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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相关问题研究综述

时间:2022-06-1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章 版权相关问题研究综述在我国,对于版权以及知识产权问题的关注和研究,伴随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期,有学者将其分为起步、过渡到深入研究三个发展阶段。在知识产权研究的专门领域中,科学技术领域集中于专利及自主创新;工商贸易领域集中于商标、商业秘密、原产地以及货物与服务贸易出版;文化领域集中于版权贸易、版权产业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

第一章 版权相关问题研究综述

在我国,对于版权以及知识产权问题的关注和研究,伴随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期,有学者将其分为起步、过渡到深入研究三个发展阶段(1)。起步阶段特点是介绍及翻译外国及国际组织的已有成果,对我国已经颁布的知识产权法律进行基本的释义;过渡阶段主要集中在加强执法和介绍《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开展对“知识产权”基本属性的讨论;深入阶段表现为考察TRIPS对我国将要或已经产生的影响,探讨与知识产权法有关的法典化问题(2)。这反映出我国的知识产权研究总体走势体现了从对国外研究的学习跟进到关注本国设计主题综合思考的自觉自省的过程。

在知识产权研究的专门领域中,科学技术领域集中于专利及自主创新;工商贸易领域集中于商标、商业秘密、原产地以及货物与服务贸易出版;文化领域集中于版权贸易、版权产业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从政策选择的历程考察和相关文献分析来看,进入21世纪以来,知识产权对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日益凸显,学者们突破以往具体领域的讨论,关注知识产权与知识经济发展、创新型国家建设、国家公共政策选择等交叉学科问题的探讨,尤其是在国家发展战略宏观层面制定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现国民经济在更高层面上的发展。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动员多领域的学者,集中多学科的智慧,将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利用放在突出的位置,知识产权关注的热点趋向于版权领域,多学科研究关注科技文化创新和社会发展。这种全景式的研究将会影响多学科研究走势以及政策制定的方向。

梳理以往的版权研究,可看到学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研究脉络:

一、版权认知研究

世界第一部保护版权的成文法是1709年的《安娜法令》。作者权利和出版者权利是《安娜法令》的核心。该法明确了作者的权利和出版者的权利,并对这两种权利进行了协调和平衡,以共同促进作者和出版商的利益。其在序言中明确指出:立法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印刷者不经作者同意就擅自印刷、翻印或者出版作者的作品,以鼓励有学问、有知识的人创作有益于社会的作品。这部法律明确指出,作者是第一个对作品享有权利的人,这种权利应当受到该法的保护。出版者或者书商对他们印制与发行的图书享有翻印、出版、出售等专有权;作者对其已经印制的书在重印时享有专有权,对创作完成但尚未印制的作品,也享有同意或者禁止他人印刷出版的专有权。《安娜法令》是一座分水岭,一个只注重保护出版者利益时代和一个同时也注重保护作者权利时代的分水岭。但该法对作者权利的保护十分稚嫩,例如没有对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即使是作者享有的经济权利,其不仅时间短,而且还受到出版者的牵制。《安娜法令》侧重对出版商利益的保护,以至于长期以来人们将作者权利也视为“版权”,将规范著作权的法律称为版权法,而不是著作权法,但该法实现了从出版者权利到作者权利的飞跃,标志着作者权利日益受到重视时代的到来。

最早对著作权制度进行系统批评的是19世纪中叶英国的Macaulay,他认为版权是为了奖励作者而对读者征收的一种税,是对人们最优良、最有益的(阅读)这一乐趣施加的一种税,因此是对不良乐趣的一种补贴(3)。Robinson(1933)指出,版权扩张增加的作品创作数量也是具有个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的,投入到作品的创作资源的增加意味着同样的资源分配在其他经济领域的减少(4)。Lunney(1996)认为,版权扩张的幅度越大,后续作品作者挖掘早先作品的能力就越受到限制,使后续作者为生产竞争性作品而需要投入越来越多的成本,增加后续作者为了补偿其投资的竞争性作品的交易成本,导致后续作品作者创作早先版权作品的完全替代品的能力也将变得越来越弱(5)。Landes和Posner(1987)提出了类似观点,即版权扩张使未来作者自由发挥自己的创造性空间变得即使不是不可能,也会比较困难(6)

尽管有不同声音,但随着《安娜法令》的颁布,现代版权观念逐渐被世人所接受。正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鲍格胥博士在《伯尔尼公约指南》一书的前言中指出的那样:“版权是促进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经验表明,民族文化遗产的丰富程度取决于对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水平,保护水平越高,对作者创作的鼓励就越大;一个国家智力作品的数量越大,它的名望就越高;文学、艺术作品的生产量越大,图片、唱片制造业和文化娱乐事业就越兴旺发达。总之,鼓励智力创作是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的基本先决条件之一”。

