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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欧盟经贸政策对民营企业的影响

时间:2022-06-1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中国与欧盟经贸政策对民营企业的影响自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已经发展成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创造就业和税收、助推GDP增长的重要力量。相关数据显示,欧盟是我国民营企业出口的主要市场。在遭受调查的企业中,多数为民营企业。

第二节 中国与欧盟经贸政策对民营企业的影响

自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已经发展成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创造就业和税收、助推GDP增长的重要力量。中国加入WTO以来,政府信守“入世”承诺,放松了对民营企业外贸经营权的管制,这为民营企业特别是外向型民营企业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近几年来,民营企业在参与国际化经营的过程中,创新能力逐年增强,核心竞争能力逐年提升,化解风险能力明显增强,进出口总额持续增长,能更加积极主动地应对各界形势变化和外部挑战(见图8-3、图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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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3 2011年三类企业的出口份额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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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4 2005—2011年间各类企业出口占比份额(%)变化

2007年,我国民营企业实现进出口总额4243. 7亿美元,较1995年增长了65. 5倍,年均增速高达41. 9%。即使在较为困难的2008年,民营企业对外贸易依然取得了较快的发展,进出口总额超过5000亿美元,达到5400亿美元,同比增长27. 3%,增速比全国外贸高10个百分点,占我国外贸总值的比重达到21. 1%;其中,出口3807亿美元,增长27. 9%,比全国出口总体增速高10. 7个百分点;进口1593亿美元,增长25. 7%,比全国进口总体增速高7. 2个百分点。2011年,民营企业出口进一步增加,出口总额达6352. 9亿美元,同比增长32. 0%,占全国出口总额的33. 5%,充分显示出民营经济的发展活力。

据海关统计,自2004年以来,欧盟一直是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并于2007年首次超过美国成为中国第一大出口对象。相关数据显示,欧盟是我国民营企业出口的主要市场。2008年民营企业对欧盟出口763. 6亿美元,同比增长34%;2012年,欧盟继续保持我国第一大贸易伙伴的地位,在进出口总额中,民营企业进出口12210. 6亿美元,同比增长19. 6%,高出我国对外贸易总体增长速度13. 4个百分点。出口欧盟的民营企业中有很多中小企业,资本和技术密集度较低,其出口产品以传统劳动密集型、资源密集型、纺织轻工类产品为主。机电类产品同样也是中国民营企业出口的主要产品,但以加工贸易为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民营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较少。在中欧经贸发展历程中,欧盟对华政策总体来说是积极的和建设性的,但为谋求自身的国际政治经济利益,欧盟有时会采取与对华总体战略原则相悖的一些具体经贸政策,这都值得我们去关注和研究。

一、中欧经贸政策对民营企业出口的影响

(一)欧盟反倾销对民营企业出口的影响

随着中欧贸易日益扩大,关税和其他政府管理贸易的非关税措施在不断降低和减少,但是欧盟反倾销政策却日益成为中欧贸易的“拦路虎”。自1979年欧盟的前身欧共体发起第一起对华反倾销调查至今,欧盟共对华发起了140余起反倾销调查,我国已成为欧盟对外反倾销最多的目标国。1979—2011年间,欧盟对我国出口产品提起反倾销调查情况如表8-3所示。

表8-3 1979—2011年间欧盟对华反倾销调查案件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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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资料来源:http://ec.europa.eu/trade/issues/respectrules/anti_dumping/stats.html.

表8-3显示,从1979年中欧草签为期五年的纺织品贸易协定开始到2011年的33年间,除了1987年外,我国每年都有出口产品被欧盟提起反倾销调查。欧盟对自我国进口的产品提起反倾销调查数在1999年和2006年最高,均达到12起;在1998年和2001年最低,均为1起。但从表8-3中可以看出,中国加入WTO后欧盟对华反倾销调查案件数占欧盟所有对外反倾销调查案件数的比例总体上呈明显上升趋势,且居高不下。从2002年到2009年,欧盟对华反倾销调查数占其对外发起的总数的比重年平均为35. 99%。尤其是2007年,欧盟发起的9起对外反倾销调查案件中有6起是针对中国,比例高达66. 7%。如此快的增长趋势,一方面说明我国已经成为欧盟反倾销调查对象的主要目标国,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欧盟在反倾销调查上的对华歧视。

