的,此类控股公司在持有一家银行股份的同时,还可以持有若干家非银行企业的股份。银行性控股公司是指大银行直接控制一个控股公司,并持有若干小银行的股份。在这种组织制度中,名义上控股公司拥有银行,但实际上控股公司往往是由银行建立并受银行操纵的机构。集团银行则通过持股公司控制了许多银行和金融机构,办理多种金融业务,提高了资金的利用效率,具有强大的竞争优势。

集团银行制起源于美国,最初主要是为了规避法律对设立分支行的限制,现在已经发展成为美国一种非常重要的商业银行组织形式。集团银行制下,被控股的银行在法律上是独立的,但是其业务经营原则由股权公司控制。在集团银行制下,银行控股公司可以直接或间接办理各种贷款、投资、保险、信托、租赁、咨询等多种非银行金融业务,而且还可以获准在其他行业中设立与银行业务有密切关联的子公司,如财务公司、信用卡公司等。经过多年的持续发展,银行持股公司已经发展为巨型的金融集团。

(四)连锁银行制

连锁银行制也称为联合银行制,是指某一集团或某一人购买若干独立银行的多数股票,从而控制这些银行的组织形式。在这种体制下,各银行虽然在法律地位上是独立的,表面上不存在控股银行,但事实上这些银行的经营是由某一集团或某一人控制的。在连锁银行制模式下,一些形式上保持独立的小银行,通常环绕在一家主要银行周围,并以主要银行为中心形成集团内部的各种群合。

19世纪90年代美国的中西部地区出现较多的连锁银行,并获得了快速发展,但因其资产种类较单一,缺乏多样性,难以抵挡20世纪30年代世界经济危机的冲击,大量银行倒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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