版权保护的一个最基本和最根本的目标就是保护和鼓励创作和创新。建立行之有效的版权保护制度,对于调动广大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促进作品的正常使用和知识的广泛传播,扩大文化交流,促进经济建设、文化发展和传承,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Ryan(2000)认为版权保护创造了在接近创造性作品中的人为的稀缺,并且赋予了版权人在对此种接近的相应的市场的垄断权,使版权人能够收回创作成本,为作者生产创造性作品提供了经济上的激励。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阐述了由于广泛的版权保护使现有的创造性作品的市场开发成为可能,它服务于在这种作品中作为直接投资的媒介,并且对这种作品的价值发出了信号(7)。Besen(1984)强调版权法赋予了作者的有限垄断权,确保了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在市场中获得经济利益,正是这种从新作品的商业化中潜在地获得收入的机会,激励作者投入必要的时间用于创作新作品(8)

也有一些较为中立的观点存在。如Kiho(2002)认为版权保护的增加会对社会福利产生双重影响,即会由于作品利用不足带来社会福利损失的增加或减少(9)。Stallman(2009)强调版权是与公众讨价还价的结果,而不是一种自然权利。版权政策的焦点在于什么样的协商结果有利于公众,而不是在于出版者和读者应该有什么样的权利(10)

二、版权贸易研究

版权贸易(Copyright Trade)在我国乃至世界其他国家是一个有争议的名称。主流观点认为,版权贸易是指以版权为标的的交易活动(11),是版权的有关经济权利的转让与许可(12)。即版权所有人与作品使用人之间,就有偿转移某部作品之版权中的某项或几项财产权(作品使用权)进行的法律行为(13)。版权人将版权中的经济权利(财产权)进行买卖出售、有偿定期转让和有偿授权商业使用,统称为版权贸易。凡版权人由于他人使用其版权中的经济权利而获得报酬的行为,不管是以出售、转让或是授权使用的方式,均属于版权贸易行为的范畴之列。也有人认为,版权贸易是中国版权界的一种习惯用语,其内涵除版权许可和转让外,也常包括与其相关的一些业务或工作(14),还有人认为版权具有意识形态属性,版权贸易的本质是出版文化选择功能的延伸(15)

学界认为,对版权贸易理解的歧义源自版权结构的“一元论”(Monism)观点和“二元论”观点(Dualism)。“一元论”主张版权由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结合组成,是一种完整性、合成性的权利,用来保护作者智力的精神利益以及作者的经济利益,转让著作财产权也就意味着转让了著作人身权。“二元论”则认为,版权中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是相互独立的,可分别行使。根据这一理论,版权中存在两种完全分开的版权属性或功能。精神权利从本质看是永恒的、不可转让的和不可剥夺的;而经济权利则是有期限的、可转让的和可放弃的(16)。不少学者从现实需要与理论基础两个方面考察论证了应采用“二元论”的观点(17)。版权许可或转让行为过程中的当事人无论是否在同一地域,或为同一国籍,都可以称作版权贸易。但在实践中,中国业界所称的版权贸易习惯上是狭义的概念,主要指国际间或不同地区间的涉外版权贸易行为,通常指著作权人与使用者不在同一国家或地区的情况。中国目前尚存在着台湾、香港、澳门这样的特殊地区问题,因此,还存在着海峡两岸间的版权贸易问题,也称之为版权贸易。根据版权贸易领域的不同,版权贸易可分为图书版权贸易、音像制品版权贸易、影视作品版权贸易、计算机软件版权贸易等。

版权贸易开展最为活跃并有完整的版权引进与输出统计的是图书版权贸易。姚德权、赵洁(2007)认为,发展版权贸易可以激发权利人的创作热情,为版权人创造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更有利于激发中国民众的原始创造力(18)。陈红玉(2005)指出,版权贸易在更新出版业出版理念、优化出版产业结构、培育新的市场机制、壮大出版实力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具有促进出版业走向世界的深层次战略意义(19)。张洪波(2002)指出,版权贸易是中国对外文化交流的一部分,可以学习、借鉴、吸收人类创造的一切优秀文化和科技成果,缩短和发达国家的科技文化差距,同时弘扬和丰富中国的传统文化,促进中国社会经济文化发展(20)。仇琳认为版权贸易是实现世界各民族文化之间的沟通交流的重要手段之一,它使得一国的出版业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充分利用世界各国的出版资源,还有助于促进各国间的政治经济文化关系的发展,促进世界的和平和人类文明的进步(21)

