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5年12月,朝廷上谕明确强调:“铁路为通商惠工要务,朝廷定议,必欲举行。”[15]至于铁路的资金来源,当时许多政府大员都认为中国官方和华商能力有限,必须借助外资入股或直接借用外债。因而“借债筑路”,积极利用外商间接投资及招引洋股允许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成为这一时期的基本经济政策。
甲午战后,尽管时人看到利用外资的种种弊端,但基于国内资金短缺、技术缺失,利用外资成为大势所趋。如曾经对洋务运动颇不认同的两江总督刘坤一这时虽然意识到“铁路必归商办,方为妥善”,但也坚持说“非借款外洋,焉能创此非常之举”。他在《请设铁路公司借款开办折》中指出,“似可变通办法,兼招中外股资,股本既有洋人,局章自照西法,风声一树,莫不乐从。盖有洋股在中,而华商方无顾虑;亦有华股参集,而洋商无可把持。”[16]这样的认识是比较客观的,在统治集团内部也具有代表性,但以皇帝为首的最高统治者鉴于统治安全的考虑,并不希望大量利用外资和允许外资入股,而是主张采取政府拨款加募集商股的办法。1896年4月,上谕再次强调说:“提款官办,万不能行。惟有商人承办、官为督率,以冀速成”,“不得有洋商入股为要”[17]。然而,在当时民间资本依然弱小的情况下,修筑耗资庞大的铁路根本不可能,上海、广东等富裕地区的商人响应者甚少。事实表明,依靠国家财政和民间资本都无法修筑铁路,唯一的途径就是借用洋债了。湖广总督张之洞、直隶总督王文韶、即将出任铁路总公司督办的盛宣怀等人,此间纷纷向朝廷表达了借债筑路的主张。张之洞不主张铁路建设中引进洋股,但他建议借用外债。他联络直隶总督王文韶,提出在修筑芦汉铁路时,“洋股必不可恃,华股必不能足”,“铁路未成之先,华商断无数千万之巨股,惟有暂借洋债造路,陆续招股分还洋债之一策,集事较易,流弊较少。盖洋债与洋股迥不相同,路归洋股,则路权倒持于彼;款归借债,则路权仍属于我……款由官借,路由官造,使铁路之利全归于官,策之上也”。他还提议设铁路招商公司,推荐津海关道盛宣怀出任铁路招商公司总理[18]。盛宣怀担任铁路招商公司总理后,在向总理衙门递交的“拟办铁路说帖”中,大胆提出“借用洋债,事半功倍”的意见,并建议先招商股700万两,暂借官股300万辆,然后借洋款2 000万两[19]。总理衙门将盛宣怀的“说帖”还呈送光绪皇帝。作为最高统治者,清廷看到政府财政的窘迫实在无力支撑铁路建设,最后终于改变了态度,同意借外债来解决铁路的经费,谕准张之洞等所奏铁路公司及洋债诸项事宜,责成盛宣怀尽快举办,“务策万全”[20]。这样,“借债筑路”的国家政策正式确立了。
甲午战前,中国利用外资的主要方式是贷款,认为“可由我自主”。事实上当时已有少量华商附股于外资企业的中外合资企业存在,但多规模小,属私人企业,没有合法地位。甲午战后《马关条约》允许外商在华投资,外商独资企业大量涌现,同时国内掀起实业救国热潮。
借债筑路固然能解决一部分资金短缺问题,但难以解决铁路及新式工矿业涉及的先进技术。清廷总结甲午战败的直接原因,认为由于缺乏铁路,导致运输困难,故决定加紧赶修铁路,认为筑路不仅便于调兵运械,且有益于工商业,可以收到“富强兼资”之效。而修铁路必须要开矿,而中国开办矿业,“华商既无数百万之巨资,又无数十年之矿学”,[21]亦即一缺资金二缺技术,靠培养人才以后再开矿,需时较长,故只能中外合办。1898年,清政府颁布《矿务铁路公共章程》,第一次明文允准中外合办路矿企业,该章程明确中外合资原则“示洋股之限制,保华商之利权”。该章程规定,兴办矿路分三种办法,即官办、官商合办和商办,而以商办为最上之策;集股以多得华股为主,申办者统估全工用款若干,须先集得3/10的华股,方准召集洋股或借用洋款,华商如能集得独立资本10万两以上承办路矿,或华股达到半数,办有成效,给予优奖。次年,清政府意识到,如果股本华三洋七,事权可能旁落,于是又规定,除已经批准立案者不计外,嗣后华洋股本,均令各居其半方准开办,且须“由华商出为领办,若洋商不由华商领办,径行请办者,概不准行”[22]。此后清政府关于路矿业利用外资的章程多次修订,对于洋股的限制或弛或严,但毕竟使外商直接投资走向合法化。至此,中国利用外资既举借洋债又招引洋股,方式趋于多样化。
这一时期积极主张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代表人物是湖广总督张之洞,他对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经济的影响有较为全面的审视,他分析道:“洋厂所在,其一切物料必取之中国,工匠必取之中国,转移闲民必资之中国。彼洋商所得者商本盈余之利,而其本中之利留存中国者仍复不少。是华商之利虽去其半,而中国农工畋渔之利仍得其全。华民既沾其利,又晓其工,则华商购机制造之厂必不能绝。”[23]可见张之洞已经认识到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可以促进中国原料性产品的生产销售、增加就业、增加财政收入、学习外国先进技术及经营管理经验。由于中国处于受列强控制的半殖民地地位,这些理论上的作用在实践中自然要大打折扣,但时人毕竟开始从积极方面认识外资特别是直接投资的作用了。为防止外商对矿业的垄断,张之洞还提出了限制外商在企业中所占股份的建议,“与西人合本开采,本息按股匀分……西股只可十之三四,不得过半”,[24]即中方必须拥有控股权。到辛亥革命前夕,中国约有中外合资企业100余家,主要集中于矿业。这一时期清王朝所借外债共计36亿余两,其中铁路借款达3.3亿两,用于数十条铁路的建筑,使中国铁路运输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地发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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