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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中村”改造中农民权益保证对策研究

时间:2022-06-0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青岛市“城中村”改造中农民权益保证对策研究青岛农业大学课题组2004年以来,青岛市积极探索试点,在全国率先实行了“城中村”产权制度改革。在调研过程中,通过问卷调查、座谈会以及入户走访等多种形式,深入地了解青岛市“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存在的影响农民权益的相关问题。

青岛市“城中村”改造中农民权益保证对策研究

青岛农业大学课题组

2004年以来,青岛市积极探索试点,在全国率先实行了“城中村”产权制度改革。为进一步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加快西海岸经济新区和蓝色硅谷开发建设,推动中心城区转型提升等目标实现,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青厅字〔2006〕20号和市发改委青发改综改〔2006〕227号等文件的要求,各区市积极推进试点工作,“城中村”改革工作取得较大突破和进展。目前,青岛市政府计划在三年内全面完成全市的城中村改造,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然而,评判“城中村”改造是否取得实质性成功,关键还要看在改造中能否全面保证农民基本权益,这也是关乎社会稳定与和谐社会建设的根本问题。为此,本课题选取了青岛市具有典型意义的6个“城中村”改造社区进行实地调查,它们分别是李沧区的毕家上流社区和佛尔崖社区、崂山区石老人社区和麦岛社区、城阳区王家村社区、黄岛经济开发区官厅社区。在社区共发放了300份问卷,回收问卷271份。通过调研,具体了解农民群众对“城中村”改造中集体资产处置的了解程度、参与程度、满意度、关注的重点等,以及农民群众的收入消费、社会保障、就业、教育、社会心态、子女教育、医疗卫生等基本民生情况。在调研过程中,通过问卷调查、座谈会以及入户走访等多种形式,深入地了解青岛市“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存在的影响农民权益的相关问题。以调研数据及资料为基础,结合相关权威文献,本课题组提出如何在改造中最大限度保证农民基本权益的相应对策。

一、青岛市“城中村”改造中农民权益保证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城中村”改造中集体资产处置透明度不高

调查结果显示,在“城中村”改造中,农民群众对集体资产处置的关注度较高,但对资产处置的具体内容了解程度较低,且现实参与度普遍较低。这一现象是由诸多原因促成的,如宏观政策不统一,法律法规操作性差,公众参与意识不强等。但最根本的原因是在具体的实践中,信息的公开不尽如人意,操作透明度不高,缺乏公示等环节。群众反映较多的问题是对改造过程中操作程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的质疑,认为缺乏民主性,存在暗箱操作等问题。

(二)“城中村”改造中集体资产量化难

如何明晰、公平地量化集体资产是集体资产改制中的关键步骤,关系到村民切身利益,是广大村民最关心的利益分配问题,也是“城中村”改造中最易引发矛盾冲突的环节。

首先,哪些集体资产应纳入清核范畴是关键。但由于政策规定过于宽泛与模糊,因此对何种资产进行资产量化各地有不同的做法,难以统一,存在随意操作的空间。在专业团队参与指导情况下,大部分地区会将非经营性资产在评估和分配范围排除,但仍不能避免有些社区将非经营性资产作为评估范围的情况发生。

其次,在资产的量化过程中存在清产核资中的不规范操作问题。尤其是清产核资小组的成立方式合法性问题。当进行清产核资时,本应当由具备资产评估资格的权威机构在改制前对企业资产存量进行正规的资产评估,并建立起正常的验资审计和资信评定制度,而一些村集体企业,尤其是村下属企业在改制时,是由村“两委”班子确认企业净资产的。

(三)“城中村”集体资产合理分配方案出台难

集体资产的分配问题是在对集体资产进行合理量化基础上进行的集体利益最终分配步骤。调研中发现农民群众对分配方案的主要意见集中于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分配权享有者的范围如何加以界定和确认。调查显示,在集体资产处置中界定享受权益村民身份问题存在不同的意见。尤其是对违反计划生育人员尤其是超生人员、招工就业后失业人员享受的权利如何处理,争议颇大。

