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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启示及政策建议

时间:2022-06-1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章 跨国公司实施绿色管理的策略分析:非合作博弈[内容提要]在全球绿色管理盛行的当代,在不同国家环境标准要求下,跨国公司作为理性经济主体,处于与东道国政府、与同行之间的合作及冲突、合作及竞争的博弈方。在跨国公司发展对外直接投资的过程中,必然要涉及多个相关的利益主体,其中有同行跨国公司,还有东道国的政府。

第四章 跨国公司实施绿色管理的策略分析:非合作博弈

[内容提要]在全球绿色管理盛行的当代,在不同国家环境标准要求下,跨国公司作为理性经济主体,处于与东道国政府、与同行之间的合作及冲突、合作及竞争的博弈方。本章尝试用博弈论的有关理论对跨国公司经营过程中各方的利益关系进行分析,着重分析在完全信息静态博弈下,跨国公司之间囚徒困境、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累次严优博弈模型。由于发展中国家之间受制于经济发展的要求,其环境管制标准一般低于发达国家的管制标准或国际统一的ISO 14000标准,而对跨国公司的管制具有松紧、紧松的政策倾向,因此着重分析在完全信息动态博弈下跨国公司与发展中国家政府之间的讨价还价模型。分析结论是“合作式竞争”将是有关各方最优的策略选择。

一、引 言

跨国公司“无国界经营”给东道国环境、资源、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并由此引发政府及其代理人对跨国公司的控制(另外还有联合国出台国际环境法、绿色和平组织舆论抵制等),他们之间的行为是个互动的过程。政府通过环境政策、环境管理等一系列经济、法律、行政手段诱导和制约跨国公司行为,而跨国公司在与政府谈判中实施相应的绿色管理以打破其环境壁垒,其中发展中国家政府出于优先发展经济的考虑,其环境管理政策较为宽松,在跨国公司向其“输送污染”造成严重的环境问题后又提高环境壁垒,迫使跨国公司深化企业的绿色管理。另外,根据上一章的分析结论,跨国公司经营环境迫使其正视绿色问题,而从跨国公司自身角度,也必须实施绿色管理,以有效突破绿色壁垒及绿色浪潮对传统管理的挑战。也就是说,实施绿色管理是跨国公司顺应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为在新的国际竞争环境下求得生存和发展做出的现实战略选择。在跨国公司发展对外直接投资的过程中,必然要涉及多个相关的利益主体,其中有同行跨国公司,还有东道国的政府。能否协调好与同行以及东道国政府之间的关系,能否在存在绿色冲突的利益结构中寻找到共同合作的基点,将直接影响跨国公司海外企业的经营绩效和既定战略目标的实现。

那么在发展中国家经营的跨国公司是否实施绿色管理以及实施的程度如何?在当今世界制造业大量向中国转移而中国面临产业结构升级的情况下,我国各级政府如何制定适用的环境管理标准?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如何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激励和制裁机制?这些构成本书拟解决的课题。学术界涉及本课题内容的成果有: Rubinstein(1982)的讨价还价博弈模型[1];薛求知(1997)的跨国公司绿色管理研究[2];唐勇(1999)的从跨国公司行为的政治维度研究谈判模型[3];姚杰、李好好等人(2002)的从投资角度分析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博弈双方的合作与竞争[4]。但却鲜有基于绿色管理的博弈双方讨价还价模型研究。笔者前期研究的成果表明,来华投资的跨国公司中少数是主动实施绿色管理战略的,即在发展中国家的跨国公司绿色管理大部分是被动的策略性行为[5]。本书假定,跨国公司与政府为理性经济行为主体,从经济博弈角度分析跨国公司绿色管理的实施程度与政府对其管制力度;这里的行为主体是博弈中的主体,而博弈是关于包含相互依存情况中的理性行为,理性行为是指局中人在合法性基础上,试图去实施自己认为可能最好的行为,相互依存即指博弈中一个理性的决策必定建立在预测其他人的反映之上。本书的跨国绿色管理博弈是指在不同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进行跨国投资经营活动中,跨国公司基于自身绿色问题和属地环境管理的要求,在是否实施绿色管理或绿色化管理的程度方面选择实施不同的决策行为,并由此产生不同结果的过程。本书要解决的两个核心问题:一是建立在不同国家环境标准要求下跨国公司是否实施绿色管理的模型;二是求证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讨价还价盈利函数均衡解,并为政府的管理政策提供合理化建议

二、跨国公司在发达国家中的囚徒困境

东道国环境管理标准参差不齐,一般而言,发达国家的适用标准存在共性,至少要达到ISO 14000环境标准,在比较注重环保的地区甚至要高于此标准,毕竟此项标准主要是由发达国家政府倡导并实施的。因此,在发达国家中的跨国公司之间是处于绿色管理实施与否的囚徒困境之中。

(一)基本假定

1.关于条件及局中人的假定

假定在发达国家中,东道国政府应用统一的ISO 14000环境管理标准;假定只有两个局中人——跨国公司1和跨国公司2,其中,跨国公司既可以是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也可以是发展中国家的跨国公司。局中人在同一行业、同一市场下生产经营同一种产品,并且产品产量、单价也是相同的,唯一的区别是产品的特质不同,一种是在实施绿色管理前提下的绿色产品,而另一种则是在不实施绿色管理情况下的非绿色产品。假定双方都具有对方的完全信息。

2.跨国公司的纯策略空间

假定在同行业的同一市场,跨国公司的纯策略空间中只有两种纯策略,即实施绿色管理和不实施绿色管理。在这里,我们把实施绿色管理定义为,跨国公司充分考虑了东道国的环境利益和社会利益后采取的管理方式;从实施绿色管理的深度分析,达到ISO 14000环境管理标准。把不实施绿色管理定义为,跨国公司忽视东道国的环境利益和社会利益,仅从自身利益角度出发所采取的管理方式。

具体来说,实施绿色管理可能包括以下做法:

(1)积极了解东道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并将其与跨国公司自身的发展战略结合起来考虑。

(2)选择投资领域时多考虑东道国鼓励的、受东道国欢迎的事业。

(3)实施当地化战略。包括投资决策当地化、人员当地化、产品开发当地化、物料当地化、营销当地化、利润当地化、企业文化当地化等,从而改善与东道国的关系。

(4)严格遵守东道国环境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5)根据东道国的实际情况,多向东道国转让实用、适用的技术。

不实施绿色管理的做法则与实施绿色管理的做法相反,如只考虑跨国公司自身的发展战略,不管东道国的宏观经济发展战略;为了增加收益和利润,不惜违反东道国的环境管理标准及环保法律进行非法经营。

