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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实证分析

时间:2022-06-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除了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外,个人所得税的另一功能在于调节收入分配。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体制在以下三点中存在横向不公平。1.收入来源数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对各类所得都有一定的扣除标准。甲、乙的所得数额相同,因分别适用9级累进税率和20%的比例税率而缴纳不同的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确未能做到纵向公平。

除了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外,个人所得税的另一功能在于调节收入分配。将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调到2 000元,的确减轻了工薪阶层的纳税负担,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贫富的差距。但是,由于此次改革只是“微调”,没有对税制模式、税制设计、税收征管、税收征收环境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改革,使得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依然存在公平缺失问题,主要表现在横向不公平和纵向不公平两大方面。

(一)横向不公平

横向公平指纳税能力相同的纳税人,应该承担同样的税负。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体制在以下三点中存在横向不公平。

1.收入来源数目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对各类所得都有一定的扣除标准。这导致所得来源多、收入相对分散的纳税人分别按不同税目进行多次扣除,可不纳税或少纳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纳税人却因扣除金额少要多纳税。例如:甲、乙两人每月收入同为2 600元,甲的收入完全为工资薪金所得,乙的收入中1 900元为工资薪金所得,700元为劳务报酬,甲每月需要纳税(2 600-2 000)× 10%-25=35(元),而乙的两项收入都未超过扣除标准,无需纳税。

2.收入来源渠道

由于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对不同所得项目实行不同的征税标准,导致收入相同的纳税人由于收入来源不同,承担的税负不同。例如,甲工资薪金所得50 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 000-2 000)×30%-3 375=11 025(元);乙彩票中奖50 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 000×20%=10 000(元)。甲、乙的所得数额相同,因分别适用9级累进税率和20%的比例税率而缴纳不同的个人所得税。

表6-15按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测算了在不同收入的情况下,不同分类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实际负担率。从表中可看出,当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大于27 000元时,实际税收负担率高于劳务、特许权使用费、稿酬、财产租赁所得。当个人工薪所得大于47 000元时,实际税收负担率高于股息、红利收入者和偶然所得。特别是当工薪所得大于117 000元时,实际税收负担率为31.55%,几乎是稿酬所得的3倍,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2倍,比股息所得高50%以上。

表6-15[31] 不同分类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实际负担率

续 表

3.收入时间间隔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对工薪按月计征,对劳务报酬等所得按次计征,导致收入时间间隔较大且按次计征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享受的实际扣除标准较少。例如,甲一个月工资为1 800元,年收入为21 600元,乙学生勤工俭学,整个暑假为一部著作翻译,赚得劳务报酬3 000元,甲不用缴税,而乙却要缴(3 000-800)×20%=440(元)的税。

(二)纵向不公平

纵向公平就是指纳税能力不同的人,负担的税负应不相同,纳税能力越强,其承担的税负应越重。

不少媒体和学者看到我国2006年有52.57%的个人所得税收入来自工资薪金所得,就认为我国个人所得税是“劫贫济富”。对于这一说法,我们不敢苟同。事实上,国外工资薪金收入占个税收入的比重为70%—80%,如美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75.5%来自工资薪金所得[32]

其实,工薪阶层不一定就是低收入者。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副司长刘丽坚举例说,2005年全国年工资收入2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占工薪阶层纳税人数的0.48%,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税款占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额的14.63%;北京市年工资薪金收入6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占工薪阶层纳税人数的9.52%,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税款占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额的74%;广东省广州市和佛山市年工资薪金收入7.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占工薪阶层纳税人数的比重分别为8.68%和1.34%,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税款占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额的比重却分别达60.9%和46.5%。由此可以说明,工薪阶层中不乏高收入者,对他们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人均税额远远高于其他工薪收入者。

虽然工资薪金所得占个人所得税比重大不能说明纵向不公平,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还是存在着纵向不公平的问题。据中国工会统计年鉴公布的数据,我国2003—2007年城镇居民中收入最高的10%人群与收入最低的10%人群的平均个人年可支配收入的绝对差距逐年递增,相对差距也居高不下,始终保持在8∶1以上(见表6-16[33]);我国2003—2007年城镇居民中收入最高的10%人群获得的年收入占全部城镇居民年收入的比重始终维持在22%以上(见表6-17[34])。

表6-16 2003—2007年我国城镇居民平均个人年可支配收入差距(单位:元)

表6-17 2003—2007年我国城镇居民收入最高10%人群年收入占整体年收入比重

与此相应的是,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在高收入人群的比重却相对降低。据统计,2006年中国16万亿元的存款总量中,人数不足20%的富人们占有其中的80%到90%,其所缴的个人所得税却不及总量的10%[35]。与之形成对比的是,2004年美国有1.8亿申报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口约占总人口的62%,其中,最富裕5%纳税人缴纳了60%的个人所得税,最穷的50%纳税人缴纳了3%的税收[36]。也就是说,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确未能做到纵向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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