其次,利益分配的额度问题。由于缺乏指导性政策,各地在设置股权、确定股值大小、量化分配以及分红等方面做法各异,存在股权设置不合理、股权分配不公平等一系列问题。例如,在调研过程中了解到,关于村干部的贡献股份与普通村民的股份配置比方面产生了强烈的对抗,领导阶层的需求与村民预期的可分配额度存在较大差距,产生了一定程度的不公平性。

(四)“城中村”改造中农民合理补偿与可持续发展问题

调查显示,农民群众对“城中村”改造补偿方式基本满意,并且49.1%的农民选择了货币补偿,其次为房屋补偿和社保补偿。

由于补偿款主要被用于农民“村转居”后的基本生活和个人发展需要,大部分村民和村级组织对农村集体资产未来发展前景缺少足够认识,造成对补偿款的非合理使用现象突出,如将补偿款大量用于个人奢侈品消费等。同时,由于青岛市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大量土地被用于经营性建设,土地大幅升值,而对农民的经济补偿主要源于其所拥有的房屋,对土地增值收益尚未明确补偿标准,部分农民为增加补偿款而大肆违章建筑,各方利益群体对无证房屋补偿方面的博弈,造成“城中村”改造难度加大。

(五)“城中村”改造后配套改革难到位

“城中村”改造后的配套改革不到位,突出表现为“村改居”后基层自治组织的职能未能完全转换。“村改居”后,原有的村委会应将身兼村民自治组织与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者双重身份的改制为单纯的居民自治组织的居委会。但部分地区实施“村转居”后,城市管理体制并没有完全到位,社区管理和公共福利事业方面的支出仍要由原来的农村集体资产承担。这既与现行的城市管理体制不相符,也与转制为股份制企业自身的功能定位不相称。如此改制对转居村民有失公允,加重了集体经济的负担。例如,崂山石老人社区村集体2008年收入87793万元,村改居后继续负担教育、优抚、低保、治安、环卫和其他公益性开支,年负担500多万元。其他社区也存在类似的状况。

同时,调查中也发现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后组建的企业与居委会、党支部是“三块牌子、一套班子”,其经营管理人员基本上由原村组干部和村民担任,极少外聘,法人治理机制建设不到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制度存在缺陷,远达不到现代企业制度的运行状态。这种现象在青岛市并非个例,而是普遍存在,特别是在集体资产处置后短期内尤其明显。

(六)“城中村”改造后集体资产可持续发展问题

集体资产处置后,各社区都掌握着一笔集体资产,但这些资产今后要发展壮大又存在不少难处。由于各区处置后集体资产经营方略各有不同,集体资产呈现不同的增幅态势。有的短期内有较大的提升,如石老人社区在处置资产后,基于良好的地理优势,长远的战略眼光,开发了多项具有升值潜力的项目,在短短三年内实现了资产49%的增幅。而其他一些社区将集体资产投向菜市场、房屋的开发出租或停车场的建设等一些低层次的行业,如佛尔崖社区的年收入为460万元,其集体资产投向主要是木材场、网店房出租,随着城市化的推进,这些仅凭借地域优势建立起来的经营场所很可能不复存在。因此,如何通过深化改革抓紧建立起一个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资产运营体制,已势在必行

(七)“城中村”改造后农民基本民生保证问题

“城中村”改造后,农民群众较为关心的问题可以分为两个类型:一是基本民生问题,如就业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问题;二是发展问题,如教育问题。这些问题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最容易引发普遍性的社会不满情绪。

首先,农民基本收入较为稳定,但是普遍偏低。除了农民文化水平不高,缺乏创业意识外,因受资金限制,无法尝试除打工外其他的生存方式也是一大原因。其次,改制后原居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尤其是未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超龄人员的保障问题。村转居后,如何解决村民转变为社区居民后社保和医保的资金来源是一大问题。再次,新农合的报销比例不高,存在价格比药店贵、药品品种不多等问题。最后,农村义务教育师资水平、政府对义务教育投入、义务教育的宣传等方面也存在不足。

