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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量·结构·组织·产权

时间:2022-06-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总量·结构·组织·产权——宏观经济的研究及其微观基础的几点思考史正富一、总量在科尔奈的《短缺经济学》译成中文之前,我国的经济学研究者已经普遍地注意到总需求过大这一问题。由此来看,结构问题的真正解决,有赖于产业组织与产权制度的合理化。产业组织涉及企业之间的关系。

总量·结构·组织·产权——宏观经济的研究及其微观基础的几点思考

史正富

一、总量

科尔奈的《短缺经济学》译成中文之前,我国的经济学研究者已经普遍地注意到总需求过大这一问题。软性预算约束既造成投资膨胀,又孕育工资膨胀,从而使得总需求过度或短缺成为传统社会主义经济中的正常状态。这一点似乎已广为人们接受。

但是仅仅认识总需求过度这一状态,是否就解决了从总量角度观察宏观经济的所有问题?笔者曾经说明过,对应于国家的不同发展战略,宏观经济上可能出现持续的然而温和的总需求过大或总需求的大起大落这两种情形。但是,笔者和大多数研究人员一样,没有明确把总需求过大作为正常状态与总需求波动作为短期具体态势两方面区分开来。首先明确提出这种区分的当是宋国青等人,其含义在于:一方面,总需求过大作为经济体制的产物,在该经济体制继续存在之时,便不可能消失;另一方面,在每一具体时刻上,总需求的大小是受经济政策的影响而变化的。如果说短缺是传统体制下的常态,那么,短缺强度则依存于短期经济政策。特别是当政府在面临经济过热情况采取过分猛烈的紧缩措施时,还可能产生某种特殊意义上的总需求不足。所以,仅仅从总需求过度这一传统经济体制的常态出发,我们没法得出合适的关于当前宏观政策的建议;它可能告诉我们的是关于体制选择的某些信息。但体制的改革是中长期的事情;在改革完成之前,政府对短期宏观政策不可能不加考虑。这就要求正确判断具体年份中的宏观经济态势。

判断短期宏观经济态势应该观察什么指标?这还是有待研究的问题。吴敬琏同志批评了试图用农轻重比例关系、市场商品销势、总产值与税利是否同步增长这些指标来判断经济增长是否“过热”的看法。宋国青等人则指出,当期价格指数不宜用于判断当期总需求,而货币量也不是一个可靠的先行指标。这样看来,某些传统的用于分析经济形势的指标和西方经济中意义较为清楚的指标,在我国目前的条件下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如何把不同的指标(货币的与实物的)结合起来,较好地判断形势,仍是一个有待探索的问题。

二、结构

在投资结构与产业结构都由竞争性市场过程加以调节的西方经济中,结构问题并未纳入宏观经济学研究范围,这里暗含的前提是:产业结构上的失调如若出现,必会由市场机制的作用迅速加以纠正。但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条件下,投资与产业结构多为政府调节,不存在调整结构失衡的自发机制,结构问题就不能忽视了。

我国目前的产业结构,除了加工与制造业相对于基础工业过度这个问题,还有同一行业内部不同品种之间,以及不同企业生产的同种产品之间短点与滞存同时存在的现象。由此造成的结构性资源浪费恐怕甚于单个企业管理不善造成的浪费。笔者曾经从企业规模与决策的时间视野、不同行业间进入壁垒高度的差别、非中央的投资资金的高度分散等方面,对上述结构失调的产生原因作过初步分析。邓英淘与罗小朋则侧重从资产存量调整不力对投资需求的扭曲这个角度说明了结构问题的形成机制。如果说,笔者的讨论着眼于产业组织,试图把产业结构同产业组织的特征联系起来,那么,邓英淘与罗小朋的分析则涉及产权问题。由此来看,结构问题的真正解决,有赖于产业组织与产权制度的合理化。

考虑到现有产业组织与产权制度下的结构失调(如短缺与滞存同时存在),传统的总量调节政策即使在处理短期形势时也显得非常不够了。比如说,当经济过热与总需求过度已经相当严重时,结构上仍然可能有严重过剩的产品与非常短缺的部门的并存,此时,如果采用不加区别的收缩政策(如紧缩信贷),那就可能使某些部门已经无法忍受紧缩的压力而另一些行业则还仍然存在过剩。显而易见,总需求的调节政策必须和结构调整的产业政策配合使用才能收到较好效果。

