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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金融体系及其改革

时间:2022-06-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然而,经济的持续增长并不等于中国的金融体系、企业体系和经济体系已十分完善。

二、中国的金融体系及其改革

(一)中国的金融制度

处于变革期的现行中国金融体制的特征可概括为以下几点:(1)银行资产仍占金融机构总资产的90%,市场主体框架仍以间接金融为主;(2)银行经营活动依然受政府政策、计划的支配和管制;(3)银行业务垄断性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与职工人数约占金融行业总资产、职工总数的87%和80.5%;(4)金融市场不成熟,短期拆借市场、金融中介业务、交易网络及债券市场规模较小,对中国国内经济的影响力有限;(5)证券市场的市场功能、结构以及自我约束机制薄弱,违规行为多,风险大。

然而,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化,以生产、投资计划为基础的旧的资金分配制度开始转向以银行为中心的资金分配机制。这一转换使得财政支出预算占投资资金的比率从1981年的28.1%下降至1996年的2.7%,银行融资比率从同期的12.7%上升至19.5%,银行融资占企业流动资金的比例高达90%以上。这种以间接金融为中心的资金分配体系在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表现出以下特点:(1)因商业银行增加、规模扩大,使得经济发展必需的大规模资金供给成为可能(参照表1)。(2)银行以提供长期低息贷款的形式,支持了企业的投资活动(参照表2)。1980—1996年的8年间,实际利率为负,平均实际利率为-1.29%。在以间接金融为主体的金融体制下,资金运营手段的单一化使得低利率政策成为推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3)金融制度中部分计划经济形式的存在,使得资金供给继续向国有骨干企业、经济核心领域倾斜。

表1 货币供给、GDP增长率、经济的货币化  单位:1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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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China Statistical Yearbook,China Financial Statistical Yearbook。

表2 平均利率  单位:%

资料来源:China Statistical Yearbook,China Financial Statistical Yearbook。

综观我国金融体系的现状,不难发现,尽管较之以往,金融机构的经营能力和金融体系的活力均有所增强,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依然相差甚远,无法满足经济迅猛发展的需要。而这种脱节形成的空白,使得道德危机进一步蔓延,众多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偏离了正确的轨道。众所周知,我国金融机构的最大特点在于其国有性质。政府作为其代理人,负责管理国家资产的权限比较模糊,多数政府部门一方面一味干预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另一方面在出现问题与失误时,又不予追究其责任。这一现行机制难免会使金融机构经营失衡,陷入大量不良债权缠身的经营危机之中。尤其是在金融改革不断推进的过程中,对金融机构监管的缺位,是阻碍我国金融业发展的致命点。政府为限制金融市场以及金融机构间竞争所进行的各种行政干预和行政管制,无疑是造成金融机构资产质量恶化的根源。尤其是在市场监督机制难以有效发挥作用的我国金融市场,一旦政府无法控制各类违规金融行为,稳定的金融秩序、公正的市场竞争便成为纸上空谈。而由此形成的最大弊端则在于:在此环境下,不但我国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和运营机制长期得不到提高与完善,而且我国的金融机构始终未能走出高经营风险和低经济效率的困境。

由此看来,在我国加入WTO、金融改革快速推进的大变革时期,当务之急是尽快建立完善的金融机构监管、约束机制,以及真正意义上的竞争机制。

(二)国有商业银行与企业的关系

我国自1998年后半年起,金融体系和企业体系的改革蓬勃展开,在以日本经济大滑坡为开端,韩国、泰国、印度尼西亚等亚洲国家相继爆发金融危机、陷入经济负增长的背景下,唯有中国一枝独秀,连年保持了7.8%的经济增长率。然而,经济的持续增长并不等于中国的金融体系、企业体系和经济体系已十分完善。实际上,在稳定增长的背后,我国金融体系和企业体系固有的诸多问题已浮出水面,实行彻底改革已刻不容缓。下面就来分析一下我国银企关系中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金融体系改革中,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这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至关重要,因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囊括了中国商业融资总量的70%。根据最新统计数据,截至2001年9月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本外币贷款余额为6.8万亿元人民币,其中不良贷款为1.8万亿元人民币,占全部贷款的26.62%[4]

国有商业银行之所以会背上如此沉重的不良债权的包袱,主要是由于贯彻国家政策向亏损国有企业持续放贷所致。尤其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国有企业的资金来源从财政补贴转向银行融资之后,向面临经营危机的国有企业不断增加放款导致银行不良债权扶摇直上。尤其是中国人民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的地方分行在人事、经营方针等方面独立性差的弱点,决定了这些国有商业银行,包括人民银行的地方分行均无法摆脱各省、市地方政府的影响与干预。于是,扩大向亏损国有企业、地方政府主导项目放贷似乎已在情理之中。

