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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关税第十一轮谈判谈得怎样

时间:2022-06-1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与关贸总协定及其后的世界贸易组织的关系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政府发生了更迭。1994年12月17~21日,中国工作组召开第19次工作组会议,中国未能与其他缔约方就中国重返关贸总协定和成为世界贸易组织创始国问题达成协议。2000年5月15日,中国与欧盟在北京再次举行“入世”谈判,经过5天的友好磋商,终于在5月19日双方就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达成双边协议。

第三节 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

一、历史关系

(一)中国是关贸总协定的创始缔约国

1947年4~10月,当时的中华民国政府派代表参加了在日内瓦举行的由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召集的世界贸易和就业会议筹备委员会第二届会议,参加了在日内瓦举行的第一轮多边减税谈判。同年10月30日,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参加国签署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1948年5月21日,中国成为关贸总协定缔约国之一。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与关贸总协定及其后的世界贸易组织的关系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政府发生了更迭。由于外部环境所限,新中国无法获得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关贸总协定的地位问题也因此被搁置下来,被推翻的国民党台湾政权仍然占据着关贸总协定的席位。1950年3月6日,非法占据中国在联合国合法席位的台湾当局提出退出关贸总协定,并得到允许。对于台湾当局的这种退出方式,中国政府从未承认其合法性。20世纪60年代,台湾实施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战略,并于1965年1月以观察员的身份返回关贸总协定。1971年10月,联合国恢复了新中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同年11月关贸总协定撤销了台湾当局的观察员资格。但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中国直至70年代中期起,才逐步同关贸总协定建立了联系。1980年8月,中国代表参加了国际贸易组织临时委员会执委会会议,并参加投票选举了阿瑟·邓克尔( Arthur Dunkel )先生为关贸总协定总干事。1980~1981年间,中国政府先后三次派代表参加了关贸总协定举办的商业政策讲习班。1981年,中国代表列席了总协定纺织品委员会主持的第三个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的谈判会议;1984年1月中国政府正式签署该协议并成为总协定纺织品委员会的成员。中国政府还在不损害本国在总协定法律地位的前提下,于1982年11月首次派观察员列席总协定第38届缔约方大会,并与总协定秘书处就中国恢复总协定缔约国地位问题交换了意见。以后,中国政府代表列席了历届缔约方大会及特别会议,并于1984年11月又申请并获得列席总协定理事会及其下属机构会议的地位和参加有关活动的权利。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政策的贯彻和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与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建立多边协定关系的要求更为现实和迫切。1986年1月,关贸总协定总干事邓克尔先生应邀访华,中国政府表示希望恢复在关贸总协定的缔约国地位。同年7月,中国政府代表向关贸总协定总干事正式递交了关于恢复中国在关贸总协定创始缔约国地位的申请,并开始了简称为“复关”的谈判。

二、从“复关”到“入世”

(一)机遇与决策

1978年以来,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对外经贸工作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提高,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越来越大。世界经济一体化已成为不可逆转、不可回避的趋势,世界各国经济相互渗透、相互依存、相互融合的程度日益加深,没有一个国家能够脱离世界经济体系而实现单独的繁荣。国内国际的背景与环境向我们提出了一个重要课题,即在对外经济贸易中我们必须按国际规则办事。因此,重返关贸总协定和进入世界贸易组织就成为历史的客观要求和时代的发展趋势。

(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中,中国始终坚持的基本原则是:

1.双赢的原则,即中国需要加入世贸组织,世贸组织也需要中国。

2.权利与义务相平衡的原则,即以乌拉圭回合协议为基础,逐步开放市场,并承担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义务。

3.坚持以发展中国家地位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原则。

坚持以上三项原则,这既是中国的政治选择,也反映了中国现阶段的实际经济水平。在此原则下,中国采取了灵活务实的态度,根据自身国情、发展水平、承受能力,在不同的领域做出了不同的具体承诺。

