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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简述

时间:2022-07-1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市场经济需要统一的、完整的金融市场的支持。当今,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都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核心,以商业银行为主体,包括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多元化的金融机构体系。目前,我国的金融机构有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等。金融机构有可能防范这些风险的发生。

市场经济需要统一的、完整的金融市场的支持。金融市场上最活跃的参与者是各类金融机构。当今,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都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核心,以商业银行为主体,包括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多元化的金融机构体系。

一、金融机构的定义

金融机构是专门从事金融业务、协调金融关系、维护金融体系正常运行的机构,是货币信用活动的中介组织。金融市场常规的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都离不开金融机构。目前,我国的金融机构有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我国金融市场的资金融通方式以间接融资为主,大部分通过商业银行进行,但是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资本市场的发展,直接融资和投资银行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对资金的支配作用在日益加强。

二、金融机构的功能

(一)降低金融的交易成本

交易成本包括金融市场成本和金融中介成本两部分。金融市场成本包括直接交易成本和隐含交易成本,前者包括佣金、信息成本和税收,后者包括执行成本和机会成本。金融中介成本主要包括信息成本和制定合同成本,其中合同成本还包括执行条款的成本。健全的市场通过流动性的提高、形成和披露大量的信息以及缩小出价、要价的差价来降低信息成本和执行成本,从而达到降低交易费用的目的。金融中介可以凭借在金融资产处理上拥有的信息优势、规模经济优势和专家理财优势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

由于金融机构具有极高的信誉,人们不必对它做资信调查,这就大大减少了融资的交易费用。当然,金融机构本身必须去调查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但是由一位专家进行一次性调查,其耗费要远远低于非专业人员进行的数次调查。金融机构在筹集资金发放贷款时,也要耗费一定的交易费用,但由于金融机构聚集众多储蓄者的盈余资金,进行大规模的融资活动,因而可以在融资费用方面享受大规模交易的利益,使得融资费用趋于最小。这就说明,金融机构的专业性以及融资的规模经济性能够大大降低融资的交易成本。

(二)防范金融交易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金融交易过程中,交易一方对交易另一方往往不能充分了解,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对金融交易造成的问题可能发生在金融交易前,也可能发生在金融交易后。在金融交易之前,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问题导致逆向选择。金融交易中的逆向选择是指市场上那些最有可能造成不利(逆向)结果(即造成违约风险)的融资者,往往就是那些寻求资金最积极而且最有可能得到资金的人。大的冒险者往往最急切地希望获得贷款,因为如果他的项目成功,他就能赚到很多钱。这种积极的贷款争取者,往往是最有可能得到贷款的人。这种贷款因为风险大,往往最容易造成信贷风险,成为不良贷款。由于逆向选择使得贷款可能招致信贷风险,贷款人可能决定不发放任何贷款,即使市场上有风险较低的贷款机会。道德风险是金融交易发生之后出现的,即贷款人发放贷款后,由于贷款人很难了解借款人使用贷款的准确信息,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借款人往往用贷款从事那些高收益、高风险的活动,使贷款难以归还。道德风险的存在使贷款归还的可能性下降,贷款人可能决定不发放贷款,从而使金融交易无法发生。由此可见,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是金融交易正常进行的重要障碍。金融机构有可能防范这些风险的发生。因为,金融机构在甄别贷款风险,防范由逆向选择造成的损失方面,其经验和办法比一般贷款人要丰富得多;在监督借款人从而减少道德风险造成的损失方面也具有专长,这就使得金融机构成为一种可信赖的中介,促使金融交易的进行。

(三)提供长期贷款

金融机构的另一个作用是,即使最终存款人只提供短期贷款,借款人仍能通过金融机构获得长期贷款。许多借款人都希望获得长期贷款以购买房屋和大型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而贷款人一般不愿意提供长期贷款,因为他们都希望在发生紧急情况时,或发现有新的投资机会时能利用这些资金。供需之间的这种矛盾是金融机构产生的重要原因。金融机构可以把存款人的资金用于发放长期贷款,但仍然能满足存款人在任何时候提取他们的存款的要求。这是因为金融机构拥有众多的小额存款人,在正常情况下,他们是否提取存款主要取决于他们各自的情况,各个存款人的取款决定是相互独立的,金融机构可以应用大数定律,相当准确地预测在任一特定日期被提取金额的概率分布,金融机构只需掌握少量的存款作为准备金就可以应对存款人的提款要求,而把大量的存款人的存款转用于长期贷款,从而满足了存款人和贷款人不同的要求。

(四)减少融资风险

在市场经济中,资金融通具有一定的风险。资金盈余单位把资金借给资金不足的单位要承担违约风险、市场风险和购买力风险。投资者减少风险的重要方法在于分散投资,实行资产组合。资产组合之所以能减少风险,是因为影响各种金融工具收益的因素不同。某种因素使金融工具A的价格下跌,却不一定使金融工具B的价格也下跌。假如某人同时持有由于通货膨胀而可能获利的某公司的股票和因通货膨胀而可能亏损的另一公司的股票,这两种股票的资产组合风险可能小于各自的风险。所以,投资于不同的金融工具,实行金融资产多样化,其资产组合风险小于其中每种资产所构成的个别风险,从而可以减少总投资的风险。但对个别资金盈余单位而言,由于其多余资金有限,通过金融市场所能购买的直接金融工具的种类很少,分散投资、减少风险的可能性也就很小。而金融机构由于汇集了千家万户的盈余资金,形成巨额经营资金,因而能买进并持有许多种不同性质乃至不同国家的金融工具,减少了投资的风险。金融机构还可以通过专门的管理来选择一定的金融资产组合方式,使风险得以最大限度地相互抵消。

