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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比例所得税的思想演变研究

时间:2022-07-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陶瑞翠摘 要:单一比例所得税的思想源远流长,国内外学者对此展开了深入的探讨。单一比例所得税改革的产生是有其思想渊源的。事实上,斯密并没有明确指出支持单一比例所得税,在其著作《国富论》发表的时候个人所得税还没有诞生。在该书的第二十章税收与再分配中,哈耶克从八个方面深入讨论了反对累进所得税的原因,并表达了对于单一比例所得税的赞成态度。

◎陶瑞翠

摘 要:单一比例所得税的思想源远流长,国内外学者对此展开了深入的探讨。本文依据是否支持单一比例所得税进行归类研究,分别分析国外学者和国内学者对于单一比例所得税的研究,具体阐明他们的观点并进行简要评述。最后从总体上进行概括总结,指出单一比例所得税思想反映了比例税与累进税之争,体现了对于是否支持政府干预的态度以及具体思想的产生要结合相应的历史环境。

关键词:单一税;比例税率;累进税;思想演变

一、引 言

当代单一比例所得税最早在避税天堂盛行,俄罗斯2001年实施13%的单一比例所得税改革以后,增加了单一比例所得税的国际影响力,许多前社会主义国家纷纷加入单一比例所得税俱乐部,掀起了单一比例所得税的热潮。截至2014年末总共有33个国家(地区)实行单一比例税率的个人所得税,包括格鲁吉亚、保加利亚、白俄罗斯、马其顿、马达加斯加、塞舌尔等,平均税率仅为17%。

单一比例所得税改革的产生是有其思想渊源的。一般意义上的单一比例税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斯密的《国富论》一书,而所得税意义上的单一比例所得税思想产生的比较晚。斯密主张比例课税原则,减少税收对于市场经济的干预。许多著名的经济学家,特别是国外的知名经济学家有探讨单一比例所得税和累进所得税,从而丰富了单一税改革的理论基础。

本文按照单一比例所得税的思想演化路径,对国内外关于单一比例所得税和累进税的争辩,特别是国外著名经济学家对于单一比例所得税的研究进行回顾总结,依据对于单一比例所得税的支持与反对两种截然不同的思想,分别对于国外和国内学者的学术争辩进行综述,最后从总体视角评述单一比例所得税的思想演变情况。

二、国外关于单一比例所得税的思想研究

国外最早研究单一比例所得税,并且成果丰富,不仅包括著名经济学家的论述,还包括系统的最优所得税理论研究。比例所得税和累进所得税是两种不同的所得税方案,因此在综述单一比例所得税思想研究的时候,依据不同经济学流派对于单一比例所得税的支持与反对态度分别进行系统述评。

(一)支持单一比例所得税的研究

1.古典学派的单一比例所得税思想

亚当·斯密(Adam Smith)和约翰·穆勒(John Stuart Mill)作为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他们主张经济自由,发挥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而政府只需要发挥守夜人的作用,尽可能地减少对经济的干预。由于更多地强调市场的作用,因此在税收方面,他们都主张实施比例税率,最大限度地降低政府的干预程度,穆勒指出“除非政府干预能带来很大便利,否则便绝不允许政府进行干预”[2]

事实上,斯密并没有明确指出支持单一比例所得税,在其著作《国富论》发表的时候个人所得税还没有诞生。[3]由于单一比例所得税的特点之一是比例税率,因此更准确地说是斯密表达了对于比例税率的支持。他在《国富论》第五篇“论君主或国家的收入”第二章“论一般收入或公共收入的源泉”中详细讨论了赋税方面的内容,总体上表达了对于比例税率的赞成态度,主要是基于比例税率对市场的干预作用最小,不会破坏自由市场竞争规则。此外,斯密提出了公平、确实、便利和经济等四项税收原则,从总体上规范了税收制度的制定规则,其中平等原则至关重要,他认为“一国国民,都须在可能的范围内,按照各自能力的比例,即按照各自在国家保护下享受的收入的比例,缴纳国赋,维持政府。所谓税收制度的平等或不平等,便取决于是遵守还是忽视这条原则”[4],从中可以看出他对比例课税原则的重视程度。

