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农产品加工的剩余及加工企业的引入

农产品加工的剩余及加工企业的引入

时间:2022-06-1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5.4 农产品加工的剩余及加工企业的引入前文讨论了交易的剩余及单纯收购农产品的中介组织的加入,现在讨论农产品加工带来的增值,以及由此引入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可能,通过引入农产品加工环节,推动垂直分工的深化,推动农业产业区建设朝前迈进。

5.4 农产品加工的剩余及加工企业的引入

前文讨论了交易的剩余及单纯收购农产品的中介组织的加入,现在讨论农产品加工带来的增值,以及由此引入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可能,通过引入农产品加工环节,推动垂直分工的深化,推动农业产业区建设朝前迈进。

5.4.1 农产品加工存在着巨大的增值空间

农产品加工增值能为从事农产品加工的企业以及作为原料提供者的农户创造巨大的剩余。我国农产品加工增值仅为20%~100%,发达国家加工业的实践表明,粮食加工可增值1~4倍,棉花加工可增值2~4倍,禽畜加工可增值1~3倍,薯类1~3倍。我国果蔬加工业产值与原料产值之比为0.43∶1,国外则增值在3倍以上。以马铃薯为例,从马铃薯到粗淀粉、粉条、粉丝、粉皮,增值约40%;从马铃薯到精淀粉增值约80%;从马铃薯到变性淀粉增值都在1倍以上。目前我国农业与食品工业的产值比为1∶0.3,而发达国家两者之比高者已经达到1∶4,例如美国为1∶1.8,日本为1∶2.4,英国为1∶3,法国、荷兰为1∶4。在消费方面,我国国民消费结构以鲜食为主,对加工品的消费比例较低,膳食中加工品比例不足30%,国外则高达80%。据估计,仅植物纤维资源,我国每年有5亿吨左右的秸秆,1000万吨的米糠,1000万吨的玉米芯,700万吨的蔗渣,2000万吨的稻壳。再以马铃薯加工为例,我国马铃薯产量约占世界的1/5,而在加工方面,美国的加工比例为60%,荷兰为47%,我国却只有10%。发达国家农产品加工生产企业都是从环保和经济效益两个角度对加工原料进行综合利用的,把农副产品转化成饲料或高附加值产品,从玉米芯、果皮、果籽和果渣中提取膳食纤维、香精油、果胶物质、单宁、色素等。如美国利用废弃的柑橘果籽榨取32%的食用油和44%的蛋白质,利用葡萄皮渣提取葡萄红色素,从橘皮、苹果渣中提取和纯化果胶质或柠檬酸,已形成规模化生产。从加工产品的品种类别来看,国内产品种类较少,品种单调。以专用面粉为例,日本有60多种,英国有70多种,美国达100多种,而我国仅为20种左右;在炸面包圈粉、速溶面粉、面包屑粉、炸鱼托粉等品种方面,仍为空白。食用油方面,日本专用油脂达到400多种,而我国仅为几种(8)

5.4.2 农产品加工主体的选择

农产品加工作为工业生产的一种,需要一定的规模,存在着较为明显的门槛和规模经济效应。2005年,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仅为3379元,按五等份分,最高收入户人均年收入也只有7747.5元。因此,除了极少数特别富裕的农户外,绝大多数农户是很难直接从事农产品加工的。前文提到的中介组织,主要是从事农产品收购,大多数也没有能力从事农产品加工。

包括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在内,我国目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大体上还是遵从传统合作社原则组建的,主要实行劳动合作,实行一人一票,单纯按交易额进行分配,排斥资本的进入,由于没有资产抵押,很难进入金融系统获取资金来源,也就很难直接从事农产品加工。詹森和梅克林(Jesen&Meckling,1979)提到,在合作社内部,社员之间的风险态度和财富分布是不均匀的,由于合作社内部风险承担并没有实现专门化,而是由大家分摊,因此,风险配置的结果是低效率的。同时,社员居于同样的行业,无法回避系统性的风险。由于风险没有得到有效配置,大部分社员对投资回报率的预期值较高(与企业中的工人相比);由于存在着系统性风险,合作社对投资回报率期望值较高(与企业相比)。两者共同作用的结果是,合作社选择的投资项目风险明显地、系统性地偏高,银行预计到这一点,要么是直接减少贷款(9),要么是提高利率间接地减少贷款。

合作社从银行获得贷款困难还有另外一个方面的原因,就是合作社资产数量小且不稳定。社员入社时交纳的资金有限。在合作社赢利的时候,社员预计到自身只有在合作社期间才能分得剩余,所以,存在着短期内瓜分剩余的强烈冲动(10)。因此,合作社的积累相对较少。由于社员可以自由退社,并且在退社的时候清退入社资金,导致合作社这小部分资金不稳定。因此,没有资产作为抵押,自然难以融入银行体系,获得银行资金的支持(11)