(三)中国从“复关”到“入世”的进程

1986年7月11日,中国正式提出恢复中国在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的申请。随后,1987年2月,中国政府正式递交了《中国对外贸易制度备忘录》 。1987年3月,关贸总协定成立中国的缔约地位工作组(简称“中国工作组” )。从此,中国开始了申请重返关贸总协定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艰难历程。

关贸总协定中国工作组在1990年9月之前召开了9次会议,基本上处于审议中国外贸制度阶段。1992年2月,关贸总协定中国工作组召开了第10次工作组会议。这次会议在推动恢复中国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的进程方面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正是这次会议决定,关于恢复中国在关贸总协定地位的谈判从第一阶段转入第二阶段,即转入涉及权利和义务的议定书实质性内容谈判阶段,随即要开展关税减让谈判。

1994年7月,中国工作组召开第18次工作组会议,中国代表团向这次会议提交了中方的议定书案文;并随后呈交了包含改进后的关税、农产品和服务贸易三个内容的一揽子减让表。作为最后“出价” ,中国在上述议定书和减让表中做出了实际条件所允许的最大程度的承诺和减让。1994年12月17~21日,中国工作组召开第19次工作组会议,中国未能与其他缔约方就中国重返关贸总协定和成为世界贸易组织创始国问题达成协议。

1995年7月,世界贸易组织决定接纳中国为该组织的观察员。

从1996年开始,中国从“复关”变成“入世”谈判,但因美欧等发达国家谈判方不切实际的要价,使谈判困难重重。1997年以后,中国的经济实力得到了进一步的增强,在国际经济舞台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亚洲金融经济危机之中,中国采取了积极、负责的态度和行动,对全球经济的稳定做出了突出贡献。面对这些事实,欧美等发达国家对待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态度开始发生转变。

1999年11月10日,中美双方在北京展开新一轮双边谈判。经过6天紧张激烈、夜以继日的艰苦谈判,终于在1999年11月15日中美双方签署了《中美两国政府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双边协议》 ,克服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道路上的最大障碍。2000年5月15日,中国与欧盟在北京再次举行“入世”谈判,经过5天的友好磋商,终于在5月19日双方就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达成双边协议。中欧双边协议的签署,标志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进程又向前迈出了实质性一步。

在此前后,中国政府代表团先后同其他一些要求与中国进行一对一谈判的成员方完成了双边谈判,并进入了多边谈判拟定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阶段。

2001年6~7月,世贸组织中国工作组举行了第16、17次会议,就多边谈判中遗留的一系列重要问题达成共识,基本完成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实质性谈判,中国“入世”大局已定。

2001年9月17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工作组第18次会议圆满结束,通过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最后法律文件。

2001年11月10日,在卡塔尔首都多哈举行的世界贸易组织第四届部长级会议上,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 。11日晚,中国政府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 ,完成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所有法律程序。按照规则,30日后,即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

三、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权利和义务

按照中国“入世”谈判及议定书的原则,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可以享受的权利与义务如下:

(一)中国应享受的权利

1.享受非歧视待遇。能使中国的产品在世贸组织成员方中享有多边的、无条件的和稳定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来双边贸易中受到的一些不公正待遇将会被取消或逐步取消。例如,美国国会通过永久正常贸易关系( PNTR )法案,结束对华正常贸易关系的年度审议;根据议定书附件7的规定,欧盟、阿根廷、匈牙利、墨西哥、波兰、斯洛伐克、土耳其等成员对中国出口产品实施的与WTO规则不符的数量限制、反倾销措施、保障措施等将在中国加入WTO后5~6年内取消;根据WTO 《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的规定,发达国家的纺织品配额在2005年1月1日取消;美国、欧盟在反倾销问题上对中国使用的“非市场经济国家”标准将在规定的期限内取消。

2.可利用世界贸易组织解决贸易争端的机构和程序,较好地解决中国与其他成员的贸易纠纷。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就可以通过世界贸易组织特设的解决贸易争端的机构和程序,比较公平地解决贸易争端,维护中国的贸易利益。