欧盟对中国反倾销的重点主要为化工产品,约占40%,纺织、机械和电子产品、土畜、食品、鞋等,合计约占40%。在遭受调查的企业中,多数为民营企业。由于各种原因,很多民营企业在遇到反倾销调查时不知所措。如此一来,欧盟对中国产品提起的反倾销诉讼绝大多数都是以不利于中国的结局而结案。根据欧盟官方公报的统计,对中国产品征收的最终反倾销税率为10%~130%不等,平均税率约达到41%,这种结局导致许多中国民营企业的产品只能退出多年经营的欧盟市场。而且在许多案件中,在中国和其他国家同为被诉国的情况下,中国的产品往往被征收最高税率的反倾销税。如1999年的铁索和钢丝绳一案中,中国和匈牙利、墨西哥、印度、南非等国同为被诉国,中国的产品被征收了高达60. 4%的反倾销税,其他国家的反倾销税率则分别为28. 1%、6. 1%、30. 8%和38. 6%;2000年的彩电案中,中国和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韩国等国同为被诉国,中国的彩电被征收了44. 6%的反倾销税,其他国家则分别被征收了23. 6%、29. 8%、23. 4%和15. 1%的反倾销税。反倾销措施一旦实施,在5年期满后,周而复始的到期复审使许多行业不得不退出欧盟市场。许多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的反倾销案例(如在自行车、彩电、节能灯领域)就是通过一轮又一轮的复审至今仍维持着反倾销现状,给我国相关行业出口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很大障碍

(二)欧盟普惠制的变化对民营企业出口的影响

从1981年1月中国成为欧盟普惠制方案的受惠国以来,我国产品依靠普惠制这一关税优惠制度,以价格上的优势大量进入欧盟市场,促进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据欧盟统计,目前我国是欧盟普惠制的最大受益国,普惠制下,我国对欧盟的出口占发展中国家对欧盟出口总额的30%。

但随着国际市场竞争形势的变化,欧盟的普惠制每10年要调整一次。1995年欧盟实施的普惠制新方案,将给惠产品按其在国际市场上的敏感程度划分为非常敏感产品、敏感产品、半敏感产品和非敏感产品四类,并分列出了四张清单。我国民营企业传统出口产品包括玩具、纺织品、服装、家具等约有16大类50种产品的出口受到这种敏感程度分类方法的影响。

此外,欧盟普惠制新方案还规定了新毕业制度,即国家毕业制和产品毕业制。一旦某受惠国或其产品达到某种标准,即不准享受关税优惠待遇。2005年6月27日,欧盟颁布了《关于适用普惠制的第(EC)980/2005号理事会规则》,该规则确定了新的普惠制方案,其适用期为2006年1月1日到2008年12月31日。新的普惠制方案将普惠类型由原来的5种安排简化为3种,同时简化了“毕业”的条件。该方案规定,普惠制受益国的任何一种产品如果在欧盟的市场份额超过15%,就将失去普惠待遇,纺织品和服装的“毕业门槛”更低,为12. 5%。不断按周期进行调整的普惠制方案,总体来说是越来越严格。随着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被毕业产品”范围将不断增加。2009年1月1日,欧盟“2009—2011年新普惠制方案”正式实施,按照新方案,我国在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内能享受欧盟普惠制优惠待遇的产品只有农产品、矿产品、木浆、纸及纸制品,大部分工业产品依然被排除在欧盟普惠制优惠待遇之外。在欧盟给予普惠制待遇的19类产品中,我国只有6类产品享有该待遇,而“毕业产品”则多达13类。欧盟此举对中国民营企业的负面影响极为深远,将导致“被毕业产品”在欧盟市场难以立足。我国生产家电、钟表、光学仪器、乐器、服装、鞋帽及轻工制品等类别产品的民营企业出口无疑会受到巨大冲击,尤其是彩电、微波炉等利润已经微乎其微的家电产业,它们不得不寻找新的出口市场和出口机会。

