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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垂直分工的现状

时间:2022-06-1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加工环节的垂直分工问题,可以考察我国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状况;而流通环节的垂直分工问题,主要是考察我国农业产业化的推进情况。经过10多年,农业产业化经营有了较大的发展,截至2004年底,全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已发展到11.4万个,比2000年增长了70.9%;各类产业化组织带动农户8454万户,比2000年增长了41.8%;各类产业化经营组织从业人数1362.6万人,比2000年增长了11.6%。

3.3 农业产业垂直分工的现状

农业产业的垂直分工主要是产前、产中和产后各环节之间的分工,由于产前的农资供应相对简单,因此,又主要是产中和产后环节之间的分工。产后环节主要是农产品的加工和流通环节。加工环节的垂直分工问题,可以考察我国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状况;而流通环节的垂直分工问题,主要是考察我国农业产业化的推进情况。

3.3.1 我国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相对滞后

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程度实际上衡量着农业产业垂直化分工的程度,正好体现着农业经济发展的基本趋势和一般规律。2004年我国农业总产值为3.2万亿元,农产品加工业总产值约为3.6万亿元,其中食品工业总产值1.6万亿元。农产品加工业与农业的比值接近1.2∶1,全国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达7万多家。(11)但即便如此,我国农产品加工业发展仍然相当落后,致使我国农业内部的垂直化分工有限,整个农业产业发展举步维艰。

1.从主体上看:发展水平低、规模小、实力弱。一是现有企业普遍起点低,规模小,营销水平差,市场适应力弱,自身效益不高,辐射作用不大。二是企业设备简陋,生产手段落后,科技含量低,生产效率差,发展后劲不足。三是企业与农户联系松散,没有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有机整体。四是中小企业管理成本较高,还与大企业分割原料,企业设备的利用率降低,产品的生产成本居高不下,产品质量不稳定,造成成本的增加和资源难以有效地利用。五是流动资金缺乏,企业布局分散,缺乏具有强大竞争力的大型名牌企业或企业集团,难以形成规模效益。我国农产品加工业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目前发达国家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产值之比大都在2.0∶1至3.7∶1,而我国只有0.6∶1;发达国家工业生产的食品占消费的90%,而我国仅占25%,;发达国家农产品加工程度达到80%以上,而我国只有45%,其中二次以上的深加工只占到20%。在发达国家,90%的农产品是经过加工后才流向市场的,而我国迄今才有25%左右。发达国家农产品加工业产值是农业产值的约300%,而我国还不到80%(12)

2.从技术上看:专业加工品种缺乏,技术储备不足,原料基地建设滞后。农产品加工要求有专门的品种和稳定的规模化、专业化的原料基地,这样才能保证加工产品的质量。由于长期以直接鲜食原料消费为主要目标,造成我国加工品种的缺乏。如要生产优质面条与面包,需要有面筋强度大、蛋白含量高、可供磨制强力粉的小麦品种。国外这个问题很好解决,用于加工的原料都有专用的加工品种,建有固定的原料基地。在国内,这个问题所面临的矛盾日趋尖锐化,长期的直接消费需求使得品种类型单一,适宜加工的优质、专用品种缺乏,很难形成专业化、规模化的基地。在粮油加工业中,以专用粉为例,日本有60多种,英国有70多种,美国达100多种,而我国仅为20种左右。另外,长期以来我国科技工作的重点集中在产中领域,80%以上的科研经费和研究力量投入在产中领域,对产后领域的科研工作一直不够重视,造成了农产品加工领域技术创新能力较低,科技储备特别是基础性的技术储备严重缺乏,使得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靠技术创新的动力不足,技术水平落后,发展只能依赖进口,以致出现国内一些大的食品行业大有被洋品牌吞并的趋势。其主要原因还是整体技术创新能力弱,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低,企业没有形成核心竞争力。

3.从市场上看:行业标准不健全,市场体系不完善。部分加工产品领域已有国家或行业标准,但普遍存在标准陈旧、不适应现实发展需要或与国际不接轨的问题,行业标准的管理、制定、检测不规范。同时,加工产品质量控制体系还不够完善,严重影响产品质量和参与国际竞争。在产品标准、生产工艺、管理措施和质量控制体系等方面与国外的差异,将成为制约加工业发展的关键。使食品生产从最终产品检验为主的控制方式转变为生产的全程质量控制,不仅是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也是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另外,市场体系发育与建设发展滞后,市场交易方式传统,储运方式和工具落后,信息网络建设不完善,相应的法规体系不配套,造成市场秩序混乱,假冒伪劣商品难以取缔,严重影响着加工业的健康发展。