农村专业协会是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流形式,我国号称有150万家,但是很少有能够从事农产品加工的。按作用和功能不同,可以把它们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技术交流型。主要是对会员普及实用技术,开展技术培训,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这种类型的协会约占53%。二是技术经济服务型。在技术交流的基础上,还为会员提供包括优良品种、生产资料、市场信息、运销服务等在内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项目。这种类型的协会约占38%。三是拥有技术、经济和经营实体的。这种类型的协会具有为会员生产的产品进行加工或统一经营的能力,能够帮助会员提高经济效益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有些协会还实行了股份合作制,通过资本、技术、劳动的联合,把会员和协会的利益更加紧密地联系起来,但这种类型的协会仅占9%。

在这种情况下,从事农产品加工的主体只能是企业和新一代合作社(new generation cooperation)。企业作为加工主体,似乎毫无疑问,因为它本质上就是一种资本的联合,是由资本主导的组织形式,凭借资产抵押,可以进入金融系统获得资金来源。新一代合作社需要稍微作一番解释。在国际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已经有了150多年的历史,它被认为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农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世界各国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1995年,在英国举行的国际合作社联盟代表大会给合作社下的定义是:“合作社是人们自愿联合、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的企业,用来满足共同的经济和社会需求的自治组织。”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传统的合作社原则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社会进步的要求,于是在北美地区首先出现了一种被称作“新一代合作社”的模式。新一代合作社最早于20世纪90年代诞生于美国北达科他州。1990~1997年,新一代合作社发展很快,对该州经济产生巨大影响,使农民可支配收入提高11%,人口增加4000人,新创造3500个就业岗位,从而把该州农民人均收入提高到全国平均水平。后来,新一代合作社在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蓬勃发展。

与传统合作社原则相比,新一代合作社主要有以下几点不同:(1)新一代合作社是以创造和增加参加者产品的附加价值以及追求利润最大化为宗旨;而传统合作社的原则是为参加者服务,提供合作机会。(2)新一代合作社的入社资格是承购大量的股金,从而有可能把贫穷农民排除在合作社门外;而传统合作社对任何人开放,主要是出于人们的自愿。(3)新一代合作社为社员提供的服务量是同参加者在合作社内投入的资金成正比的;而传统的合作社却没有特殊的规定,采用人人平等的原则。(4)新一代合作社作为一个股份制的企业来操作,而传统合作社是一种社员共有的自治自助性质的共同组织。正是这些制度上的创新,解决了传统合作社在发展农产品加工时遇到的资金难题,使新一代合作社也成为农产品加工的主体。新一代合作社通过出售交易份额获得了一笔稳定的资金,借此创办或控股农产品加工企业,铺设销售网络,获取加工销售环节的利润,再按照交易份额分配给社员。由于交易份额和社员认购资本额成正比,所以,也相当于按照认购资本额分配合作社经营利润。合作社通过参与加工和销售,扩大了社员合作的范围,也提高了社员分红回报率,增强了合作社对农民的吸引力。社员认购交易额的积极性增加,反过来又保证了合作社的资金来源,形成良性循环。

5.4.3 农产品加工增值的分配

和前文论及的交易环节的剩余分配一样,农产品加工增值所创造的剩余如何分配也是一个大问题。由于加工主体包括企业和新一代合作社两种,需要分开讨论,但共同的一点是,这两种组织收购农户农产品进行加工,农户为它们提供原料,形成了垂直分工的局面,延长了农业产业链,为农业产业区的形成创造了条件。

先看企业的情况。企业收购农户产品加工,形成的是目前所指的“公司+农户”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农产品增值部分从理论上可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公司获得的利润,二是农户出售给公司的农产品价格比直接到市场销售更高,农户收入因此得到提高。这是前文论及的帕雷托效率的情况,当然,也可能是希克斯效率的情况,即公司不是直接从价格上给农户让利,而是在其他方面予以补偿。比如,公司为农民提供一定的信息、技术、经营指导等服务,为农户提供预付资金、种子、饲料、化肥等;再比如,农户入股企业,参与企业分红,或者是农户到企业就业,获得工资收入等。剩余分配的办法很多,难的是到底采取何种办法。从理论上而言,有一个很简单的办法来保证农户获得适当的剩余分配比例,即采取“加成定价”,规定企业对农户的收购价格是在市场价格(它是可变的)的基础上进行加成,它保证了任何时候农户的利益都能够得到增进,通过调整加成的比例即可实现对分配比例的调整。

