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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研究综述

时间:2022-06-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7.3.1 纵向关联市场(产业)规制研究综述目前,大多数规制理论文献均研究单一市场下的规制对企业的影响,而对于纵向关联产业(市场)的规制却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理论成果还很少。Vickers的结论说明,为抑制竞争性环节的过度进入,允许垄断者的纵向一体化是社会合意的。这都意味着,规制者应该对电力与天然气公司的相关激励做出反应。

7.3.1 纵向关联市场(产业)规制研究综述

目前,大多数规制理论文献均研究单一市场下的规制对企业的影响,而对于纵向关联产业(市场)的规制却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理论成果还很少。与本章主题相关的理论研究涉及两个方面:一是,Gilbert和Riordan(1995)以及Vickers(1995)研究了这种纵向关联的产业是否应该捆绑供应,或者在某一产业中是否应该让自然垄断者进入到竞争环节等问题;Knittel(1999)讨论了纵向关联产业中一体化或分离对福利的影响。二是,Yanez(2002)讨论了产业链上下游应该分别规制还是联合规制的问题。

Gilbert和Riordan(1995)以发电和输电是电力供给的互补性投入品为例,讨论了规制者对一体化供给还是非一体化供给的选择问题。相关的例子还有:天然气供应必须与(受规制的)管道输送组合,长途电话要求接入受规制的地区交换,而独立大宗发电商要求接入(受规制的)传输网。他们的结论是:在一般情况下,纵向一体化供给对于规制者来说是好的,其原因与连续垄断情况下消除双重加价引致的信息优势有关。特别是,在两个环节被以固定的比例组合、成本是不相关的而且竞争不可行的情况下,从规制者角度看,一体化供给经常是一种更优的制度安排。如果将受规制的服务分解为独立的部分就可能提高规制的信息成本。

在Gilbert和Riordan的分析中,如果在产业链的一个或两个环节中引入更多的竞争,那么分别供给导致的较高的信息成本就可能被降低。另外,Gilbert和Riordan还假设,规制者可在了解任何实现成本之前对可选组织模式(一体化还是非一体化)的绩效进行比较。但事实上,在很多情况下,规制者只能在事后依赖公用事业和独立发电商提供的成本报告来进行组织决策。

然而,一旦纵向一体化企业出现,理论上该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提高企业内部的转移价格而将受规制的利润转移到自己不受规制的部门。Vickers(1995)分析了企业的纵向一体化安排对政府规制任务的影响,即在自然垄断和竞争的活动是纵向关联的产业中,是否应该允许自然垄断企业在放松规制的领域运作?Vickers构建了既有不完全信息又有不完全竞争的模型,其中,上游垄断产业的一个产品与下游放松规制的潜在竞争部门产业的一个产品相结合而生产出一个最终产品。下游部门放松管制将带来一些竞争收益,如价格或多或少与成本成线性关系等。然而,放松管制将导致过度进入和下游重复投资的浪费。而不完全信息和不完全竞争的存在也给规制机构设置了障碍

在Vickers的模型中,最优规制的决策需要在两种福利损失之间进行权衡,一种是因上游的不完全规制(价格不等于边际成本)所导致的,另一种是因下游的不完全竞争所导致的。纵向一体化可以消除第二种福利损失,但不能消除第一种,这与提高对手成本的反竞争激励有关。Vickers的结论是,当下游公司数量对接入价格水平(取决于需求函数)敏感时,最优接入价格将被设置于边际成本之上,以抑制下游的过度进入。这一优势可能抵消来自提高对手成本激励的劣势,允许垄断者进入下游将是合意的。另一方面,如果下游公司数量对接入价格水平不敏感时,那么最优接入价格将被设置在边际成本以下,以抵消下游不完全竞争的加成。那么,允许垄断者进入放松规制的环节可能是双重不合意的。

Vickers的结论说明,为抑制竞争性环节的过度进入,允许垄断者的纵向一体化是社会合意的。但“过度进入”这一假设在规模经济、同质产品以及公司是对称的时候才能满足,并得到纵向一体化优于分离的结论(至少允许转移支付),这显然过于严格。

以上两项研究讨论的是某一产业中自然垄断环节与竞争环节的规制或组织制度选择问题,这仍然属于规制约束对单个产业(或更准确地说是产业内纵向关联市场)的影响分析。而现实中还存在着两个不同的受规制产业之间的相互影响,例如,天然气和电力。在天然气与电力这种纵向关联的产业中通常存在着两种市场结构:一种是电力和天然气由受规制的双产品垄断者出售(纵向一体化的情况);另一种是电力和天然气分别由受规制的单产品垄断者出售(纵向分离的情况)。由于这两种产品之间的关系是双重的,即电力与天然气既是最终消费市场中的替代品,天然气又作为发电的一种投入品[15],这就意味着单产品和双产品公司的有关激励可能不同。