3.全面参与多边贸易体制的权利,获得在多边贸易组织中的发言权。世贸组织是“经济上的联合国” ,在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后,中国可以参与各个议题的谈判,这将有利于维护中国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和合法权益,并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维护第三世界国家利益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4.享受发展中国家权利。除一般WTO成员所能享受的权利外,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还将享受WTO各项协定规定的特殊和差别待遇。例如,中国经过谈判,获得了对农业提供占农业生产总值8.5%“黄箱补贴”的权利,补贴的基期采用相关年份,而不是固定年份,使中国今后的农业国内支持有继续增长的空间;在涉及补贴与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等问题时,享有协定规定的发展中国家待遇;在争端解决中,有权要求WTO秘书处提供法律援助;在采用国际标准方面,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拥有一定的灵活性等。

5.获得市场开放和法规修改的过渡期。为了使我国相关产业在加入WTO后获得调整和适应的时间和缓冲期,并对有关的法律和法规进行必要的调整,经过谈判,中国在市场开放和遵守规则方面获得了过渡期。

6.保留国营贸易体制。WTO允许通过谈判保留进口国营贸易。为使中国在加入WTO后保留对进口的合法调控手段,中国在谈判中要求对重要商品的进口继续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经过谈判,中国保留了粮食、棉花、植物油、食糖、原油、成品油、化肥和烟草8种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产品的国营贸易管理(即由我国政府指定的少数公司专营)。同时,参照中国目前实际进口情况,对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的数量做了规定。

7.有条件、分步骤地开放服务贸易领域。加入WTO后,外资企业在中国设立商业机构,需要依据中国外资管理的法律和法规进行审批。经过谈判,中国保留了对重要的服务贸易部门的管理和控制权,加入WTO后中国将根据WTO的规定和中国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管理和审批,有条件、分步骤地开放服务贸易市场,以便在市场开放的过程中确保国家经济安全。

8.对国内产业提供WTO规则允许的补贴。经过谈判,中国保留了对国内产业和地区进行与WTO有关规则相符的补贴权利。

9.保留国家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权利。经过谈判,中国保留了对重要的产品及服务实施国家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权利。

10.保留征收出口税的权利。为矿产和自然资源提供必要的保护,经过谈判,中国保留了对80多种产品征收出口税的权利。

11.保留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的权利。经过谈判,中国保留了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的权利。

(二)中国应尽的义务

1.进一步减让关税。关税减让是实现关贸总协定宗旨的主要手段之一。关贸总协定经过以往八个回合的关税减让谈判,各成员的加权平均进口税已经有了大幅度的降低。目前,发达成员方的加权平均进口税已下降到3.7%左右,发展中成员方也下降到11%左右。所以,中国“入世”后首要义务就是要进一步降低关税。为了适应1994年关贸总协定关税减让的要求,中国需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政策目标,逐步将中国关税加权平均水平降到总协定要求的发展中国家水平,并将最高关税一般地约束在30%以下。这将使中国许多产业更直接地面临国际产品的激烈竞争。

2.逐步取消若干非关税措施。世界贸易组织的一个重要原则是要消除各种非关税壁垒。 《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1条第1款规定:“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国领土的产品的输入,或向其他缔约国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 ”从而为实现自由贸易创造条件。

3.取消被禁止的出口补贴。中国自1991年1月开始,在调整汇率的基础上,对所有产品,包括工业制成品和初级产品出口实行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机制,已达到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要求。取消补贴后,亏损商品主要通过汇率调整和出口退税的方法获得补偿。

4.增加贸易政策的透明度。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应在经济贸易政策制度上有透明度,同时要求成员方提供和通报国内经济贸易制度情况和统计资料,以便定期审查。中国长期以来习惯于制定若干内部规定,被认为是缺乏透明度的国家,因此,在这方面,中国必须加快改革的步伐。

5.开放服务贸易。服务贸易是乌拉圭回合中的一个重要新议题,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 GATS )要求成员方对服务贸易执行与商品贸易同样的无歧视和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透明度和逐步地降低贸易壁垒,开放银行、保险、运输、建筑、旅游、通信、法律、会计、咨询、商业批发、零售等行业。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的服务行业多达150多种,都将属于开放范围。对中国来说,将逐步地、有选择地、有范围地开放一些服务业,引进竞争机制,提高中国服务业的质量并带动服务业的出口。与此同时,中国的服务业将面临市场被外国同行挤占的巨大压力

