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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收入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的理论

时间:2022-07-1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5.1.1 国民收入再分配理论西方的收入再分配理论流派众多,发展历史长,内容十分丰富。他认为收入再分配的目标应该是坚持“持有”公正。国民收入第三次分配是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补充与调整。第三次分配的理论依据主要有市场失灵理论、政府失灵理论以及第三部门理论等。

5.1.1 国民收入再分配理论

西方的收入再分配理论流派众多,发展历史长,内容十分丰富。以下将主要理论作一简单介绍。[1]

1.功利主义最大利益理论

功利主义由英国哲学家边沁和古典经济学家穆勒共同创立。其基本论点是政府收入再分配的目标是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利益最大化,也就是个人效用总和最大化。所谓效用是指人们从其生活的环境中得到的幸福或满足程度。功利主义个人效用总和最大化的公式是:

T=U1+U2+…+Un  (5.1)

式中,T为社会效用,U为个人效用。

公式表明,社会效用是无数个个人效用的总和。虽然功利主义认为穷人增加1元所获得的效用要大于富人增加1元所获得的效用,但它并不主张通过政府收入再分配实现社会收入分配的平均化,因为它更强调人们对激励会做出反应。因此,它认为政府在收入分配问题上必须做到因平等带来的好处与因激励扭曲带来的损失取得平衡。为此,政府既要做大分配总量,又不搞分配的平均主义。

2.自由主义的分配正义论

自由主义哲学家罗尔斯在1971年出版的《分配正义论》对收入分配提出与功利主义不同的主张。罗尔斯认为,政府收入再分配的目标是应该实现社会状况最差的福利最大化,也就是强调处在收入分配最下层中的那些人效用的最大化。故罗尔斯主张通过把富人收入转移给穷人来增进社会最不幸人的福利。罗尔斯最小效用最大化的公式是:

T=minimum{U1,U2,…,Un} (5.2)

公式表明,只有当处境最差群体的状况得到改善时,社会福利才有所增长。

3.自由意志主义的机会平等论

1974年自由意志主义者诺齐克在《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一书中系统构建了新正义论体系,即权利理论。他认为收入再分配的目标应该是坚持“持有”公正。财产的分配问题其实就是财产的持有问题。能力大的有权获得更大的利益。只要财产的分配是正当合法的,转让也是正当合法的,那么这种分配就是正义的。只要收入不是以不公正手段进行的,政府就不应该干涉。只要分配过程是公正的,那么所引起的分配结果即使再不平等也是公正的。同时,诺齐克认为机会平等比收入平等更重要。政府在收入分配上应该确保每个人享有同样机会发挥自己的才能,并获得成功和相应的报酬。只要建立了确保每个人充分发挥自己才能的制度框架,政府也就不用担心收入分配的不平等问题了。

4.福利经济学的收入再分配理论

福利经济学的收入再分配理论按其发展可以分为旧福利经济学和新福利经济学。以庇古为代表的旧福利经济学认为,社会福利应该用基数效用论来衡量,而效用又是用价格来度量的,也就是把所有产品价格和数量相乘并加总后用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总量就代表了个人福利。要想增加经济福利,就必须增加国民收入,消除国民收入分配不均等情况,政府相应的收入分配政策应该以国民收入最大化、分配平等化、国民经济增长稳定化为目标。新福利经济学是由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创立的,他反对效用是可以度量和比较的观点,也反对庇古的收入平等化政策主张。新福利经济学提出效率为衡量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唯一标准,以效率为目标的分配能够不断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自由竞争是帕累托最优的前提,而自由竞争的前提是公平,所有人都应该有同等机会获取和支配社会资源,所有要素都应该自由流动,自由竞争的结果也必然是经济上公平的实现。换句话说,只有同时解决效率和公平,才能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然而,几乎所有经济学家都认为效率和公平是不可兼顾的。