(三)欧盟经贸政策法规化对民营企业出口的影响

近年来,欧盟不断将经贸政策法规化,出台了一项又一项旨在保护环境和提高技术质量标准的法规。比较典型的有欧盟WEEE指令(欧盟第2002/96/EC号指令)、ROHS指令(欧盟第2002/95/EC号指令)、EuP指令(欧盟第2005/32/EC号指令)、PFOS指令(2006/12/EC号指令)和REACH法规。至于具体采用指令的形式,欧盟的技术法规需要由各成员国进行转化后方能生效。由于各成员国对于指令的理解和适用不尽相同,这在一定程度上会产生各成员国之间措施不一致的现象,中国出口民营企业不得不分别应对各成员国的具体政策法规,从而面对过度的程序和成本负担。

WEEE、ROHS这两项指令大大提高了欧盟针对电子产品的“入关标准”,也是针对靠价格优势竞争的中国民营企业的电子产品出口提出的更高要求。继WEEE、ROHS两项绿色环保指令之后,主要针对能耗的绿色环保指令——EuP指令要求产品在设计之初,就要“一揽子”解决从设计、原材料选用、制造、包装、运输、安装维护直至废弃中的全部环保问题,基本涉及除车辆以外的所有耗能产品。中国出口至欧盟的电子产品、热水器、电动发动机系统、住宅及第三产业的照明设备,以及暖气、通风和空调系统将是首批被要求必须符合标准的产品类别,其中作为重要的耗能产品——灯具,是受EuP影响最为严重的产品类别之一。上述产品却正是中国民营企业出口欧盟的主要产品。就在国内民营企业为WEEE、RoHS指令困惑,对EuP指令茫然不知所措之际,欧盟于2008年6月27日实施的一项新的“绿色壁垒”——PFOS指令,再次摆到了国内出口生产企业和经销商面前。欧盟此项指令全面禁止PFOS在商品中的使用的禁令给我国对欧盟出口纺织品、皮革、造纸、包装、印染助剂、化妆品的民营企业带来较大影响,纺织等轻工行业面临艰巨的挑战。而于2008年6月1日开始全面实施的欧盟REACH法规作为一个涉及化学品生产、贸易和使用安全的综合性法规,其影响范围更加广泛,事实上它会影响从采矿业到纺织服装、轻工、机电等几乎所有行业的产品及制造工序,从事上述行业产品生产的民营企业不仅要支付大量的检验、测试、评估、购买先进仪器设备等间接费用,而且还要支付高额的认证申请费和标志使用年费,从而导致自身产品成本大幅上升,丧失价格优势。

(四)欧盟绿色壁垒对民营企业出口的影响

2005年,持续了40年的全球纺织品配额制度宣告取消后,绿色壁垒成为纺织品贸易中取代配额制度的最重要壁垒。欧盟主要对纺织品中的有害化学品,如禁用染料、有机氯载体、甲醛残留量、防腐剂、可溶性重金属残留物等,采取限制性和禁止性的规定。当前欧盟绿色壁垒中最具影响力的是欧盟生态纺织品标准,我国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由于技术设备落后,产品很难达到该标准的要求。欧盟还将绿色壁垒延伸到进口服装检验及环境标志认证方面,引入“生命周期环境影响评估”,对纺织品生命周期中的各个阶段,包括纤维生产、棉花种植和处理、产品的加工及制造、消费者使用等都有明确的环保要求和规定。纺织品作为我国民营企业对欧出口的比较优势产品之一,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存在着染料和其他化学品使用的不合理之处,而要做到服装和纺织品中某些物质的含量要求达到欧盟“生态标签”(eco-label)和生态纺织品认证中的PPb级,就目前的资金实力、技术水平而言是很难做到的。这无疑给中国民营企业的纺织品出口贸易造成了很大的难度,其在欧盟市场份额也遭到严重削弱。

欧盟的绿色壁垒不但给民营纺织企业出口造成很大的困难,对出口食品、农产品的民营企业的影响也很大。此外,欧盟绿色壁垒往往具有示范效应,如欧盟实施新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后,日本、美国、澳大利亚等国也纷纷以食品安全为由,仿效欧盟,提高茶叶农药残留的控制标准,增加对进口茶叶中非茶类杂物、重金属、放射性物质、黄曲霉素和微生物等项目的检测,这无疑会增加我国农产品出口企业的出口成本和贸易风险。