6.扩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世贸组织实施管理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要求各成员方扩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发达国家在许多方面拥有优势和利益,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无疑是符合发达国家愿望的。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的管理方面和法规的执行、行政管理方面与发达国家尚有一段距离,因此在知识产权上的争执时有发生。中国“入世”后根据有关知识产权达成的协定,将对知识产权扩大保护范围,这将使中国有关企业必须通过支付相关费用来合法地购买西方发达国家的专利和技术,政府也将严惩任何有损国家和企业名誉的侵权行为。

7.放宽对引进外资的限制。在中国大力引进外资的情况下,世贸组织实施管理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将与中国引进外资工作有密切的关系。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已颁布了有关引进外资的各种条例和法律,对外资引进实行各种鼓励和优惠政策。这些鼓励和优惠政策不是特定给予某一国家或地区的,而是对一切外国投资者的无差别待遇,这是符合世界贸易组织无歧视待遇原则的。但中国引进外资的法规还不够完善,特别是在给予外国投资者“国民待遇”方面的政策,还需做出调整。允许外商投资的范围还要进一步扩大, “硬件”和“软件”环境也将进一步改进。

四、中国“入世”后过渡期的发展机遇与挑战

(一)中国“入世”后的积极效应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到2005年年底已届满四年。四年来,中国充分利用“入世”后的权利和机遇,积极效应充分显现。

1.国民经济保持稳定增长。 “入世”四年来,中国采取了有力的宏观调控措施,实行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国民经济保持了较快增长。2002年,GDP首次突破10万亿元大关,比上年增长8%。2003年,全年GDP达到116694亿元,按同期汇率折算,人均GDP首次突破1000美元,同比增长9.1%,是1997年以来增长最快的一年。到2005年年底,中国GDP更高达182321亿元,人均GDP超过1600美元。

2.确立和巩固了贸易大国地位。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使中国获得了一个相对稳定的国际经贸发展环境,促进了对外经贸的迅速发展。2001年“入世”之初中国全年进出口总额为5098亿美元。从“入世”后第一年的2002年起,中国对外贸易猛然提速,2002年全年进出口总额达6208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1.8%,世界贸易排名第五位,进入世界贸易大国行列。2003年,全年进出口总额又上新台阶,达到8512亿美元,比上年增长37.1%,世界贸易排名第四位,为1980年以来增速最快的一年。2004年的11月20日,全国进出口总额历史性地突破了万亿美元大关,世界排名进入第三位,使中国贸易大国的地位进一步得到了巩固和提高。2005年中国对外贸易总额高达14221亿美元,稳居世界第三。

3.完善了法律法规体系,加快了依法行政建设步伐。加入世贸组织四年来,中国大幅度修订了包括外资法、外贸法在内的2500多个法律法规。各地清理了19万多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国务院先后分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1806项。各地政府也取消了数十万件行政审批项目,特别是取消大量内部文件,实行阳光政务。通过将世贸规则和中国承诺转化为国内法律、法规,推动了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善,对政府职能的转变、提高透明度和依法行政也起到了促进作用,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4.推动了产业结构升级优化,产业竞争力提高。 “入世”四年来,以服务业为主要特征的第三产业对经济增长贡献率稳步提高,呈现出与工业并驾齐驱的态势,日益成为吸纳就业人数最多的产业部门。2004年,中国高技术产业继续扩大,拉动出口增长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增强,高技术服务业已成为引领全国服务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信息通信技术为代表的高科技产业继续大规模向中国转移。国内汽车工业在竞争中加快战略重组和结构调整。通过在服务贸易开放新领域、新市场和新业态,带动了国内服务业的发展。