总体看,我国的版权贸易研究目前主要集中于图书版权贸易,“版权贸易与中国图书出版业的发展”、“版权贸易发展与出版业‘走出去’战略实现”、“版权代理市场的成长性观察”、“版权贸易对政府公共管理政策的影响”等是前几年的研究热点话题。“版权贸易逆差成因、合理性以及治理方略的探讨”是2006年之前的主要议程设置。从2006年开始,版权贸易的讨论涉及面在扩大,作者分布和研究对象分布更加多元,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相结合方法开始加强。对版权产业经济价值量化分析,由于基础数据分类和可获得性难以确定,研究停留在总量数据的描述判断上。版权贸易的研究需要吸收经济学、社会学的实证研究范式,也期待其他学科视角的观察。对版权贸易的讨论开始走向版权产业、版权交易等更加广泛的领域。

三、版权产业研究

版权产业,主要指以智力成果为资源、以版权和版权保护为依托,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存储、使用和消费之上的产业形态。20世纪后期,在知识经济背景下,版权产业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迅速提升,已成为不少国家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早在1959年,美国就开始关注版权产业的发展。1977年,美国确立了版权产业在其国民经济中的独立产业地位。20世纪七八十年代,瑞典(1978)、德国和澳大利亚(1986)曾试图评估它们的版权产业。1990年,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Alliance,IIPA)开始系统地研究美国版权产业的发展状况。随着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显著,许多国家也纷纷开始研究和评价版权产业在本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一直以来,“版权产业”(Copyright Industries)的概念并没有得到统一、明确的界定。在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下,各国官方和学者对“版权产业”概念的理解和使用各有不同。同时“文化产业”(Culture Industries)、“内容产业”(Content Industries)、“创意产业”(Creative Industries)等等诸多与“版权产业”相交错的概念也在被广泛使用。

这些概念中“文化产业”最早被提出。1947年,法兰克福学派的阿多诺(Theodor Adorno)和霍克海默(Max Horkheimer)首次提出“文化产业”(也译为“文化工业”)的概念,以展开对大众文化的批判。后来逐渐发展为今天普遍使用的中性概念:指以经营符号性商品为主的那些活动,这些商品的基本经济价值源自于它们的文化价值(贾斯廷·奥康纳)。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把文化产业定义为:按照工业标准生产、再生产、储存以及分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它至少包括以下行业:影视业、音像业、广告业、咨询业、网络业、出版业、文化旅游业、文化娱乐业等。

1995年,“西方七国信息会议”首次提出“数字内容产业”(Digital Content Industry)概念。1996年,欧盟在《信息社会2000计划》(European Commission,Info2000)中对“内容产业”做出定义:内容产业是制造、开发、包装和销售信息产品及其服务的产业。它包括各种媒介上的印刷品内容(报纸、书刊等)、电子出版物内容(联机数据库、音像制品服务、电子游戏等)和音像传播内容(电视、录像、广播和影院)、用作消费的各种数字化软件等。

1990年初,澳大利亚首先发表文化政策,提出“创意国家”(Creative Nation)的概念。1997年,英国布莱尔政府成立了创意产业特别工作小组(Creative Industries Task Force),正式提出“创意产业”概念。1998年,该工作组在《英国创意产业路径文件》(Creative Industries Mapping Document 1998)中首次对创意产业进行了定义:指那些源自个体的创造力、技能及才华,通过知识产权的开发和运用,具有创造财富和就业潜力的行业。英国确定13个行业为创意产业:广告、建筑、艺术和古玩市场、工艺品、时尚设计、电影与录像、互动休闲软件、音乐、表演艺术、出版业、软件及计算机服务、电视以及广播。

从各国对这几个概念使用的偏重上可以一瞥各国在如何开发利用文化资源问题上的一些具体语境和不同理念。美国、澳大利亚等国称之为“版权产业”,注重产业的运作;英国、新西兰等国称之为“创意产业”,强调文化艺术对经济的渗透和贡献;德国、西班牙等国则称之为“文化产业”,重视本国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日本的文化产业统称为娱乐观光业,因为其大众娱乐业特别发达,观光旅游业也位居世界前列;信息业发达的芬兰则使用“文化内容产业”……我国内地主要使用“文化产业”、“文化创意产业”等称法,近年使用“版权产业”术语的文献逐渐增多;我国港台地区主要称为“创意产业”、“文化创意产业”。

总的来说,“文化产业”内涵最为丰富,被使用得最多最广,主要强调其中的工业化复制和商业化推广;“内容产业”经常与“信息产业”、“数字技术”等相联系,突出内容产品的生产和传播;“创意产业”多被认为是文化产业中以创意为主的部分。值得注意的是,使用这三个概念的文献很少会提到“版权”、“版权保护”、“版权制度”等字眼,对版权在其中的意义研究较少。目前国内外对版权产业的研究多集中在版权产业对经济的贡献上(22)