Knittel(1999)分析了在这两种市场结构下运营的电力公司的定价和投资决策问题。他认为,当规制是完全的时候,两种产业结构绩效相同,因为一个掌握完全信息的规制者总是会将价格设为等于边际成本,即完全竞争的均衡。然而,如果规制在某些方面是不完全的(即价格不等于边际成本),那么,双产品公司的电价高于单产品公司,而且双产品公司比其对手单产品公司更多地依赖天然气发电。这都意味着,规制者应该对电力与天然气公司的相关激励做出反应。Knittel进一步的分析还说明,虽然纵向一体化导致了较高的价格,但发电的边际成本却因此减少了,使得总福利的净效应难以判断。然而,考虑到电力需求弹性不足,所以价格增加导致的福利损失可能是最小的。这意味着,尽管一体化对消费者是个损失,但社会福利却可能增加,因此,一体化仍然可被视为导致福利增进而非福利损失的纵向安排。

在Knittel(1999)的基础上,Yanez(2002)深入讨论了天然气和电力规制价格问题,并进一步关注两个密切相关的产业中价格规制的溢出效应。同样地,天然气既可作为电力消费的替代品,又可作为电力生产的一种重要投入品。因此,对一个产业的规制自然影响了另一个产业。然而,天然气和电力价格历来受到分别规制。例如,在美国,联邦能源规制委员会(FERC)长期监管天然气、石油和电力,但其权力仅限于天然气和电力部门的排放和运输职能。而电力投资、零售定价和分销供应则由独立的州规制机构负责。

1999年6月,英国率先将其原来的电力与天然气规制机构合并成单一实体——天然气和电力市场办公室(OFGEM)[16]。OFGEM宣称这一合并的合理性在于,单个规制者无法适当地完成其任务,因为基于机构设置与运作的机制,他们难以考虑其决策对消费者和其他受规制产业的间接效应。合并的主要目标之一是扩展OFGEM考虑的相关市场的范围。

英国政府将规制机构合并的行动是应对近期欧美国家能源部门中电力与天然气公司之间兼并浪潮的反应。这类兼并不仅涉及大型天然气公司收购燃气发电厂的案例,也有反向的电力公司收购天然气公司以及石油生产商的情况。对此,Yanez提出的四个问题是:天然气和电力产业是否应该分别规制?当存在一体化的天然气和电力厂商,或者独立的竞争性生产商时,总福利是否更大了?天然气和电力的价格规制如何相互作用?一体化导致的效率收益是否超过减少竞争导致的成本?

在判断天然气和电力垄断者的兼并是否合意性时,必须测量“增加竞争的效应”和“双重加价”效应的相对重要性。因为天然气和电力供应的一体化从避免双重加价的意义上可能是合意的,这源于纵向一体化产生的显著规模经济性(Kaserman和Mayo,1991)[17]。另一方面,一体化减少了因为两种形式的能源的可替代性导致的价格竞争,并导致日益增长的市场势力(Gilbert和Riordan,1995;Gilbert和Hastings,2001;Salop和Scheffman,1987)。这意味着,纵向一体化的福利效应取决于规模经济性的收益与减少竞争的损失之间的权衡。

Yanez证明,在完全信息条件下,无规制且线性定价,两家公司的竞争导致的福利收益将不敌双重加价导致的损失,因此兼并是合意的,政府甚至应该鼓励这类行动。然而,信息不对称性的引入却可能逆转这一结论。因为如果没有至少部分形式的协调的话,两个规制者不能达到有效的激励相容,即使他们在所有可用变量下分享信息和契约。更糟的情况是,如果他们没有分享信息,那么不协调将可能导致垄断定价。因此,联合规制(Joint Regulation)优于分别规制。因为当存在两个规制者时,他们每一个都对对方施加了外部性而最大化其自己部门的福利,只有联合决策才能最小化他们的扭曲效应。所以,支持联合规制的理由有两点:一是规制者之间的不合作会产生激励相容损失,这使规制者福利恶化,而且规制价格可能比垄断定价更高;二是联合规制减少了行政成本,这是共识。换句话说,因为激励相容的收益是重要的[18],而联合规制是实现这一收益所必需的,因此独立的规制者应该被合并。

以上理论研究给予我们的启示是:对纵向密切关联的产业的规制必须考虑其可能的外部性效应,特别是在一端受规制的情况下,如果其具有很强的市场势力,那么这对上游必然产生外部性。因此,联合规制或者规制延伸是将这种外部性内部化的最优选择。为此,政府政策需要对这种外部性给予足够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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