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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的差距分析

时间:2023-07-1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从目前来看,中国和发达国家在化学品环境管理上的差距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中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没有明确区分管理的重点对象和一般对象。中国化学品环境管理尚缺乏一套综合性科学管理政策和指导原则,环境管理更侧重于化学污染物排放的“末端治理”。中国化学品环境管理没有建立PRTR制度,现行的排污申报登记制度与国际通行的PRTR制度有较大差异。

从目前来看,中国和发达国家在化学品环境管理上的差距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重点管理分类方面

各国重点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一般包括:①对人类具有严重致癌性、致突变性、致畸性的化学品;②具有持久性、生物蓄积性和毒性的化学品;③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和环境危险性等危险特性,且当其生产或储存数量超过一定临界量时,可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化学品。

中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没有明确区分管理的重点对象和一般对象。只要是危险化学品,不考虑其危险性大小以及使用量和可能的暴露程度,没有优先机制,一律需要进行管理登记,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审查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既没有要求生产企业进行危险性鉴别测试,以确定其固有的危险性及评估其风险;也没有采取措施来识别和管理其中引起高度关注的、对人类具有严重致癌性、致突变性、致畸性特性(CMR)和PBT特性的化学品。

(2)社会责任承担方面

中国在化学品管理上没有将产生和报告化学品安全信息作为生产企业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现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侧重于劳动生产过程安全和化学事故防范,较少考虑人类健康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基本上是依据一种化学品固有的危险性及其潜在危害程度进行管理,较少考虑其暴露场景和风险大小;剧毒化学品的判定指标不仅没有考虑化学品长期和反复接触可能造成的慢性毒性,也没有考虑化学品的生物毒性、持久性和生物蓄积性等环境危险性以及使用量、使用方式等与化学品暴露直接相关的健康危害因素。中国化学品环境管理尚缺乏一套综合性科学管理政策和指导原则,环境管理更侧重于化学污染物排放的“末端治理”。

(3)法规和管理制度方面

中国缺少一部针对工业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问题的综合性环境管理基本法律或国务院行政条例,在工业化学品环境管理法规及其相应管理制度方面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的差距。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新化学物质管理上的差距。中国从2003年10月才开始施行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制度,其评审方法基本上是基于危害评估,对暴露评估和环境风险评价还有许多需要改进完善之处。

第二,现有化学物质管理上的差距。中国尚未建立发达国家普遍建立的优先化学品的测试评价制度,只是对列入《斯德哥尔摩公约》和《鹿特丹公约》等监控名单的化学品建立了禁止或限制生产和使用的淘汰制度。因而,政府主管部门难以对引起高度关注的危险化学品适时采取禁止生产和使用或严格限制使用对策。这就可能造成某些国际上引起高度关注的危险化学品向我国转移,极大地增加了中国化学品安全和环境的风险。

第三,重大危险源控制上的差距。中国危险化学品种类只包括爆炸品、易燃物质、活性化学物质和有毒物质四类危险物质,未包括致癌物质和环境危险物质;除了标准的控制名单上列出的142种物质之外,缺少其他危险源的类别标准,无法识别特定名单之外的其他重大危险源物质。

第四,极危险物质排放控制上的差距。中国化学品环境管理没有建立PRTR制度,现行的排污申报登记制度与国际通行的PRTR制度有较大差异。由于不能掌握和公布引起高度健康和环境关注的危害环境化学物质的生产、使用、排放和污染防治信息,化学品环境管理在国家污染防治法规和管理政策上得不到充分体现。

第五,化学品分类管理上的差距。中国化学品危险性分类主要依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中的危险货物分类确定,没有将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分类标准提出的危险化学品列入。对于国际上引起高度关注的具有CMR和PBT特性的化学品,没有或很少作为安全管理的对象。我国迫切需要根据联合国GHS分类标准,修改并完善现行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管理范围。

(4)监督和管理合作方面

完善的化学品环境管理制度主要采用横向合作的方式,纵向合作只是附属于横向合作的。但在中国,主管部门倾向于采用“命令—服从”的许可管理制度以及登记管理的方式,很少考虑采用横向合作的方式,鼓励和推动产业界、学术界和公众自愿参与化学品安全管理。这种纵向管理方式造成国内企业把化学品环境管理看成是国家的管理范围,而不是企业对社会应尽的责任;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积极性也与发达国家存在很大差距。地区间的环境管理合作更是缺乏,导致地区间的“空白地带”往往成为化学品污染最严重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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