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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通车收费运营的基本条件

时间:2022-07-1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依法行政的总体要求,为确保某省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有关各方合法权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建成通车及收费和运营条件有关事项要求如下:1. 通车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建成通车前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于计划通车时间的15天前完成项目交工验收,验收合格并出具交工验收和其他单项验收报告。

根据依法行政的总体要求,为确保某省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有关各方合法权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建成通车及收费和运营条件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1. 通车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建成通车前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于计划通车时间的15天前完成项目交工验收,验收合格并出具交工验收和其他单项验收报告。通车条件应至少包括:

(1)路基、路面、桥隧等主体及匝道、房建工程完成;

(2)机电工程已完成,并安装到位;

(3)交通安全设施是否完善应得到高速交警部门确认,该项工程交工验收已通过;

(4)服务区、停车场等相关服务设施能满足车辆加油、维修和司乘人员餐饮等服务的正常需要;

(5)交警、路政部门执法条件含执法资格、人员培训、车辆装备等符合规定要求,应及时交付执法营房基地,车辆救援队伍具备完整服务能力;

(6)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公司负责分别提供由所属路段市州人民政府(指挥部)盖章确认的包含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道路水系恢复等情况说明和由省高管局盖章确认的施工单位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结算情况说明。

2. 收费

高速公路收费前必须依法明确收费主体、取得收费许可。

(1)收费申请。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公司负责于计划通车时间的90天前向省收费审核有关部门提出收费申请,并提供相关附件。

(2)收费审核。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负责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并于计划通车时间的30天前向省人民政府提出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里程等审核意见,并提供相关附件。

(3)收费批复。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按照规定程序审查并批复收费许可(发文时间应考虑收费系统调试)。

3. 运营

高速公路正式开通运营前,除取得收费许可批复文件外,还应具备基本的运营条件。

(1)施救条件: 施救队伍、设备齐全到位。一般以路段或区域为单位配置施救设备,要经过路政或交警部门认可。

(2)养护条件: 储备了部分运营急需的波形护栏、立柱等材料,设立了养护综合基地,设置了病害处治观测点、变形观测点,建立了桥隧等运营管理卡片、路面路元系统。养护队伍设置到位,按标准配备应急抢险设施和材料。

(3)环保等其他条件: 沿线绿化完成,两侧可视部位不见黄土。水土保持良好,没有隐患。拌和场已拆除,与当地村组复垦协议已签订。撤点前与当地村民无经济、租赁、合同纠纷等遗留问题。

以上规定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审查同意后转办(不另行文),省直各单位(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公司和市州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由省高管局负责通知,工程建设、收费、交警、路政等管理部门)可据此明确具体落实措施。

(根据某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某项目公司经验整理,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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