5.货币学派的收入再分配理论

以弗里德曼为代表的货币学派反对对低收入者发放差额补贴的福利制度,提出了正负所得税相结合的收入再分配制度。他认为,对低收入者发放差额补贴不利于激发他们的进取心,有损自由竞争和效率。为了既能消除贫困,又不损害效率,他提出了正负所得税制度和教育券思想。正所得税调节高收入者,负所得税调节低收入者,这样既能保证低收入者的最低福利水平,又不损害效率。具体做法是:负所得税=最低收入水平-(个人实际收入×负所得税税率),因此个人可支配收入=个人实际收入+负所得税税额。实行负所得税可以通过收入或享受上的差别来鼓励低收入者的工作积极性。可见,负所得税对收入者的补助不搞平均主义,实行量能补助,鼓励低收入者勤奋工作,最终减少对补助的依赖。弗里德曼的教育券思想认为,政府对教育的投资方式可以由对公立学校的直接补助改为向学生发放教育券。学生可以凭教育券自主选择到公立学校或私立学校就读。这样,政府既可以保持对教育的投入,又可以促使学校因为学生选择学校而产生竞争,从而有利于学校提高教育质量的整体水平。

5.1.2 国民收入第三次分配理论

国民收入第三次分配在我国首先是由厉以宁提出的。国民收入第三次分配是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补充与调整。初次分配是市场按照效率原则进行的;再分配则是政府按照兼顾效率与公平原则,侧重公平原则,通过税收、社会保障中的支出等手段进行;第三次分配是在道德力量作用下,通过个人自愿捐赠而进行的分配。第三次分配的理论依据主要有市场失灵理论、政府失灵理论以及第三部门理论等。[2]

1.市场失灵理论

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社会资源的配置方式,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它具有先天不可克服的缺陷——市场在垄断、信息不完全、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公共品提供等经济领域无法发挥作用,从而出现市场失灵。市场经济中,个人收入一般会受到进入市场前的个人财产状况、所受教育程度和接受训练程度以及遗传能力等因素的影响,但是市场经济中的每个人的禀赋和机遇更可能造成市场分配结果的巨大差距。虽然效率是评价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的唯一标准,但是市场经济的分配结果往往是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甚至是两极分化。这种收入分配结果可能不会被社会所接受。显然公平与效率之间存在交替关系,甚至相互之间具有反作用。解决收入分配差距问题的方法可以通过建立非市场机制,通过政府或第三部门对市场进行干预,以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然而,由于第三部门具有的非营利性、自治性和志愿性的特征,在某些领域,其比政府能够更有效地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解决收入分配差距和社会不公平问题。

2.政府失灵理论

市场在许多经济领域,如解决收入差距、社会公平方面的失灵,为政府干预市场提供了理论依据。然而政府的干预也有达不到弥补市场失灵的预期目标的时候,或者虽达到目标但是干预的代价超过市场失灵所造成的损失,这时,政府就失灵了。虽然政府通过税收、转移支付和兴办公共福利的方式解决市场失灵,从而实现以社会公平为目标的国民收入再分配。然而,政府推行高福利政策的结果所引致的负面代价也是不容小觑的。首先,高福利政策往往导致在职人员工作积极性下降,养成了失业人员的懒惰心理,从而抑制了整个社会生产效率的提高,降低了创造财富的能力;其次,高福利必然伴生大规模的政府福利机构垄断公共物品的供给,进而形成官僚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官员不负责任的局面;最后,政府失灵还表现为信息不完全、政府官员的动机不纯等。因为信息不完全,政府难以确定把公共福利给予那些真正需要关怀或帮助的人,如果要把应该享受福利和不应该享受福利的人区分开, 其成本可能很高。

3.第三部门理论

第三部门是由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的萨拉蒙教授提出的,是指在政府与企业之外的那些社会组织。第三部门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正规性,即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是民间性,既不属于政府公共部门,又不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的所有社会组织;三是非营利性,它在一定时期内积累的盈余不得在组织缔造者之间进行分配,而必须投入到组织宗旨规定的活动中去;四是自治性,就是说第三部门要能控制自己的活动,有不受外部控制的内部管理程序;五是志愿性,第三部门所有的活动和管理均带有显著志愿参与的成分;六是公益性,即服务于某些公共目的和为公众奉献。萨拉蒙教授认为,第三部门作为非营利组织, 能够有效解决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这是因为:第一,作为一个独立组织来向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向公众收取服务费,这降低了政府投入的总成本,减少了政府的成本分摊,提高了管理效率。第二,第三部门以组织的灵活性和多样性特点,能根据不同社会群体、不同社会需求,形成不同的社团组织,从而以灵活多样的形式满足各种社会福利需求。第三,第三部门可以做“市场不为,政府不能”的事情,是克服第一次分配的弊端、弥补第二次分配不足的重要社会分配方式,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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