3.关于盈利函数的假定

假定跨国公司之间的策略空间对双方来说都存在“正负盈利”,因为正是“盈利”的大小不同,才存在两者的博弈关系。

单纯从跨国公司的角度来看,通过实施绿色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可能获得以下好处(其中部分适用于发展中国家的跨国公司,部分适用于发达国家跨国公司,还有的同时适用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

(1)扩大市场。随着世界经济国际化、集团化、区域化趋势的增强,绿色管理日益盛行。通过实施绿色管理,跨国公司就可以通过就地设厂的方式绕过各种绿色壁垒的限制,巩固和发展原有市场并不断开拓新的市场机会。

(2)绿色技术开发。在东道国与技术先进的绿色化企业合资开办企业,可使跨国公司获得更多的新型绿色技术。

(3)获取资源。对于依赖天然资源从事生产活动的跨国公司,为了保证天然资源供应质量稳定、成本低廉、供应及时充足,有效的途径之一就是在资源所在国(东道国)直接设厂生产,以获取内部化的好处。

(4)规避因绿色问题的贸易摩擦带来的负面影响。通过跨国公司在主要贸易对象国投资设厂或在第三国设厂外销,达到东道国政府的环境标准,可以避免贸易对象国的进口限制。

(5)降低税负并获得环境补贴。实施绿色管理可以充分利用东道国急需外资而给予多种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利条件,以降低跨国公司的总体税负水平,增大投资所得。

(6)分散风险。通过在多个国家投资设厂,可以分散跨国公司的经营风险。

(7)强化公司形象。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直接投资设厂,可以提高跨国公司的知名度,扩大跨国公司在海外的影响,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

(8)收集信息。在一些“前沿性国家”开设公司可获得有关的世界市场动态,国际技术进展等方面的信息资料,既可以直接接触东道国的绿色消费者及投资者,又可以为母公司及时提供大量信息,帮助母公司制定出准确的绿色营销战略决策。

(二)囚徒困境模型

图4-1 跨国公司在发达国家的囚徒困境博弈模型

(三)跨国公司囚徒困境博弈中的策略组合分析

我们通过反映各博弈方选择倾向的箭头寻找稳定性的策略组合求解博弈的方法称为“箭头法”[6]。如图4-1所示,箭头法的思路是对博弈中的每个策略组合,判断各博弈方能否通过单独改变自己的策略而改善自己的得益,如能,则从所考察的策略组合的得益引一箭头到改变策略后的策略组合对应的得益。这样对每个可能的策略组合都考察过以后,根据箭头反映的情况来判断博弈的结果。

在跨国公司的困境博弈中有四个策略组合,我们可从任一策略组合开始考察。先看策略组合(不实施,不实施),在该策略组合时,跨国公司1和跨国公司2都会发觉,如果自己单独改变策略就能增加自己的得益(从-1到0),因此跨国公司1会改变自己的策略,使策略组合从原来的(不实施,不实施)变为(实施,不实施),我们用一个从前一个策略组合的得益数组指向后一策略组合的得益数组的箭头表示这种倾向,即图4-1中从(-1,-1)指向(0,-8)的箭头。同样,跨国公司2也想单独改变自己的策略以改善自己的得益,使策略组合从(不实施,不实施)变为(不实施,实施),我们同样也用一个从前者得益指向后者得益的箭头表示这种倾向,即图4-1中上面一个水平箭头,这说明策略组合(不实施,不实施)绝不可能是稳定的。在策略组合(实施,不实施)的情况下,跨国公司1当然很满意自己的得益,不会有任何改变自己策略的想法,但跨国公司2却会发觉改变策略可大大改善自己的得益(从-8到-5),因此他必然要改变策略,使策略组合从(实施,不实施)变为(实施,实施),我们用从前者得益指向后者得益的水平箭头表示这种倾向。在(不实施,实施)策略组合则是跨国公司1要改变策略,对应用从该策略组合得益指向(实施,实施)得益的垂直箭头表示。最后,在(实施,实施)策略组合,哪个博弈方单独改变策略都是不合算的(得益会从-5降为-8),因此不会有任何指离它的得益的箭头而只有指向该处的箭头,它就是该博弈中唯一稳定的策略组合,正是该博弈的解。在跨国公司的困境中,我们很容易发现,无论对跨国公司1还是对跨国公司2,不实施都是相对于实施而言的,我们将不实施从他们的策略空间中去掉,剩下的唯一的策略组合为(实施,实施),它就是博弈的解,也是用箭头法找出来的纳什均衡。

三、合作与冲突: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静态博弈

东道国政府的行为与跨国公司的行为相互影响,我们首先建立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之间关于绿色管理式投资的博弈模型,再建立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之间关于监察的博弈模型,对二者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进行分析。

(一)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有关绿色管理式投资的博弈

设立有关基本的假定:

1.关于局中人的假定

假定只有两个局中人——跨国公司和东道国政府。其中:跨国公司既可以是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也可以是发展中国家的跨国公司;东道国可以是发达国家,也可以是发展中国家。假定双方都具有对对方的完全信息。

2.关于纯策略空间的假定

假定东道国政府只能在两种策略中做出选择,也即东道国政府的纯策略空间中只包含两种纯策略:一种是投资刺激;另一种是投资限制。我们在这里把投资刺激定义为东道国政府鼓励跨国公司对本国直接投资的所有政策措施的集合。而投资限制定义为东道国政府限制国际直接投资的各种政策措施的集合。具体来说,投资刺激可包括以下几方面的政策措施:

(1)影响收益的刺激措施,包括:降低关税、销售税和国内货物税,提供出口补贴,减免出口税,取消配额,放宽最低出口量,取消或放松价格管制,取消主产能力控制,放松对转移定价的管理等。

(2)影响投入的刺激措施,包括:降低关税、销售税和出口税,提供出口补贴,放松价格管制,对公共部门供给者进行补贴,降低国产化要求,放松对转移定价的管理,对研究和开发给予现金与实物补贴等。

(3)影响资本增值的刺激措施,包括:投资信贷补贴,厂房补贴,交通补贴,贷款保证,国外贷款风险担保,供应优先,降低股息税,保证不实行征用、没收和差别待遇,放宽债务/股本比率管理,放松对利润汇出的控制,加速折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亏损弥补协定等。

(4)劳动管理方面的刺激措施,包括:提供工资补贴、培训补贴,取消最低工资的要求,修改劳资关系法,降低地方就业要求等。

(5)土地管理方面的刺激措施,包括:建立自由贸易区,提供投资前一般性帮助等。

投资限制则可能包括以下几方面的政策措施:

(6)对跨国公司进入的限制。通过规定严格而烦琐的审批程序,限制跨国公司进入,或干脆明文禁止跨国公司进入本国的某些产业。

(7)对跨国公司所有权的限制。例如规定跨国公司只能拥有少数股份,不准独资经营,或者规定跨国公司只能在一定的年限中部分或全部地拥有其企业,在此之后,股权将部分或全部地转移到东道国手中。