国内有学者认为,狭义的文化产业即是版权产业,包括出版发行业、新闻业、广播影视业、网络服务业、广告业、计算机软件业、信息及数据信息业等;广义的文化产业除版权产业外,还包括艺术创作业、艺术品制作业、演出业、娱乐业、文物业、教育业、体育业、旅游业等,但其核心是版权产业。也有研究者认为版权产业的范围大于文化产业,因为版权产业包括软件产业以及与版权有关的其他各类产业,而它们(如软件产业)在我国并没有被划入文化产业分类中。另有学者在总结西方国家对“文化产业”概念的研究时,认为“文化产业”可以分为“文化”和“产业”两个层面来理解:在文化层面上主要包含着艺术、创造性等精神内容,在产业层面上主要包含着经济的内容。由此分析,“版权产业”和“文化产业”、“内容产业”、“创意产业”等概念的交叉重复在于它们均涉及智力成果和知识产权这两个核心要素。智力成果蕴含的创造性劳动可产生经济价值,知识产权赋予和保障这种经济价值的合法存在和实现。差别在于,在具体的语境下,这几个概念各自所包含的智力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内涵与外延各不相同。就版权产业来说,“版权”只是知识产权中的一部分,其保障的智力成果主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但从许多国家的经济发展来看,无论其称谓如何,国民经济中有关“智力成果”的支柱产业,核心正是版权制度保障下的生产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相关产业。从这个意义上说,虽然“版权产业”不及“文化产业”内涵丰富,也没有像“内容产业”和“创意产业”的提法揭示出产业的灵魂在于创造和创新,但它从法律意义和经济属性上揭示出在知识时代“智力”产业得以发展的命脉——版权。

总的来说,由于各国文化背景、经济发展等实际状况不同,且版权产业正在飞速发展,不必急于为“版权产业”下一个统一、标准的定义,应持开放态度,在不同的语境下允许概念略有变化或侧重。

对版权产业进行分类主要是为了测评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一般来说,版权产业分类大致有两种思路:一种是按照纵向的产业链条,考察版权产品的生产、发行、管理和服务等;另一种是根据相关产业活动对版权的依赖程度来划分。大多数国家沿用第二种思路,同时根据本国国情具体细分。

2003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表了由多国经济学家编写的《版权相关产业经济贡献调查指南》(Guide on Surveying the Economic Contribution of the Copyright-based Industries)。该指南综合了多国有关版权产业调查的已有经验,希望为各国调查和计量版权产业规模提供实用性指导。指南采用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nternational Standard Industrial Classification,ISIC)代码界定了版权产业,为采用国际标准比较各国之间版权产业和版权法的经济影响提供了可能,它把版权产业分为四类:

核心版权产业(Core Copyright Industries)。指那些主要目的是为了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或其他版权保护内容的创造、生产与制造、表演、宣传、传播与展示,或者发行与销售的产业。包括:新闻出版与文学;音乐、剧场制作、歌剧;电影与录像;广播电视;摄影;软件与数据库;视觉与绘画艺术;广告服务;版权集体管理协会。

交叉版权产业(Interdependent Copyright Industries)。指那些生产、制造和销售其功能主要是为了促进有版权作品的创造、生产或使用的设备的产业。它进一步分为“核心的”交叉版权产业和“部分的”交叉版权产业。“核心的”主要包括电视机、收音机、各类播放机、电子游戏机等设备的制造、批发和零售(销售和出租);“部分的”主要包括照相与摄影器材、影印机、空白录制材料以及纸张等的制造、批发和零售(销售和出租)。

部分版权产业(Partial Copyright Industries)。指那些有部分活动关系到作品或其他版权保护内容的产业。主要包括:服装、纺织品与鞋类;珠宝与钱币;其他工艺品;家具;家用物品、瓷器及玻璃;玩具和游戏用品;建筑、工程、测量;室内设计;博物馆。

边缘版权产业(Non-dedicated Support Industries)(23)。指那些主要目的是为了便于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或其他物品的宣传、传播、分销或销售而又没有被归入核心版权产业的产业。主要包括:发行版权产品的一般批发与零售、大众运输服务;电信与因特网服务。

美国IIPA自1990年以来几乎每一两年都发表一份该国版权产业报告。在1990年的首个报告中,IIPA把版权产业分为四类:核心版权产业、部分版权产业、发行业、版权相关产业。其后的报告一直沿用这种分类。但在“2004年报告”中,为了与国际标准相一致,IIPA采用了WIPO界定的四种分类,把这四类合称“总体版权产业”(Total Copyright Industries)。

按照此新分类方法,英国所指的13项“创意产业”几乎已全部列入美国所指的版权产业。新西兰、新加坡、中国香港地区的分类主要以英国为蓝本。其他已就版权产业进行分类的国家采用的分类也与WIPO指南中的大同小异。