二、中欧经贸政策对民营企业FDI的影响

早在1992年年底,中国已经与当时欧盟15个成员国中的14个签订了保护与促进双边投资协定,这些协定一直持续到今天(其中中国已经与荷兰、德国和芬兰签订了新的双边投资协定)。此外,在1992年前,中国与多数欧盟成员国都加入了两项重要的投资公约,即1965年《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的公约》(ICSID公约)及1988年《多边担保机构公约》(MIGA公约),中国还与欧盟成员国签订了许多经济与产业合作协定。

中国加入WTO给民营企业对欧FDI带来了新机遇。我国成为WTO成员后,欧盟对我国的产品、服务和投资给予更大程度的市场开放。民营企业除了在对欧贸易方面可以获得大为改善的市场进入机会外,在开展对欧投资方面也将获得比以前更有利的条件。2003年,欧盟对华政策文件中计划“在所有层次上”就双边投资问题加强与中国的对话。而中国政府于2003年10月发表《中国对欧盟政策文件》,对欧盟加强投资对话及建立相互投资促进机构的计划做出了呼应。这些行动不但使中欧双边投资交流的法律环境得到了改善,而且为中国民营企业对欧投资铺平了道路。

加入WTO后,由于中国面临的贸易环境发生了改变,贸易摩擦日益严重,我国政府对以境外开发区、境外研发投资等方式探索中国企业在海外的生存和发展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充分利用国际科技资源”,“创新对外投资合作方式,支持企业在研发、生产、销售等方面开展国际化经营,加快培育我国的跨国公司和国际知名品牌”。这是我国民营企业强化利用境外各项资源的指南针和方向标,是指导民营企业加快实施境外投资战略,建立企业国际化的研发基础和自主创新的重要平台。

中国民营企业在欧盟的投资方式有很多选择。一种方式是建立销售体系,带动本地产品与品牌输出。如浙江的著名民营企业正泰集团在欧盟的成员国德国设立办事处,实现产品出口。浙江的另一家民企康奈集团的第一家海外销售机构就是2001年在“世界时尚之都”法国巴黎开设的我国皮鞋行业首家国外专卖店,随后康奈又相继在欧盟的意大利、西班牙、德国、比利时、希腊、葡萄牙等国开设康奈皮鞋专卖店,成为中国皮鞋行业首家走向国际市场的品牌企业。

除了在欧盟建立销售体系外,一些中国民营企业还在欧盟设立境外研发中心,以整合利用欧盟国家的研发资源。通信行业的华为公司是我国境外研发投资的代表性企业,其10多个境外研发中心之一的瑞典斯德哥尔摩境外研发中心拥有120多名研发人员。纺织行业的奥康集团、法派集团、庄吉集团等公司在意大利设立研发中心;纺织机械类公司通宇控股通过收购意大利公司来获得一支境外研发团队,并把全球研发中心放在了欧洲;飞跃集团则在欧洲设立了缝纫机研发中心。生产低压电器的德力西集团收购了德国波恩的一家电器生产企业,在世界电器和制造王国建立产品研发中心,利用德国的先进技术和设计理念,开发新产品,并创立了“德兰”品牌。生产汽车零部件的万向集团继在美国设立研发中心后,又在欧洲设立了新的研发中心,进行基于欧洲市场相关信息的收集,并承担欧洲市场法规、标准、供求、流行等方面的调研和开发活动。家电行业的海尔集团在伦敦、巴黎、法兰克福、米兰等欧洲主要城市设立欧洲信息中心,以更好地利用欧盟研发资源。医药行业的广州香雪药业公司,则在英国与剑桥大学建立合作境外研发中心。由以上的例子可以看出,我国一批在纺织服装、医药、汽车、软件等行业占优势的民企已惯于在全球市场的前沿——欧盟,投资建立各类研发中心,这样的境外研发投资可能超越生产国际化进程,甚至可能超越市场国际化进程。民营企业通过在欧盟主动地超前地进行研发投资,可以有效弥补我国民营企业自身创新能力的不足,缩短与跨国公司之间的创新差距。

