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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能源战略的决策机构

时间:2022-06-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中日能源战略的决策机构(一)日本能源战略的决策机构在制定和执行日本能源战略的过程中,“综合能源对策推进阁僚会议”、“综合资源能源调查会”和“资源能源厅”被誉为“三驾马车”。图1 中日两国主要能源战略决策机构行政关系 资料来源:根据中日两国政府网站资料整理。这是由第六次国务院机构改革形成的三个机构互相支撑的中国能源战略决策体系。

二、中日能源战略的决策机构

(一)日本能源战略的决策机构

在制定和执行日本能源战略的过程中,“综合能源对策推进阁僚会议”、“综合资源能源调查会”和“资源能源厅”被誉为“三驾马车”。而日本新能源产业技术综合开发机构和日本新能源产业开发机构则是它们的补充与辅佐(参见图1和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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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中日两国主要能源战略决策机构行政关系
资料来源:根据中日两国政府网站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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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能源对策推进阁僚会议是一个在内阁总理大臣统领下,由通产省(现为经济产业省)、大藏省(现为财务省)、农林水产省、劳动省(现为厚生劳动省)、经济企划厅(现并入内阁府)等部门的高级官员参加的会议,主要进行能源政策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其中,经济产业省主管国家的能源总战略的制定和实施。因此,综合能源对策推进阁僚会议在经济产业省大臣的主持下,各个能源行业的相关部门共同讨论制定出能源战略的指导性意见,确保未来能源战略在各个部门之间能够协调进行。

资源能源厅是经济产业省代管的官方正式管理机构,对日本能源事业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具体负责能源行政的工作。综合资源能源调查会是资源能源厅的下设机构,作为制定各项战略提案的主体,成为日本制定能源战略的核心机构之一。该调查会于2006年2月起,根据国内外能源形势的变化,审议日本能源战略的制定方针,在国家基本能源计划中促进各产业的发展。它拥有六个专门的分科审议会,分别是矿业分科审议会、石油分科审议会、石油需求调整分科审议会、电力事业分科审议会、电源开发分科审议会、高压燃气和火药安全分科审议会。下设16个更为专业具体的部门审议会,但也许是出于对其中部分重点部门的高度重视,其中有10个部门审议会并不隶属于任何分科审议会,而是直接隶属于综合资源能源调查会。

(二)中国能源战略决策机构

中国目前已经形成了以国家能源委员会、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共同领导能源事业的发展与改革的局面。这是由第六次国务院机构改革形成的三个机构互相支撑的中国能源战略决策体系。但是,这样的体系还是新生的机构组织,仍然需要时间的检验(参见图1和表2)。

表2 中国能源战略决策机构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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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中国政府网站资料整理。

国家能源委员会隶属于国务院,负责讨论国家能源战略的总体方向,研究国家能源发展的具体战略,是审议能源安全和能源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的最高能源战略决策机构。它作为高层次的能源政策决策机构负责协调国家各部委的行政,以确保国家能源局制定的政策能够顺利实行,并监督能源局及其他各个能源行业相关部委的工作。

国家发改委继承了原国家计划委员会的职能,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综合研究拟订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国家能源局也归属于发改委管理。国家发改委将能源局制定的国家能源战略报送至国务院,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组织能源行业相关各部委实施经批准的能源战略,并在实施过程中组织能源研究机构对能源战略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国家能源局与国家能源委员会同时设立,是整个能源战略制定过程中的核心机构,负责具体制定供各部委实施的能源战略,并对国家能源事业进行直接管理或提供政策性建议。国家能源局在国家能源委员会和国家发改委指导下,拟订能源发展战略、综合规划和政策,并提出对能源相关体制改革的建议;实施对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核电等能源的管理;管理国家石油储备;提出发展新能源和能源行业节能的政策措施;开展能源国际合作;加强对能源问题的前瞻性、综合性、战略性研究,拟订能源发展规划、重大政策和标准并组织落实,提高国家能源安全的保障能力。

能源局下设九个职能司和国家能源专家咨询委员会,九个司具体安排能源政策的制定工作,专家委员会则是能源战略制定的专业咨询机构。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国家能源专家咨询委员会于2007年12月6日在北京成立,国家能源办副主任徐锭明任主任,下设六个专业委员会(由40名能源专家组成),其中包括煤炭专业委员会、电力与核能专业委员会、油气专业委员会、可再生能源专业委员会、能源节约专业委员会和能源经济专业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由濮洪九、杜祥琬、叶奇蓁、陆佑楣、邱中建、曹湘洪、曾恒一、路明、白荣春、江亿、周大地、李静海、张德广等40名国内著名专家组成,任期两年(部分专家简历见表3)。

表3 专家咨询委员会部分成员简历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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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中国政府网站资料整理。

(三)中日能源战略决策机构的比较

将中国和日本的国家能源战略决策机构进行比较,不难发现两国能源机构在能源决策机制过程中的职能和关系有很强的相似性(参见图1)。中国在完成第六次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形成了现行能源决策机制体系,可以看到中国在机构设置上已经充分借鉴了日本的经验,形成了一个比较清晰的能源行政框架。

但是,由于政治体制和一些历史原因,中日两国能源战略的决策机构在决策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在日本能源行政机构“三驾马车”的行政体系中,主要发挥作用的是综合能源对策推进阁僚会议、综合资源能源调查会和资源能源厅,而经济产业省并没有在整个能源战略制定的过程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经济产业省除了在行政上对资源能源厅进行指导之外,在综合能源对策推进阁僚会议上只是主导了与其他各个部门在能源战略问题上的讨论。以此为基础,经济产业省的意见融入了整个阁僚会议的决议当中。

而在中国能源战略决策行政体系中,起到类似于经济产业省作用的机构是国家发改委。国家发改委除了在国家能源委员会讨论中起主导作用以外,还需要对能源局的工作进行直接的领导,能源局制定的所有能源政策和能源战略都首先需要得到国家发改委的批准。

此外,作为日本能源战略制定核心机构的综合资源能源调查会,虽然是设立在能源资源厅下的机构,但表现出较大的自主性,发挥了比中国国家能源专家咨询委员会更大的作用。当然,也应该看到中国国家能源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成立还不到一年,还处于成长初期。要使其更好地发挥在中国能源战略决策机构中的作用,提升这个专家委员会的能力和效率是不可或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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