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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文本的两种类型

时间:2022-06-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负面清单是一种“非列入即开放”的模式,对于没有被列入负面清单的行业或模式,外资准入享受国民待遇。东道国外资负面清单与投资保护协定负面清单的关联关系,见图13.1。目前,我国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在东道国外资负面清单、投资保护协定负面清单两个方向都在探索和推进。

负面清单是一种“非列入即开放”的模式,对于没有被列入负面清单的行业或模式,外资准入享受国民待遇。国民待遇是指给予外国投资者和涵盖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的待遇。外资国民待遇有准入前和准入后两种类型,前者包括外资设立、获取、扩大等;后者含外资管理、经营、运营、出售或其他投资处置等。[2]

国际上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主要有两大类:一是东道国外资负面清单;二是BIT投资保护协定或FTA自由协定的负面清单。从法理基础、涵盖范围、适用对象和可调整性看,两者有很大差异。前者是东道国政府自主开放的政策文件,依据是东道国法律,负面清单格式自主决定,可以自主修订,适用对象是所有外国投资者;后者是缔约方之间的国际公约,依据是缔约方法律和国际公约,通过多轮谈判博弈形成,需要通过各自人大或国会审议,文本格式严格,适用对象是缔约方的投资者,事后难以调整修改。

东道国外资负面清单与投资保护协定负面清单的关联关系,见图13.1。对于东道国来说,两种类型负面清单存在高度关联性,因为两者的国内法理基础是一致的,均是东道国的投资法律法规,两者反映的是同一个主题。值得一提的是,美国、英国、德国等典型市场经济国家,实际上没有东道国外资负面清单文本,这是因为这些国家投资法律体系较为完善,大多数行业都是开放的,外国投资者可以根据该国投资法律,法无禁止皆可行,自行决定投资行为。

图13.1 两种负面清单的内在关系

注:若东道国投资法律体系清晰完善,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可以省略,外国投资者可以根据东道国法律开展投资,法无禁止皆可行。例如,美国等。

目前,我国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在东道国外资负面清单、投资保护协定负面清单两个方向都在探索和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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