(8)对资本利润汇出的限制。即对跨国公司投资资本、利润、股息、技术转让费等的汇出规定一定的百分比限额。

(9)对跨国公司行为的限制。如要求一定份额的产品出口海外,一定份额的投入品需由东道国地方企业来提供,要求创造就业机会,要求在东道国建立研发设施等。

(10)对跨国公司进入当地资本市场的限制。如一些国家规定,跨国公司在本国内的融资额度或干脆禁止跨国公司从本地融资。

3.关于盈利函数的假定

单纯从东道国的角度来看,可以从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中获得以下好处(其中:有的适用于作为发达国家的东道国,有的适用于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东道国,有的则既适用于发达国家,又适用于发展中国家的东道国):

(1)增加商品供给。对于某些东道国供不应求的商品,通过允许跨国公司设厂生产,可以增加市场上这些商品的供给量,更好地满足东道国的消费需求。

(2)增加税收收入。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投资经营为东道国的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有利于增加东道国的国内生产总值(GDP),扩大东道国的税收收入,促进东道国的经济发展。

(3)跨国公司为东道国带来了资金和技术。东道国可能拥有一种或几种丰富的资源或要素如土地和劳动力,但可能缺少其他的配套资源或要素如资金和技术,因而经济发展的潜力难以充分地发掘利用。允许跨国公司设厂可以扩大东道国自然资源的利用,充分吸收劳动力就业,有利于维护东道国政治和经济的稳定。

(4)优化产业结构。东道国政府可以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利用跨国公司合理地调整本国产业结构。通过允许跨国公司在本国投资设厂,既可以鼓励和带动某些新兴行业的发展,对其发展起促进作用,又可以在某些行业中引入更多的竞争,从而起到对其加以抑制的作用。

(5)提高本国企业的竞争力。通过将竞争直接引入国内市场,有利于促进东道国本国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率,不断增强自身的竞争力。

(6)信息中介。通过允许跨国公司在本国直接投资,东道国企业可以通过这些“窗口”了解到许多有用的信息,有利于降低东道国企业的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

4.盈利矩阵

当然,由于东道国的策略和跨国公司的策略会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因此,在不同的策略组合(博弈结局)下,双方各自的盈利情况又有所差别,不妨假定有如下盈利矩阵:

图4-2 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的投资博弈模型

假如跨国公司与东道国之间是一种“一次性”的博弈关系,那么我们可以假定e>a>g>c且d>b>h>f,通过累次严优的方法不难求出博弈的唯一的纯策略纳什均衡解为(非绿色管理式投资,投资限制)。

但是,如果跨国公司与东道国之间进行的是一种重复博弈的话,那么更合乎逻辑的假定应该是a>e>g>c且b>d>h>f,此时,易知博弈有两个纯策略纳什均衡解,分别为(非绿色管理式投资,投资限制)和(绿色管理式投资,投资鼓励)。由于a>g,b>h,可知(绿色管理式投资,投资鼓励)是博弈的帕累托均衡解。

抽象掉政治方面的因素,仅从经济的角度而言,一般来说,东道国引进外资是出于一种经济发展的长远考虑。因为如前所述,东道国从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中可能获得税收增加、GDP增长、产业结构调整等诸种好处,而这些利益都不可能在短期内实现,这就决定了东道国政府与跨国公司“重复博弈”的倾向。从跨国公司的角度来看,跨国公司之所以要对外直接投资,往往也是出于某种战略上的考虑,如开辟新的市场、拓宽经营领域、建立新的研发基地等,这些战略目标的实现同样不可能在短期内达到,要实现这些战略目标必须要有一个相对稳定的经营环境,这就决定了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重复博弈”的倾向。既然双方都有意将博弈重复地进行下去,那么为了实现各自利益的最大化,获取“双赢”,可以预测,理性的双方将按照(绿色管理式投资,投资鼓励)的帕累托均衡方式博弈下去,“绿色管理的态度”对于双方来说都是最优的策略选择。

(二)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有关监察的博弈

1.绿色管理监察博弈模型

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经营,有两个进行绿色管理方式的策略可供选择:实施(Practice)与偷懒(Slug)。倘若实施将使跨国公司花费绿色管理成本c(Cost of Green Management),并理所当然地获得东道国政府付给其环保补贴s(Subsidy)以及绿色营销的超额收益e(Excess Return)[1]。(s+ e)>c是一个合理的假设,否则跨国公司没有任何激情去实施。东道国政府在监督方面也有两个可供选择的纯策略:检查(I)与不检查(N)。如果东道国政府检查需要费用h,以这点代价换得跨国公司是否在偷懒的信息。一旦发现跨国公司偷懒,则扣除补贴作为惩罚,同时跨国公司也失去绿色营销的超额收益,若跨国公司实施而不偷懒,则将为东道国政府增加价值v的财产[2][显然v>(s+ e)]。如果这些信息为共同知识,两个局中人进行完全信息静态博弈。为限制过多的各种应当考虑到的情况发生,不妨假定c>h>0,其盈利矩阵如图4-3所示。根据模型的假设,给盈利矩阵画上短线,如图4-3所示。现从定义出发,试图求得监察博弈[7]混合策略纳什均衡。

图4-3 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的监察博弈模型

2.政策含义分析及推论

设跨国公司偷懒的概率为x,实施的概率为(1-x);跨国公司的混合策略σ1=(x,1-x)。

设东道国政府检查的概率为y,不检查的概率为(1-y);东道国政府的混合策略σ2=(y,1-y)。

计算跨国公司的期望盈利函数为

按照纳什均衡定义,在给定东道国政府的混合策略σ2= (y,1-y)条件下,寻求x值以使Uc1,σ2)达到极大,故放在(4-1)式中关于x求导数并令导数为零,得:

(4-2)式左端其实就是跨国公司偷懒时的期望盈利,右端恰为跨国公司实施绿色管理的期望盈利。(4-2)式告诉我们,在纳什均衡中东道国政府所取的策略σ2(也就是取y)必须使得跨国公司在实施或偷懒之间的选择由于平均盈利相等而表现出无所谓态度,故在猜谜博弈中,求混合策略解的过程也让每个局中人在选取自己的混合策略时使得对方在几个策略之间的选择由于平均盈利一样而采取无所谓态度。可见,在正则型博弈中,求混合策略解与求混合策略纳什均衡实质上是一回事。

类似的,计算东道国政府的期望盈利函数为:

按照纳什均衡定义,在给定跨国公司的混合策略σ1=(x,1-x)条件下,寻求y值以使UG1,σ2)达到极大,故放在(4-3)式中关于y求异数并令导数为零,得:

(4-4)式左端其实就是东道国政府在跨国公司偷懒却不检查情况下的环保补贴及跨国公司超额收益,右端恰为东道国政府在跨国公司实施绿色管理情况下的检查费用。(4-4)式可以得到它使得跨国公司在选择偷懒还是实施方面的策略可能是:自检查费用一定的情况下取决于政府所给予的环保补贴及跨国公司绿色营销的超额收益之和;而对东道国政府而言,在选择检查还是不检查方面持无所谓态度。

由此,我们得到监察博弈的混合策略解,或者说得到混合策略纳什均衡如果监察博弈的研究仅到此为止,那么博弈论在经济问题中的应用就显得有点缺乏活力。现在再进一步,将根据计算得到在达到纳什均衡时东道国政府的期望盈利为:

它与东道国政府检查费用h、东道国政府支付给跨国公司的环保补贴s以及绿色营销的超额收益e有关,一般的,v与h可视做固定,对(4-5)式(s+ e)求导可知,若取(当然只有在hv>c的情况才有意义)时东道国政府的平均盈利将达到极大,也就是说:跨国公司绿色营销的超额收益e与东道国政府的环保补贴s之和的平方根等于东道国政府检查费用h与跨国公司对东道国增加价值v的积。于是hv将成为东道国政府与跨国公司之间签署合同中支付给跨国公司的环保补贴s的参考值,在hv一定的情况下,环保补贴s与绿色营销的超额收益e呈此起彼伏的负相关关系,即在跨国公司绿色管理成本过高致使收益减少的情况下政府将加大环保补贴额度,反之则反。至于对v与h大小的设定,主要取决于东道国政府引进外资的政策目标以及可持续发展战略下环境管理标准水平的高低。

综上所述,跨国公司在与东道国政府的监察博弈中,其是否实施绿色管理取决于博弈双方的混合策略纳什均衡解,合作式竞争将是有关各方最优的策略选择。

四、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的动态博弈模型

(一)跨国公司管理冲突的策略选择

面对政府行为的约束条件,跨国公司可能有的战略反应有两种:一种是跨国公司约束自己行为的管理冲突方式,自觉实施绿色管理;另一种是跨国公司将其触角伸向政府决策过程的政治行为方式。它们之间的区别就在于,管理冲突并不涉及对外部市场的内部化问题。与国内企业不同,跨国公司在不确定的环境下经营,由于游戏规则与在国内时有所不同,和东道国的冲突时有发生。跨国公司可以考虑采用以下5种策略来对待环境冲突:

(1)竞争策略或目标优势。这时,公司的利益关系和相对实力较强,与东道国相互依存性较弱。

(2)规避策略或目标忽略。这时,公司利益关系和相对实力较弱,与东道国相互依存性较弱。

(3)合作策略或目标折中。这时,公司利益关系和相对实力较强,与东道国利益依存性较强。

(4)和解策略或目标让步。这时,公司利益关系和相对实力较弱,与东道国的利益依存性较强。

(5)折中策略或目标分享。这时,公司利益关系中等,与东道国实力相当,利益依存性不明确。

这一策略模型如图4-4所示。

图4-4 跨国公司绿色管理冲突的策略选择

(二)谈判模型:跨国公司与政府的讨价还价

谈判是跨国公司与政府间互动关系的一般形式,这时要么是政治市场的不完全程度较低,要么是双方具有共同的目标和利益,或者说处于串谋的情形。

1.谈判的动力机制

(1)讨价还价的资源。

政府与跨国公司之间的讨价还价主要涉及两项内容:即双方想得到的利益和双方力所能及的贡献(如资源、市场、技术等)。政府期望跨国公司能通过使用其专利技术和其他产权知识来帮助东道国改善其国民收入、增加就业,也希望跨国公司能以在当地生产产品替代进口或进入海外市场,从而改善国际收支状况。这些基本目标在跨国公司看来是谈判中政府的讨价还价筹码,对公司而言,这些筹码则包括:第一,专利技术。如果不由跨国公司提供,政府就要以更高的成本才能获得。第二,对海外供给和海外市场的充分了解。第三,灵活的融资能力、熟练的管理技术和较强的研究与开发能力。

跨国公司希望政府能为其产品或服务提供颇具吸引力的市场机会、良好的生产场所、便利的运输条件、廉价的劳动力供给以及稀有的生产要素,使公司的成本进一步降低。政府在国内市场等方面的讨价还价筹码可能很简单,因为它在统治范围内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在许多情况下,政府本身就是跨国公司的顾客,政府有动机和能力对有关原材料和中间产品供给商施加影响。这种情况在世界范围内的石油业都普遍存在。①政府的讨价还价力量还可以来自它对国界内的生产要素进行主权控制的能力。如果有众多的跨国公司对某国的原材料或其他要素感兴趣,那么该国政府就可以通过规定跨国公司进入和经营的方式来突出国家优势和加强自己的力量。②政府和跨国公司的讨价还价能力都会随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在进入之前,跨国公司的讨价还价能力是最强的,随着厂房的建造、设备的购买和资金的流入,东道国的讨价还价能力会有所增强,因为跨国公司的那些“沉没成本”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人质”的特点。另外,如果跨国公司使它的国际生产实现水平一体化或纵向一体化,那么任何东道国政府都不能迫使跨国公司完全听从自己的意志,因为这时跨国公司的选择余地很大。当然,如果跨国公司与东道国厂商实现了一体化(合资或合作),当地政府对跨国公司施加的压力也会减小。

总之,东道国基本的讨价还价资源都来自对以下两个跨国公司目标的控制:即东道国的市场和东道国的生产要素。如果东道国缺少具有吸引力的市场或资源供给缺乏,即国家优势不足,那么一般说来,该国政府就难以给跨国公司提供什么重要的投资刺激。同样,跨国公司至少有两个特征是东道国政府孜孜以求的:①跨国公司的产权知识资产可以帮助东道国增加国民收入和推动技术进步。②跨国公司在海外的生产网络、信息渠道和销售渠道,是东道国进入海外市场和获得海外供给从而使其国际收支状况得以改善的有效途径。

(2)谈判结果的重要性。

政府和跨国公司各自拥有的讨价还价资源还不能充分决定双方谈判的结果,双方对谈判结果重要性的判断将影响它们在讨价还价过程中的努力。比如,政府可能希望跨国公司的进入带来就业,如果没有特定的外国直接投资项目就有可能减少就业机会。而跨国公司则希望进入它认为有吸引力的市场,如果与东道国政府的谈判不成功,这一市场就可能被其他竞争者抢占。图4-5、图4-6从两个维度描述了这种讨价还价关系。