我国银行的不良债权主要表现为对贷款企业的不良债权,可分为新、旧两种形式。综观银企债务危机形成的原因,大致可归纳如下。

1.政府方面的原因

政府方面的原因主要表现为政府对银行经营的不合理干预。政府的行政目标与银行、企业追求最大利润的经营目标不同,主要体现为促进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的战略性运作。正是这种区别决定了政府的干预行为势必妨碍银行和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政府为了推进经济发展,无疑会要求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尤其是在政府财政无法支持企业扩大生产的资金需求的情况下,政府必然会向银行施加压力,要求银行向这些企业提供资金援助。但问题是:由政府干预成立的融资项目,一旦形成坏账、无法回收的话,由谁来承担责任?实际上,政府往往是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最终由银行包揽不良债权的情况十分普遍。政府为了减少失业,保持社会稳定,拯救陷入经营困境和财务危机的国有企业,大多通过行政手段要求银行为这些企业提供贷款。越是在经济落后、市场不发达的地区,政府的干预行为越严重。由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政府的干预行为加速了银行不良债权的增加。

2.企业方面的原因

我国的企业经营尚未走上遵循市场规律的轨道。自1983年设备投资资金由财政拨款转为银行贷款(拨转贷)之后,随着国有企业经营活动对银行贷款的全面依赖,国有企业的低效率性开始浮出水面。

有关调查显示,国有企业资金运营的低效率、资金持有的不平衡使得绝大多数企业陷入资金不足的困境。企业偿还能力的下降乃至丧失,导致了银行的大量不良债权。具体说来:(1)企业的资金循环不畅。例如,对某城市20家国有企业实施的调查结果显示:1996年末,20家国有企业的库存和应收账款所占资金为34768万元,同比增加7935万元,上升了29.6%,占流动资金的87.3%。其中,40%以上为无法回收的不良债权。企业资金循环的滞留,导致企业运营资金短缺。(2)企业资金配置不合理。主要表现为:因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的同化造成的企业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扩大了资金缺口。仍以上述对20家国有企业的调查数据为例:1996年,20家国有企业的自有资本为零,企业生产完全依靠银行贷款。其中,7家企业的流动负债对流动资产的比率超过100%,最高达193%,说明这7家企业的流动资金被大量挪用,而这加剧了企业资金结构的矛盾。由于多数企业没有资金积累,因此,在新项目上马时,软预算拉大了与实际所需资金的缺口,若不及时补充,不仅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甚至还会导致投资项目中途流产。(3)企业经营的低效率和低收益。国有企业的长期亏损极大地限制了我国经济的发展。这种现状不仅使企业的流动资金减少至零,而且不断的举债、拖欠债务又造成了银行的巨额不良债权,使得企业长期陷入恶性循环之中,竞争力和生产力被大大削弱。

3.银行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银行内部的约束机制、风险化解机制的不完善,引发了融资的“软约束”,加之商业银行尚未实现彻底的商业化,银行的经营活动依然难以完全摆脱政府干预,而不得不继续代替政府充当财政使者的角色。

随着储蓄存款的猛增,民间储蓄理所当然应该成为投资的主要财源。然而,由于我国金融体系改革的滞后,尤其是直接金融的不发达,使得家庭经济的剩余资金未能迅速通过银行转化为投资,而且在银行软制约的框架下,国有企业的高负债率和银行的大量不良债权同时并进,使得银行融资成为一种无息资本。

另一方面,超额债权和超额债务的形成与道德危机、监督机制紧密相连。本来,对银行的监督应由金融当局、市场和储户来行使,但是,与日本长期以来以金融当局为主体的监督机制的有效作用相反,在中国,对银行的监督几乎是一个空白。日本的主银行体系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充分发挥了对企业的监督作用。到了80年代,随着日本政府放宽管制以及金融的自由化、国际化、股份化的推进,主银行体系开始弱化,对企业的监督和项目审查的淡出形成了监督的真空地带。而游离于政府和市场监督之外的银行,以及游离于银行监督之外的企业的大规模投机性金融投资,最终引发了泡沫经济,而泡沫经济的崩溃给日本经济带来的惨痛教训,很值得我国引以为戒。

