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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晰的产权动力机制

时间:2022-07-1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动力机制是促使农民去关心、参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基础,也是农村传统集体经济转变为新型集体经济,重新焕发出生机和活力的关键。农村集体经济是集体财产集体所有,集体内成员共有的集体所有制。因此,明晰的集体产权作为有效实现形式的动力机制,当集体产权面临主体虚位及权利残缺问题时,产权改革就成为农村集体经济改革的中心环节。

动力机制是促使农民去关心、参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基础,也是农村传统集体经济转变为新型集体经济,重新焕发出生机和活力的关键。只有农村集体经济产权改革才能起到有效实现形式动力机制的上述效果。农村集体经济是集体财产集体所有,集体内成员共有的集体所有制。由于主体的虚位,从而使其体现在产权归属上就具有明显的模糊性。“正是由于这种模糊性,集体成员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去关心‘人人都有’的集体财产,于是在很多地区农村集体经济就成了所谓的‘干部经济’。而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的松散联结,也使集体经济在运行时缺乏有效监督,从而导致农村集体财产在流失的同时,农民的集体经济权益也受到了侵害。”[1]而农村集体经济产权改革的核心就是要明确农民在集体财产中所占的份额,使其权益量化有保障,因此明晰的产权是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动力机制。

从当前农村集体经济运行的实践中可以看出,凡是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较好的村庄,其所采用的实现形式往往是以集体产权改革为核心,将农村集体财产全部或部分折股量化到人,从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结成了一个“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紧密利益共同体。例如在社区股份合作社中,将集体全部财产折股量化,让村民当股东明确其在集体财产中所占份额;在土地股份合作社中,农民之所以能将自己所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关键在于入股者拥有产权清晰的土地权利。通过确地确权、确权确股,不仅使集体农用地产权变得清晰,而且在集体的非农用地中集体成员也拥有了清晰的产权,能够使农民在土地股份合作社中行使股东的相应权利,发挥民主监督和决策权,从而在充分体现和保障农民所有者权益的同时,也有效地减少了集体财产流失的可能。美国的农业合作社和日本的农协都建立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农民拥有自己所有土地的完整权利,无论加入与否都不改变,所以国外农民合作组织的产权结构一般都比较清晰。

通过对农村集体产权的改革,使集体内成员获得了对农村集体财产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有效地激发了农民的主人翁意识,提高了其关心农村集体经济的积极性。而且将集体财产折股量化到个人的方式,一方面克服了集体财产产权模糊的弊端,在明晰成员个人产权份额及其边界的基础上,有效地避免了行政权力对集体财产的侵犯;另一方面缓解了集体利益分配失衡的矛盾,使农民真正分享到集体利益。当农村集体经济获得较高收益时,农民从中分享到了集体经济发展的成果,这才是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目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真正的实至名归。

因此,明晰的集体产权作为有效实现形式的动力机制,当集体产权面临主体虚位及权利残缺问题时,产权改革就成为农村集体经济改革的中心环节。因为清晰的产权对于形成稳定预期、规范交易行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具有重要作用,所以在今后的实践中,针对还没有推行集体经济产权改革的村庄应在借鉴改革村经验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开展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股权设置等产权改革。可以考虑采用股份合作制形式进行,因为一方面集体财产不适宜采用变现分产到人,这样虽然能够解决归属清晰的问题,但是既不符合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所有制的性质,也不利于农村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而且有些集体财产很难有效变现。另一方面单纯的股份制也不合适,股东资格的开放性作为股份制的一大特征,会使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股东,一旦出现外部人控股的情况可能就会侵害到农民利益,不利于农村集体经济服务农民目的的实现。所以,在农村集体经济产权改革时可以考虑利用股份合作制形式,其既能利用股份制形式达到量化集体财产使产权清晰的目的,同时合作制的基础又保证了农民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主体地位,确保了农民利益。需要注意的是,政府及时的制度供给会降低制度创新及实施的成本,所以应结合成功地区的经验,因地制宜地制定农村集体经济产权改革办法及相关程序,从而更好地推进农村集体经济产权改革的顺利进行。

针对已基本完成产权改革的村庄应继续深化相关配套措施,巩固相应改革成果,为此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针对集体股,应逐步减持直至取消。集体股作为农村公益事业和社会福利的物质基础,在许多村庄的改革中仍存在是有一定实践意义的。但是伴随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为避免新的集体产权模糊性问题,可考虑逐步减持直至取消集体股,而村级各项公益设施及事业支出,可以考虑从集体经济年终收益所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中确定相应比例。不可否认的是,集体股的存在还会使集体产权具有一定程度的模糊性,但是考虑到当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及农村集体经济所承担的职能,农村集体产权在改革时可能很难一步彻底到位。而且集体产权的完全清晰所带来的收益在现行经济环境下未必就比产权的相对清晰所带来的收益高,正如巴泽尔所说的:“由于彻底界定产权的代价过于高昂,人们按照对自己有利的原则,决定把产权界定到什么程度。”[2]所以,在产权改革时针对集体股的减持应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其次,针对个人股,应完备个人股股权。赋予农民对落实到户的集体财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推动个人股权的自由流动和要素的合理配置。另外,应逐步增加筹集股比例,实现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主体的多元化,打破农村集体经济的封闭性,使社会上的有利资源与农村集体经济有机结合,形成新的生产力推动农村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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