二、青岛市“城中村”农民权益保证的政策建议

(一)建立公众参与的集体资产处置模式,提高改造透明度

建立有效的公众参与机制,可尽量化解群众对“城中村”改造的误解和怨恨,缓和干群矛盾。公众参与集体资产处置模式的建立,需要从多个角度来加以构建。

首先是参与渠道的多元化。调研发现,村民参与的渠道主要是村民代表大会,除此之外政府还象征性地召开过座谈会、举行过一次听证会,但是效果都不明显,而对于其他参与渠道,如媒体(广播、报纸、电视、互联网)、非政府的利益团体、咨询委员会这些有影响力的参与渠道却几乎不曾尝试过。应该通过公示、座谈、媒体访谈等一系列形式多方引导,普及集体资产处置基本知识,增强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其次是建立责任追究机制。要保证公众参与“城中村”改造的切实可行还需要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应该听证而不听证,按照规定应该公开、公告的程序、内容没有按照规定公开、公告,就应该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再次是形成通畅的表达渠道。推进政府上网工程可以扩大公众对决策的参与力度。政府上网可以减少参与层级,最大限度减少决策信息的失真现象。同时,通过网络参与决策,不受时间限制,成本较小。

最后是确定公众参与的集体资产处置具体环节,完善参与程序。在最重要的步骤(清产核资、资产分配方案修订)处设立听证会,在其他程序中,建议采用各种形式以便利公众参与,如在集体资产处置前,可通过访谈、座谈会、问卷调查,召开村民(股东)代表大会让村民参与讨论方案的确定;在方案修订、规划审批前可通过方案展示、热线电话、村民大会让公众评议,并邀请相关人士进行座谈。最后一次听证会后,在收集各种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制定出最终规划,并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在实施和反馈阶段,公众应该继续监督,对不符合方案要求的行为向法院或仲裁监督机构提出申诉。

(二)全面清产核资,明晰产权关系,科学合理评估

在处置集体财产时,必须按有关规定全面清查核实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明确产权关系。具体的问题解决对策如下:

1.统一确定纳入清核范畴的集体资产

首先,经营性资产应纳入清核范畴,进行评估量化,以股份形式划定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所占的资产份额,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不做现金或实物分配。分配后的经营性资产,采取自愿入股的方式,整体改制组建新的股份制公司;仍属全体成员共有的(集体股),可作为社团法人股投入新公司,按实际需要设为普通股或优先股;也可单独设立基金或计入企业负债。非经营性资产和用于公益事业的财产不作为分配资产。非经营性资产不参与资产评估,计入改制公司的公积公益金。

其次,土地应区分不同形态决定是否作为村集体财产纳入清核范畴。因为村集体的土地在使用形态上有三个形式,即农民的宅基地、耕地、村办企业占用的土地。其中,企业占地,如集体所有的工农业、商业用地原则上应作价入股,进行清核。但宅基地、耕地不能纳入集体资产清核范畴。其他资源性资产,如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山林、湖泊是集体资产的一部分,也可以作为经营性资产,但是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价值难以确认,应暂时移交给公司,不参与资产评估只登记产权,由全体股东共同所有,待转化成经营性资产后再以价值形态进行折股,量化到人。

2.评估计价程序规范化

首先,需明确评估计价的确认监督机关。若属于集体经济的各种债权确实无法收回并计入资产的,该债权要经村(居)民代表会议审议确认;属于原村集体经济的债务情况要认真核实,提交村(居)民代表大会审议确认;清产核资工作应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具体指导下进行。

其次,清产核资具体业务要委托有较高资质的审计机构开展。集体资产评估结果,须按权属关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确认。由农民自己来确认,可以对评估结果进行有效的监督,避免违规操作和滥用职权行为的发生。