这样说并不意味着抹杀总量分析与总量调节政策的独立意义。如前所述,甚至判断短期宏观经济形势的指标还刚开始探讨,而这种探讨及其有关的政策含义显然并不依存结构分析与产业政策,如同单纯的总量政策无助于解决结构问题一样,单纯的产业政策也无助于解决总需求问题。而且,总量分析与结构分析的区别也不存在于短期与长期的区别;两者既有短期一面,又有长期一面,故不能因结构问题的提出而忽视总量分析的独立意义。

三、组织

在结构问题与总量并存时,单纯的总量政策具有局限性。但是,即使总量政策与结构政策配合使用时,也只有短期意义。结构政策的效果受产业的组织模式影响。在现行产业组织形态下,结构政策最多具有临时的治标作用。

我国现行产业组织属于何种类型?这实在很难定义。不妨具体分析一下。产业组织涉及企业之间的关系。在我国,同一产业中的不同企业,首先在法权上不平等,国营、集体、个体等企业具有各自特殊的“身份”、特殊的原料及销售渠道、特殊的税利率。其次,不同企业都有不同的行政主体作为靠山,不同行政主体则保护各自属下的企业,所谓部属企业、省属企业直至乡镇企业,就是代表着“企业金字塔”与行政系统的结构对应。体制改革以来的放权让利,使企业具有产、供、销等方面的一定自主权,但是企业的法权等级和企业对行政系统之间的依附关系仍然基本如旧。由此导致的情况是:

1.有企业的创立机制而无企业的淘汰机制,有生成而无消亡

每一行业中除了中央政府投资创办的若干大中型企业外,各级地方政府直至乡政权均可以在任何时点上创办规模不等的企业。典型的情况是:当对某种产品的需求明显看涨时,各级政府一齐动手举办企业,形成“一拥而上”的局面,企业数目快速增加以至过多。同时,企业之间效率上极其不同。当退潮到来时,相当多的企业处于淘汰的边际上。但是,这些企业所依附的政府机构常常出于效率以外的其他众多原因,而不让这些企业消失;处于较高效率的另外一些企业则难以扩大市场份额而无法成长。结果,企业数目过多与规模过小必然成为正常状态。

2.不同企业的联合常常限于松散形式,难以形成真正的实体企业集团即现代公司

效率不等的不同企业之间的联合是个非常复杂的社会过程。即使联合使参与联合的各方在联合起来的新组织中均得到发展机会,这种联合也未必会顺利发生;它的实现往往还要求某种强制的力量。在资本主义国家,这种力量就是竞争。然而,在我国现行条件下,联合的复杂性远远超出纯经济效率的范围。联合的当事人不只是企业,更重要的是企业所依附的政府机构。一个跨地区的企业集团涉及不同地区、不同级别的政府机构的关系。它们对联合的考虑不只出于经济效率,更重要的是政府利益(财政收入)、社会责任(就业)以及自身既有的权力。事实表明,不同政府机构的这些多重利益,使得他们所属的企业间的实质性联合几乎成为不可能。综合上述两点,不难理解我国现行产业组织的现状了。被行政条块分割着的规模偏小、数目偏多的企业构成一种涣散而又无规则的关系。如果说这种产业组织形式也是一种竞争的话,那它既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竞争性市场,也不是古典的自由竞争;它只是一种带有原始特征的不规则的低度竞争市场。