(三)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

为了推动我国金融改革的深化,我国政府自1998年下半年开始,积极开展了以下的金融体制改革。

第一,1998年8月,发行了2700亿元的国债,用以增强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存量。第二,同年12月,将全国原有约2300家中国人民银行的地方分支机构合并为9家分行[5]。目的是要加强人民银行的独立性,从而降低地方政府对受其监督的国有商业银行贷款的影响力。第三,为了处理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国家于1999年4月20日成立了第一家不良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主要负责收购、管理、处置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同年10月15日、18日、19日,又相继成立了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别负责收购、管理、处置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上述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均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注册资本金均为100亿元人民币,由国家财政全额拨入。可见国家为四大国有银行减负的决心之大。

不容置疑,我国的金融改革正在向前迈进,但受下列因素制约,其步履维艰也是不争的事实。

第一,国有商业银行尚未完全摆脱履行政府职能的约束。

第二,在景气减速、企业改革放缓的背景下,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仍在扩大,虽然截至2001年9月底,不良贷款比率比年初下降了2.6个百分点,今后可能呈现下降趋势,但降低不良债权的工作仍然十分艰巨。

第三,截至2001年上半年,四大金融管理公司基本完成了对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的不良资产的接收工作,接收资产金额总计13939亿元人民币。资产管理公司该如何盘活接手过来的这笔巨额不良资产呢?具有关专家分析,按照目前处理的进度来看,将全部不良资产全部处理掉大约需要20年。由于大部分不良债权是以往受政策支配,对国有企业的长期低质量放款所致,因此,处理不良债权所需成本由国家承担也不无道理。但是,假设不良债权比率为25%,所需资金约为1.4万亿元。这一数字相当于1997年岁入总额的1.6倍,中央政府岁入的3倍。因此,单靠国家财政显然是杯水车薪。针对既要快速处理,又苦于财源的两难形势,最近,外经贸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制定了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的暂行规定,为盘活巨额不良资产拓宽了道路。尽管如此,这项巨大工程能否顺利推进,尚有许多变数,其艰难程度用“极度”来形容并不过分。

(四)国有企业的改革

如上所述,国有商业银行的大量不良债权主要来自对国有企业放贷的沉淀。因此,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与国有企业的改革息息相关。

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尽管牵涉面广、问题复杂,涉及国有企业的股份制化、企业的信息披露、企业家精神等,但笔者所要强调的是,在明晰产权的前提下,对于造成企业亏损的企业经营者,必须追究其企业经营责任和企业财务管理责任。

正如人们普遍指出的那样,中国国有企业的最大问题是亏损的累积。但是,应该看到这些亏损是由制度性亏损和经营性亏损两部分组成的。尤其是制度性亏损,不是由企业可以自主缩减的那部分支出所致,因此对于这部分亏损由企业还是由政府来负担,意见出现了分歧。

1998年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的调查显示,截至1997年12月31日,全国国有企业的银行负债额为46892亿元,负债率为59.5%,其中不良债务金额为14115亿元,不良债务比例为30.1%[6]

中国政府在强调“坚持国有”原则的同时,推行了国有企业出资形式的多样化。但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企业究竟能够获得多少经营自主权,尚不明确。尤其是政府对大企业的行政干预依然很多,如不尽快改善,势必削弱经营者的积极性和企业经营者的责任感。

此外,论及对国有企业的监督问题,以发达国家为例,在欧美国家,证券市场对企业经营发挥了有效的监督作用,而本文开头介绍的日本的主银行体系也在监督企业经营方面发挥了有效作用。问题是我国的证券市场却未能发挥对上市企业的有效监督作用,在我国的银企关系中,虽然具有日本主银行体系五点特征中的第一点(是借款企业的最大融资银行)、第二点(是借款企业的主要结算银行)特征,但就第三点(借款企业发生经营危机时,掌握着是否采取救济的主导权)而言,政府作用仍有很大的制约力,银行是否具有真正的主导权,还须依据企业的所属关系、规模、性质以及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度而定。第四点(是借款企业的主要股东)和第五点(向借款企业派遣领导)特征却是中国的银企关系中所不具备的。日本的主银行体系借助低廉的监督体系,在监督企业遵循健全经营原则,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我国的银企关系中欠缺作为发挥监督功能的前提条件——日本主银行特征中的第四点和第五点,因此银行很难对贷款企业的经营实施监督。而在我国国有企业中普遍存在的“软预算制约”问题,是形成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大量不良债权和超额债务的重要原因之一。

但需要强调的是,不论是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还是国有企业的改革,都牵涉到一个共同的问题,那就是法人治理和道德危机问题。