我国目前还没有对版权相关产业做专门的分类和统计,国内主要采用2004年发布的《文化与相关产业分类》来界定文化产业。该分类把文化产业分为“文化服务”和“相关文化服务”两部分九大类,包括:新闻服务;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网络文化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其他文化服务;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销售。国内有关报道中一般把软件产业和文化产业的产值等看作是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

WIPO指南中确定了3个衡量指标以说明一国版权产业宏观上的横向情况:版权产业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百分比、版权产业中的就业机会及其在对外贸易中所占的份额。各国的版权产业报告也主要采用这三个指标来考察本国版权产业的发展状况。

就全球规模而言,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统计,1998年全球有关文化创意产品方面的国际贸易额已经占当年全球总商品贸易额的7.16%,从1980年的953.4亿美元一跃到1998年的3 879.27亿美元,并以每年10%的速度在增长。联合国贸发会议的数据也表明,全球的创意产业已从2000年的8 310亿美元上升至2005年的1.3万亿美元,大大高于全球GDP 7%的增长速度。

版权产业已成为各国和地区经济发展的新引擎。就整个版权产业而言,对经济增长拉动最大的是核心版权产业。至于核心版权产业中哪一项产业贡献最大,具体因国情不同而异。在美英两国,软件业比较突出,日本则是大众娱乐业中的动漫、电子游戏软件等最为抢眼,韩国的网络游戏和“韩流”文化娱乐业“威力”极大,在港台动力最足的则是媒体业。核心中的“核心”是一国或地区文化资源最丰富、人才最充足的产业。各国和地区主要的核心版权产业或是知识量密集或是“文化含量”高、“创意成分”多的行业,产品均是文化价值高的版权产品。考察版权产业发达的国家,会发现从某种角度来说,有没有丰富的文化资源并不是最重要的,人才才是关键。如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历史并不长,文化资源也不算丰富,但是它们有一套很好的培养人才、吸引人才的制度,特别是就版权产业来说,它们的版权制度比较完善,能够有效地保护创作者的利益,从而提高创作的积极性,为整个版权产业提供源头之水,并能吸引和留住人才。

版权产业发达的国家,版权产品的对外贸易也十分发达,甚至有的产品国外市场远大于国内市场。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在“全球化”浪潮下,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版权产业要发展壮大,就必须积极对外开拓市场。生产的版权产品也要考虑“国际化”,如何既保持自己的特色又能被其他国家、民族广泛认可接受,是发展版权产业不可避开的问题。同时也说明,各国的版权制度急需磨合,为版权贸易铺好大道。

四、版权经济价值研究

18世纪,英国和法国取消了包括印刷特权在内的一切特权和垄断,从而奠定了版权法的基础。其后,各国的版权法律,不论其宣称的立法目的如何,都有共同的基本特征,即经济特征。在参加国家版权战略研究以及开展本研究的过程中,作者对版权经济性质的认识也在深化(24)。首先,版权是作者对其创新成果的自然财产权利,即法律承认的财产权利;其次,版权是对作者所做社会贡献的奖励权利,奖励创作者对社会共同福利的贡献;最后,版权法还通过允许版权保护期失效后进入公共领域,以此保证大众获取知识的权利。同时,版权作品还有准公共品的性质,进入公共领域的知识成为他人进一步学习、创作的共同源泉并促进新的信息传播。在数字技术已经成为作品创作、管理和传播手段的情况下,规范数字作品使用和传播的主要框架仍然是版权,版权的经济价值伴随着新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地增长。新媒体企业的成长历程都很有代表性。随着互联网的广泛使用,一方面,大量的网上复制作品给版权保护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另一方面,数字版权管理机制的探索为版权应用开辟新的领域,不但为作品权利人和作品生产国增加经济收入,同时还促进文化的传播。21世纪以来,知识产权经济价值的研究从围绕工业产权向版权研究发展,致使版权的经济因素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数字技术渗透影响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以及世界利益格局的变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以及美国、英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持续进行版权产业经济贡献的调研,影响到各国的政策制定和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WIPO认为,版权是用来表述创作者因其文学和艺术作品而享有权利的一个法律用语。从经济角度看,版权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而享有的一种专有权利,其主要功能是为智力创作提供激励,拉大受保护成果价值与其创作的社会成本(包括管理系统成本在内)之间的差距。Merges(1996)指出,在一些发展最快的经济行业中,如在世界年销售量超过1 000亿美元的软件产业中,版权具有重大的经济价值(25)。王烨(2008)认为,就版权保护对经济的基本作用而言,一是能够激励智力作品的创作,将知识转化为生产力,达到发展经济、推进社会进步的作用;二是有利于智力作品的宣传与传播,实现作品的经济价值,使创作者和使用者都受益(26)