在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的资源/重要性相对关系的图4-5中可以看出:如果跨国公司的力量相对强大(如通用汽车公司和IBM公司等),东道国市场相对较小,那么跨国公司就可能具有强大的讨价还价力量,如图中M点所示。相反,如果东道国具有吸引力非常大的生产要素(如印度尼西亚或墨西哥的石油),而跨国公司间的竞争非常激烈时,东道国政府的讨价还价能力就会强于跨国公司的能力,使得谈判结果对东道国政府十分有利。比如,它可要求增加当地子公司的所有权份额、增强控制力、征收高额税赋或采用其他限制措施,如图中G点所示。

图4-5 资源/目标重要性

M点表示跨国公司在这种讨价还价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情况,这种情况中最极端的例子是计算机主板的生产和软件开发。这种产品主要由少数几家大跨国公司(如IBM、UNISYS、NEC 等)在母国生产,以出口方式销往海外。无论东道国花多大力气想吸引这些公司在本国生产,跨国公司都会将产品的研究与开发(R&D)及生产集中进行,以保守技术秘密和获得规模经济。由于技术的进步速度很快,该产品市场依然带有寡占特征,所以跨国公司仍能支配整个讨价还价关系,并通过出口将产品输出到大部分海外市场。

图4-6 资源/目标一致性

G点情况的例子来自于哥伦比亚。20世纪70年代,在哥伦比亚发现了大量的煤炭资源,该国政府就与埃克森(Exxon)公司签订了一项协议,共同生产和销售这些煤。当时,哥伦比亚政府有很多外国公司可以选择,而埃克森公司却由于世界煤炭资源的有限性,没有什么选择余地,因而讨价还价能力很低。同时70年代中期,埃克森公司在能源领域正积极致力于非石油能源的开发,这使它在哥伦比亚一待就是30年。其谈判结果自然是:在埃克森公司提供资金、管理技术、工程技术和海外销售的条件下,它可以获得所产煤炭的一半;但哥伦比亚政府保留对资源的最终控制权,还得到了大量的就业机会,获得了大部分出口收入并分得所产煤炭的另一半以供国内厂商出口或使用。

(3)目标一致性。

讨价还价关系的第三种衡量尺度是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间共同利益的程度,即目标的一致性。在讨价还价过程中,目标越一致,就越没有必要规定或强制跨国公司按政府的意愿行事,图4-5描述了双方的相对资源与双方目标管理的关系等规制曲线(Iso-regulation Curve)越靠近原点,跨国公司的相对力量越弱,G点的目标分歧就越大。

M点的情形可以以出口密集型的制造业(如纺织业和电子产品的出口加工)为例。在这种情况下,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在东道国就业、产品出口等方面有着共同利益。跨国公司由于可以在多个国家选择加工地点,具有相对强大的讨价还价力量,而东道国政府为达到目的,通常会给跨国公司以优惠,使它们愿意来本国建厂,并将产品出口到外国市场,这时东道国经常会放弃对本国所有权份额的要求。例如在墨西哥,跨国公司在靠近美国田纳西州至加利福尼亚州的边界上建立了资本计几十亿美元的出口装配企业,雇佣劳动力达45万人,尽管墨西哥法律规定,外国企业在当地投资,墨西哥必须至少拥有51%的股权,但那些跨国公司却可以拥有100%的股权。

当我们把这三种衡量尺度结合在一起,就可以得到一个政府与跨国公司间的谈判模型。图4-7即为这样一个三维模型。

这幅图包括了东道国政府与跨国公司之间讨价还价关系的三种主要衡量尺度。对跨国公司来说,T点最为有利,因为这时跨国公司的相对力量最强,而政府力量较弱,跨国公司可能的损失相对较小,双方的利益十分接近。这一状态的典型代表是出口加工业。与之截然相反的情况是G点,在这一点上,政府拥有相对强大的谈判资源,跨国公司可能有的损失非常大,同时双方的利益大相径庭,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最有可能发生冲突。

2.谈判涉及的问题

跨国公司从进入阶段到结束合作和退出,都需要就环保问题与政府不断地谈判,谈判的频率和深入程度取决于政府干预程度和跨国公司对政府干预的反应程度。谈判不只发生在跨国公司与政府之间,还可能会发生在政府之间或跨国公司之间。但是,谈判的动力却一直存在。

图4-7 跨国公司与政府的谈判模型
资料来源:唐勇(1999,3),经整理。

无论是跨国公司还是政府,在谈判之前都要对将要进行的谈判加以评估,这可能涉及以下若干方面:谈判主题、对方相对的谈判实力、谈判机制、制度安排、使一方坐到谈判桌前并达成协议的压力或关键、谈判结果(效率目标等)以及将谈判结果付诸实施所必需的动力和组织。

(1)谈判的主题是由政府的发展目标和跨国公司的战略目标共同决定的,两者有时一致,有时存在分歧,或者因双方利益的不同而不同。双方的政策和战略也会因一国经济、政治环境的变化,跨国公司活动的日益一体化以及跨国公司自身的发展、战略的变化等随之而变动。

(2)谈判机制和制度安排是由双方的特点决定的。例如在美国,谈判一般停留在州一级,中央政府并不参与。而在中国,参与谈判的政府可能会有三个级别:县、省和中央。谈判机制受跨国公司母国和东道国的法律及政策的双重限制,有时母国政府也会参与谈判,以便为本国跨国公司及其子公司谋取更大的好处。政府间机构作为政府协商、融通资金的场所也十分重要。目前,联合国贸发会议的跨国公司与投资公司已成为政府与跨国公司之间讨论问题的重要场所,世界银行的投资争端国际解决中心(ICSID)和国际金融公司(IFC)也参与解决了一些政府与跨国公司之间的问题。

(3)有很多因素都会引发政府与跨国公司之间的谈判,还有的因素则推动谈判圆满结束或中止。引发谈判的因素可能微不足道,从跨国公司的经验来看差异十分明显。跨国公司方面结束谈判的压力可能来自于董事会的不耐烦、击败潜在对手的愿望、尽快进入东道国市场并在当地生产的动机以及尽快从某一特定资产上获得回报的企图等。而东道国方面的压力可能来自于避免跨国公司进入其他竞争国的情况发生、追求高速的经济增长从而获得政治上的稳定等。压力的存在使本来不愿妥协的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一次谈判结束后也可能会提出重新的谈判,但这类变化大多来自于东道国政府,它也许会认为前次协议不公平。

(4)谈判的结果通常以效率与公平作为标准来衡量,当然也存在其他一些标准,如跨国公司对当地研究与开发活动的参与等。但效率与公平标准的重要性就在于,必须在双方讨价还价阶段和协议实施阶段都使双方达到满意。如果其中任何一方感到不公平,他们要么重新谈判,要么不管另一方是否同意就将协议改变后实施,以达到更大的公平。