(三)合理分配集体资产,科学界定受益人

1.公平公正合理设置股权

首先,新设立的公司或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股份收益分配,要坚持“效益决定分配、盈利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按集体股和个人股的合理比例进行分配。

其次,贯彻落实完善社会保障的要求,预留社会保障费。预留的数量要根据净资产额的大小确定。改革现有征地补偿办法,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按照被征地所承载农民的安置需要决定的土地价格测算补偿费用,切实解决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经费不足的问题。

再次,坚持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对当选董事或监事职务的人员给予股权激励,将部分资产分配给当选为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或监事人员的社区成员,主要目的是增强董事、监事的风险责任意识。同时,可根据实际,实行董事、监事配股制,配股比例为1∶0.3到1∶0.9之间,即各董事、监事要按照分配1股,个人配股0.3~0.9股的比例,以现金形式缴足配股额。该部分股份同样注入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董事、监事会负责人及监事在分配时,要突出董事长在公司的主导和核心地位。

最后,注重社会公平,特别是分配过程的公平,净资产其他部分为社区成员按照工龄和人头来合理分配。人头分配按照土地资产转化的多少,确定比例,每人一份。工龄分配按照劳动创造积累多少确定比例,工龄按实际参加工作年限计算。

2.全盘考虑确定合理受益人

在集体资产折股量化时,要照顾到各方面,对“外嫁女”等特殊人群包括包产到户后不同时期逐渐“离土又离村”人员的利益关系要处理好,不留矛盾隐患。对特殊人群的分配资格处理,要区别不同情况对待。

出嫁妇女及嫁城姑娘村民的待遇。在第一轮承包时在本村承包到土地的,有分配资格;而嫁城姑娘户籍为迁出的,生活依赖承包地的,同时也履行了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相同的义务,应当享有分配资格。

部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村民待遇。第二胎子女在集体资产处置时是否参与分配,交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学生户口迁出的村民待遇。农业户口的大、中专学生因为上学将户口迁至学校,其在校期间及未就业之前,应当享有原户籍所在地村民同等的待遇。

服刑人员及刑满释放人员的村民待遇。服刑人员虽然其户口已被迁往服刑地,但是服完刑后除去少数人留在服刑地就业外,大多数人都要返回原籍,其生活仍然依赖于原籍地的土地。所以应当给予其村民待遇。

离退休人员的村民待遇。这部分人虽然户口已迁回原籍,但是其在原工作单位仍享受一定的退(离)休金,应当说他们生活的主要来源不是被征用的土地或者基本上与被征用土地无关,所以,一般来说他们不应享有村民待遇。

(四)立足于保障农民利益,完善补偿机制,缓和矛盾

基于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全面发展需求、长期生活保障需求和对土地增值收益共享的需求等民生问题,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必须建立在科学、合理的原则基础上。

首先,必须充分考虑失地农民的利益诉求,在此基础上确立相应的补偿原则。对此,建议在制定失地农民补偿机制时考虑以下原则:建立在市场化基础上的公平补偿原则;区分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原则;政策连续性原则;与当地财政经济相适应的原则。

其次,要把补偿落到实处,必须坚持与地方财政相适应的原则新的补偿模式,即多模式补偿。多模式补偿指的是对一个地区,要根据当地经济、文化、社会情况,综合发挥政府、企业、失地农民三方作用,把货币补偿与就业安置补偿、留业安置补偿、社会保险补偿等方式结合起来,相互补充以达到满足失地农民合理的多种利益诉求的补偿模式。

最后,要改变将安置补偿费直接发放给失地农民的方式,而是将安置补偿费列入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安置专户,纳入失业救济和社会保障中,为失地农民建立稳定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