5.服务贸易领域开放加速。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相继颁布了40多部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法规和规章,涵盖金融、分销、物流、旅游、建筑等几十个领域。这些法规从政策上拓展了外国服务者进入中国的领域和地域范围,大大降低了行业的准入门槛。2002年11月,中国公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目前,已有27家境外金融机构经批准获得QFII资格,外汇额度共计已超30亿美元。2003年6月,中国公布《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 ,日本航空公司下属的旅行社日航旅行获准成为“入世”后在中国开办的第一家外商独资旅行社。2004年4月16日,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大幅度地降低了外国公司投资国内零售业的出总资额门槛,且不受地域、股权和经营范围的限制。截至2003年,中国服务贸易领域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10159家,占同期中国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24.74%;合同外资金额285.55亿美元,同比增长50.15%。

6.全面提升了在世界经济中的影响地位。 “入世”四年来,中国已日益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并对全球经济发展施加了重要影响。中国的经济发展不仅间接增加了全球就业机会,而且促进了全球经济的繁荣。此外,作为世贸组织新成员,2003年9月,中国首次参加了WTO第五届部长级会议。2004年1月,中国参加了对美国的贸易政策审议,就美国贸易政策与WTO规则的一致性向美国提出了100多个问题,仅次于日本。2004年8月,在中国的积极参与下,发展中国家成功地迫使发达成员在农业问题框架协议中承诺最终确定取消其农产品出口补贴的日期,并在初期把所有扭曲贸易的国内支持削减20%,并承诺对最不发达成员和新成员的待遇做出相应的灵活安排。10月14日,中国与俄罗斯“入世”完成所有谈判,并签署了所有必要的文件。以上表明,中国已逐渐适应由“观察员”到“正式成员”的角色转换,正在全面、积极、建设性地参与WTO各项经贸事务和多边贸易规则的制定,在世界经济贸易中的影响地位得到极大提升。

7.区域经济合作迈出实质性步伐。作为世贸组织规则的例外,区域经济合作已发展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和潮流。 “入世”四年来,中国一直在致力于推进多边自由贸易合作的同时,推进区域自由贸易合作和双边自由贸易合作。2002年11月4日,中国与东盟签署了《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决定到2010年与东盟10国建成“10+ 1”自由贸易区。2004年11月29日,在老挝万象召开的第8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期间,签署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CAFTA )《货物贸易协议》和《争端解决机制协议》 ,标志着CAFTA建设进入了实质性全面启动的阶段。 《货物贸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双方决定自2005年开始全面启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降税进程,双方大部分产品关税将于2010年降到零” 。2004年1月1日,中国内地、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CEPA )正式实施,为内地与港澳地区的经济贸易交流拓展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和条件。10月27日和29日,内地与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分别签署了《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简称CEPA补充协议),再次对内地与港澳地区的经贸合作创造了巨大的发展机遇。

8.市场保护体系初步形成,应对贸易摩擦的能力加强。作为贸易救济措施最大的受害国,中国运用贸易规则保护本国市场的能力在不断增强。目前,中国已初步形成了商务部、地方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进出口商会和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以及相关企业“四体联动”的出口反倾销和保障措施应诉工作机制。2002年3月,中国第一次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成立专家组对“美国实施钢铁产品保障措施案”进行调查和裁决。2003年9月,温州打火机行业应对欧盟反倾销取得彻底胜利,这是“入世”后中国企业打赢欧盟反倾销的第一案。2004年10月,持续一年多的中美电池企业专利权案终出结果,中国企业反败为胜,首尝“337”调查胜果。2004年4月22日,中国商务部依据《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暂行规则》 ,对日本紫菜进口管理措施进行贸易壁垒调查。这是《暂行规则》自2002年11月1日实施以来,商务部首次根据企业申请对外国政府实施的进口管理措施开展的贸易壁垒调查。随着对外经贸摩擦的增多,贸易壁垒调查正在成为国内企业维护自身利益、改善出口贸易环境的一种新方式、新手段。

(二)“入世”后过渡期的挑战

1.过渡期的概念。为了保证世贸组织具有更大的参与性,世界贸易组织规定部分成员方允许保留一定的时间来依据世贸组织的规则对国内法规进行调整,对承诺的义务缓几年执行,其经过世贸组织允许的缓期执行时间就称为“过渡期” 。过渡期的安排,主要是对发展中国家成员方采用有时间限制的优惠安排。

