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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完善预决算的审查监督制度

时间:2022-07-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新修改的预算法规定,报送各级人大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草案应当细化。乡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审查和批准。

审查批准预决算并监督预算执行,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总结近年来各级人大的实践探索的成功经验,新修改的预算法完善了预决算审查监督的一系列规定。

(一)预算草案细化。新修改的预算法规定,报送各级人大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草案应当细化。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

(二)预算草案初步审查。新修改的预算法规定,在主体上,省级初步审查为本级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设区的市级初步审查为本级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送交本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在对象上,将“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修改为“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在时间上,继续保留省、市、县初步审查30日前的规定,将中央预算草案初步审查的时间从一个月前延长到45日前。规定县、乡两级人大举行会议审查预算草案前,应当采用多种形式,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三)预算草案重点审查。新修改的预算法规定,各级人大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从八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大预算决议的要求;二是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三是预算安排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四是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五是预算的编制是否完整;六是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七是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八是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四)预算草案审查结果报告。新修改的预算法规定,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向主席团提出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省级、设区的市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县级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大主席团提出关于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总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对上一年预算执行和落实本级人大预算决议的情况做出评价;二是对本年度预算草案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是否可行做出评价;三是对本级人大批准预算草案和预算报告提出建议;四是对执行年度预算、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加强预算监督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预算批复。新修改的预算法规定,各级预算经本级人大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批复预算后15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在全国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在全国人大批准预算后90日内正式下达。省级政府接到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当在30日内正式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预算安排对下级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别在本级人大批准预算后的30日和60日内正式下达。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转移支付,应当及时下达预算;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可以分期下达预算,或者先预付后结算。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复本级各部门的预算和批复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预算,抄送本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

(六)预算调整方案初步审查。新修改的预算法规定,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30日前,国务院财政部门要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省级要送交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设区的市级要送交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本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县级要送交本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乡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七)编制决算草案。新修改的预算法规定,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应当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

(八)决算草案初步审查。新修改的预算法规定,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的30日前,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将上一年度中央决算草案提交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省级应当提交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设区的市级应当提交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本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县级应当送交本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省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本级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九)决算草案重点审查。新修改的预算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乡级人大对本级决算草案重点从十二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预算收入情况;二是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三是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四是资金结余情况;五是本级预算调整及执行情况;六是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七是经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八是本级预算周转金规模和使用情况;九是本级预备费使用情况;十是超收收入安排情况,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和使用情况;十一是本级人大批准的预算决议落实情况;十二是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结合本级政府提出的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对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审查。

(十)决算批复。新修改的预算法规定,各级决算经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决算后15日内向所属单位批复决算。

(十一)预算执行监督。新修改的预算法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规定政府各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执行,及时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反映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依法纠正违反预算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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