关于法人治理,有一点非常重要,那就是采用美国式的企业治理模式是否适合我国的问题。如果采用美国式企业制度标准的话,企业就必须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但这在我国是否妥当、是否行得通,还有待商榷。笔者所要强调的是:在与发达国家进行比较时,不能忽略前提条件的差异。也就是说,若采取依托证券市场的治理机制,我国证券市场还广泛存在着信息的非对称性,极易形成内部交易。此外,若引入依托银行的治理结构,银行的股票由谁持有,即银行的股本结构如何确立,是面临商业化建设的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所难以把握的问题。因此,对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一体化的我国来说,这一目标恐怕是短期内难以实现的。

道德危机是解释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概念。但道德水准下降只是引发金融危机的原因之一,并不具有普遍性。尤其是在我国,其他要素的作用不容忽略,如文化要素、伦理要素以及所有权要素等。

每个国家的经济体系都有着各自的特征。例如,日本的主银行体系、德国的金融主导型体系以及以直接金融为核心的美国、英国的资本市场型体系均取得了可喜的业绩。尽管以不同的经济体系实现经济增长的国家很多,但是金融体系和资本市场充分协调、实现经济快速增长的国家却很少。从以往的实例来看,有以直接金融获得成功的美国和以间接金融获得成功的日本。但对于以间接金融为基础,尝试引入直接金融机制(混合型模式)的我国来说,可谓是一个艰难的选择。如果我国寻求引入英美式直接金融体系的话,以间接金融为核心的现行体系将如何进行改革?如何准确把握直接金融和间接金融的融合点是问题的关键。日本对此也在进行尝试。20世纪80—90年代,日本也面临了道德危机问题,但造成该问题的最大原因,是在原有体系框架下金融自由化的影响,即日本原有的以银行为中心的金融体系向以市场为中心的体系的转型是其原因之一。

以间接金融为中心的金融体系虽然效率较高,但存在着透明度低的弊端。因此,在此基础上引入以直接金融为核心的金融体系,就必须明确责任与义务,实现从“软预算制约”向“硬预算制约”的转化。从此意义上讲,在制度本身还不够透明、须依托原有制度、在大变动中存在一些不稳定要素的时期,采用折中的、平衡性较好的体系也许更为妥当。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大量不良债权和国有企业的累计亏损是长期以来制度性因素、历史性要素混合影响的结果,因此单纯照搬国外模式进行改革,势必会遇到许多障碍。加入WTO之后,中国经济将在更大范围内和更深层次上融入世界经济。因此,我国的金融市场和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步伐只会加快,不会放慢。我国的金融机构要轻装上阵,解决我国银行不良贷款问题,根本出路在于转换商业银行的经营机制。

毫无疑问,加入WTO后必须与国际接轨的要求,决定了国外市场经济的理论、方法、标准以及各项规则将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市场化竞争机制的建立产生更为直接的影响。通过对日本主银行体系的分析,笔者认为:我国的金融体系与日本战后经济发展过程中形成的金融体系有着很多相似之处,日本的经验和教训无疑会对我国的金融改革事业发挥有价值的参考作用。

参考文献

[1] 岡崎哲二「戦後日本の金融システム:銀行·企業·政府」、森川英正·米倉誠一郎編『高度成長を超えて』、岩波書店、1996年。

[2] 寺西重郎『日本の経済発展と金融』、岩波書店、1982年;「メインバンク·システム」、岡崎哲二·奥野正寛編『現代日本経済システムの源流』、日本経済新聞社、1993年、61-92頁。

[3] 橋本寿朗「大企業体制の経済構造」、東京大学社会科学研究img39編『現代日本社会 第五卷 構造』、東京大学出版会、1991年。

[4] 橋本寿朗「現代日本企業のトップマネジメント」、『グノ一シス』、1999年第8号、85-109頁。

[5] 橋本寿朗·河合正弘·泉田成美「日本における経営不振企業とメインバンク—金利プレミアムの分析—」、『社会科学研究』第48卷第3号、1997年。

[6] 橋本寿朗·長谷川信·宮島英昭『現代日本経済』、有斐閣、1998年。

[7] 宮島英昭·蟻川靖浩「バブル崩壊後の負債img40択」、『証券アナリストジャ一ナル』、1999年3月号。

(本文作者为复旦大学日本研究中心副教授;论文原载吉林大学《现代日本经济》,2001年第2期)

【注释】

[1]贷款利率中在资金成本以外附加的信用风险利率。

[2]指在发生赤字的情况下,随意修改预算的现象。

[3]多数没有公开,具体例子可参见住友海上火灾保险株式会社编制的《住友海上火灾保险株式会社百年史》,1995年。

[4]《广州日报》,2001年11月2日。

[5]包括天津、沈阳、上海、南京、济南、武汉、广州、成都、西安等9家分行。

[6]高尚全:《中国国有企业改革》,济南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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