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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程序

时间:2022-06-1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9.2.2 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程序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四个环节:1)报验报验是对外贸易关系人向商检机构报请检验,报验时需填写报验申请单,填写申请检验、鉴定的项目和要求,同时提交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信用证、成交样品及其他必要的资料。按进出口货物检验分工,不属于商检机构检验范围之内的。

9.2.2 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程序

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四个环节:

1)报验

报验是对外贸易关系人向商检机构报请检验,报验时需填写报验申请单,填写申请检验、鉴定的项目和要求,同时提交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信用证、成交样品及其他必要的资料。

出口报检时间,一般在发运前7~10天。如申请单位不在商检部门所在地,应在发运前10~15天申请报验,鲜货报验应在发运前3~7天。

《商检法》规定,凡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检验检疫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货到后由口岸外运公司或收货、用货部门向当地商检机构申请检验。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商检机构不受理检验:

(1)已超过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和质量保证期,丧失索赔权的。

(2)按规定在免赔范围内的少量损失。

(3)缺少必要的单据及有关资料,无检验依据的。

(4)按进出口货物检验分工,不属于商检机构检验范围之内的。

凡出口商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外贸易关系人需向商检机构申请报验:

(1)列入《检验检疫商品目录》之内的出口商品。

(2)买卖合同(包括信用证)规定由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商品。

(3)对外贸易关系人需要商检机构检验的商品。

(4)国外政府规定需要我国商检机构检验的商品。

2)抽样

商检机构接受报检后,除委托检验外,一般不得进行现场检验、鉴定。抽样时,要按规定的方法和一定的比例,在货物不同部位抽取一定数量的、能代表全批货物质量的样品(标本),供检验之用。

3)检验

商检机构接受报检后,认真研究申报的检验项目,确定检验内容,仔细审核合同(信用证)对品质、包装、卫生、安全性能等的规定,弄清检验的依据,确定检验标准、方法,然后对抽样进行检验。

4)签证与放行

在出口方面,凡列入《检验检疫商品目录》内的出口货物,经检验合格后,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凡合同、信用证规定由商检部门检验出证的,或国外要求签发证书的,根据规定签发所需证书。

不向国外提供证书的,只发放行单。《检验检疫商品目录》以外的出口货物,应由商检机构检验的,经检验合格发给证书或放行单后,方可出运。出口检验证书一般使用英文。

进口方面,进口货物经检验后,分别签发“检验情况通知单”或“检验证书”,供对外结算或索赔用。凡由收货、用货单位自行验收的商品,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商检机构申请复验,复验不合格的,签发商检证书,供对外索赔用。对于验收合格的,收货、用货单位在索赔有效期内,将验收报告送商检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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