穆勒对于单一比例所得税的支持主要来源于1848年发表的《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他在该书中表达了对于斯密提出的四项税收原则的赞成态度,并且重点论述了平等原则,认为“课税平等就意味着所作出的牺牲平等”[5]。穆勒明确支持单一比例所得税,并指出这种所得税需要满足三个条件[6]“低于某一数额的收入应完全给予免税”“凡高于此限度的收入仅仅应按照超出额的比例课税”“所有储蓄起来的收入和用于投资的收入都应给予免税”。穆勒认为单一比例所得税符合斯密提出的四项税收原则,而累进所得税是对于勤勉和节约的课税,“对较高的收入征收较高的税,无异于勤劳节俭征税,无异于惩罚那些工作比邻人努力、生活比邻人节俭的人。受限制的,不应是通过劳动获得的财富,而应是不劳而获的财富”[7]

2.新自由主义的单一比例所得税思想

新自由主义诞生于19世纪70年代,是对古典经济学思潮的回归,同样强调自由竞争市场的重要性,反对政府对于经济不必要的干预,具有以下六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市场是完全自由的竞争、二是倡导个人主义、三是提倡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四是支持发挥“看不见的手”的力量、五是反对政府过多干预经济、六是主张私有化。其中伦敦学派的哈耶克、货币学派的弗里德曼以及以布坎南为代表的公共选择学派都表达对于单一比例所得税的支持态度,比例税率的所得税减少了政府对于市场的干预。

弗里德里希·哈耶克(Friedrich Hayek)崇尚经济自由,其关于单一比例所得税的思想主要来自于1960年发表的《自由宪章》一书。该书从自由的概念出发,探讨了自由同社会伦理的多维度的关系,并论证了自由在社会实践当中的价值所在。在该书的第二十章税收与再分配中,哈耶克从八个方面深入讨论了反对累进所得税的原因,并表达了对于单一比例所得税的赞成态度。他批评了累进所得税对于总税收收入的贡献不大,对于不同收入群体的税收歧视,对于工作激励和投资意愿的有害影响,认为“累进税的唯一的主要后果是严厉地限制了最有成就者本能赚取的收入,由此满足了境况较差者的嫉妒心”[8],而“比例税可使得对各种工作的净报酬所得之间的关系保持不变”[9]。虽然哈耶克有提出个人整体税负的比例性概念,但是他并不关心税制是单一比例所得税制还是复合税制,在具体分析的过程中,他以个人所得税为例,说明个人所得税应呈现单一比例税率的特点。

米尔顿·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认为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应该减少,反对二战以来凯恩斯主义的盛行,并且指出累进征收的所得税并没有起到收入再分配作用,其关于单一比例所得税的思想主要来源于1962年出版的《资本主义与自由》一书。弗里德曼通过指出累进所得税的缺点,进而表达对于单一比例所得税的支持。他指出,“个人所得税作用的不肯定的性质以及它在减少不均等程度上的有限效果已经得到研究这个问题的学者的广泛赞同,包括许多强烈地主张使用累进税来减少不均等的程度的人”[10],说明了累进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作用方面的有限作用。进而他指出,“作为一个自由主义者,我很难看出任何单纯地为了再分配收入而施加累进赋税的理由。这种赋税似乎是一个显著的事例来使用强制手段从某些人那里拿取一些东西,把它们给予别人,因而,和个人自由发生了正面冲突。把一切考虑在内以后,在我看来,个人所得税的最好的机构是在收入的一定的免税额以上抽取固定比例的税”[11],说明了单一比例所得税不仅没有侵犯个人自由,还减少了税收对于经济的干预程度,有利于资源配置效率的提升。