知识产权经济价值的研究历史比较短,但对知识产权促进经济增长的研究是经济学家关注的前沿和热点问题。英国经济学家伊迪丝·彭罗斯(Edith Penrose)是最早注意到知识产权经济价值的学者。20世纪50年代,她研究了专利制度对发展中国家产生的经济影响,以及对使用发明专利应对其注册国负有义务等问题(27)。美国经济学家弗里茨·马克卢普(Fritz Marchlup)是第一位系统研究知识生产和传播产业的学者,他研究专利制度产生的经济影响,1962年发表专著《美国的知识生产与分配》,提出了“知识产业”的概念(28)。同年,美国经济学家肯尼思·阿罗(K.J.Arrow)在信息经济的研究中,指出不确定性是经济行为的基本特征之一,提出和发展了信息“有缺点的适应性”概念。阿罗关于信息不完全专有性的分析是现代知识产权经济理论的萌芽。20世纪70年代之后,许多学者围绕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研究,以Nordaus(1972)等人为代表,主要分析专利经济学怎样影响企业问题(29); Mansfield(1986)的研究旨在寻求知识产权在各经济行业中的价值,主要涉及专利权对技术发明和技术传播的影响问题(30); Mansfield(1986)通过实证论证了技术溢出的普遍存在问题; Levin(1987)、Cohen(2000)从企业层面对美国专利制度的表现进行细致的研究,并从公司、大学和研究开发中心的技术管理角度研究了知识产权问题(31); Mody(1989)分析了信息技术的影响,Nogues(1990年)研究了专利带来的市场扭曲以及在制药业中采用专利制度后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等(32); Grossman(1991)及Helpman、Romer认为,知识产权保护主要目的是鼓励知识创新、增加知识存量、促进经济增长和提高社会福利水平(33)。Gallini(1992)和Tandon(1982)通过关注生产者剩余和社会福利损失间的权衡研究了最佳专利保护期。Klemperer(1990)、Gilbert和Shapiro(1990)研究了专利期限与专利幅度的相互关系。O'Donoghue、Scotchmer和Thisse(1998)、Scotchmerand Green(1995)研究了序贯创新的最优保护方案。Gaisford、Richardson(2000)认为,知识产权保护也可能提高模仿成本、允许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垄断性行为,对知识传播造成限制,减少知识创新和散播,从而对经济增长产生不利影响(34)。这些观点对理解知识产权经济性质和所产生的影响有重要意义。

其他研究则关注知识产权经济贡献的量化分析,如国家层面量化知识产权产生的经济价值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例,企业层面量化拥有依赖知识产权的资产等。

五、版权保护与经济发展研究

技术进步是经济长期增长的主要决定因素。经济增长取决于技术创新率与知识积累,知识产权保护通过鼓励创新以及增加知识积累来促进经济增长。在开放条件下,技术进步的重要来源还在于国际经济活动中的技术转移,知识产权保护在技术转移中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

Helpman(1993)在内生经济的框架下研究了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讨论了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创新率的影响(35)。研究结论表明,由于资源约束,当更多的要素用于研发时,加上模仿活动的减少,长期以来,新产品的生产将需要更多的资源,这就需要从创新资源中转移部分出来,导致创新率下降。所以,知识产权保护与产品创新率的关系是先增后减的。由于一定范围内要素不能流动,造成了产品创新率下降。但是Helpman后来的研究放松了地域局限,解决了这一难题,即当生产可以转移到别的国家或地区时,资源就不再受一国的约束,产品的研发与生产就可以在国际范围内进行分工,实现全球范围的经济增长。Lai(1998)引进跨国公司,对FDI方式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效应也进行了研究,得出了类似的结论:只要发展中国家的生产方式中FDI形式占的比重超过模仿生产方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就可以促进全球产品创新率。Yun和Lai(2001)的研究也论证了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增长的作用是通过产品创新率来实现的。在他们的研究中,中间产品品种创新的研发是增长的引擎,通过建立一个横向的内生经济增长模型,研究发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通过降低社会模仿率,可维护厂商对中间产品创新的垄断,提高厂商的均衡创新率;同时以牺牲当前消费为代价,促进经济的未来增长。其实,不管是短期的静态效应还是长期的动态效应,知识产权保护都是通过促进产品创新带来技术进步,从而促进经济增长的。

上述研究成果主要着重于从一个国家或地区或一个经济整体来分析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增长效应,然而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每个国家都是开放的,与别的国家或地区发生着不同方式的经济往来,并且在各种经济交往中获得更为先进的知识与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在其中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伦敦经济学院的Besley和Ghatak(2009)认为,不安全的知识产权至少在四个方面消极影响了经济活动:第一,不安全或虚弱的产权执行力度增大了被征用的风险,减少了投资与生产的激励;第二,不安全的知识产权迫使所有人因保护权利而减少了生产能力;第三,不安全的知识产权不能促进贸易利益(也就是说,如果知识产权不能完整彻底地安全,资产就不能被转移到最有使用效率的人手里);第四,知识财产在支持其他转换如作为抵押品获取融资时充当了一个重要的工具(36)