(5)为了在世界范围内最公平、最有效率地利用跨国公司的力量,政府和跨国公司都需要优秀的组织者。没有高效率的组织者,完美的谈判是不可想象的。

3.谈判的评价标准

跨国公司与政府的分歧除了在谈判中涉及的问题之外,还包括对任何给定的解决方案的评价标准,即双方对谈判结果接受程度的衡量标准。从政府在谈判中的要求和政府的经济发展政策中不难发现,政府的谈判评价标准主要有:效率、公平、参与、创造性、稳定性、自制和环境保护。跨国公司也必须适应这些评价标准。如果双方在谈判协议的不同章节中满足这些标准,就可以做到皆大欢喜。

其决策基于市场信号的跨国公司强调效率的重要性,他们声称只有这样才能保持竞争力,使世界上的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政府也很关注效率问题,也会尽力谋求市场效率,但它的视野更广,它想使整个国内经济体系都富有效率,其效率标准与跨国公司是不同的。政府的目标不仅限于市场,它还要将许多资源用于国防、教育、环保等公共品的生产。

跨国公司对公平的看法通常是“公平和合理的竞争”以及“公平的投资回报”,而很少被解释为限制利润水平。对政府而言,公平的概念要宽泛得多,它不仅涉及利润的国内分配,也包括国家间分配(如所得税转移问题)。政府通常是通过改善贸易状况、增加就业、从外国直接投资中更合理地分配利益和外国直接投资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等方面来追求公平的。

跨国公司对效率的理解源于自由主义思想对“自由与开放的市场”的追求,但事实上,因为跨国公司具有寡头的特点,政府也在参与市场运作,这种“自由与开放的市场”并不存在。通常,效率的标准是指由市场来决定收入的分配和财富的归属,因此,政府关心的是国家间和国家与跨国公司之间的收益分配问题。政府与跨国公司之间的谈判最终形成的结果,既非经济学家推崇的“效率”,亦非社会学家和政治学家提倡的“公平”,而是在双方妥协的基础上,兼顾效率与公平的有效方式。

参与对跨国公司来说意味着“国民待遇”,即跨国公司可以像当地公民一样获得当地的经济机会。对东道国政府来说,参与意味着:①通过获得跨国公司在本地子公司的部分所有权参与跨国公司的活动;②参与对跨国公司的国际规制。

创造性即对新知识的创造和应用,是跨国公司目标的一部分。它一定是在跨国公司内部实现的,并由母公司来决定R&D活动的地点,确定R&D的规模。对政府来说,创造性则意味着发生在本国内的、既能提供机会又能增加国家财富和实力的活动。政府不会将R&D活动的地点、内容、应用等决策都留给跨国公司来做,因此,双方又会在这个问题上发生分歧。

跨国公司强调经济的稳定性是为了确保自己能做出长期投资决策,同时只有市场充分稳定时,跨国公司才有利可图。由于跨国公司同时参与了许多国家的经济活动,所以它也能承受一些国家经济的不稳定,而在其他经济稳定的国家赚取利润。另外,政府关心的是本国经济的稳定发展,但也受到世界经济中其他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政府希望免受跨国公司投资和贸易决策的变化的影响,跨国公司也想寻求一个稳定的环境。问题在于政府保持经济稳定的决策未必对跨国公司有利。

跨国公司“自治”(Autonomy)的概念是指能自由地做出管理决策,它希望能在最大程度上不受政府的干预,从而有效地对市场竞争做出反应。政府的“自治”意味着不受外国政府的干涉,也不希望外国通过跨国公司来侵犯本国的主权。政府希望依靠自己的回量保持主权和维护独立,并在自愿的基础上加入国际协定。双方对自治这个标准解释的不同之处在于:跨国公司是在促进世界经济更加相互依存的过程中寻求不受政府干预的自治,政府则不愿看到经济上相互依赖水平日益提高的现象,它想寻求免受外国政府压力和不必为世界经济的变化而做相应调整的自治。

在跨国公司与政府间进行的任何重要谈判中都会涉及所有这些标准。有时其中的若干条并不在协议中表现出来,而在谈判的特点或限制条件中显示出来。

4.讨价还价的博弈模型

通过构造Stackberg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研究跨国公司与发展中国家政府之间的实施绿色管理的讨价还价行为。先给出刻画实施环保协议的博弈模型一般框架,并就三周期情形导出了一个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该均衡确定了政府的最优环保标准时序量,也同时确定了跨国公司的绿色管理最优努力程度。最后,分析了模型的政策含义,讨论了政府和局中人类型变动对均衡解的影响。

(1)绿色管理的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

1)基本假定。

我们将采用Stackberg动态博弈模型来刻画政府与跨国公司之间就涉及绿色管理协议谈判过程,这是一个讨价还价博弈[8],政府将提出绿色管理(适于本国的环保标准)的时序数额建议,跨国公司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同时提出自己建议的绿色管理时序数额。考虑到选择Stackberg博弈模型,我们假定跨国公司先动,政府在给定跨国公司做出的最优战略选择下做出自己的最优战略选择。然后,跨国公司再根据政府的反应函数确定最优的均衡选择,最后达到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这里,我们首先对跨国公司的战略空间做出说明。就跨国公司来说,有权选择是否遵循政府的环保要求,若已选择了实施绿色管理,则给定政府提出的绿色管理时序量,跨国公司选择自身努力程度,这种努力程度包括实施后跨国公司自身的观念及制度确立程度和进行绿色组织再造流程的建立程度。先抛开实施绿色管理致使跨国公司短期“内部不经济”,而是跨国公司绿色营销扩大了盈利空间,即随着生产周期的延续,绿色管理的边际成本递减,而边际收益递增,绿色管理成本大大低于收益,跨国公司盈利或扭亏的能力与这种努力程度有正向变动的关系,我们不妨就用跨国公司的绿色营销超额收益(利润额)[9]来代表这种努力程度。首先,假定跨国公司在实施绿色管理后有逐年为正递增的利润流[7]。其次,政府的战略空间是各种可选择的绿色管理时序量建议,因为政府的使命是最大化地保护环境。再次,假定在发展中国家的实施深度即适用何种标准问题:Ⅰ级:污染排放达标;Ⅱ级:达到东道国排污标准;Ⅲ级:达到ISO 14000环境管理标准;Ⅳ级:实施绿色管理体系。

2)模型构架。

在基本假定基础上给出模型的基本构架。局中人1——跨国公司;局中人2——东道国政府;博弈的行动顺序见图4-8:

图4-8 博弈的行动顺序

假设跨国公司的努力程度用第一个生产经营周期(如三年)内的利润流表示,并由此假定,随后各个生产经营周期内的跨国公司努力程度不变(但因随后的各个生产经营周期内的投资不同,故随后各生产经营周期内的利润将不同于努力程度)。在图4-8中,若跨国公司选择不实施绿色管理,则跨国公司的支付较低,用“0”表示,此时政府也偏离了其目标任务,故支付也较低,用“0”表示;若跨国公司选择实施绿色管理,则政府可选择多种绿色管理时序量,如图4-8中的绿色管理时序量1、绿色管理时序量2等。若政府选择绿色管理时序量1,则跨国公司可选择多种努力程度,如π11、π21等;在图4-8中,由于表达过于复杂,某些支付向量未标出。

我们用跨国公司在第3年中获得的利润π1表示跨国公司努力程度,并假定绿色管理时序量为D1,D2,……假设剩余π1-D1用于跨国公司在第4年的投资,则跨国公司在第4年的利润增加额是π1-D1的函数,记跨国公司在第4年的利润为π2= π1+ f(π1-D1),类似有π32+ f(π2-D2),π43+ f (π3-D3),……这里不考虑技术进步,故f与时间变量无关,假设f(0)= 0,f'>0,f<0,limf'(x)=+∞[Inada条件,该条件保证图4-9(b)中的解是切点解]。实际上,跨国公司在实施绿色管理后的每一年中都要都要付出一个成本C-C(π1),总成本现值为TC=∑δ1t-1 C(π1)(若跨国公司内部人关注无限期收益),则TC= C(π1)/(1-δ1),假定导数C'(π1)>0,C″(π1)>0(边际成本递增),其中δ1为跨国公司内部人的贴现因子。我们这里假定跨国公司在谈判中追求的是跨国公司经济利益极大化,而绿色成本最小化。于是,局中人1的支付函数为:其中N为政府容忍跨国公司驻地年限,T为跨国公司关注的收益年限(理论上可假设T=∞,当1取较小的有限值时,该模型也可用于分析跨国公司行为短期化带来的后果)。

局中人1的战略空间为S1={(实施,不实施),π1,π1∈[0,∞]};

局中人2的战略空间为D,T=1,2,…,N};

局中人1若在“实施”后选择了努力程度πl,则局中人2的最优选择满足:

(4-7)式给出了局中人2对于局中人1选择了π1后的反应函数。

给定该反应函数,局中人1选择最优π1的极大化自己的支付

<0,均衡为{(不实施,*),(*)},其中*表示相应行动空间中的任意元素。解此模型一般需要使用复杂的非线性动态规划方法,当模型中的时间变量取连续形式时,求解模型需采用最优控制理论中的哈密顿原理或庞特里亚金极大值原理法。由于篇幅所限,下面只给出一种三周期模型,可直接求解。

(2)一个三周期Stackberg动态博弈模型。

为了定性看出模型的含义,我们不妨将上述模型作一个极端的简化,令N= 2T= 3,此时,t不再具有实际的年份含义,它只表示我们将生产周期划分为两段(如每一段为5年),而T= 3代表了讨价还价期外的所有年份(包括无限期的情形),显然这是一个抽象模型,但它却能给出很直接的政策含义。为了得出解析解,我们将C(π1)的形式具体化,模仿信息经济学中通常的处理,设C(πt)= 1/2b*π21,其中b>0为常数。此时,

下面求解{ D*t},t= 1,2,…

Max k(D12 D2)

s. t∶0≤D1≤π1

0≤D2≤π21+ f(π1-D1)

D1+D2≤D

局中人2的无差异曲线为D2= u2/kδ2-(1/δ2)* D1,因一般总有0≤δ2≤1,故最优解有下述5种可能,局中人2的无差异曲线为D2= u2/kδ2-(1/δ2)* D1,因一般总有0≤δ2≤1,故最优解有下述五种可能,见图4-9(三周期Stackberg动态博弈最优解图[10]),情形A、B、C、E、F的角点解,为了避免数学上的复杂性,我们只考虑D充分大的F角点解情形,即情形(b),此时不能完全达到政府环境管理标准。此时最优解是局中人2的无差异曲线与曲线D21+ f(π1-D1)的切点,故有

故均衡时局中人1会在第一个决策结上选择“实施”,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为:

图4-9 三周期Stackberg动态博弈最优解图
资料来源:蒲勇健、杨秀苔(2002)。

5.政策含义分析及推论

(1)据(4-10)式,政府的短期行为愈强,则δ2愈小,故A愈小,由(4-12)式知

就愈小,此时政府就愈急于在对跨国公司实施制裁;反之亦反。

(2)据(4-12)式:

故δ1愈大,就愈大,因而跨国公司愈是关注长远利益,其努力程度就愈高。

(3)据(4-12)式,b愈大,即跨国公司开始因绿色管理组织再造失效或跨国公司努力的成本愈高,则跨国公司的努力程度就愈低。

(4)据(4-12)式,跨国公司努力程度愈高,政府提出的绿色管理力度就愈大,这是博弈论中常见的“棘轮效应”的一种具体表现。

(5)据(4-12)式,跨国公司的努力程度与政府的类型(用δ2刻画)无关,这一结论只限于我们所考虑的情形(e),但政府的绿色管理时序量与自己的类型及跨国公司的类型(用δ1和f刻画)都有关。

一般情形,我们应同时解出情形(a)、(b)、(c)、(d)和(e)的最优解,再比较各种情形中的数值,取最大化的解为局中人1的最优选择,然后得到子博弈纳什均衡,这种过程除了在数学上出现更多的复杂性外,基本结论是相似的。在情形(a)、(b)、(c)、(d)中,政府可在第一个周期内达到环境管理的效果,这与我们观察到的情况不一致,事实上,绝大多数跨国公司的状况难以保证做到这一点,这也是我们在三周期模型中只考虑情形(e)的原因。

综上所述,跨国公司在与东道国政府的非合作性博弈中,其是否实施绿色管理以及实施的程度取决于博弈双方的讨价还价能力,合作式竞争将是有关各方最优的策略选择。

五、研究局限

本书的一个潜在局限就是,由于不同发展中国家有自己所特有的问题和历史背景,政府对可持续发展战略和跨国公司绿色管理行为所包含的要素在其他国家也许不成立[11][12];因政府对跨国公司的环境管理,有可能构成跨国公司的非市场环境,而导致跨国公司政治上的寻租行为、对政府决策过程的介入即跨国公司政治行为等现象,而本书未做深入研究。本书尝试着对跨国公司绿色管理行为进行系统的度量,但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果能进一步改进研究中采用的指标,将会更准确地反映出跨国公司绿色管理行为。另外,究竟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是否实施绿色管理、是主动性战略管理还是被动性策略管理还要看东道国政府的环境管理标准,因此,对本书的前提假定即大部分跨国公司实施绿色管理是被动性策略管理的怀疑还将继续影响市场研究工作者开展研究。