杰佛瑞·布伦南(Geoffrey Brennan)和詹姆斯·布坎南(James McGill Buchanan Jr.)作为公共选择学派的代表人物,他们将市场分析方式引入政府,假设政府也是经济人,追求收入的最大化。通过分析指出,无论是在单个还是多个纳税人的情况下,收入最大化的比例制税收体系总是能够产生更多的税收收入,“线性累进制方案与收入最大化的比例税率结构相比,总是只能够得到较少的税入……任何这样的体系,把一种明确的免税规定与完全统一比例税率结合在一起,所征到的税肯定少于收入最大化的比例制税率结构,这是因为从每个纳税人得到的税都较少”[12],从而表明了对于单一比例所得税的支持态度。但他们同时指出“不过有必要提醒那些试图推行税率统一,把它作为限制整体税收增长的一种手段的人,这种关系优势可能发生逆转。广税基的比例制税的整体征税潜力,总是倾向于大于在大体相当的税基上的高累进税率”[13]。他们想说明的是“作为潜在纳税人的个人,把他放在一种假想的处境中,允许他在约束政府征税权的不同方案中进行选择,他会理性运用自己的选择权,施加这种约束”[14]。布伦南和布坎南在《宪政经济学》一书中指出“只要规则是公平的,并得到了遵守,则任何结果都是可以接受的”[15]

3.最优线性所得税理论

最优线性所得税理论属于最优所得税理论的组成部分之一,该理论兼顾效率和公平原则,探讨最优的所得税税率设计,如果得出的结论为线性的,则相当于支持单一比例税率的个人所得税。Sheshinski(1972)最早研究了最优线性所得税,指出如果劳动供给是净工资率的非递减函数,那么最优边际税率是有界的,且随着最小劳动供给弹性递减,值得注意的是该结论不依赖于个人效用函数的形式和总体中个人的能力分布。Allen(1982)论述了工资的内生性在最优线性所得税税率决定中的重要性,所以存在通过财政政策的直接的再分配效应和通过工资变化的一般均衡再分配效应,当然这两种效应的大小取决于生产函数替代弹性和劳动供给弹性,结果表明一般均衡效应强于直接再分配效应,所以对低收入者的净再分配效应涉及工资补贴。Hellwig(1986)放宽了之前学者研究的假设条件,同样得出了正的边际税率。Boadway等(1991)探讨了存在职业选择情况下最优线性所得税的问题,引入了不确定性、个人能力的异质性以及风险厌恶等因素对税率的影响。

(二)反对单一比例所得税的研究

1.马克思主义的所得税思想

卡尔·海因里希·马克思(Karl Heinrich Marx)和弗里德里希·冯·恩格斯(Friedrich Von Engels)主要从阶级斗争的角度反对单一比例所得税,认为比例税率并不能缩小资产阶层和无产阶层的收入差距,强调通过“征收高额累进税等措施来对所有权和资产阶级生产关系进行强制性的干涉”[16]。通过实施累进所得税,是“无产阶层将把他们的政治支配权用于从资产阶层中逐步夺取所有资本,把所有生产工具集中到国家手里”[17]的措施之一。

马克思和恩格斯结合当时欧洲的资本主义的政治经济发展情况,科学总结工人运动的经验,吸收和改造人类思想文化的优秀成果,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他们还参与建立无产阶层政党,制定了党的理论纲领和策略原则,阐述了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观点。由于资产阶级占据了大量的社会资源,剥削无产阶层的剩余价值,造成了贫富差距的日益分化,马克思和恩格斯主要从阶级斗争的视角强调通过实施差别比例的累进所得税,对资产阶级课以重税,对无产阶级课以低税,从而实现财富在高低收入群体之间的转移,改善无产阶层的收入水平。然而,关于对累进税的支持,也只是他们在无产阶层革命中的一种号召,并没有得到具体的实施。然而有趣的是,自20世纪初以来,累进所得税逐渐在资本主义国家兴起,并且逐渐成长为世界上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的主体税种。

