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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的概念界定

时间:2022-06-1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定义,目前还没有达成统一的结果。学术界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定义一直处于争论中,以下是一些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在政府投资项目的运作过程中,其涉及的主体有建设主体、投资主体、设计主体、施工主体等。因此,满足公共需求必然成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最终目的。在上述政府投资项目定义中将“资”定义为“资金”,认为政府投“资”就是指政府直接投入财政性资金。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概念界定

“政府投资项目”这一概念源于我国特殊的国情,是在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形成的。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定义,目前还没有达成统一的结果。政府投资项目又被称为财政性投资项目,其中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和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国务院2004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指出,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咨询评估要引入竞争机制,并制定合理的竞争规则;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学术界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定义一直处于争论中,以下是一些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尹贻林、阎孝砚[1]提出,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为了适应和推动国民经济或区域经济的发展,为了满足社会的文化、生活需要,以及出于政治、国防等因素的考虑,由政府通过财政投资、发行国债或地方财政债券,利用外国政府赠款以及国家财政担保的国内外金融组织贷款等方式独资或合资兴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荣延舫、荣浩[2]则认为,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各级政府使用本级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其目标是为了提高社会的整体利益,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或劳务服务,为市场经济主体创造一个适宜的经营环境,降低生产单位的成本,以获得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这些表述虽然不尽相同,但其表达的内涵是一致的。

(1)政府主导着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在政府投资项目的运作过程中,其涉及的主体有建设主体、投资主体、设计主体、施工主体等。很明显,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政府是投资主体和建设主体,所以政府部门决定并引导着项目的发展方向。即便是现在某些项目中吸纳了民间资本,使得投资主体或建设主体不再是单一的政府部门,但政府部门仍在项目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

(2)满足公共需求是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最终目的。政府的职能之一就是满足社会的公共需求,这使得政府必须充分考虑到公众的需求,最大限度地扩大社会正外部性,减弱社会负外部性,使每个社会成员的个人福利都达到最大化。因此,满足公共需求必然成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最终目的。

(3)政府投资项目是由政府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的方式建设的。在上述政府投资项目定义中将“资”定义为“资金”,认为政府投“资”就是指政府直接投入财政性资金。在计划经济时代可以这样理解,但是发展至目前出现的BOT、ABS等政府投资项目融资方式下,政府不再直接投入财政性资金,而是通过在一定条件下出让建设项目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吸收社会资金进行项目建设,也就是说政府从投入有形资产转变成投入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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