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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建生产者责任组织

时间:2022-07-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绝大部分的生产者由于规模限制、资金问题或技术条件,目前还没有能力独自承担EPR的实体责任,这就要求政府按照EPR制度中经济责任的布局,以产品为类别建立起生产者责任组织,以确保回收市场的规范有序。筹建生产者责任组织对于我国EPR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11.2.5.1 筹建生产者责任组织的意义

我国废旧品回收的社会资源丰富,遍布城市乡村,街头巷尾,但是多数为个体经营,缺乏正规的经营规范,在回收的对象与回收后的走向方面都存在大量不合法的现象。这些制度外的社会资源亟待得到整合,建立规模化、品牌化、依法合理回收的渠道。生产者责任组织的建立能够整合现有资源,规范回收业的经营行为。

更重要的是,生产者责任组织是承担经济责任的生产者实施EPR的重要依托。我国绝大部分的生产者由于规模限制、资金问题或技术条件,目前还没有能力独自承担EPR的实体责任,这就要求政府按照EPR制度中经济责任的布局,以产品为类别建立起生产者责任组织,以确保回收市场的规范有序。生产者责任组织的建立,将有效提升回收后废旧品分流的效率,使废旧品通过合理的渠道,实现定向回收,使其直接流回到兼具循环利用职能的生产者手中。生产者责任组织的建立,还能为生产者承担个体经济责任创造条件。因为,生产者责任组织将促使回收利用的流程明朗化,在此基础上提供各生产者产品回收利用过程中的费用清单,可以使相关的成本更加明晰。

总之,生产者责任组织的主要任务包括回收报废产品,以环境友好的方式组织部件再利用,材料再循环等活动,提供产品回收利用的成本明细等。我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生产者责任组织。筹建生产者责任组织对于我国EPR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11.2.5.2 生产者责任组织的筹建办法

在EPR经济责任下,生产者责任组织是实际从事废旧品回收利用的主体。生产者责任组织的建立有几种途径:(1)政府部门面对某种或某几种特定的行业及其产品建立针对性回收利用的组织,这种途径适用于现有社会资源缺乏,生产者自身动机不足,但由于环境危害性而必须开展实施EPR制度的行业,如轮胎的回收可以采取这种办法。(2)特定行业的生产者通过合作机制,形成符合本行业回收循环需要的生产者责任组织,这适用于生产者具有实施EPR制度的内在动机,但目前还不具备足够的条件承担实体责任的情况,如家电行业当前可以采取这种办法。(3)将规模小、布局分散的现有废旧品回收个体业者或小型机构进行整合、重组,形成若干个具有产品针对性的生产者责任组织,这适用于现有社会资源存量丰富,且适宜经济责任模式的产品,如包装物回收可以采取这种途径。

生产者责任组织应在材料的循环利用、部件拆解与再生产等方面拥有核心技术。长期以来,我国以回收利用为主业的企业缺乏资金与技术支持,新建立的生产者责任组织也可能“先天不足”,遭遇到资金与技术的瓶颈,妨碍其发挥应有的作用。政府可考虑给予税收优惠,并设立专项基金,用于生产者责任组织专门技术的开发和创新。生产者应提供有关产品结构、拆解结构、材料组成、材料性能等的信息,供生产者责任组织卓有成效地开展材料循环再生,零部件拆解、再制造等活动,帮助生产者以最有效率的方式达成EPR的环境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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