2.德国历史学派的所得税思想

德国历史学派主张结合具体的历史背景分析经济问题,反对古典学派的“中性税收”的理论,主张实施积极的社会政策税收,并不只是将税收看成筹集财政收入的工具之一,更重要的是将其作为改变国民收入分配状况的工具,从而赋予税收广泛的经济调节和社会职能。谢夫勒和瓦格纳作为该学派的代表人物,他们赞成累进征收的所得税,反对单一比例税率的所得税。

阿尔伯特瞯谢夫勒(Albert Schaffle)的所得税思想主要源自其发表的《赋税政策原理》和《赋税论》两本书。他认为国家应基于现实的赋税力,向一切有纳税能力的人课税,以实现国民所得在国家需要与私人需要之间的均衡分配。[18]然而不同纳税之间的纳税能力是有差异的,他指出,“赋税力在社会上因财产及所得的大小而有所不同。大财产高额所得有经常性的非常的需求,平均来看他的纳税力已经和其他人不均衡。因此,对少数的高额所得及大财产采取累进课税,而对低额所得采用递减课税的方式。这种方式不是不平等,相反,它体现了均衡性的要求”[19]。谢夫勒主要是从当时德国的基本历史现实出发,为了缓解日益尖锐的阶级矛盾,通过对富裕阶层征收高税率的所得税政策,运用所得税的收入再分配作用,调节收入分配状况,实现财富的合理分配,使得纳税能力和税收负担水平相适应。

阿道夫·瓦格纳(Adolf Wagner)关于所得税的研究主要源自1877—1901年出版的《财政学》。为了有效调节个人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他主张征收累进所得税。瓦格纳认为所得税应该与支付能力相匹配,平等地进行课税,具体的标准应当因时因地而有所不同,所得越多,税率应该越高,所得越少,税率应当越低,从而缓解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之间的矛盾。他还提出了四端九项税收原则,其中社会政策的原则包括两项:一是普遍的原则,即每一个享受国家提供利益的国民,都应当向政府履行纳税义务,赋税应当普遍,而不能偏于某一阶层、某一地区或某一职业;二是平等的原则,即根据社会公正的要求,不得以财产收入的多少按比例课税,而应当依照每个纳税人的纳税能力,按照累进税原则征收税收。收入多、负担能力强的多纳税,收入少、负担能力弱的少纳税。他建议,对生活在下层人民所必需的收入应减轻税收负担,可以直接免除其税负,体现了对于基本生存权利的保障。

3.凯恩斯主义的所得税思想

凯恩斯主义支持实施累进所得税度,认为累进税率的所得税是公平分配社会财富和收入的最好办法。通过政府的课税活动,可以将一部分人的收入集中于国家,再支付给另一部分人,从而使得人们的税后收入趋于公平分配。凯恩斯和萨缪尔森作为凯恩斯主义的代表人物,他们支持累进征收的所得税,反对单一比例税率的所得税。

约翰·梅纳德·凯恩斯(John Maynard Keynes)的所得税思想主要来自于1936年出版的《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一书,虽然该书并没有设专门的章节讨论所得税,但是可以看出他对于累进税率所得税的赞成态度。他认为“国家必须用改变租税体系、限定税率以及其他方法,指导消费倾向;建立一个直接税体系,使得理财家、雇主以及诸如此类人物之智慧、决策、行政技能等,在合理报酬之下为社会服务”[20],即实现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体转变为以直接税为主的税收体系,利用税收政策干预经济。除此之外,税率应该由固定税率和比例税率转向实行累进税率。凯恩斯认为大量社会财富集中在少数富人手中,不仅不公平,而且这些富人往往过分倾向于节俭储蓄,就必然会大大降低消费倾向,更不利于资本积累。只有改变税收体系,加大直接税的比重,并采取累进税率加重对富有阶级的课税,重新分配收入,才能有效提高消费倾向,从而有利于资本积累的增长。