版权保护的本质是“作品信息”。版权保护范围随信息技术的进步不断扩大,从纸介质出版物拓宽到影视、音像、电子出版领域,网络环境下创作和传播的海量作品又进入到版权保护的范畴,每一种新的复制传播技术的产生都对版权作品的载体形式和广泛传播起到重要的影响。在互联网虚拟环境中,版权已从“印刷版权”跃升为“数字版权”。在互联网虚拟环境下,新媒体带来新的信息增值服务,也带来信息安全、版权保护的新问题,侵权行为相当隐秘,现有法律对这种新型侵权行为的界定也十分模糊,给网络版权保护立法带来严峻的考验。如何平衡版权保护和信息资源共享之间的利益,平衡版权保护者和信息使用者之间的利益,业内有很多声音。有学者认为应借鉴美国做法对信息权利内容进行相应的扩展,如扩大复制权的范围、修订“权利穷竭”原则、增加录音制品的公开表演权等(37)。林茵(2008)认为在版权法中引进合理使用制度,通过合理使用制度建立作品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以及作品来源国和保护国之间的和谐关系(38)。乔生与宣蓓(2008)认为,版权人应该强化自我保护,如加强技术保护措施、提供版权声明、发布侵权通知(39)。杨丽(2008)认为接受法定许可,遵守法律、法规中有关法定许可制度的规定,既可以免去授权许可的复杂性和不易操作性,又可以减少纯粹的合理使用对版权人利益的弱化(40)。王建中(2004)提出,信息的数字化和网络化及利用的人数巨大,使个人实施和管理权利的方式几乎不可能,而集体实施和管理权利的方式,对于实施和保护创作人的精神和经济利益是最好方式(41)。不管是哪种观点,都不主张对信息传播的自由加以限制。信息资源的共享是发展的趋势,但这并不代表对版权保护就完全放任自流。要在根本上解决数字版权问题,还需在全社会普及版权保护法律,提高版权保护意识。

六、版权利益平衡研究

权利人和公众利益的平衡是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基础,也是版权制度的基石。版权保护与科技发展息息相关,数字网络环境下,公众利益与权利人利益平衡关系发生了新变化,出现的基于技术措施的版权管理系统(DRM)能有效地制止盗版行为,保护内容提供权利人的利益,但同时会忽略知识传播与公众利益。版权利益平衡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数字技术带来的传统利益平衡缺失出现的新问题,版权的专有权利和合理使用的讨论十分活跃。不少学者进行激励机制方面的探讨,以激励权利人以及潜在的创造者创造出更多、更好的无形财富。在保护权利人利益的同时,也有合理使用的平衡机制以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等制度设计。童珊(2007)提出应全面考虑所有版权主体的利益及其之间的利益关系,版权利益管理机制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网络与数字技术的普及带来作品的数字化和非物质化、作品内容增多、作品使用方式增加以及作品版权内容扩张、内容表达形式及传播渠道的变化,但版权利益平衡不会改变(42)。乔生、李业青(2008)提出“用益平衡”的概念,主张建构一种相关各方对网络版权用益平衡的对立统一的利益平衡机制(43)。刘晓虹、吴少迁(2008)认为,实现网络环境下版权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协调,建立网络信息资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利益协调的保障机制(44)。上述研究主要是从传统版权领域的利益平衡延伸到数字网络环境下的思路。知识产权制度的宗旨是为社会服务、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卢海君(2007)注意到版权淡化的问题,认为版权淡化理论实际上是基于公共利益的维护而对版权的一种限制(45)。著名知识产权学者刘春田(2008)则从版权制度产生的利益分析思路,提出“知识产权制度是创造者、企业、社会公众协调三者利益的一种利益分配机制”的观点(46)。创造冲动是人与生俱来的特质,将创造变为生产资源、变为财富资本是企业、产业的力量,推动TRIPS方案和将它变成WTO一个重要内容的核心力量是企业、是跨国公司。因此,版权应“以保护创造者的利益为核心,以保护企业产业的利益为主体”,版权制度也要为推动知识创造的企业、产业发展保驾护航。这样的认识与国家《版权战略研究》提出的基本原则相一致。因此,版权保护从关注权利人和公众利益平衡向关注创造者、企业、社会公众三者利益平衡发展,扩展了版权保护研究的视野。

七、版权资本化研究

版权的资本化运营与版权交易是文化体制改革深入发展必然提出的课题。从研究的角度,版权资本化运作主要涉及定义不同类型的版权作品、版权作品价值评估以及交易过程贷款抵押等问题。

