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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诉美国对中国产品的反补贴措施案()

时间:2022-06-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8月20日,中国要求成立争端解决专家组。涉案措施主要包括:美国商务部针对上述22类产品采取的初步和最终反补贴税措施;美国商务部关于将国有企业认定为公共机构的“可抗辩假定”。WTO上诉机构明确裁决,美国在涉案措施中的做法是违反WTO规则的。中国继续挑战美国在贸易救济领域长期系统性地违反WTO规则的立法与实践。

2012年5月25日,中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就美国对华22类产品反补贴调查中的错误做法要求与美进行磋商,启动了WTO争端解决程序。6月25日和7月18日,中美进行了两轮磋商,但未果。8月20日,中国要求成立争端解决专家组。9月28日,专家组成立。

2014年2月28日,专家组发布中期报告。5月9日,专家组向当事方发布最终报告。7月14日,WTO向成员散发专家组报告。

2014年8月22日和8月27日,中国和美国分别提出上诉。

2014年12月18日,WTO发布上诉机构报告。

2016年5月13日,中国提起第21.5条下的专家组执行裁决诉讼。

本次争端共涉及22类产品,包括低可重热敏纸、环形焊接压力管、环形焊接碳钢管线管、柠檬酸和柠檬酸盐、后拖式草地维护设备、厨房用隔板和网架、油井管、钢绞线、钢格栅板、金属丝网托盘、镁碳砖、无缝管、铜版纸、钻管、铝挤压材、多层实木地板、钢制轮毂、镀锌钢丝、钢制高压气瓶、晶体硅光伏电池、应用级风塔和不锈钢水槽。涉案措施主要包括:美国商务部针对上述22类产品采取的初步和最终反补贴税措施;美国商务部关于将国有企业认定为公共机构的“可抗辩假定”。

中国认为,上述反补贴措施与美国在GATT1994第6条,《反补贴协定》第1条、第2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4条和第32条《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及其他条款中的义务不符。具体主张有二:

1. 关于“个案”的主张

第一,美国商务部错误地认定或缺乏证据认定部分国有企业是“公共机构”,且在未充分审核申请的情况下,即对国有企业向下游生产商销售原材料的行为发起反补贴税调查,违反了《反补贴协定》第1.1(a)(1)条、第11.1条、第11.2条和第11.3条。第二,美国商务部未能基于肯定性证据,认定所谓以低于适当报酬的价格提供原材料产品的行为具有专向性,且在未充分审核的情况下,即对此行为发起反补贴调查,违反了《反补贴协定》第2条、第11.1条、第11.2条和第11.3条。第三,美国商务部不适当地认定所谓以低于适当报酬的价格提供原材料产品的行为向接受者授予了一项利益,且不适当地适用外部基准计算该补贴金额,违反了《反补贴协定》第1.1(b)条和第14(d)条。第四,美国商务部未能基于肯定性证据认定所谓以低于适当报酬的价格提供土地和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具有专向性,违反了《反补贴协定》第2条。第五,美国商务部不恰当地认定出口限制构成了“财政资助”,并就此发起了反补贴税调查,违反了《反补贴协定》第1.1(a)(1)条、第11.1条、第11.2条和第11.3条。第六,美国商务部适用“可获得事实”的方式,与《反补贴协定》第12.7条不符。

2. 关于“条文本身”的主张

美国商务部关于将国有企业认定为公共机构的“可抗辩假定”,从条文本身看,违反了《反补贴协定》第1.1条、第10条和第32.1条以及GATT1994第6条。

专家组支持了中国的如下诉请:(1)12起案件的公共机构裁决违反了《反补贴协定》第1.1(a)(1)条;(2)美国商务部在厨房用搁板和网架调查中所述的将政府拥有多数股权的实体推定为公共机构的政策,作为一项措施本身,违反了《反补贴协定》第1.1(a)(1)条;(3)美国商务部在12起调查中未考虑《反补贴协定》第2.1(c)条中所述的两个因素,违反了第2.1(c)条;(4)美国商务部在六起调查中关于土地专向性的裁定违反了《反补贴协定》第2.2条;(5)美国在两起调查中对特定出口限制措施发起调查的做法违反了《反补贴协定》第11.3条中所规定的义务。

在立案标准、补贴专向性(部分诉请)、补贴利益计算、可获得的不利事实方面,专家组并未支持中国的诉请。

上诉机构就该案作出的主要认定如下:

1. 关于利益的确定

上诉机构推翻了专家组关于支持美国商务部作出的“以此类价格被扭曲为由拒绝将私人价格作为调查中可能运用的基准价格”的认定;推翻了专家组关于中国未能证明美国商务部在石油管材、太阳能电池板、压力管和管线管调查中关于利益的分析违反了《反补贴协定》第14(d)条和第1.1(b)条,认为美国商务部在上述四起反补贴调查的利益分析中拒绝适用中国价格作为基准的做法违反了《反补贴协定》第14(d)条和第1.1(b)条。

2. 关于专向性的分析

上诉机构维持了专家组报告第7.231段、第7.258段和第8.1.v段的认定,即中国并未证明美国商务部在专向性的分析中违反了《反补贴协定》第2.1条;推翻了专家组报告第7.243段、第7.258段和第8.1.v段中关于中国未能证明美国商务部由于未能确定一个“补贴项目”而违反了《反补贴协定》第2.1段,并表示无法在该问题上完成法律分析;推翻了专家组报告第7.249段、第7.258段和第8.1.v段中关于中国未能证明美国商务部未能确定一个“授予机构”而违反了《反补贴协定》第2.1段。

3. 关于可获得事实的适用

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在评估中国基于《反补贴协定》第12.7条的主张时违反了DSU第11条;推翻了专家组关于中国未能证明美国商务部由于未依据涉案的13项调查中作出的42项不利可得事实认定而违反了《反补贴协定》第12.7条。

本案涉及中国重大贸易利益,是中国利用WTO规则,反击美国滥用贸易救济措施,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次重要胜利。WTO上诉机构明确裁决,美国在涉案措施中的做法是违反WTO规则的。中国继续挑战美国在贸易救济领域长期系统性地违反WTO规则的立法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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