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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行为与志愿组织理论

时间:2022-06-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1.3 自愿行为与志愿组织理论自愿性是非营利组织的属性之一,绝大多数非营利组织都宣称自己是一个由民间人士自愿组成的团体。自愿行为理论认为人们的自愿行为不是一个单方面的转移过程,而是一个双向的交换过程。自愿行为也需要一定的规范才能增加社会福利。Wayne Gordont和Nicholas Babchuk对志愿组织的分类方法,对我国的非营利组织研究具有很大的启发意义。

2.1.3 自愿行为与志愿组织理论

自愿性是非营利组织的属性之一,绝大多数非营利组织都宣称自己是一个由民间人士自愿组成的团体。自愿行为理论认为人们的自愿行为不是一个单方面的转移过程,而是一个双向的交换过程。但是在这个双向的交换过程中,给予者表现出的并不仅仅是自私自利的一面,而且还表现出利他主义的一面。Lionel Prouteau认为自愿者的贡献可以从三个方面得到回报:(1)作为一种生产资源(间接效用);(2)是一种个人的满足(直接效用);(3)是一种人力资本社会资本的投资。(2)

利他主义(Altruism)是自愿行为的主要原因之一,但是利他主义的存在性一直受到有些学者的怀疑。利他主义是不是一个具有现实基础的概念?在《利他主义:理论和研究综述》一文中,Jane Piliavin和Hong Charng认为利他主义确实存在,而且在我们的社会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利他主义的存在可以从发展心理学中找到非常充分的证据。人类的利他主义并不是来自先天的遗传,而是来自后天的学习。人刚出生时并没有表现出利他主义。小于一周岁的儿童一般无法分清什么是“自己的”,什么是“别人的”。两岁到三岁之间的儿童开始对别人的需要和情感产生反应。当儿童能够对不在现场的人们的遭遇产生怜悯之情的时候,心理学家认为儿童的利他主义已经建立起来。(3)

任何社会制度的确立都会碰到两难问题。如果人人都纯粹从个人的利益出发,我们的社会就会陷入停滞不前的泥潭。广泛存在的利他主义是人类社会进化的产物,它使得我们的社会制度能够顺利运行。

自愿行为也需要一定的规范才能增加社会福利。Avinash Dixit和Mancur Olson近来撰文认为自愿参与行为可能破坏了科斯定律。在一个简单的公共物品模型中,尤其是在公共物品的供给过程中,Avinash Dixit和Mancur Olson发现,自愿参与行为可能产生最有效的结果,也可能产生最无效的结果。(4)因此,许多非营利组织和特殊利益集团都竭力避免搭便车行为。

把志愿组织同其他社会组织区分开是研究志愿组织的第一步,把各种不同的志愿组织区分开则是研究志愿组织的第二步。早在1959年,Wayne Gordon和Nicholas Babchuk就发表了一篇关于志愿组织的分类方法的论文。在这篇论文中,他们提出了一个标准来划分志愿组织。第一个标准是会员资格的开放程度(Degree of Accessibility),即志愿组织对成员资格的限制程度;第二个标准是地位授予能力(Status Conferring Capacity),有的志愿组织可能赋予其成员较高的社会地位,例如全国社会学学会;第三个标准是志愿组织给会员提供的功能(Function),这种功能可以分为三种:工具性功能、表达性功能和混合型功能(5)

根据以上三条标准,这篇论文把志愿组织分成八种类型,并给出了一些有代表性的例子。

表2-1 志愿组织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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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C.Wayne Gordon,Nicholas Babchuk,“A Typology of Voluntary Societies”,Anerican Sociology Review,Volume 24,Issue 1,1959.

这是迄今为止所发现的关于志愿组织的最早的专题文献。Wayne Gordont和Nicholas Babchuk对志愿组织的分类方法,对我国的非营利组织研究具有很大的启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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