世界贸易组织有两种不同时间概念的过渡期:

(1)世贸组织依据联合国认可的成员方所处的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确定了时间长短不同的过渡期。一般发达国家过渡期一般为2年;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较长,通常为5~7年。时间是从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之日( 1995年1月1日)开始起算。因此,到目前此类过渡期多数已经届满,已无实际意义。

(2)世贸组织各成员方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A“多边货物贸易协定”或者在其加入议定书中规定的关税减让,非关税措施减少或取消实施时间表,以及服务贸易逐渐开放具体承诺的时间进度。目前所指的具有实际影响和重要意义的是这一种过渡期。

2.中国的过渡期。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谈判中,也争取了一个过渡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及其附件中规定了四种不同情况的过渡期。

(1)对关税减让,非关税措施的减少和消除,以及服务贸易领域开放的过渡期限大致为3~5年。

(2)根据《议定书》第18条要求,世贸组织对中国实施过渡性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期限为加入世贸组织后8~10年。

(3)根据《议定书》第15、16条要求,其他成员方对中国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和特定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机制的实施期限分别为15年和12年。

(4)根据《议定书》第17条和附件7的要求,某些成员方可以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继续维持针对中国一些产品(主要是服装、鞋靴、陶瓷器、自行车等)采取的数量限制、关税配额、保障措施等,该期限通常为5~6年。

上述的几种过渡期,只有第一种是中国争取的、对中国有真正实际意义的优惠过渡期安排。所以,目前我们所说的过渡期主要是指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关税减让,非关税措施的减少和消除以及服务贸易领域开放的3~5年的这段时间。此过渡期根据关税减让和市场逐步开放的进度,按其时间特征又可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前过渡期,一般是指从2001年年底至2004年年底,即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开始履行关税减让的义务、灵活开放服务贸易、一定程度地保护农业、汽车、服务业等的一段时间。后过渡期是指2005年以后,即在主要领域所做的开放承诺接近终点的最后一段时间。

过了后过渡期也不等于完全开放,而是走向更高度开放。因为即使全面履行了承诺,作为世贸组织成员方,中国还将受到WTO制度规范的约束,以及新一轮谈判之后的某些约束。届时中国还可根据中国的国情在谈判中争取有利条件。

3.后过渡期我国面临的挑战。

(1)农产品进口的压力增大。

后过渡期中国农产品市场将进一步开放,关税水平继续降低。2005年,中国农产品关税水平降至15.35%,而世界农产品关税平均水平为62%,中国已成为世界上关税最低的国家之一。2008年还将进一步降至15%;农产品关税配额数量将达到承诺最高点,其中小麦和玉米的关税配额量达到国内生产量的10.7%和6%。2006年将取消植物油关税配额管理。目前,中国农业总体上经营规模小、大宗农产品的竞争力不强,而发达国家对农业提供大量补贴,仅OECD国家一天的农业补贴就达到10亿美元。虽然在刚刚结束的世贸组织新一轮多哈谈判签订的框架协议里,美、欧等国有所让步,承诺其农产品出口补贴最终将要取消,但无疑后过渡期中国部分农产品将面临国外优质低价产品的沉重压力,并且这种格局将持续相当长一个时期。

(2)服务贸易市场开放提速。以2005年作为一个基本的临界点,一些敏感的服务业开始结束前过渡期,进入深度开放的后过渡期。从2005年开始,一些敏感的行业基本实行全面开放,逐步取消外资进入的地域限制、数量限制、股权限制。在商业、通信、建筑、分销、教育、环境、金融、旅游和运输共9个大部门、约90多个分部门做出了开放承诺。2004年12月,中国已允许外资在批发和零售企业控股,对外商在华从事商业零售、分销业务不再有地域限制;允许外资银行向国内企业提供人民币服务,2006年年底将允许外资银行提供全面的银行服务,取消对外资银行所有权、经营和设立形式的限制;2005年后,已经取消对保险业务的地域限制,允许外国保险公司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险/年金服务,取消再保险的强制分保规定,降低对外资经纪公司的总资产要求,允许设立独资的保险经纪公司;自2004年年底允许外商设立独资建筑和分销企业;自2005年年底允许外商设立独资速递、公路货运和货代企业;允许设立独资铁路货运企业。到2007年,中国将取消基础电信的地域限制,外资股份将允许达到49%。