在这种不规则低度竞争市场中,国家的结构政策受到众多约束而难以生效。第一,企业自发的投资总量大而规模小,集中在短期见效的加工工业与制造业中。结果,单从国家投资来看是加强了对能源、交通等基础部门的重点投资,但从全社会投资来看,则可能仍然是基础部门的投资落后于加工与制造工业。第二,企业投资形成的资产在其实物寿命周期内,和企业所依附的行政主体的实力大小有关,因而很难发生转让的情形。同时,资产的存在,即使其已成为多余的,仍然决定着补偿与追加投资的运用。由此导致,当某些资产过剩而另一些产业中资产不足时,无法实行资产转移来解决问题,而只能在维持甚至加剧过剩产业的同时去追加不足产业的发展。第三,企业规模过小,投资资金运用低效。“微量化”问题无法解决,导致资产的平均技术素质过低,阻滞技术进步。第四,过多的单功能小企业在一个被行政分割的市场上进行竞争,使得原始的“海盗式”竞争方式盛行。竞争本应产生的技术创新、降低成本、提高服务、改善质量这些积极动机未能充分发挥,而现代规范竞争下所不会普遍发生的欺骗作假、行贿受贿、违章犯法以及价格过度波动这一类消极方面则大大发展。结果是产业结构的不合理与经济生活的混乱现象无法解决。

结构问题不可能单由结构政策来解决。这里需要的是一种产业组织形态的升级换代,即由目前这种不规则低度竞争市场向高级形态过渡。

问题在于,产业组织过渡的目标形态应是什么?换言之,我们志在建成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但作为这个商品经济的组织形态应是什么?我们说计划调节市场,市场调节企业,但这里把计划即中央政府与企业相联结的市场应是何种市场?是那种古典的自由竞争市场吗?按照过去的思路,改革通过扩大企业自主权和政企分开两方面进行。假设现有企业在从政府机构的保护中独立出来,拥有商品生产者的自主权之后,在统一市场上进行平等竞争,那样形成的市场就会比较接近于自由竞争市场。但这种形态的市场甚至在其发源地也已历史地淘汰了。目前存在的是以巨型公司为竞争主体的现代竞争性市场。人们形象地把早期的自由竞争市场说成是“天上一个政府,地下无数企业”。但在现代竞争市场中,在天上这个政府和地下的无数企业间又插入了大公司这种中层次。若干大公司之间是竞争的,而各公司内部则是一个有计划的运作系统。作为公司下属的工厂与销售部门失去了原来的独立自主权,而成为按公司指令和领导从事活动的基层劳动组织,亦即无数工厂组合成有限个公司,有限个公司组成竞争的市场,政府可调节的(如果政府愿意调节的话)乃是这种大公司之间相互竞争所构成的市场。相比之下,我国目前处在基层劳动组织(工厂、商店等)与中央政府之间的中介乃是各级政府部门。按原来的改革思路来看,我们似乎是要取消这个中介,其结局只能是“天上一个政府,地下无数企业”这种古典情景的再现。这种情景能够成为改革的目标吗?显然不能。对于现代经济而言,问题不在于消灭基层劳动组织(工厂、商店)和中央政府之间的中介组织,而在于把这些中介组织由先前的政府机构转化为经济组织。而这只能是企业集团或现代公司。目前的横向联合与企业集团,应该从产业组织升级换代的角度来考虑。我们应力争由目前的不规则低度竞争市场直接向现代竞争市场过渡,而不必首先经由一种自由竞争状态的自发演进再达到现代竞争市场的状态。

实现这种过渡,需要明智的政策指导。但其必要条件则是产权制度的改革。

四、产权

产业组织的转变需要产权制度的改革。不仅如此,总量政策的有效运用也依赖于产权制度。目前总量政策难以产生预期效果的原因是企业行为的短期化。治理之道因而在于激发企业长远发展的动机,形成企业追求长远发展的条件。这一方面要求把企业获得发展的机会同企业家的经营能力大小直接联系起来,从而要求企业获得扩大再生产基金或投资资金的机会大小由一个竞争的资金市场来决定;另一方面,又要求有效率的企业能够通过合并与整合相对低效的企业,扩大市场份额,达到自己的加速发展。而这两条,即一个竞争性的资金市场与企业间的淘汰与联合机制,都有赖于现有产权制度的改革才能建立起来。因为在目前的各级政府主体直接占有资产,而且资产收益权和实际资产运用权没有分离的情况下,资产决策并不受经济效率的考虑左右,故而真正的资金市场与淘汰机制均不能形成。同样道理,在现有产权制度下,企业的松散联合无法转变成实体性公司,因为牵涉到不同地区、不同行政机构之间的实力地盘、财政收入、人事任命等非经济因素。所以总量政策与结构政策都要求企业行为长远化和产业组织升级换代,而企业行为长远化和产业组织升级换代又要求产权制度的改革。

