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比茨和克雷格(Kopits,Craig,1998)对财政透明度的初始定义是“向公众最大限度地公开关于政府结构和职能、财政政策意向、公共部门账户和财政预测的信息”。从这个概念上讲,衡量财政透明度的最直接有效的依据应该是公众获得的财政信息。这与本文致力于构建的透明度框架是相符的,由此而形成的量化透明度状况的指数也将政府信息披露和公众信息获得作为一条主线来把握。本文是以三块财政基金的形式涵盖政府的全部公共资金,由于它们在信息披露过程中表现出各自不同的特点,我们将在政府一般性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公共企业基金中分别选取指标构建财政透明度指数。
(一)指标选择
对于每一项政府公共资金,本文试图依据第二部分构建的财政透明度框架从信息披露的三个维度来反映透明程度,通过对信息披露对象、范围、内容、具体化程度选取恰当指标构建透明度指数,目的是使每一项指标都对政府的财政透明度有着恰如其分的阐释。具体选择指标时,参考了IMF的《财政透明度守则》及其调查问卷,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预算透明度最佳做法》。
在指标体系设计中,本文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注重财政法律框架构建。是否有对财政透明度的立法要求是指标考察的重点对象,只有在一个完善的制度框架下,财政透明度的推进才具有稳定性。
第二,注重公众对财政信息的可得性。透明度的意义在于公众了解政府的财政行为进而加强社会监督能力。因此,只有信息为公众获得,才可以从不同方面进一步去考察透明程度。
第三,注重公众获得信息的方便程度。信息只有方便公众获得才是有意义的,如果获得信息成本太高,公众可能会保持“理性的无知”,从而无助于透明度的实现。
在上述指导原则下,我们有必要对指标的选择和分值的设计做一些具体说明。
1.指标说明
为了简化财政透明度指标体系的设计,在问题设计上尽量采用“是”或“否”作为答案,或者采用多项选择表明不同程度的透明度实现。对于政府一般性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公共企业基金,我们分别设计了25、10、10项指标,基本覆盖信息披露对象、内容、具体化程度、方式等四个方面,对透明度状况做了较为全面的考察。
2.分值说明
对于财政透明度分值设计,我们采用整数计算(0-4分),一方面计算方便,另一方面也能体现出指标选择的差距。
至此我们完成对财政透明度指数选择和赋值的工作,从全文的把握来说,这样的一个指标的选择符合我们一直遵循的思路,即以公众对政府财政信息的需求为出发点来设计。当然,这一指标远非我们追求的那样尽善尽美,但如果通过这一指数的描述能把作者想要阐述的思想尽可能表述完整,在一定程度上它已经体现了应有的价值。
需要再次指出的是,依据本文的思路,我们事先假设所有的信息披露都是及时的并且能够得到更新的,这一要求在实践中是衡量财政透明度的一个重要指标,在本文的设计中,它作为一个已经安排的要素在发挥作用。
(二)财政透明度指数评分方法
通过已经构建的财政透明度指标体系,根据每个问题的回答,我们可以对某个国家或地区的财政透明度得出一个具体的分数。但是,这样还不足以说明所要比较对象的差别,还必须给予相应的等级评价。为此,我们采用这样一种透明度评级方法:首先,计算所有的财政透明度指标应得的最高分数,然后用自己的得分与最高分的比值确定财政透明度指数。
根据该指标体系,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透明度是最高的,透明度指数是0.79,透明度评级为B+;其次是政府一般性基金,透明度指数0.40,透明度评级为D+;最不透明的是公共企业基金,透明度指数只有0.25,透明度评级为D-。综合透明度指数为0.43,透明度评级为C-,说明我国财政透明度现阶段还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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