4.从体制上看:政出多门,没有规范的管理体系。农产品加工业在宏观管理方面存在着“婆婆过多”的现象,需要通过政策性的行业规划加以科学引导。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农产品加工业的多部门管理和缺乏部门间的必要协调,已成为农产品加工业难以取得较大发展的重要阻碍。生产、加工、销售脱节的现实,使得种养业、加工业、流通环节之间信息不畅,不仅造成了大量的重复引进与建设,还使得加工企业优质原料缺乏,而一般农产品原料却大量积压,外销不畅,内销不旺,以致成为影响农业持续发展的首要问题。这样的管理体系很难适应调整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扩大内需的形势需要,不能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的迅速发展,更不能应对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

3.3.2 农业产业化发展相对滞后

农业产业化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应运而生,其主要目的是想通过各种手段和办法,实现“小农户”与“大市场”的对接,帮助农民进入市场,在维持农户作为基本生产主体和经营主体的基础上建立起较为完整的农业产业组织体系(曹利群,2004)。因此,农产品加工业衡量的主要是产后环节的加工问题,农业产业化主要反映的是产后环节流通的情况。

经过10多年,农业产业化经营有了较大的发展,截至2004年底,全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已发展到11.4万个,比2000年增长了70.9%;各类产业化组织带动农户8454万户,比2000年增长了41.8%;各类产业化经营组织从业人数1362.6万人,比2000年增长了11.6%。(13)按组织类型划分,龙头企业带动型4.2万个,它一般称之为“公司+农户”,占43.6%,其中580多家国家级龙头企业直接和间接辐射带动农户4000多万户;中介组织带动型3.2万个,它一般称之为“合作社+农户”,占36.4%,组织数量较2000年增长了87.1%;专业市场带动型9163个,它一般称之为“市场+农户”,占9.3%,实现农产品交易额8662亿元;其他1.1万个,占11.9%。按产业类型分,种植业产业化经营组织4.4万个,占46.8%;畜牧业产业化经营组织2.3万个,占24.1%;水产业产业化经营组织7781个,占8.2%;林特产品产业化经营组织9786个,占10.4%;其他9871个,占10.5%。

“公司+农户”是农业产业化的主流,2004年占到产业化经营组织的43.6%,固定资产总额8099亿元,龙头企业销售收入达14261亿元,分别比2000年增长了70.9%、91.7%和141.7%(14)。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公司+农户”的组织缺陷非常明显,农户与企业的契约约束存在严重的脆弱性,在产业化的实践中,订单农业的违约率高达80%(刘凤芹,2003)。我国农业龙头企业竞争力不强,企业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2002年,全国4.2万个龙头企业中,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的占43%,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仅占4.7%;2003年,销售收入50亿元以上的仅有10家企业,占0.024%,销售收入100亿元以上的仅有1家企业,占0.002%。全国4.2万家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总额还不及世界前两家农产品加工企业菲利普·莫利斯公司和雀巢的年销售收入之和。从利益联结机制来看,公司与农户联系得还不是很紧密,合同式的方式占51.9%,合作制的合作方式占12.6%,股份合作方式占13.3%,其他方式占22.2%。占主导地位的合同式,主要还是农户产出后到市场上销售,公司也是到市场上购买,双方的合作非常松散。由于企业通常比较关注短期收益,并在利益分配过程中处于相对主动的地位,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连接不紧密,利益分配不合理,违约现象经常发生。一方面多数农户只能获得出售原料的收入,享受不到农产品加工增值的利润;另一方面,企业对分散农户的管理力不从心,企业管理成本高。由于目前我国的农业产业化的运行机制不稳定,经营风险比较大,因此在一些非合作制的产业化经营组织中,农户利益很容易受到损害。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业产业化的进一步发展。

对于“市场+农户”而言,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7年7月1日生效。长期以来,由于没有专门为农民合作组织立法,严重地影响了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和规范化。合作组织由于缺乏法律地位,难以以独立的法人身份与各方主体进行交易,影响其活动的正常开展,其合法权益也难以得到保障。更重要的是,由于缺乏专门的法规,农民合作组织没有赖以遵循的统一规则,这就为各式各样所谓的“合作组织”的存在提供了土壤。服务于农民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多种多样,有各类涉农公司、职能部门和行业协会等,但它们一律纳入农民合作组织的门下。从各省区发展规模看,一些省区的专业合作组织几乎是空白。即使在专业合作组织得到充分发展的省区,专业合作组织的覆盖面也不是很大。例如,在供销社系统创办专业合作社的模范省河北,参加合作社的农户也只有13%。专业合作组织只在某些地区,在特殊的环境下,才会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例如,农产品出口比较发达地区,或地方政府大力支持的地区。无论形式如何,我国目前的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严重滞后,一个重要的表现是它们合作的层次较低,大部分停留在技术的交流上,较少展开生产经营业务。

