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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公益性职能

时间:2022-06-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当前我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主体已经由政府单一支撑向“政府为主、多元发展”的方向转变。在于对现有的农业技术产品归类,规范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中所涉及的公益性产品,避免重复投人与低效率竞争。

当前我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主体已经由政府单一支撑向“政府为主、多元发展”的方向转变。市场开放和技术发展使农业生产面对的环境越来越复杂多变,农业发展对技术的需求表现出超前、变动、实用与延伸等新特点,需要农业技术推广的内容多样、形式多种、范围广泛。所以,推广服务主体多元化的发展有力地补充了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同时促使部分的推广服务商业化与私有化。目前我国实行的以政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体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公益性职能与经营性职能相互重叠、推广业务职能与行政管理职能交错,导致推广机构“错位、越位而不到位”,弱化了公益性技术推广的主体任务。因此,重新规范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公益性职能,有助于理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业务,提高效率。

市场化的农业推广服务以农业产品、品质、效益为核心,适应农民与农业生产的需求,形式灵活多样,在推广上易取预期的效率与效果,缺点是目标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往往推广内容局限单一,不能从整体的农业长远发展考虑问题。农业技术创新可以分为商品性技术、公益性技术和中间性技术,在农业生产中往往公益性技术和中间性技术占大多数,即农业生产中的技术扩散大多属于社会性,农民个体间相互学习的能力很强,因此作为个体学习一项新技术最终可能会是无报酬地为全体服务,个体最初的学习动力便会下降。因此,政府在农业生产中的调控作用很重要,政府针对具有公共品性质的技术提供服务,属于公共服务范畴,应建立的是完善的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体制。在于对现有的农业技术产品归类,规范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中所涉及的公益性产品,避免重复投人与低效率竞争。同时,政府借助纯公共品的投人来主导农业科技发展的方向,反映政府农业科技发展的战略思路及保障国家的农业安全。

实践证明,世界上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绝大多数都保持着一支由政府主办的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由其提供有偿或低偿的服务,以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和增长方式的转变。我国也应该完善现有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立一个高效、纯公益性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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