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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与索赔

时间:2022-06-1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受损害的守约方,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势必向违约方提出异议,并要求赔偿其损失。违约方对守约方提出的异议与索赔,应当适当处理,即为理赔。为了便于处理这类问题,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通常都应订立异议与索赔条款。

第一节 异议与索赔

异议与索赔条款(Discrepancy and ClaimClause)是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条款,现介绍和说明如下:

一、约定异议与索赔条款的意义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情况复杂多变,在履约过程中,如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某一环节出了问题,就可能导致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或毁约,而给另一方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害。受损害的守约方,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势必向违约方提出异议,并要求赔偿其损失。违约方对守约方提出的异议与索赔,应当适当处理,即为理赔。由此可见,索赔与理赔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索赔事件产生的原因很多,一般地说,容易发生在交货期、交货品质、数量、包装等方面,故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情况较多。当然,买方不按期接运货物或无理拒收货物与拒付货款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因此,也有卖方向买方索赔的情况。在我国进出口业务中,履行出口合同时,外商向我方索赔的情况比较多;履行进口合同时,则由我方向外商索赔的情况比较多。为了便于处理这类问题,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通常都应订立异议与索赔条款。约定此项条款,具有双重意义,即一方面有利于促使合同当事人认真履约,另一方面也便于依约处理合同争议。

二、异议与索赔条款的主要内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异议与索赔条款,通常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索赔的证据

在异议与索赔条款中,一般都规定:货到目的地卸货后,若发现交货品质、数量或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除由保险公司或承运人负责者外,买方应凭双方约定的某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向卖方提出异议与索赔。但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品质和重量上的自然变化,则不在索赔之列。

(二)索赔期限

在异议与索赔条款中,一般都规定守约方向违约方索赔的时限,如超过约定时限索赔,违约方可不予受理。在约定索赔时限时,对该时限的起算时间,也应一并作出具体规定,常见常用的起算方法有下列几种:

(1)货到目的地后××天起算;

(2)货到目的地卸离运输工具后××天起算;

(3)货到买方营业处所或用户所在地后××天起算;

(4)货到检验后××天起算。

此外,凡有质量保证期的商品,合同中应加订质量保证期限,若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买方有权凭相关证明向卖方提出索赔。

(三)索赔金额

在异议与索赔条款中,对索赔金额事先难以预计,故订约时一般不作具体规定,待出现违约事件后,再由有关方面酌情确定。一般地说,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索赔金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其中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能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若买卖合同中有约定了损害赔偿的金额或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则按约定的赔偿金额或根据约定的损害赔额的计算方法计算出的赔偿金额提出索赔。

(四)索赔方法

在有的异议与索赔条款中,对守约方如何索赔和违约方如何理赔都分别作了具体规定。凡有此类规定的,应按约定办法处理。如合同未作具体规定,则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弄清事实与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区别不同情况,有理有据地对违约事件进行适当处理。

三、约定异议与索赔条款的注意事项

(一)应按公平合理原则约定索赔证据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异议与索赔条款中,通常都规定由双方约定的某商检机构出具检验证明,作为双方交接货物、结算货物款和办理索赔的依据,可见选择公正、权威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的证明文件,关系到合同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我国某公司曾在一项购买设备的进口合同中约定:“货到后,中国商检局初步检验,若买方索赔,卖方有权指派国外商检机构检验员证实有关索赔,检验员的检验结果为最终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这项规定,显然违反公平合理的原则。后因到货质量很差,始终无法正常运转,但买方却无法通过索赔途径挽回损失。

(二)索赔期的长短应合理

索赔期的长短,同买卖双方有利害关系。若索赔期规定过长,势必使违约方承担责任的期限也随之延长,从而加重了其负担;如索赔期规定太短,有可能使守约方无法行使索赔权而蒙受更大的损失。因此,交易双方约定索赔期时,必须根据不同种类的商品特点,并结合运输、检验条件和检验所需的时间等因素,酌情作出合理的安排。对于一些性能比较复杂和有质量保证期的机、电、仪等设备的交易,由于在合同中需要加订质量保证期,故其索赔期可适当放长一些。此外,在不影响守约方行使其索赔权的前提下,索赔期可适当缩短一点。

(三)应注意索赔条款与检验条款之间的联系

异议与索赔条款同商品检验条款有着密切的联系。例如,买方索赔的期限同买方对货物进行复验的有效期就互相关联,故约定索赔期限时,必须考虑检验条件和期限的长短等因素。为了使这两项条款的约定互相衔接和更加合理,以免出现彼此脱节或互相矛盾的情况,在有些买卖合同中,有时便将这两项条款结合起来订立,即并称为“检验与索赔条款”(Inspection&ClaimCla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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