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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配置改革三步走

时间:2022-07-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7.2.2 权利配置改革三步走综上所述,农民的权利逻辑显然与西方是不同的,所以解决当前征地冲突问题首先要遵循当前的冲突逻辑,过分强调土地私有化、公益要件及农民“权利”并不是解决问题的首要任务。于是,笔者认为权利配置改革应该分三步走。

7.2.2 权利配置改革三步走

综上所述,农民的权利逻辑显然与西方是不同的,所以解决当前征地冲突问题首先要遵循当前的冲突逻辑,过分强调土地私有化、公益要件及农民“权利”并不是解决问题的首要任务。于是,笔者认为权利配置改革应该分三步走。

第一,确立征地补偿价格的合法性。目前征地补偿标准不一,有法律规定的标准,有国家及各级政府政策文件规定的标准(这种政策标准还经常变化),也有执行过程中不符合标准的“标准”,这些标准并不统一甚至矛盾百出,政府在征地时有选择性的采用利于自己的标准,而农民同样选择利于自己的标准,他们各自声称自己的“标准”具有合法性,于是冲突产生了。所以,要解决征地冲突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要统一征地补偿价格的合法性问题。在中国,国家(中央)具有被认可的权威和合法性[1],笔者认为国家需要制定统一的切实可行的征地补偿标准,清理补偿标准乱象的问题,同时,在不同地区有弹性价格空间定价的问题上,要有统一的民主定价程序,充分发挥农民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二,建立有效的土地管理权力的监督和处理机制。2004年国发《土地管理的决定》中称:“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成效还是初步的、阶段性的,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圈占土地、乱占滥用耕地等问题尚未根本解决。”八年过去了,土地问题似乎也没有解决,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法律法规不够详细和明确,而是在立法、规划、征地、补偿、管理等各个程序缺少有效的监督机制。《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上级监管下级,因为上级与下级有着密切的利益共同关系,所以监督往往是流于形式。例如在S村,上访农民反映的诸多问题,都是上一级部门要求下一级部门处理,一级一级向下推,最后还是县镇本地解决,那么信访复核的结果往往是“一切合理”。而当地政府人员也抱怨说,农民持续反复地上访,上级并不给做出明确合理的处理意见,我们只能是不断的“维稳”。这里俨然不是农民利益诉求机制畅通不畅通的问题,而是处理机制出现了问题。所以,要想实现有效的处理机制和监督,一定走出“自己监督自己”的管理监督体系,应该引入第三方的监督机制。

第三,待时机成熟时,逐步推行土地产权的明晰化。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土地制度适宜与否关系到百姓的身家性命及国家的荣辱兴衰。在我国传统社会的历史上,土地制度经历了多次变化,从秦汉到明清的土地制度,大致有国家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和自耕农、半自耕农土地所有制三种形式,形式多样,并且土地流转买卖比较灵活,有“千年田八百主”的谚语。目前,在我国大刀阔斧地进行土地完全私有化,抑或土地完全国有化,并未适宜,正如秦晖(2002)所言,冲突的症结不在于此。但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造成了土地产权模糊,是造成土地冲突的一个原因。如果土地产权清晰了,目前一些因征地而产生的一些冲突就会避免。所以,在我国继续深化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明晰土地产权是必然趋势,关键的问题是如何有步骤、张弛有度的进行,而非大手笔的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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