这里要求的产权制度改革,必须能够造成真正竞争性资金市场的出现,必须能够允许企业淘汰机制与企业联合的强制力量的出现。关键的一环在于把资产的名义所有权和资产运用的实际决策权(包括实际资产的购买、使用及转让)彻底分离开来。资产的各级所有者成为持有资产法权和凭借此法权获得收益的人;他可以购进和转让这种法权,但是他无法决定和干涉企业对实际资产的占有。企业虽然不是资产的法定所有者,但从再生产的角度看,他具有实际上所有者原来所具有的一切权力。在这种情况下,各级政府部门对企业资产的所有权转化为法权及收益权,企业获得了实际运用所有资产的一切权力。以此为前提,激发长远发展动机和产业组织升级换代所必需的竞争性资金市场与企业淘汰机制就可以最终形成了。

实现这种资产名义所有权与资产运用的实际决策权彻底分离的具体形式就是股份制。中心的一环就是把各级政府部门对企业的所有权转化成股权。除了凭股权获得收益以及对股权的追加购买及转让外,股权持有者无法对企业的实际资产运用提出要求。结果是:政府所有的企业转变成股份企业;政府的资产转变为股权。

这时的企业状态会如何呢?第一,企业的先天等级差别将会消失。不同企业不会因为股权所有者的身份等级而决定自身的身份。第二,企业将摆脱地域、部门的分割,成为真正“社会性”的企业,面向全社会从事经营。第三,企业失去了各自依附的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保护,将会成为真正在市场上凭效率进行竞争的企业。第四,企业的发展前景将首先取决于企业自身的经营能力尤其是筹资能力。经营良好的企业容易在资金市场上发行股票、获得贷款,从而较易获得企业的发展;而效率较低的企业则难免停滞不前,从而易于被高效率企业整合进自己的集团。所有这些,意味着企业长远发展的动力将会得到强化。

另一方面,政府对于实际资产的关系也改变了。作为股权持有者,政府将负责经营股权,凭股权获得收入。这就引起两个问题:第一,政府财政收支结构应作相应调整,作为政府获得的收入与作为股权持有者获得的收入应该分流,分别以税收和股息的形式出现。税收收入是和政府作为政府而履行的职能相对应的,诸如行政、国防、外交、科教文卫等等职能,即所谓公共财政。而股息收入是和扩大再生产的职能相对应的,比如对股权的再购买或对企业的投资。第二,政府成为股权持有者后,应取何种组织形式来持有股权和经营股权,将成为一个关键问题。如果由政府以行政机构的身份来经营股权,那么,现行体制下条块分割的问题不可能真正解决。合适的形式只能是政府股权的社会化,由一批面向全社会的股权经营专业公司从事股权经营活动。这就是说,现行企业的资产作为股权之后,这种股权交由政府组织起来的资产经营公司管理。政府在资产经营公司存在并展开活动后,便退出资产经营活动。这些资产经营公司将会同工商业公司一样,作为独立活动的自主经营主体,追求自身的发展。这样,资产经营效率将成为资产经营公司的主要动力之一。同时,它们也将成为超出原所有者地区限制的、面向全社会的经营系统。

政府对资产的所有权转化为股权、股权又成为独立的社会化的资产经营系统之后,工商业企业一方面有了追求长远发展的动机与可能,另一方面也受到资产经营系统的产权约束。这样,企业行为短期化的问题将根本改变。产业组织的升级换代也有了基本前提。当然,如何由政府发挥作用来促进产业组织转型的尽快实现,还是值得研究。可以考虑,在政府把产权转为股权、组建社会性资产经营公司之时,同时也帮助与指导主要产业中组建数目不等的公司,作为对合理的产业组织的第一次逼近;然后,再把所有公司与中小型企业一道放入竞争性环境,由市场最终确定产业组织的形态,而政府则把精力转移到反垄断方面来。

当企业与产业组织健全之后,宏观总量政策与结构政策的实施就有了良好基础。但是,总量政策与结构政策的明智与否,仍是独立的研究课题。

原载198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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