(3)缺乏核心技术使部分制造业面临产业冲击加大。中国冶金、石化和机械行业与世界先进水平比较仍有一定差距,缺乏核心竞争力,生产集中度不高,劳动生产率低,产品结构不合理,仍是制约这些行业发展的主要因素。面对市场开放和国外高档产品进口的竞争,若调整缓慢,调控不力,将受到更大冲击。如汽车工业, 2005年1月1日,取消小轿车的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关税降到30%,汽车零部件关税将降到13%;2006年7月1日,汽车关税将降到25%,零部件平均关税将降到10%,这将使经历了前三年快速发展的汽车行业面临新的竞争形势。虽然近年来中国汽车工业取得了长足进步,但还存在一些深层次的矛盾,面对“入世”后过渡期汽车市场开放度的提高,对产业冲击的压力必然加大。纺织服装业虽然在2005年进入“后配额时代” ,但仍受贸易保护主义的威胁,美国等国仍可动用贸易保护机制限制中国出口。

(4)贸易环境复杂,贸易摩擦加剧。进入世界贸易大国后,中国应对境外贸易保护主义的压力将增大。较之前过渡期,外部市场的冲击力度明显加强,中国承诺的一些约束性条款仍发生作用。在后过渡期,其他世贸组织成员与中国的贸易摩擦将有增无减,来自国外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将成为国内出口产品在后过渡期承受的主要风险,再加上一些国家频繁使用质量、技术、卫生、环保标准等非关税壁垒,给中国贸易环境带来更多的不利因素和可变性。

(5)新一轮谈判市场开放的新压力。在WTO多哈发展议程谈判中,一方面中国向其他成员提出了市场开放的要求,另一方面自身也面临着进一步开放市场的压力。由于加入WTO时中国已做出广泛的承诺,现在正努力消化履行承诺、开放市场带来的影响,进行国内产业调整。如果在新一轮谈判中再做减让,将带来新的压力。但由于多哈发展议程谈判是一个多边谈判,作为一个参加方完全不做进一步减让的可能性不大。因此,中国必须强调谈判各方必须充分考虑新成员在市场准入方面已做出的贡献,争取在减让幅度和时间安排上给予特殊安排。

“入世”后的权利给中国对外经贸发展提供了机遇; “入世”后应尽的义务又对中国对外经贸的发展提出了挑战。机遇与挑战并存,关键在于如何利用机遇和应付挑战。利用机遇和应付挑战的基础是经济竞争力。为此,从政府到企业必须认真研究“入世”产生的具体影响,制定相应的政策与措施,加速改革,增强行业与企业的竞争力,增强国家的国际竞争力,才能使“入世”提供的机遇变成现实。当前国际经济格局变化很快,以世界贸易组织为代表的多边贸易体制正日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世界贸易组织已成为名副其实的“经济联合国”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并在其中发挥本国的作用,是一个国家实现经济繁荣、参与世界经济主流的重要途径。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对国际贸易、世界经济产生的巨大影响已无可否认,面对“入世”及后过渡期给中国经济贸易的发展带来的良好机遇和严峻挑战,中国将继续坚持改革开放的政策,不断提高竞争力,向国际规范靠拢,同国际市场接轨,抓住机遇,迎接挑战。

思考题

1.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多边贸易谈判有哪些成果、作用和局限性?

2.世界贸易组织与1947年关贸总协定有何区别?

3.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法律结构、宗旨、职能是什么?

4.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机制有哪些方式?

5.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6.世界贸易组织允许例外和保障措施包括哪些内容?在实施中有哪些原则和限制?

7.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原则、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8.中国“入世”后过渡期面临哪些发展机遇和挑战?

【注释】

[1]《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 ,法律出版社,2000年10月版,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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