保罗·萨缪尔森(Paul A.Samuelson)是凯恩斯主义的集大成者,首次将数学分析方法引入经济学,并帮助经济困境中上台的肯尼迪政府制定了著名的“肯尼迪减税方案”,他的所得税思想主要源自于1948年出版的《经济学》,表达了对于累进所得税的支持,反对单一比例所得税。由于相比较于单一比例税率的个人所得税,累进所得税具有较强的收入再分配作用,他指出“个人所得税是累进税的,具有把收入从富人那里再分配给穷人的倾向”[21],因此他反对单一比例所得税。而且基于所得税的实践,他指出“受益税在政府收入中的份额正在下降,现在发达国家更多地依赖于累进所得税”[22]

4.最优非线性所得税理论

最优非线性所得税理论属于最优所得税理论的组成部分之一,该理论兼顾效率和公平原则探讨最优的所得税税率设计,如果得出的结论为非线性的,则等同于支持累进所得税,反对单一比例税率的所得税。Mirrlees(1971)研究得出的最优所得税税率为非线性的,即边际税率处在0和1之间、对最高收入的个人的边际税率应为0、具有最低工资率的人正在最优状态下工作的边际税率应为0。Sadka(1976)探讨了不同社会福利函数形式下最优所得税的选择,并指出所得税存在两种效应,即对劳动供给和税后收入分配的影响,证明了最富有人的最优边际税率为0。Seade(1977)同样论证了最高收入者的最优边际税率为0,如果最高收入者的边际税率大于0,则存在帕累托改进的余地。Stiglitz(1982)深化了最优所得税研究,考察了离散型情形下如何课税才能同时符合效率和公平的原则,指出对高收入者课以0税率。Atkinson和Stiglitz(1976)将所得课税置于整个税制结构中考虑,指出在偏好满足可分性和同质性时,如果对所得实行差别税率,则差异化的商品课税是无用的。Diamond(1998)和Saez(2001)指出最优非线性所得税可以用弹性公式表达。Diamond和Saez(2011)将最优非线性所得税的理论与实践联系起来,指出高收入者应适用高边际税率、给予低收入者补贴以刺激劳动供给。Fleurbaey和Maniquet(2006)通过构建模型,即假设不同的参与者有不同的技能,且对消费和休闲有不同的偏好,按照公平和效率原则找出最优的税收,结果表明对收入越低的人征收的税收的平均税率应是最低的,因此一个最优的税制应该对低收入群体进行税收补贴。Piketty等(2014)构建了最高收入者的最优所得税率模型,指出税收通过劳动供给、避税和补偿谈判等三个途径进而影响劳动者收入。

三、国内关于单一比例所得税的思想研究

国内学者关于单一比例所得税的研究起步比较晚,受单一比例所得税在部分国家,特别是2001年俄罗斯加入单一比例所得税俱乐部以后影响力加深,我国学者开始关注单一比例所得税,并结合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具体情况开展研究。这方面的研究可以进一步细分为支持单一比例所得税的研究和反对单一比例所得税的研究。

(一)支持单一比例所得税的研究

支持单一比例所得税的学者认为单一比例税同样具有一定程度的累进性。在纳税的绝对量方面,富人比穷人缴纳更多数额的个人所得税,而且单一比例所得税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降低了税收的征管成本,提升经济运行的效率。

一些学者是从单一比例所得税的优点出发说明单一比例所得税的优越性:刘穷志(2003)分析了单一比例所得税的经济效应和税收效应;马蔡琛(2007)指出单一比例所得税符合税收中性的原则,并且可以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邓子基和张华东(2008)分析了单一比例所得税对社会公平和经济增长的影响,认为单一比例所得税不一定比流行的累进税更能带来整体累进性程度的大幅降低以及更公平的收入分配局面;冯兴元和毛寿龙(2010)分析了单一比例所得税的具体改革方案,并就其经济效应和税收效应进行了具体分析,指出应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设计单一比例所得税改革方案;刘尚希(2012)论证了单一比例所得税比累进税更便于操作,且同样具有公平收入分配的功能。

