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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营行为的会计处理

时间:2022-06-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财税〔2013〕106号附件1中第35~37条分别规定,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由于首次承接干租业务,财会部门未对其单独核算,航空公司当月总收入为234万元。同时,该公司旗下设有一家航空酒店,11月份营业额为40万元。请对其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财税〔2013〕106号附件1中第35~37条分别规定,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若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需提醒特别注意的是,如果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案例8-9】北京天宇航空有限公司常年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并于2013年11月推出航空运输干租业务,即将飞机在约定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由于首次承接干租业务,财会部门未对其单独核算,航空公司当月总收入为234万元。同时,该公司旗下设有一家航空酒店,11月份营业额为40万元。请对其进行会计处理。

解析: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航空运输服务属于交通运输业,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但由于当月未分别核算,则按要求从高适用税率,因此,当月应交增值税=2340000÷(1+17%)×17%=340000(元),应交营业税=400000×5%=20000(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27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0

其他业务收入               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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