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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商品经济中的分配关系

时间:2022-06-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以下两节,事实上是上一章价值—价格理论的继续,但这里是着重从利益关系及其变化的角度考察交换价值关系。这是商品经济中分配关系的特征,但仅仅是抽象的商品经济或简单商品经济的特征;夸大这种分配关系的适用范围,认为在任何特殊的商品经济关系中,都仅仅存在这样的分配关系,便会导致错误的结论。

以下两节,事实上是上一章价值—价格理论的继续,但这里是着重从利益关系及其变化的角度考察交换价值关系。在这种分析中,我们将清楚地看到价值范畴在说明社会经济关系时的重要意义——它能够说明没有价值理论的均衡价格理论所不能说明的问题。

由于现代经济理论所涉及的主要都是某种特殊形式的商品经济,其特殊的分配关系也都是建立在商品经济的分配关系基础之上的。因此,这里有必要先将商品经济中的一般分配关系确定下来,一方面避免商品经济中一般分配关系与特殊分配关系的概念混淆[1],另一方面也便于在以后的分析中将一般的关系抽象掉,以集中于对分配关系特殊性质的考察。在这里,“简单商品经济”或“简单商品生产”的概念,来源于马克思所使用的一个特殊术语(德文einfache warenproduktion),它既可理解为一种特殊的商品经济,其中生产资料为商品生产者私人所有(从而不包括资本家与工人的关系),也可理解为商品经济一般或抽象的商品经济。笔者这里着重在后一种意义上理解它。

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中包含着两层分配关系。

一是同一生产部门内各生产者之间的分配关系。一种商品的价值,是生产它的劳动者付出的劳动,而在用这一商品进行等价交换(这里先要假定按等量劳动交换)中所换取的另一商品的等量价值,便构成该生产者的收入。但价值量由该部门内平均的社会必要劳动决定,而不是由个别劳动者决定。个别劳动生产率之间的比例(单位产品中个别劳动量的倒数的比例),便决定着该部门创造的总产值在不同劳动者之间的分配比例。这个比例简单地表现为同一时间内不同生产者生产的产品数量,在总产品量中所占份额之间的比例。

二是不同商品的生产者之间的分配关系。在商品按照价值交换,即价格符合价值的情况下,每个商品生产者所得到的等于他付出的;因此,在“同等时间内每个人付出同等数量的抽象劳动”的假定下,每人在社会总产值中的分配份额是相等的。[2]但是,交换中价格并不一定总与价值相符,甚至往往会由于存在阻碍完全竞争的社会因素而总是不相符合;由同等劳动所能提供的使用价值的差别所决定,一件商品所能交换的社会劳动,与其自身中包含的社会劳动会不相等,从而人们在总产值中的分配份额,也就是不相同的。而一单位劳动在不同生产中所能提供的(边际)使用价值的比例,便决定着社会总产值在不同生产者之间的分配比例(参见上一章)。

商品经济中的分配关系,是包含在商品的生产和交换关系之中的,并且是在商品交换中实现的,而不存在独立于生产和交换之外的分配环节。这是商品经济中分配关系的特征,但仅仅是抽象的商品经济或简单商品经济的特征;夸大这种分配关系的适用范围,认为在任何特殊的商品经济关系中,都仅仅存在这样的分配关系,便会导致错误的结论。新古典主义的分配理论,是以简单商品经济或抽象的商品经济关系为客观依据的,因而是有其合理性和科学价值的;但它把这一理论一般化,应用于资本主义这种特殊的商品经济,认为可以用这一理论一般地说明资本主义的特殊分配关系,便导致了错误的结论(在下面将进一步看到这一点)。

既然在简单商品经济中,分配关系包含在交换关系之中,那么,有关分配关系的基本因素,便也全部包含在交换价值形态之中,并可由交换价值理论得到全面的说明。事实上,同一部门内不同生产者之间的分配关系,体现在价值关系中;不同部门的生产者之间的分配关系,则体现在使用价值关系中;而交换价值关系,便体现着简单商品经济中的分配关系的总和。这具体地表现为,任何一个商品生产者在社会总产值中的分配份额,都取决于他的商品的相对价格。由此可知,价格(交换价值)本身体现着分配关系,是一个分配指数;在一定的意义上,价格关系与分配关系是一个同义语。而当分配关系还由简单商品交换关系之外的其他因素决定时,那些特殊的分配关系同样也会体现到价格中来,决定价格本身的形成。在后面会看到这一命题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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