“市场+农户”是否构成一种独立的组织形式尚存在一定的争议。因为,作为一种组织,其最大的特征是:(1)共同目标。组织存在着自身的目标,组织目标产生于个体的互动,并对个体的行为构成适度的约束,而市场交换各方的目标是相向的。(2)科层的出现。组织中重大的决策由组织的权威者作出,在组织内部,由权威者对成员的互动进行协调;而市场交换各方是平等的,各自作出自己的独立的决策,依靠相互调适进行协调(15)。(3)组织成员必须把他们的资源聚合在一起,放弃其独立运用这些资源的权利(Coleman,1990)。没有让渡权利的资源集合是不能构成组织的(16)。在“市场+农户”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形式下,这三点恰好是缺失的,它不存在着权利的让渡、科层及共同目标,因此,这种方式如何发展成为一个主要的问题。在一个固定的区域内,围绕特定的农产品生产,出现专业的农产品批发商、销售商、零售商、生产资料供应商、交易中介人等(17),市场是交易的中心:农户到市场上出售产品,其他主体到市场上采购产品。这种方式在我们看来,更像是农业产业区的雏形。

【注释】

(1)姜绍华、李百汉:《发达国家的农业政策及其启示》,《中国改革》,1999年第3期,第62页。

(2)林毅夫、蔡昉、李周:《中国的奇迹:发展战略与经济改革》,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页。

(3)自1987年以来,经国务院批复,苏南无锡、吴县、常熟三县(市),山东平度市,北京顺义县,广东南海市,浙江温州市等试验区,分别就土地适度规模进行改革试验。农业部改革实验办公室的文章建立在对各地的指导和经验的总结的基础之上。

(4)农业部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从小规模均田制走向适度规模经营——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阶段性试验研究报告》,《中国农村经济》,1994年第12期。

(5)福建省委政研室课题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若干政策问题的思考》,《中国农村经济》,1992年第5期,pp.27~ 30;彭聚先等:《传统农区粮田适度规模经营探讨——对江南产粮第一乡蒋巷乡的调查和分析》,《中国农村经济》,1996年第11期;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农村经济发展与模式比较研究”课题组:《对苏南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几点分析》,《中国农村经济》,1991年第1期。

(6)倪志远:《论我国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主要约束条件和实现途径》,《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1999年第1期。

(7)Young,Alwyn 2000,“The Razor' s Edge,Distortions and Incremental Reform in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Vol.CXV,November,Issue 4.

(8)蔡昉、王德文、王美艳:《渐进式改革进程中的地区专业化趋势》,《经济研究》,2002年第9期。

(9)魏后凯:《中国制造业集中与市场结构分析》,《管理世界》,2002年第4期。对水平分工程度的衡量和对产业市场结构的划分具有一定的关联,后者其实要衡量的是企业之间的集中度。本章需要分析的是各省产量的集中度。产业集中度还会影响到各企业的垄断势力及其行为,继而影响到产业的效率。集中度对各省行为的影响分析可以忽略,但是可以肯定的是,集中度越高,形成的农业产业区数量越多,整个行业的效率应该越高。

(10)具体规划成果见农业部发展计划司:《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汇编》,中国农业出版社2005年版。

(11)《中国乡镇企业报》,2005年11月2日第1版。

(12)农业部课题组,《大力发展加工业,促进农产品转化增值》,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若干问题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2005年版。

(13)农业部课题组,《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不断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若干问题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2005年版。

(14)农业部课题组:《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不断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序》,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若干问题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2005年版,第284~287页。

(15)威廉姆森(中译本,2001,174,p.203)把它称之为适应性的差异,即市场是哈耶克所说的自发的适应,组织是巴纳德所说的有意识地、精心地、有目的地进行合作的适应。由此得出组织和市场另外两个方面的差异:一是契约法的差异。市场通过法院调节和参与,组织通过内部的权威进行协调,解决争端。二是激励强度和官僚成本的差异。由于组织是权威进行协调,存在着一个委托代理中的效率损失问题,而市场协调能够避免这一点。因此,组织在这两个方面都处于劣势。

(16)科尔曼(Coleman,1990)举了一个例子来说明,他说,观看同一场足球比赛时球迷有一个共同的目标,在呐喊助威的过程中也可能有“权威”的指挥,但是他们没有让渡资源,不构成一个组织。

(17)山东省寿光市被公认为“市场+农户”的创始者和代表。他们较早地建立起蔬菜批发市场,并取得了成功。现在,寿光已经出现了专业的蔬菜运销户,专门的生产资料(蔬菜生产所需要的薄膜、竹竿等)供应商、运销户和交易中介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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