另一些学者是结合现实中各国的个人所得税现状论证单一比例所得税的合理性:隋政文(2002)描述了俄罗斯以及其他东欧国家单一比例所得税改革的情况,并说明了其对我国税制改革的借鉴意义;黄建兴和林俊儒(2008)分析了东欧国家利用单一比例所得税率制度取代较高的累进税率,从而减轻劳动者及企业的税收负担,提升就业与投资激励,促进经济的发展;李文(2011)从征管水平出发指出单一比例所得税适合转轨制国家税制需要,在提高税收收入、降低税制效率损失、增强税制公平性、提高国际竞争力等方面具有正面效应;李稻葵(2011)指出当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十分不合理,已经沦为工薪税,应该进行彻底的改革,实施平税制度,而且当前中国的社会基础并不支持西方发达国家的高税额、高累进的个人所得税;石子印(2013)基于工薪收入分布考虑不同情形下,模拟了单一比例所得税在我国的收入再分配效应,指出我国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的再分配效应完全可以通过单一比例所得税来实现,单一比例所得税的改革建议不仅能够由于其税率的简化而实现效率的提升,而且还能够同时实现公平。

(二)反对单一比例所得税的研究

反对单一比例所得税的学者认为累进税的收入再分配作用更明显,对收入差距的调节力度更大。在累进所得税制度下,通过对高收入者的最高收入课以更高的边际税率,对低收入者适用更低的边际税率,从而使得高收入者多纳税、低收入者少纳税,从而达到缩小收入差距的目的。

一些学者是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实际情况出发指出累进税优于单一比例所得税:盛瑾(2004)认为单一比例所得税不适合我国国情,缺乏可操作性,应优选累进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从而平均社会税负,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和人均收入提高;王剑锋(2004)通过对工薪所得数据的模拟分析指出当前税率结构的不合理性,仍主张继续实行累进税率;刘怡等(2010)指出1980年以来的工薪所得税率表没有调整,建议实行5%~4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另一些学者是结合最优所得税理论,指出累进税收入再分配效应更强:郝春虹(2006)一方面论证了最优非线性所得税下最高边际税率不会达到100%,另一方面利用最优线性所得税模型估算了我国的最高边际税率可降至36%;聂佃忠等(2011)在最优线性和非线性所得税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税收特点,提出了具有负所得税的最优非线性所得税;何强(2012)从个体的幸福而非个人的收入出发,研究最优个人所得税税率机制设计,并指出累进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并不一定有利于幸福水平的提高;王首元和孔淑红(2013)利用比例效用理论,构建了新的最优所得税理论模型,并对2010年我国36个大中城市居民的所得税边际税率效用损失量进行了测算,结果显示2011年9月之前的所得税税率给消费者造成的负担明显偏重。

四、简要评述

虽然国内外都有关于单一比例所得税思想的研究,但是国外关于单一比例所得税思想的研究比较深入和广泛,国内研究大多基于国外的研究成果,并结合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具体分析单一比例所得税的经济影响。

(一)单一比例所得税思想反映了比例税与累进税之争

单一比例所得税的特点在于对于所有的纳税人适用统一的比例税率,因此关于单一比例所得税思想的研究实际是讨论单一比例税率与累进税率相互替代,即是支持单一比例税率的个人所得税,还是支持累进税率的个人所得税,例如斯密表达了对于比例税率的支持意见,马克思和恩格斯则表达了对于累进税率的支持态度。随着经济学理论的不断发展,关于单一比例所得税思想的研究越来越深入,最优所得税理论结合效率和公平两大原则,利用严格的数理推导得出了不同的结论,包括最优线性和非线性的所得税理论,丰富了单一比例所得税与累进税的争辩。国内学者则是在国外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现实问题,分析单一比例所得税改革在我国的可行性。