中国民营企业在欧盟投资的另一种方式是开展并购,实现与国际品牌的嫁接。2001年,华立集团投入巨资收购了飞利浦的CDM A研发机构,开创了中国民营企业收购境外研发资源的先河。海尔集团作为2004年唯一入选“世界最具影响力的100个品牌”的中国品牌,也在2001年并购了意大利一家知名冰箱工厂,通过跨国并购,海尔不但拥有了欧洲的白色家电生产基地,而且也拥有了参与当地制造商组织并获取信息的渠道,以及强大的零部件供应商网络,从而为实现在当地融资、融智、融文化、创世界品牌铺平了道路。2002年,TCL集团收购德国施耐德电器公司,则拉开了中国民营企业大规模进军欧盟的序幕,此后,TCL集团与法国汤姆逊公司组成了名为TTE的合资公司,其彩电生产和销售业务开始覆盖全球。浙江温州的哈杉鞋业在2004年收购意大利威尔逊制鞋公司90%的股份,成功实现跨国并购。同年,温州飞雕电器有限公司收购意大利ELIOS公司90%的股份。在2008年,能源行业的金风科技公司以超过4000万欧元的价格收购了德国一家风能企业VENSYS公司。民营企业通过并购方式直接获取欧盟企业现有的先进技术,使自身置身于拥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环境中,利用其人才资源培养自己的人才,弥补自身原有的不足,自主开发先进技术,并利用其营销渠道,迅速打开国际市场,与对外贸易形成良好的互补关系。

总体而言,民营企业在欧盟的投资主要集中在服务领域,生产性的投资以及资源类的投资偏少。这与民营企业资金融通渠道、技术开发能力有限,缺乏对在欧盟生产经营的各种政策、法规有相当了解的人才这种现状是相一致的。

三、中欧经贸政策对民营企业技术进步的影响

事物都有两面性,因欧盟对华反倾销措施、技术法规指令而造成的贸易壁垒、绿色壁垒等,一方面虽然使得研发水平低、技术优势缺乏的中国民营企业所生产的产品进入欧盟市场变得异常艰难,但另一方面这也成为民营企业痛下决心,通过各种途径推动技术进步的契机。

民营企业的技术困境,一是技术上往往达不到欧盟对进口产品的要求,二是往往无能力引进高端设计和高端人才,无法培育自己的技术开发团队。因此,民营企业通过与欧盟企业开展合资、合作,或在欧盟设立研发中心,或采取并购战略,来充分利用欧盟高端研发人才,为企业的技术创新服务,为企业国内技术创新团队拓广国际视野提供便利,并使自身的技术创新进程获得境外高端研发人才的指导,从而达到欧盟市场的技术标准。

早在1996年,娃哈哈集团公司就与国际同行业巨头——排名世界饮料行业第6位的法国达能公司合资,双方成了技术合作伙伴。海尔也曾与德国利勃集团建立合资技术公司,注册了“利勃海尔”的冰箱商标。华立集团和一家意大利企业在浙江成立了合资公司,引进境外先进技术。同样,中国华源集团在进行海外投资以前,也和美国杜邦公司、德国巴夫斯公司、赫斯特公司进行过技术合作。1999年,奥康集团在意大利建立产品研发中心,直接聘请国外优秀设计师负责设计任务。康奈则成了2001年中国内地皮鞋行业中加入世界顶级鞋类研究机构SATRA的“先行者”,2004年,康奈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与SATRA合作建立符合国际技术标准的鞋类实验室。2006年,康奈制鞋工艺已经采用双面透气、吸湿减展、矢量鞋楦这三大最新制鞋技术,实现了以质取胜。华为、海尔、联想等民营企业也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实现境外技术创新和境内技术创新的良好集成和交流互动,一方面有助于将技术创新提升至全球水平,另一方面又可以利用国内研发的低成本优势和市场前沿的信息优势,通过中国研发团队的技术交流、沟通及合作,实现境内外技术创新平台和创新机制有效整合,从而较快地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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