六、相关启示及政策建议[13]

(一)对中国企业的启示——提高我国跨国公司的绿色竞争力

绿色管理本质上是一种基于生态的循环经济理论的应用形态之一。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提倡循环经济的当代中国加强环境管理并促进企业(包括跨国公司)实施全面绿色管理(Total Green Management,TGM)成为实现和谐社会目标的必由之路。21世纪将是跨国公司的世纪,也将是中国的跨国公司上演一幕幕“中国剧”的世纪,随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国企与其他所有制企业间的相互兼并以及其他类型所有制企业间的相互兼并,必将会使中国的跨国公司既大又强。可是,与500强相比,中国的跨国公司在经营管理上总体差距还很大,这些巨型跨国公司大都已进入以创新和绿色管理来构造企业主要核心竞争力的新阶段,而我们的企业大多尚处在以质量、成本、模仿性创新及清洁生产来构造企业核心能力的旧的阶段,必须尽快走过旧的核心能力构造阶段,加快进入以创新和绿色管理来构造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的新阶段。

(二)对政府的启示——政策的特征决定了其对跨国公司行为的诱导作用

政府对跨国公司实施绿色管理行为的政策一般有两种:积极性支持和非积极性支持。政府的积极性支持行为表现为:主动采取各种有利于绿色产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的政策来培育绿色营销市场,对一些污染严重、能耗大、效率低的企业实行关、停、并、转,动用各种宣传工具来指导绿色营销活动等。政府的非积极性支持行为表现为:对各类企业主导的绿色营销活动采取默许的态度,并且被动地修改政府的相关政策、法规,以减轻绿色营销活动的市场风险。企业参与绿色管理的行为一般也有两种:积极介入和消极甚至不介入。当政府采取积极性支持政策时,企业最优选择是积极介入绿色管理活动。这时,参与绿色管理活动的双方处于博弈均衡状态,其结果是双方都受益。当政府采取非积极性支持政策时,绿色管理的高成本将由企业独自承担,企业最佳的选择应该是消极甚至是实施绿色管理。这时政府与企业双方也处于博弈均衡状态,其结果是双方的长远利益均受到损害。

(三)如何制定适用的环境管理标准

首先,环境标准和环境标志应尽量与国际接轨。作为发展中国家,严格的环境标准显然与中国的基本国情不符,而过低的标准既达不到环保的目的,又易给跨国公司留下口实。因此,目前较为明智的方法是,在选择实施环境标志的产品名目、制定环境标准时,以ISO 14000系列标准为基准,同时要关注此标准每年就统一环境标志方面的有关定义、标准和测试方法的建议公告,以便适时修订环境标准。事实上,采用国际标准一方面是世贸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议》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是中国企业提高国际、国内竞争力的重要措施。此外,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尽量采用发达国家规定的标准,在这方面中国已有了较成功的例子:如中国已采用了一些发达国家规定的防虫蛀毛织品标准、无磷洗衣粉标准及无汞干电池标准等。其次,制定科学的,并具可操作性的地区环保标准。中国幅员辽阔,各地区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公众环保意识等方面差距甚大,在实施ISO 14000系列标准时,不能“一刀切”;该系列标准的实施需要结合各国的法律、法规进行,因此,在符合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各地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地方性法规,结合本地区组织(企业)经济发展和技术水平的情况,决定实施ISO 14000系列标准的方法、侧重点及应达到的环境目标。再次,适宜选择在华跨国公司的环境管理适用标准。根据目前国际资本流动趋势、中国利用外资的情况及中国目前的环境状况,笔者认为较为适宜的方式为:外资项目基本上执行中国的环境标准,但对某些特殊的行业或产品类别可以提出较高的环境标准,以鼓励引进先进的污染防治技术;对中国目前尚无环境标准的产品,则要求采用外商的母国标准或ISO 14000标准。

(四)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激励和制裁机制

企业国际化进程是伴随着市场发展进行的,从纯国内市场(大多数个人服务业等),到大宗贸易市场(贸易、纺织品、粮食、矿产品等),又到多国市场(软饮料、食品、居民银行业等),再到全球市场(计算机、商业客机、轿车等),跨国公司分为跨国型公司、多国公司、国际公司、全球公司等类型。同一类型不同行业的跨国公司以及不同类型跨国公司绿色管理的实施程度也不同,源于复杂的环境要素背景和对发展中国家环境影响程度的差异。在世界制造业向中国的大量转移现存“污染产业转入”问题情况下,应建立在科学发展观下对跨国公司的有效监督、管理、激励和制裁机制,包括环境评价、信息交流、财政补贴、技术转让、法律制裁和经济激励机制,其核心是如何将本国的经济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利益与跨国公司个体利益有机地结合起来,寻找两者间的结合点,达到“双赢”效果。譬如,根据已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进一步建立针对跨国公司产业转移(尤其是化工、印染、电镀、农药等污染密集型产业)环境影响评价体系,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予以否定或限期整改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而对城市污水或垃圾处理等环保产业的项目建设给予必要的配套政策扶持,如贷款优惠、放低租用地产审批门槛、环保补贴等。政府在与跨国公司就绿色管理实施策略的谈判过程中,在应用不同机制选择次序上,应逐渐加大经济激励与制裁机制的政策导向。

本章参考文献

[1]Rubinstein,A.1982.Perfect Equilibrium in a Bargaining Model[J].Rand Journal of Econometrica 50:97-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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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薛求知、高广阔:《跨国公司生态态度和绿色管理行为的实证分析》,《管理世界》200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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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蒲勇健、杨秀苔:《国有企业债转股中的股权回购讨价还价博弈模型》,《现代科学管理》2002年第1期。

[11]Bester H.Screenings: Rationing in CreditMarketWith Imperfect Information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M],1985,75(4)。

[12]Michael Jay Polonsky,Alma. T. Mintu-Wimsatt: Environmental Marketing.Strategies,Practice,Theory and Research[M],The Haworth Press,1995.

[13]高广阔:《基于绿色管理的跨国公司与发展中国家讨价还价模型研究》,《中国工业经济》2006年第7期。

【注释】

[1]绿色营销的超额收益是指在获得政府监管认可的状况下,跨国公司实施绿色管理后其绿色产品、企业绿色品牌形象得到消费者的认同与肯定,并由此获得比非绿色产品所得收益更高收益的差额部分。

[2]增加价值V的财产,是指东道国实现可持续发展价值链(高广阔:“论产业环保化与环保产业化”,《山东经济》2003年第4期,p.6)中的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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