(二)单一比例所得税思想体现了对于是否支持政府干预的态度

关于是否支持单一比例所得税可以从学者们对于政府干预的态度中加以推断。即从是否主张政府干预经济的视角来看,支持单一比例所得税的学派大多属于自由主义思想,主张尽量保持税收的中性原则,减少税收对于不同要素或产品的相对价格的改变,降低所得税对于市场的干预程度,例如古典学派的斯密和穆勒主张比例税率,减少税收对于经济不必要的干预,政府只需要充当守夜人的角色即可;而反对单一比例所得税的学派大多主张政府干预,强调通过累进所得税改善收入分配状况,通过对高收入阶层施加更高的边际税率,对低收入阶层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从而使得高低收入阶层之间的税收收入差距缩小,这种累进所得税政策干预了纳税人的劳动供给等市场决策活动,调节了市场分配的经济结果,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例如德国历史学派和凯恩斯主义都竭力主张政府干预,认为政府的作用并不仅仅局限于守夜人的角色,更多地发挥其对于经济的干预作用,在所得税方面表现为累进课税政策的大力运用。

(三)单一比例所得税思想的产生要结合具体的历史环境

是否支持单一比例所得税还需要结合具体的历史环境,即单一比例所得税思想的产生是基于现实需要的。在斯密的时代,英国刚经历第一次工业革命,资本主义经济处于蓬勃发展时期,市场经济的缺陷没有显现,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此时并不需要政府干预,单一比例所得税对于所有的纳税人一视同仁,有利于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而当资本主义经济陷入危机,市场经济的弊端凸显,收入差距的拉大激化了资产阶级和无产阶层的矛盾,政府干预主义日益抬头,尖锐的阶级矛盾需要政府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才得以简化或化解,例如马克思主义和德国历史学派的单一比例所得税思想的产生可以足够说明这一问题。因此,对于单一比例所得税的支持或否定态度还需要考虑具体的历史经济环境。

主要参考文献

1.Allen,F.Optimal Linear Income Taxation with General Equilibrium Effects on Wages.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1982,17(2):135-143.

2.Atkinson,A.B.,Stiglitz,J.E.The Design of Tax Structure:Direct Versus Indirect Taxation.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1976,6(1-2):55-75.

3.Boadway,R.,Marchand,M.,Pestieau,P.Optimal Linear Income Taxation in Models with Occupational Choice.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1991,46(2):133-162.

4.Diamond,P.A.Optimal Income Taxation:An Example with a U-Shaped Pattern of Optimal Marginal Tax Rates.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98,88(1):83-95.

5.Diamond,P.A.,Saez,E.The Case for a Progressive Tax:From Basic Research to Policy Recommendations.The 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2011,25(4):165-190.

6.Fleurbaey,M.,Maniquet,F.Fair Income Tax.The 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2006,73(1):55-83.

7.Hellwig,M.F.The Optimal Linear Income Tax Revisited.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1986,31(2):163-179.

8.Mirrlees,J.A.An Exploration in the Theory of Optimum Income Taxation.The 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1971,38(2):175-208.

9.Piketty,T.,Saez,E.,Stantcheva,S.Optimal Taxation of Top Labor Incomes:A Tale of Three Elasticities.American Economic Journal:Economic Policy,2014,6(1):230-271.

10.Sadka,E.On Income Distribution,Incentive Effects and Optimal Income Taxation.The 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1976,43(2):261-267.

11.Saez,E.Using Elasticities to Derive Optimal Income Tax Rates.The 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2001,68(1):205-229.

12.Seade,J.K.On the Shape of Optimal Tax Schedules.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1977,7(2):203-235.

13.Sheshinski,E.The Optimal Linear Income-Tax.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1972,39(3):297-302.

14.Stiglitz,J.E.Self-Selection and Pareto Efficient Taxation.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1982,17(2):213-240.

15.坂入长太郎.欧美财政思想史.北京:中国财经出版社,1987.

16.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经济学.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

17.邓子基,张华东.单一税对社会公平与经济增长的影响综述.涉外税务,2008(10).

18.弗里德曼.资本主义与自由.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

19.哈耶克.自由宪章.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20.郝春虹.效率与公平兼顾的最优所得税:理论框架及最优税率估计.当代财经,2006(2).

