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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厂商激励的煤电产业链纵向安排

时间:2022-06-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8.1 基于厂商激励的煤电产业链纵向安排本书认为,需求波动和产业准入政策,再加上资产专用性与契约不完全性四个因素对煤电产业链纵向安排的权衡构成了一系列约束条件。针对我国煤电产业链的买方垄断特性,本书在第四章分析了需求波动情况下电力企业的纵向一体化选择。这意味着对于大多数煤电企业来说,更广泛适用的交易安排是契约安排。

8.1 基于厂商激励的煤电产业链纵向安排

本书认为,需求波动和产业准入政策,再加上资产专用性与契约不完全性四个因素对煤电产业链纵向安排的权衡构成了一系列约束条件。在现实中,对应于不同的市场环境,这些因素的相互作用会有所不同,厂商将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纵向安排的选择。

针对我国煤电产业链的买方垄断特性,本书在第四章分析了需求波动情况下电力企业的纵向一体化选择。通过理论模型的构造,本书证明,在需求波动情况下,买方垄断者将试图通过提高后向一体化的程度来获得更稳定、成本更低的投入品,以应对可能出现的高需求。在这里,后向一体化成为企业将最终品市场上的需求波动导致成本升高的风险传递到上游中间品市场的手段。在低需求或需求确定的情况下,买方垄断者拥有对上游供应商的全部讨价还价势力。它会选择部分一体化,这样既可通过内部组织也可以通过市场组织来调节投入品供应;而当高需求出现时,上游不断上升的价格导致买方垄断厂商开支增加,在最终品价格被规制的情况下,这意味着其利润的下降,从而激励它采用提高后向一体化程度的策略去减少这部分开支。更重要的是,这种选择既是私人合意的又是社会合意的。

进一步,在第五章,本书同时考虑了需求波动与资产专用性两个因素的共同影响。当需求或供应条件发生变化时,资产专用性的引入会使事前与事后机会主义都更加严重。本书扩展了HT(1990)的模型,在他们的连续双寡头模型的第二和第三个变体中引入了上游厂商成本不对称以及下游价格受规制两个因素。本书证明,在需求不足的情况下,当上游厂商成本差异不大时,可能出现的市场结构是U2退出下的非一体化以及事后垄断(U1和D1的合并导致U2退出)。这与HT的结论类似,证明了他们结论的稳定性。但我们的模型还证明了发生兼并追随(内部购买)的可能性。特别是,U2为避免退出市场,有动机前向一体化以确保其产品的销售。然而,当上游厂商成本差异足够大时,唯一可能出现的结果就是事后垄断。这是HT的成本对称模型所没有得到的。

在需求过剩的情况下,上游产能限制对于纵向安排起到关键作用。由于本书模型假设U1的产能不能满足全部的市场需求,这给予U2交易机会。此时,上游厂商成本差异对结果的影响就没那么显著了。此时,所有纵向市场结构都可能出现。这也与HT一样。然而,如果上游厂商的成本差异或者产能差异足够大,那么U1和D1的合并一定会发生,因为合并严格优于非一体化。而如果D1具有先行者优势(先投资或者率先合并),那么由于U1和D1的兼并导致D2利润减少,被迫或勉强的兼并追随可能出现。换句话说,当U1和D1率先合并后,为确保留在市场中,D2可能被迫与U2合并以减少损失。一旦出现率先兼并的情况,兼并浪潮就可能发生。

再进一步,在第六章,本书同时考虑了需求波动、资产专用性以及契约不完全性三个因素共同作用时,煤电双方的交易契约所受到的影响。此时,煤炭供应交易的事前与事后风险都可能相当严重,纵向一体化应该是厂商的最优治理安排。然而,纵向一体化并非是所有公司的最佳选择,通常只适合于大公司。这意味着对于大多数煤电企业来说,更广泛适用的交易安排是契约安排。尽管现实中契约总是不完全的,但交易双方并非没有办法签订一个有效的、可行的契约(也许是次优的)。缔约有效性取决于交易双方如何或者使用何种工具来解决承诺问题、如何设计重新谈判机制以及选择契约条款。

本书证明,在契约中规定违约赔偿金或者投资于专用性资产可以作为一种承诺工具。当交易中只有一方进行投资时,专用性投资作为承诺工具可以有效地抵制违约,但却不能引导有效的投资水平。不管买方还是卖方做出投资,都有过度投资激励以提高违约赔偿金并减少违约的可能性。而在双方都投资的情况下,违约方投资激励不足,违约受害方过度投资,双方选择投资水平以最小化契约价格,从而抽取第三方租金。

此外,不管是在理论上还是在现实中,长期契约中的重新谈判机制的设计是确保契约有效性的关键。特别是,当交易双方都具有一定的市场势力,而且当交易条件或环境发生变化时,它们就被赋予了某种对契约条款(主要是价格条款)进行修正的权力。因此,交易双方有必要在初始契约中建立重新谈判机制。然后,在价格变化较大的时期,只要一方提出要求即可进行重新谈判;而在价格变化不大的时期,可以定期(每年)重新谈判。

本书认为,选择权契约可以解决我国煤炭交易中的机会主义激励(需求波动引致的)问题。在当前的需求旺盛情况下,长期煤炭供应契约可以给予煤炭企业以价格p1供应产品或不供应并接受p0的权力,使得总可以通过调整这两种价格之差来确保卖方(通过或者不通过重新谈判)采取有效行动。买方电力企业作为剩余索取者总是会进行有效投资。此外,这种简单的选择权契约还可以无需重新谈判来达到最优,只要选择足够大的p1-p0以确保在初始契约下卖方总是偏好交付且买方也偏好交易。相反,在需求不足的情况下,煤炭与电力企业的角色互换。此时,卖方作为投资方,并成为剩余索取者,总是会进行有效投资,但它需要在契约中规定买方的购买责任并给予买方一定的保障,以确保买方总是有激励正确行事。这类似于购买责任条款的性质。

本书认为,指数价格契约与重新谈判机制的混合可以作为煤炭供应契约中的有效价格调整机制。其中,对于煤炭交易具有参考意义的价格指数可以确定为PPIRFP和职工平均工资指数。未来能够取代现行煤炭订货会的煤炭交易市场既可以指导企业之间的私人交易,同时,也发布煤炭价格指数而为煤炭契约的价格调整机制提供某种基准。

本书还证明,在天然气产业普遍采用的购买责任条款,也可以用于我国煤炭交易契约。在电煤受到规制的情况下,电力厂商面临着煤炭供应短缺的现状,必须在契约中规定更高的购买责任比例,或支付更多的以弥补增量煤炭供应的成本;如果政府放开电煤价格,电力厂商的购买责任比例会下降,但却承担所有需求波动的风险。因此,通过购买责任条款可以应对需求条件和政府规制的变化。在最终需求不足时,电力企业显然没有激励承担太高的购买责任比例;而在下游高需求时期,电力企业为获得更多的煤炭供应而竞争,煤炭企业因而增加了生产成本,这导致对煤炭厂商的总补偿必须提高。受到价格限制的煤炭供应商应该在契约中提出较高的购买责任要求,作为一种非价格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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