(五)完善“城中村”改造后配套机制,实现社区经济组织与社区居委会的剥离

在“城中村”改造完成后,建立的社区居委会与社区经济组织机构应该完全分离,明确各自职能范围。改制后,新组建企业将原属村集体管理的非经营性资产剥离移交给居委会,实现社区居委会与新组建企业分离,明确责任,保证公用设施安全和公共服务到位。实行改制社区经济组织与居委会机构的职责及财务管理制度分离。“村改居”后,应根据社区居委会与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财务管理制度。要遵循政企分离的原则来进行财务和收支方面的管理,理顺和规范社区居委会和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管理体制。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要执行企业的会计制度,并建立和健全监事会管理制度,由社区居委会派出有财务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监事会,参与资产的营运与管理工作。

(六)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可持续发展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经济改革的重要内容,是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制度保证。对此,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要在保证股权初次量化公开、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允许并且鼓励股权的合理流转,通过建立地方股权流转市场,改变单一的股权结构为开放、多元的股权结构,优化资产结构。

其次,“城中村”改造后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必须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完备的章程。章程应包括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设立目的、性质、组织结构、股权配置和管理、分配制度等内容。

再次,股东资格应按照“依据法律、尊重历史、承认现实、实事求是”的原则,以村民的户籍、承包责任田、履行义务等实际情况为基本依据,以原参加集体分配的村民为基础进行界定。

最后,“城中村”改造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普遍较多,一定程度上给公司召集全体股东会议造成了困难。为此,可以进行股东所有权与表决权暂时分离的做法,采取家庭股权代表制度,即各股东采取自愿申报的方式,以家庭为单位,将本户成员的全部股权集合为家庭股权,并推举一名代表人行使家庭集合股权,且代表人可每年调整一次。

(七)多渠道提高农民收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可持续发展与建设和谐社会多重目标

1.积极提高农民收入,解决收入分配问题

(1)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提高农民收入总体水平。研究发现,目前青岛市改制社区中从事农业的人口比例极低,且呈不断下降趋势,增加务农收入不再是一种合理提高收入水平的途径。应加快提高农业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速度,扩大农民非农就业的规模。而增加财产性收入要求普通民众也拥有足够多的可以产生收入的财产积累。调查发现,由于农民财产总量除房产外总量不大,获得财产性收入的途径比较窄,主要是出租房屋所得、股息与红利所得。因此,一定程度地改变财产性的累积效应的关键,还在于增加其他来源的收入流,尤其是劳动报酬的收入流。

(2)加强劳动技能培训,增加劳动报酬收入,提高劳动报酬在家庭收入中的比例。从宏观政策层面来看:一是建立和切实执行合理的最低工资制度,二是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尤其是要在非公有制经济部门建立这种机制,三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改变大量用人单位不给员工提供“三金”,使得许多劳动者无法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的局面。提高国民收入中劳动报酬比重,相应地降低营业盈余的比重。从微观劳动者主体层面来看,主要是如何增强个人获得更高劳动报酬的能力。对此,相关政府部门可以建立长效的针对性劳动技能培训机制,如创办技工学校,积极引导农民从体力工人向技术工人转变;社区组织定期劳动技能培训班或培训咨询活动,为农民提供更多就业岗位;尝试劳动者订单式培养机制,针对企业需求培养特定人才,增加就业成功率;提供政策支持,鼓励农转居民自主创业。在贷款、税收、场地等方面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农转居民提供优惠政策。如有关金融部门可适当放宽信贷条件,降低贷款门槛;在申请个体工商经营执照的同时,可以简化手续,并在一定年限内享受城镇下岗工人的税费减免待遇等。

(3)实现对土地增值收益额共享。目前的征地方式是单纯把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土地,再进行商业开发,失地农民并没有享受到经营性开发带来的增值收益。这种利益诉求正逐步演变为目前征地矛盾和冲突的焦点,应该谨慎地予以考虑,实现土地增值收益额的共享。

2.增加社会公共产品供给,减轻农民基本生活负担

农民对主要由政府提供(以及通过政府规范由各种社会经济组织提供)的关键公共产品的需求,包括医疗卫生服务、社会保障和救助、义务教育、环境保护、良好的社会风气和社会治安,以及社会公正等。政府增加社会公共产品供给,创新供给机制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具体方案如下:

首先,提高三保(养老、失业、医疗)的投保比例,出台针对性优惠政策,降低投保的准入门槛。在投保方面,按青岛市有关规定,只投入养老保险,其他险种如医疗、生育、工伤、失业均无投保,尽管“城中村”的居民已经农转非,但因投保不齐,不能享受完全市民待遇。

其次,建立农民的社会保障基金制度,专款用于农民的社会保险,同时如果被征地,征地的收益要拿出一部分用于农民的社会保障基金。在留取社会保障基金时,要根据各社区净资产的多少,确定留取比例。考虑到综合保险一次性上缴的数额较大,而企业也难以一次付清,因此,按每一投保人500元以上资产来留取。若公司的净资产为2000万元,留取比例在25%左右。将这部分资产列入新公司股份,由社区“两委”委托给某一社团法人,行使股东部分权利。

再次,政府应积极扩展资金筹集渠道,以满足失地农民社保体系运行的资金需求。因而青岛市推动鼓励“第三部门”参与社保对我国失地农民社保事业的发展尤为重要。

最后,增加基础教育的投入,平衡优势师资的分配,并向落后地区倾斜,减轻农民对子女上学费用的负担。

3.多方努力,建立农民综合养老保障机制

调研发现,农民对村养老政策比较满意,但对村养老政策的实施状况和村养老机构设施不太满意,这说明本市农村的养老政策还没有完全得到落实。建议在政府、社区多方参与的基础上建立综合养老保障机制,解决目前以及应对将来人口老龄化的问题。

政府方面,加强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是关键。各个地区要因地制宜,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实力选择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政府在推进这一类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时,应该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同时各地政府要做好宣传工作,以提高农村养老保险的参保率。此外,政府要加强监管,保证农民可获得足够的补偿金,切实维护农民的利益。具体而言,农转居民养老保险应以个人账户为主,根据不同年龄为其建立标准不同的个人账户,既适应大多数地区被征地农民一次性补偿,也适应以土地入股分红等多种形式,还适应将来灵活就业、灵活缴费的特点,其养老保险应“低门槛进入、低标准享受”。在降低缴费标准的同时,调低基础养老金的待遇标准,能有效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扩大覆盖面。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标准和养老金的发放标准应随着经济发展水平作相应的调整,使农民既履行应尽的义务又分享经济发展带来的利益。对超龄不能办理和接近投保最高年龄的,由村集体每月发给一定数额的生活补贴,以此解决其生活保障问题。

社区方面,可以推行社区养老、集体养老,要加大建设老年福利设施,如敬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老年生活服务中心等。另外,要重视老年人的医疗保障问题,老年病多是慢性病,社区可建立社区医院方便老年人看病、拿药。此外,可根据老年人的爱好、兴趣的需要,针对老年人娱乐项目少、娱乐难的问题,尽快建立农村老年人娱乐场所,使老年人老有所乐,乐有所得。同时,还可组织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给予老年人生活上的照顾和精神上的安慰。

4.健全农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体系,解决农民看病问题

应发挥政府的主导力,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建立健全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逐步使城乡居民享受政府提供的同等医疗保障待遇。

以“城中村”改造失地农民的保障为突破口,尝试建立城乡衔接乃至统一的医疗保障体系,促进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改变二元医疗保障结构,建立新的统筹城乡的卫生筹资和投入模式,保证城乡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同等服务、获得同等补偿。

同时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建设机构合理、覆盖城乡的医疗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基层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完善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供疾病预防控制等公共卫生服务、一般常见病及多发病的初级诊疗服务、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服务。转变社区卫生服务模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坚持主动服务、上门服务,逐步承担起居民健康“守门人”的职责。

课题组组长

蔡 娬 青岛农业大学

课题组成员

刘启营 青岛农业大学

王业松 青岛农业大学

王 芳 青岛农业大学

张永清 青岛农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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