尽管实现剩余分配的办法很多,但是,如同前文分析的道理一样,由于农产品的易腐性特征,农户作为产品的持有者,在与公司的讨价还价博弈中处于严重的不利地位,公司如同前文分析的中介组织一样处于垄断地位,几乎能够获得全部剩余。现阶段,大多数龙头企业直接从农民手中收购农产品。农户按照龙头企业的要求进行生产,产出之后按照承诺价格交给公司。这种合作的形式较为低级,利益联结机制较为脆弱,合作关系不太稳定。实际上,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关系是既合作又对立。对立的一面反映在收购价格越高,龙头企业利润越少,农户所得越多;收购价格越低,龙头企业利润越多,农户所得越少。合作的利益是潜在的,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够体现出来,利益的对立是现实的,可以立刻显现。在市场销售前景不好的时候,龙头企业往往拒收农户产品,或者故意压级压价;而市场行情看好的时候,农户又有可能把产品转售给市场。公司和农户之间签订的合同容易流于形式。统计数据显示,龙头企业与农户所签订合同的兑现率仅为20%,龙头企业和农户之间的合作很不稳定,农产品价格大起大落,产品滞销的问题时有出现。在合同缺乏效力的情况下,农民作为弱势的一方,利益损失更大。对于农户而言,对方是否履约将严重影响当年的收入;对公司而言,单个农户是否履约对于公司利润影响甚微。另外,在生产过程中,一般都是农户先行投入,一旦毁约,投入不可收回,损失巨大;而龙头企业先期无甚投入,几乎没有什么损失。这些因素决定了农户在合同中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很难获得农产品加工增值带来的剩余。北京三元公司年报数据显示,该公司每收购一吨牛奶,在加工销售之后可以获得收入3488.6元,而农民只能获得约1900元的收入。公司利润每年维持30%左右的增长速度,但公司从农民手中收奶的价格却逐步下跌,2000年每吨为1950元,2001年下降到1940元,2002年仅为1880元。

专用性投资会给剩余分配结果带来一定的影响。企业为了从事农产品加工,多多少少要有一部分固定资产投资,这种投资具有一定的专用性,如果企业足额收购到农户产品的话,要承担部分沉没成本(sunk cost)。按照鲁宾斯坦的分析,这部分沉没成本使得企业在收购农产品时,在与农户讨价还价博弈中的谈判地位有所松动,从而使得农户能够分配到更多的剩余。

对于本书而言,更重要的是关注农业产业区建设对于剩余分配结果的影响。其背后的道理与前文对中介组织的分析完全相同,企业在空间上的聚集使得农户能够有更多的选择机会,从而能够分配到更多的剩余。对于企业而言,尤其是对于有一定专用性投资的企业而言,农户在空间上的聚集能够使它们更容易获得原料的来源,从而有可能从加工环节获取更多的利润来弥补分配环节剩余的减少。

而新一代合作社是一种新的组织形式,它从制度上保证了农户能够获得绝大部分的农产品增值带来的剩余。因为,社员在入社时交纳了部分股金,农户依靠这部分资金和交纳的农产品参与分配,获得了农产品加工创造的几乎全部剩余(扣除部分储备金外)。按照新一代合作社的制度规定,股金额与交售农产品数量相联系,一个社员必须承购与其交货量相应的股金。每一股的金额,根据原材料加工数量与总投资之间的定额来计算。股金必须事先支付,以便束缚社员和确保股本基数。这些规定保证了合作社有足够的资金购买固定资产,保证了合作社在发展之后有一定的资金铺设销售网络,得以涉足资金需求量大的农产品加工领域,获取加工的价值增值。利润作为惠顾者退款分配给社员(12)。由于社员投资和交货数量成一定比例,因此红利也与社员持股成比例。几乎所有的退款都是现金支付,只留下很小的一部分作为储备金,甚至完全不留。更多的利润保证了合作社对社员股份分红的增加,最后大大提高了合作社对农民的吸引力,从而保证了合作社的资金来源,形成一个良性循环。合作社在扩大经营规模(如技术更新等)时,可以考虑出售更多的股份(集资(13)),首先是卖给已有的社员,然后再卖给其他农民,社员被要求按其交易额比例增加股金。对社员来说,这样的额外投资是合理的——如果他们反对,其股份就会下降。农户依靠入社的资金积累可以获取部分的银行资金来源,这部分资金是合作社可以控制的,除了支付部分银行利息外,其他剩余仍留在了合作社的内部。因此,合作社是保证农户获取农产品加工增值最好的组织形式。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