21.何强.基于幸福增进的最优个人所得税率机制研究.财经问题研究,2012(6).

22.黄建兴,林俊儒.东欧国家实施所得税单一税率制度之探讨及对我国之启示.经济研究年刊,2008(8).

23.杰佛瑞·布伦南,詹姆斯·布坎南.宪政经济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24.凯恩斯.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25.李稻葵.个税必须全面系统改革.中国总会计师,2011(9).

26.李文.征管水平约束下的选择:单一税改革.涉外税务,2011(4).

27.刘穷志.单一税可行性分析.财政研究,2003(3).

28.刘尚希.按家庭征个人所得税会更公平吗?——兼论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方向.涉外税务,2012(10).

29.刘怡,胡祖铨,胡筱丹.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的累进设计:问题与改进.税务研究,2010(9).

30.马蔡琛.略论单一税视野中的新一轮税制改革.经济问题,2007(10).

3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32.聂佃忠,李庆梅,雎国余.有负所得税的最优所得税再研究.财经研究,2011(5).

33.盛瑾.综合个人所得税与单一税的选择比较.商业经济,2004(5).

34.石子印.单一税的再分配效应:基于工薪收入分布的模拟.经济评论,2013(1).

35.隋政文.单一税:所得税制度改革的新思路.财政研究,2002(12).

36.王剑锋.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结构有效性的一个验证——以对我国职工工薪所得数据的模拟为基础.当代财经,2004(3).

37.王首元,孔淑红.新最优所得税模型探索:基于比例效用理论视角.财经研究,2013(5).

38.许建国,蒋晓蕙.西方税收思想.北京:中国财经出版社,1996.

39.亚当·斯密.关于国民财富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40.约翰·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下).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

Research on Ideological Evolution of Flat Income Tax

Abstract:The idea of flat income tax has a long history,and scholars at home and abroad have carried out a thorough study.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researches of foreign and domestic scholars on whether or not support flat income tax.Research has shown that the ideological evolution of flat income tax implies the conflict of proportional rate and progressive rate,whether or not in favor of government intervention and reflects different historical circumstances.

Key words:Flat Tax;Proportional Tax Rate;Progressive Tax;Ideological Evolution

【注释】

[1]陶瑞翠,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E-mail:taoruicui@163.com。

[2][英]约翰·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下).赵荣潜,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372.

[3]个人所得税最早诞生于1799年的英国,当时为了镇压法国大革命需要筹措战争军费,首相小威廉·皮特(William Pitt the Younger)提出了两档累进的所得税,并希望筹集1000万英镑的收入,实际筹得了600万英镑的税收收入;而《国富论》的出版时间是1776年。

[4]亚当·斯密.关于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384.

[5]约翰·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下).赵荣潜,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376.

[6]约翰·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下).赵荣潜,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404.

[7]约翰·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下).赵荣潜,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381.

[8]哈耶克.自由宪章.杨玉生,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479.

[9]哈耶克.自由宪章.杨玉生,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485.

[10]弗里德曼.资本主义与自由.张瑞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186.

[11]弗里德曼.资本主义与自由.张瑞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187.

[12]杰佛瑞·布伦南,詹姆斯·布坎南.宪政经济学.冯克利,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64.

[13]杰佛瑞·布伦南,詹姆斯·布坎南.宪政经济学.冯克利,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229.

[14]杰佛瑞·布伦南,詹姆斯·布坎南.宪政经济学.冯克利,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238.

[15]杰佛瑞·布伦南,詹姆斯·布坎南.宪政经济学.冯克利,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20.

[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421.

[17]哈耶克.自由宪章.杨玉生,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474.

[18]许建国,蒋晓蕙.西方税收思想.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111.

[19]坂入长太郎.欧美财政思想史.张淳,译.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295—296.

[20]凯恩斯.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高鸿业,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325.

[21]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经济学.萧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291.

[22]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经济学.萧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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