关于作品定义与分类。版权产品属于知识产权产品,是产品价值主要由知识产权价值构成的产品,或者说是知识产权价值占产品价值相当比例的产品,如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影视、音像制品出版物等。李顺德(2007)提出,知识产权产品主要是指版权产品,即产品价值主要由版权价值构成的产品。世界趋同的认识和做法是将知识产权产品主要限定在版权作品范围内(47)。对版权研究内容的不同,将有多种对版权作品的划分类型。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版权作品是指承载版权的客体,表现形式具有独创性和客观性特点。第一种按专业领域分为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即是这种分类。目前学术界对这种分类方式是否适用存有争议。一些学者认为以“封闭性”方式列举版权作品,不利于《著作权法》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作品类型新形势,不利于保持法律的适度稳定性。第二种从版权作品管理角度体现对创新性的保护,将版权作品划分为完全版权作品、限制版权作品和违禁作品(48)。第三种从市场应用消费主体角度,将版权作品分为应用型和消费型。应用型版权作品为商业应用,主要包括建筑设计作品、软件、工业设计、工程设计图及模型等;消费型版权作品以满足大众消费为目的,主要包括影视、网游动漫、音像制品、美术、摄影等作品。第四种以位于核心版权门类的行业分类,主要有影视、动漫游戏、软件、设计、出版等作品,以及工艺品、表演及行为艺术作品等。

关于版权的产权交易研究。财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我国1994年在上海创建产权交易所,1999年成立首家技术产权交易所。两类交易所营造了技术、资本与市场“三位一体”初具规模的交易市场,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完善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补充作用。郑军、郑艺(2004)发现,无形资产在企业价值创造中所起的关键作用,正在成为企业价值创造及增长的主要驱动因素,因此,无形资产的产权交易成为必要(49)。同年,王嘉骊将我国产权交易市场上的交易客体分为三种形态:实物资产类、股权类和技术类(50)。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总裁蔡勇敏(2005)把产权交易市场分为四种功能:信息积聚功能、价格发掘功能、制度规范功能、中介服务功能。他认为,与其他资本市场相比,产权交易市场的最大特点是在社会的资源优化配置中能够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已成为现代资源配置的主要形式(51)。李莉(2005)提出,产权交易是资产所有者将其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有偿转让的一种经济活动,而这种经济活动是一种以实物形态为基础的财产权益的全部或部分出卖的行为(52)。上述研究的共识是,产权交易过程实际上是社会经济结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智力结构的优化过程。产权市场在完善国有资本合理流动机制、发展股份制经济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将版权贸易融入产权交易范畴是版权产业发展的必然要求。作者将其作品转移给出版者,作者获得经济权利并保留精神权利,出版者获得出版收益和专有出版权利,这就是一种权利的交易行为。整个出版过程可以看作是版权不断转移交易的过程,从作者到出版社,从出版社再到销售商,最后到读者。作者到出版社是作品的转移,出版社附加劳动使作品成为出版物,发行中间环节实现出版物从产品到商品的转移,最后是读者支付费用购买到出版物的内容。这个过程既有实物的转移也有无形权利的转移。知识产权的交易方式有转让所有权和转让使用权两种。“所有权”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企业对其拥有的知识产权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理的权利;“使用权”指按知识产权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这都适用于版权,如对版权中某项财产权(如翻译权、改编权等)的使用或通过授权他人使用从而获得收益。杨光献(2005)认为,作为非实物产权交易的技术类产权交易已经成为我国许多学者关注和探索的新方向,成为产权市场发展的创新点(53)。可作为创新的知识产权交易品种有信托产品、期权、债券、创业投资基金、股份回购、知识产权担保、资产证券化等。但朱军(2008)的研究发现,目前的版权贸易仅仅作为一种资源的低层次运营,尚未形成资本化的运营(54)

以知识产权作为创新担保品来替代传统担保品,对版权产业的企业融资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版权交易将是产权交易市场中的一部分,长期以来出版业版权资源应用并没有进入产权交易市场,更广泛深入的版权交易将伴随文化体制改革的推进,在出版社成为市场竞争主体的条件下才会自觉运用。

版权作品价值评估体系与模型应用的建立,能够有效提升创作者对其版权作品权益和价值的认知,且能够对版权交易、版权投融资、侵权索赔维权等经济活动提供有力支持。当前发展版权产业缺少价值评估体系和模型方法的支持,严重制约了版权资本化和版权交易规模及增长速度,成为版权产业发展的瓶颈。版权作品价值评估是一个跨学科的新领域,目前的研究主要来自两个学科的交叉融合,一是资产评估界从实物产权的价值评估转到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二是版权研究领域的技术与市场营销。这两方面的研究皆大有可为。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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