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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利益保护的相关制度

时间:2022-06-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各国的放贷人制度的立法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借款人的利益,因此围绕这一立法目标各国制定了大量的制度,这些制度都值得我们在制定《放贷人条例》时予以借鉴。在协议持续期间,放贷人应当回应借款人的要求,披露相关信息。如果证明是过度负债,法庭可以宣布和解除过度负债。英国公平贸易局对于不公平商业行为采取严格处分和处罚的态度,确定了司法权威,有效抑制了非法追债。

各国的放贷人制度的立法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借款人的利益,因此围绕这一立法目标各国制定了大量的制度,这些制度都值得我们在制定《放贷人条例》时予以借鉴。

(一)对信贷协议的要求

法律对信贷协议内容有强制要求。规定了某些协议内容为非法,比如《香港放债人条例》第22条规定:“任何放债人订立的贷款协议如直接或间接规定以下事项,即属非法:(a)支付复利;(b)禁止以分期方式偿还贷款;或(c)以根据协议到期的款项有所拖欠为理由而提高利率或提高利息款额∶但任何该等协议可规定,如根据该协议须向放债人支付的款项,不论是本金或是利息,到期而有所拖欠,则除第Ⅳ部另有规定外,放债人有权就该笔款项收取单利,由拖欠日起计至该笔款项付清为止,其实际利率不得超逾在没有拖欠的情况下就该本金收取的实际利率,而为本条例的施行,如此收取的利息,不得视为是就贷款而收取的利息的一部分。”

(二)信息披露的要求

在信贷交易中的放贷人需要承担严格的披露义务。披露义务分为缔约谈判阶段的信息披露和协议持续期间的披露义务。在谈判缔约阶段,放贷人在签约前有充分披露利率、本金、期限等重要信息的义务,并且必须在合同中写明这些信息,否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者授予借款人撤销权,虚假信息则可能构成欺诈。在协议持续期间,放贷人应当回应借款人的要求,披露相关信息。如中国香港《放债人条例》规定:如借款人在协议存续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放债人须向借款人或其指明的人提供由放债人及其代理人签署的结算书。该结算书包含贷款的日期、贷款本金额及收取的年息百分率;放债人已就其贷款而收取的款额及付款日期;已到期须付给放债人但未付的每笔款项的款额及到期日期、该每笔款项应累算而到期未付的利息款额;未到期与未偿还的每笔款项的款额及到期日期。

(三)防止过度负债和鲁莽放贷

为了防止借款者过度负债,放贷人管理法律制度设计了禁止放贷人鲁莽放贷的义务。南非《国家信贷法》就要求放贷者在放贷之前对申请者进行评估,考察消费者的财务手段、前景、历史债务、消费者及时偿债的可能性。如果没有评估或者评估为过度负债时仍然放贷,就构成鲁莽放贷。对于鲁莽放贷,法庭可以中止该协议。如果证明是过度负债,法庭可以宣布和解除过度负债。

(四)广告与营销规则

放贷人法律对放贷人广告与营销作出规范,总的要求是广告不能存在误导性和欺骗性。一般包括:(1)对放贷人广告途径进行限制。如新加坡《放债人条例》,根据放贷人注册局的新规定,合法放贷公司只能通过三个途径宣传,即商业网站如黄页、eGuide、HotFrog、The Green Book等;放贷公司本身的网页;在放贷公司附近的墙壁和门窗张贴广告。由于报章广告是客户获取信息的主要方式,如今被全面禁止,对合法放贷业影响很大。[14](2)对广告的内容进行规范。要求以显著方式标明有牌照放贷者的姓名和名称。在广告中必须明确显示每年利率等。如中国香港的《放债人条例》规定:“由放债人或其代表发出或刊登的任何广告、通告、商业函件或其他同类文件,凡看来是表明放债人愿意作出任何贷款的利息条款或愿意作出某宗贷款的利息条款,则该广告、通告、商业函件或其他文件须按以下方式列明拟收取的利息:(a)年息百分率,但须受第24(1)条的规限;及(b)表明方式须与其内所述其他事项的表明方式同样显著。”

(五)追讨贷款行为的规范

在民间放贷中,放贷人为了追讨贷款,往往会采用暴力、人身滋扰等不法手段,因此对放贷人规制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对其追讨贷款行为的规范。英国公平贸易局颁布《追债指导——不公平商业行为的最终指导》、《追债合规性审查指南》,对于不公平商业行为(暴力追债)合规审查的申请、审查标准、审查角度、审查程序作了更详细的规定。英国公平贸易局对于不公平商业行为采取严格处分和处罚的态度,确定了司法权威,有效抑制了非法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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