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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民营化运行模式方面的研究综述

时间:2022-07-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1.4 基础设施民营化运行模式方面的研究综述萨瓦斯将民营化的方式归为三大类:①委托授权,有时又称部分民营化。褚东惠总结了目前我国已采用的民营化运行模式有7种:BOT模式、合资模式、直接购并、纯民营模式、TOT模式、PPP模式、及MBO模式[20]。特许期满,项目公司将项目无偿转交给政府经营管理。BOT是目前我国民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最常见的方式。

2.1.4 基础设施民营化运行模式方面的研究综述

萨瓦斯(Savas,2002)将民营化的方式归为三大类:①委托授权,有时又称部分民营化。委托授权通过合同承包、特许、补贴(补助或凭单)、法律授权等形式来实现。②撤资。这意味着政府主动放弃某一企业、某一职能或某一资产。③政府淡出。即政府逐渐被民营部门代替[8,128页]。同时,如表2-1所示,萨瓦斯还总结了基础设施民营化的模式及这些模式在每种特定环境下的适用性,并指出采用公私合作的形式建设基础设施,需要处理好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各参与方的角色、竞争、规制、风险、招标和融资[8,261-271页]。褚东惠(2006)总结了目前我国已采用的民营化运行模式有7种:BOT模式、合资模式、直接购并、纯民营模式、TOT模式、PPP模式、及MBO模式[20]。黄篙认为建设—经营—转移(BOT)、转让—经营—转让(TOT)、公私部门伙伴关系(PPP)、组建合营(合资)公司、股权收购和独资经营是公用事业最常用的六种民营化模式。李怀勇(2004)认为我国自然垄断产业民营化的路径选择包括:整体置换,股权出让,产业投资基金参与,合资经营及特许投标。

世界银行综合考虑资产所有权、经营权、投资关系、商业风险和合同期限等角度,将广义PPP分为服务外包、管理外包、租赁、特许经营、BOT/BOO和剥离六种模式。服务外包是指将其中的一部分专业的服务分包给私营部门去实施,是私有资本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最简单方式。管理外包是指通过签订合同把国有公用企业的经营和维修的责任转移给私营部门。租赁是指承包商向政府支付一定的费用,租赁公用事业的资产,并负责其经营和维护。在租赁中政府为生产设施提供主要的投资,而私人承包商则为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使用的那些公共设施支付一定的费用。特许经营具有租赁的所有特征,但它给予了承包商更多的投资责任,如对于生产能力的具体深度和广度的改进,以及对固定资产的更新规定等。BOT即建造—运行—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是一种项目融资方式,以外国资本或者私人资本为投资的主体,参与政府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大型城市建设项目建设,在实施中政府通过项目特许协议,在规定期限内,把公共工程项目经营权授予承包商和投资财团组成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投融资,负责项目建设、经营和管理,并在项目经营中收回投资,偿还贷款并赚取利润。特许期满,项目公司将项目无偿转交给政府经营管理。剥离是指将公共资产或国有股权通过出售或者管理层收购(MBO)等形式转让给私人部门。

在诸多运行模式中,关于BOT模式的研究成果最多。BOT(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经营—移交。BOT的概念在20世纪80年代初由土耳其总理厄扎尔正式提出。业内普遍接受的定义为:政府(中央或地方政府/部门)通过特许权协议,授权项目发起人(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法人国企)联合其他公司/股东为某个项目(主要是自然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项目)成立专门的项目公司,负责该项目的融资、设计、建造、运营和维护,在规定的特许期内向该项目(产品/服务)的使用者收取适当的费用,由此回收项目的投资(还本付息)、经营和维护等成本,并获得合理的回报;特许期满后,项目公司将项目(一般免费)移交给政府。BOT是目前我国民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最常见的方式。BOT还发展了很多衍生模式,如TOT、BT、BLT、BOO等。对于BOT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BOT项目评估;BOT项目资本结构、融资成本模型研究;BOT项目特许期的确定模型研究;BOT项目风险分析、控制和管理研究以及实证研究。王梅(2006)总结了BOT项目财务评价中应注意八个方面的问题:计算期,投资回报率,基准财务内部收益率,回收固定资产余值,收费标准测算,成本费用计算,折旧和税收[21]。田权魁(2004)分析了BOT项目的风险来源及构成,将模糊数学方法与AHP(层次分析法)相结合,建立了模糊层次综合评判模型并用于对BOT项目风险评估的研究[22]。俞波(2005)研究了基于统计概率风险积分模型的项目投资决策模型[23]。杨宏伟、周晶、何建敏(2003)研究了基于博弈论的交通BOT项目特许权期的决策模型,建立了政府和项目公司之间的博弈模型,并对政府和项目公司的最优战略问题进行了研究[24]。张利(2004)对BOT模式的变形TOT模式进行了探索性分析与研究[25]。李启明,申立银(2000)在分析了确定特许权期的若干原则和作用及其影响因素的基础上,建立了确定特许权期的数量决策模型[26]

涂敏(2008)总结了不同民营化模式效果对比的主要研究结论:Wiiliam和Michae1(1995)发现在民营化后业绩得到提高的公司的所有权结构中,政府拥有的股票比较少。Frederic(2003)研究发现所有权、竞争和管理改变是相互联系的,民营化中的管理改变和业绩是正相关的,虽然管理改变和民营化并不单独的影响业绩,但是它们在一起对收益率有正影响。Romanetal(1999)发现民营化对公司业绩的影响依赖于所有者(控制者)类型,外部所有者(控制者)有非常显著的影响;StePhen(2003)研究发现民营化的公司业绩要好于控制权还被国家掌握的公司,另外,被卖给外部投资者的公司比被内部人接管的公司要好,民营化后不同所有者的身份会对公司的绩效产生不同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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