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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产地瞒骗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

时间:2022-07-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原产地瞒骗的主要方式1.伪造原产地证书企业伪造原产地证书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假报产品的商品归类号;第二,假报产品货值;第三,在假证中增加其他商品种类。该单一窗口应同时肩负起对外提供签发证书信息与实施原产地证书核查监管的职能。

(一)原产地瞒骗的主要方式

1.伪造原产地证书

企业伪造原产地证书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假报产品的商品归类号;第二,假报产品货值;第三,在假证中增加其他商品种类。

例1:假报产品税号。

2009年4月,天津海关在原产地核查中发现:某公司申报进口冻鱼时所递交的由缅甸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编号0724)上的官员签名有模仿痕迹。鉴于对该证书真伪存在合理怀疑,我国海关对该原产地证书启动核查程序。核查结果为:缅甸发证机构签发过编号为0724的原产地证书,但是该递交的原产地证为假证。真正的货物品名为其他冰鲜金枪鱼(税号0302390000),假证的品名为冻墨鱼(税号0307490000),冰鲜金枪鱼与冻墨鱼的价格差距在十倍以上。

例2:假报产品等级与货值。

2009年4月,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硫化橡胶线四批,并递交了四份马来西亚签发的原产地证书。证书编号分别为:2046、1927、2105、2061。现场海关认为上述证书的签名有模仿痕迹,印章与备案资料不符,遂申请海关总署原产地办公室启动核查程序。核查结果为:马来西亚贸工部曾签发过与上述四份证书编号相同的证书,但是该提交的四份原产地证书为假证。四份证书共申报硫化橡胶线总重量135吨,真实证书的价格为1235232元马币(1马币约为2.17人民币),而假证涉及货值591812元马币,不到真实货值的一半。

例3:在假证中增加产品种类。

2009年7月,我国海关关税司开展鱼类产品原产地证书专项核查,涉及近900份原产地证书。其中发现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冻鱼一批,其递交的马来西亚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有疑点。经核查,马来西亚的发证机构确认为假证,并称曾签发过相同号码的证书。与真实证书相比,假证所列货物多出一种名为龙利鱼的商品。

2.反倾销产品的规避行为

在实践中,某些受到我国反倾销的产品会先出口到一监管松散的自由贸易区缔约国境内进行简单加工,然后在取得当地的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后,再出口到我国。这种操作不仅逃避了惩罚性反倾销税,还会获得自由贸易区项下的优惠待遇。另外,鉴于我国对保税区等特殊监管区的产品缺少原产地规则规定,致使某些保税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以保税方式进口倾销产品,经简单加工改变倾销产品的原产地后再内销到境内,最终实现规避反倾销税的目的。

3.货物与原产地证书不符

某些原产地证书虽然真实有效,但是可能通过物流过程的串货、掺杂、夹带等手段,造成货物与证书并不相符的情况。很多货物难以凭借海关执法人员的肉眼来判断是否为证书所指货物。而为便利贸易与提高通关效率,海关人员无法对每项进口产品的化学成分进行查验,以确认其是否为证书所指货物。货物本身为海关监管带来了原产地欺瞒风险。

例如,武汉某药业公司向武汉海关申报进口一批原产于马来西亚的白燕窝,并向海关递交了东盟原产地证书,申报的货值为30000美元,申报重量为20公斤,申报税号为04100010.00。经审核,原产地证书与报关单内容相符,原产地证书的签名、签章及格式与备案资料一致。但是在实际查验时,发现该货物的包装袋上没有任何原产地标记,仅用透明纸盒包装。对于这种情况,现场海关难以确定货物是否为马来西亚原产的燕窝,只能进行单证是否相符等形式上的判断。若仍无法做出判断,则要送到总署规定的专业化验部门进行分析。这意味着这批存有疑点的货物通关程序必须在专业化验结果作出后才可能完成,若货物确实属于马来西亚原产的燕窝,则这种查验程序不仅没有促进贸易的便利,反而增加了成员国企业的时间成本。

(二)现有的监管手段不足之处

根据上述原产地欺瞒的主要方式,可以看出目前我国海关实施自由贸易区原产地监管的不足之处主要体现为两大方面。

1.海关合作程度不高,缺乏原产地证书的联网管理措施

原产地假证的监管难度主要体现在海关现场人员不能通过电子联网及时获取不同自由贸易区项下的原产地证书真实资料,只能通过各自由贸易区所有缔约国的原产地证书备案资料进行纸质核查。在这种核查机制下,海关人员需要了解各自由贸易区项下原产地证书的格式和填报规范,以及各签证机构的有关负责人的签名、印章。而各缔约国签证机构的负责人存在不定期更换的情况,有时新任负责人的签章不能及时送到我国海关进行备案,这便给现场人员带来了诸多核查麻烦。而且,各国的文字和书写方式不同,对其签名和印章的核对是难以做到精确无误的。

从实践来看,采用了证书核查专网方式的港澳CEPA,在进行证书核查工作时具有高效高质的优势。不过,与其他自由贸易区缔约国建立联网要以两国间的充分信任和友好合作为前提,同时它对我国各原产地管理部门间的合作协调机制也提出了要求。建立联网核查机制,是顺应经济贸易发展规律的,符合经济国际化发展的必然趋势。与我国建立自由贸易区的有关缔约方(如智利)也多次主动提出有关请求。而我国亟待解决的是:若建立联网核查系统,是以签证机构还是以主管机构为单一窗口。该单一窗口应同时肩负起对外提供签发证书信息与实施原产地证书核查监管的职能。而在我国,签证与核查分别由平级的两个部门负责,对方缔约国不可能同意与我国两个部门同时建立联网机制。

2.过于强调单证审核,缺乏对货物本身的核查措施

海关监管手段一直侧重于单证管理,要求单证相符。然而,原产地证书即使与报关单内容相符,也不能排除原产地欺瞒的存在。来自世界各地的商品五花八门,海关监管人员不可能掌握所有商品的特质,并根据这些特质来判定其原产地是否与单证一致。对特定货物进行化学成分分析固然是一种选择,但对分析技术和成本投入有较高要求。因此,海关应完善对货物本身的监管和核查措施。《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有关实施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9〕341号)第6条关于进出口货物查验的规定:“在通关监管过程中,海关应当加强对进出口货物的风险布控和实际查验,正确判定货物的原产地,验核实际货物与报关单证是否相符。海关应通过验核原产地标记、规格型号、品质、货柜号码及封志,必要时取样化验等方式判定货物原产地。”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货物实际查验的重视,但是现有法规并不强制所有货物标示原产地标记。在货物缺乏原产地标记的情况下,如何通过查验核实货物的原产地是原产地核查中的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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