三、金融机构的分类

金融机构是随着商品经济和信用制度的发展而产生、发展起来的。一般来说,凡专门从事各种金融活动的组织均称为金融机构,既包括在间接融资领域活动的金融机构,也包括在直接融资领域活动的金融机构。但笔者认为,金融机构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金融机构仅指那些通过参与或服务金融市场交易而获取收益的金融企业;广义的金融机构则指所有从事金融活动的组织,其范围包括金融市场的监管机构,如一国的中央银行等,甚至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按照不同的标准,主要可以划分为以下种类。

(一)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这是按照金融机构是否经营存款业务而划分的,同样只适用于营业性金融机构。其中,银行是专门经营存款、贷款、汇兑、结算等业务,充当信用中介和支付中介的金融机构。“银行”一词源于意大利,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最早产生的金融机构,在现代金融体系中居核心地位。银行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专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也称为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那些名称中未冠以“银行”,主要经营证券承销与经纪,各类保险、信托投资以及融资租赁等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很难一一列举,由于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范围不同,经营侧重点各异。因此,判断的标准主要有两条:一是看该机构是不是经法定程序设立的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二是看该机构有没有冠以“银行”名称。换言之,除银行以外,凡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都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虽然与银行一样从事某些融资业务,但其各自在性质、组织形式以及业务范围上与银行有着明显差别,因此在监督管理上也不同于银行。

(二)商业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金融机构

这是按照金融机构的设立宗旨是否以营利为目的而划分的,这种分类只适用于营业性金融机构。其中,商业性金融机构不承担国家的政策性融资任务,其经营活动一般以盈利为目的,并且受到市场竞争规律的支配,其投资主体不限于国家,如各国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政策性金融机构通常由国家投资创办,专门为贯彻和配合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在特定业务范围内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一般不以盈利为目的,如我国的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它们均以追求社会整体利益和社会效益为目的,其金融业务的开展考虑的不是银行本身营利与否,而是看是否能够带来巨大的社会效益,因此它们都属于政策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与商业性金融机构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在业务上构成互补关系。商业性金融机构是一国金融体系的主体,承办绝大多数的金融业务;而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承办商业性金融机构不愿办理或不能办理的金融业务,在商业性金融机构业务活动薄弱或遗漏的领域开展融资活动。

(三)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被监管机构

这是按照金融机构在金融监管中的地位不同而划分的。金融业的安全稳健运行与有序竞争,离不开有效的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机构有权对金融被监管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施规制和约束。通常,金融监管机构都是官方机构,但也存在民间组织根据法律授权履行金融监管职责的情况。如英国的金融监管局(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FSA),就是根据该国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 Act)履行金融监管职责的非官方组织。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都属于金融监管机构。金融被监管机构处于受监管的地位,作为金融中介,其通常是金融市场上资金的供给者和需求者,但有时也不排除以自营为特征而进行投资活动的机构,如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金融被监管机构在一国金融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其既可以发行和创造金融工具,也可以在金融市场上购买各种金融工具;其既是金融市场的中介人,也是金融市场的投资者,还是货币政策的传递者和承受者。

(四)营业性金融机构和非营业性金融机构

这是按照金融机构是否具有营业特征而划分的。这里的营业性,应直接解释为经营性,而不能解释为营利性。营业性金融机构属于企业范畴,着重强调其经营性质,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受制于金融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核准经营范围。所谓经营性,包括营利性经营和政策性经营两种情况,或者二者兼而有之。从世界范围看,商业性金融机构以营利为目的,而政策性金融机构则不以营利为目的,但二者的共同点在于,都具有经营性和经济性的特征,因而都属于营业性金融机构。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该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虽然其不以营利为目的,却要开展具体的连续性的经营活动,因此应归属于营业性金融机构。非营业性金融机构不具有经济性,属于非经营性组织,如前述金融监管机构,其职责是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再如我国《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业协会,该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由于证券业协会没有从事经营活动,所以属于非营业性金融机构。

(五)直接融资机构和间接融资机构

这是按照金融机构融资机制的不同划分的,亦只适用于营业性金融机构。直接融资机构是为资金余缺双方牵线搭桥提供联系服务的机构,其主要在直接融资中提供金融服务,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承销商、证券经纪商等。间接融资机构是为资金余缺双方提供场所,充当媒介的信用服务机构,其主要在间接融资中提供金融服务,包括商业银行、专业银行和信托机构、投资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机构。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在资金融通过程中,直接融资机构和间接融资机构所建立的金融法律关系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其所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在内容上也不相同。直接融资机构以资本市场为依托,所建立的金融法律关系多涉及证券投资与收益,如证券发行关系、证券交易关系等;而间接融资机构则以货币市场为依托,所建立的金融法律关系有存款关系、贷款关系以及同业资金拆借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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