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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史综述

时间:2022-03-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婚姻家庭问题涉及整个社会的各个阶层,但对此时期的某一群体婚姻家庭状况的研究则是这一时期婚姻家庭研究的缺失之处,论文数量极少。总体来说,关于新中国成立初期婚姻家庭的研究成果数量不少,但仍有许多领域亟待发掘,而且相当多研究缺少第一手的资料。
学术史综述_新中国成立初期华北地区婚姻家庭变迁诸问题研究

一、国内的相关研究

伴随着社会史研究的繁荣,婚姻与家庭的研究也逐步成为一个新的重点和热点。但相对而言,将新中国成立初期这一时间段作为重点的研究却不是很多,主要有张志永的《婚姻制度从传统到现代的过渡》[20]。该书作者独具匠心,充分利用河北省的档案资料,考察了新中国成立初期河北省婚姻家庭制度的变迁,认为华北地区的婚姻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书中的某些观点还是沿袭了档案资料中的看法,因而仍值得商榷。肖爱树的《20世纪中国婚姻制度研究》[21]是从整个20世纪这一时段考察了婚姻制度的变革,作者利用了历史学、法学等多学科的方法,引用不少报纸杂志等“有意”[22]的史料,又是从一个宏观的角度研究20世纪的婚姻变革,较类似于婚姻家庭思想史方面的著作。王跃生的《社会变革与婚姻家庭变动:20世纪30—90年代的冀南农村》[23],在书中作者把考察的重点放在了冀南的三个村庄,利用田野调查数据,运用统计分析的人口学方法,研究了这三个村庄在这60年内婚姻家庭的变革,得出了这样的结论:这一时期农村家庭经过了激烈的变革,但还是保留了很多传统的东西。该书论证缜密,是一部难得的佳作。

张国刚主编的《中国家庭史》[24]是一部研究中国家庭变迁的通史性著作,从家庭规模、日常生活、婚丧嫁娶和家庭与社会关系等多方面探讨了家庭这一最基本的社会单位从先秦时期到民国时期两千多年的演变,是一个长时段的研究,勾勒出了中国婚姻家庭变迁的脉络。

就新中国初期的婚姻家庭研究而言,专著较少,但由于1953年的《婚姻法》普及运动积累了大量的调查报告资料,因而有相当数量的论文研究了新中国成立初期各地婚姻家庭的变迁,如庆格勒图的《建国初期内蒙古自治区婚姻制度的改革》[25],杨丽萍的《新中国成立初期上海贯彻婚姻法运动》[26],房春丽的《建国初期广州贯彻婚姻法运动(1950—1953)》[27],梅士宏的《1953年武汉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28],张志永的《建国初期河北省贯彻婚姻法运动评述》[29],韩军强的《婚姻法与建国初期婚姻制度改革研究——以四川省为中心的探讨(1950—1965)》[30]等,这类研究大都利用新中国初期的档案资料,这一时期的婚姻家庭有很大进步,但仍然存在着许多不足。新中国初期的婚姻家庭变革是多层次的,不仅提倡结婚的自由,也主张离婚的自由,李洪河的《建国初期的妇女离婚问题探讨》[31]和《建国初期婚姻家庭案件的司法救助》[32]就此时期妇女婚姻案件进行了探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婚姻家庭问题涉及整个社会的各个阶层,但对此时期的某一群体婚姻家庭状况的研究则是这一时期婚姻家庭研究的缺失之处,论文数量极少。张志永在《建国初期干部婚姻问题辨正》[33]一文中分析了新中国成立初期干部婚姻问题的相关资料后,认为以往记忆中干部婚姻问题是“喜新厌旧”的表现这一看法并不十分准确,干部群体的婚姻问题其实是长期的婚姻问题积累的结果,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并非道德问题。

1950年的《婚姻法》不仅对婚姻、家庭、社会的发展有重大影响,而且对新中国的法制也有着深远的意义。周由强的博士论文《当代中国法治的变迁(1949—2003)》[34]对新中国的三部婚姻法从法制的角度进行了对比性的研究。他认为,当代中国婚姻法治经历了一个从传统到现在的转变,而且这个转变还在继续。国家对婚姻的治理要做到“德”与“法”结合。但文章更多的是从“静止的法”即法律文本的角度来解读和研究婚姻制度的变迁和《婚姻法》的实践,且该论文的材料多取自报纸杂志,文中也谈到了基层司法人员在某些案件上采取民国时期的司法逻辑,因而就得出基层司法人员思想落后和保守的结论,这样片面的结论显然没有考虑造成此种司法实践的更深层次的原因。研究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论文主要有马荟的《新中国婚姻法的制定与修正》[35],姚红梅的《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若干问题探讨》[36],胡研的《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的妇女政策研究(1949—1956)》[37],韩志的《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述略》[38]等。这些研究非常认同法律在社会变革中的重要作用,颇有参考价值。通过新中国成立初期《婚姻法》的贯彻普及,新中国妇女解放事业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取得了巨大进步,宋学勤在《制度变迁与生活新范式的生成——以1949—1956年婚姻与家庭变化为视点的考察》[39]中认为,新中国成立初期社会变革特别是妇女阶层的巨大进步是国家通过法律强力推进的结果,本书也持有类似观点。

总体来说,关于新中国成立初期婚姻家庭的研究成果数量不少,但仍有许多领域亟待发掘,而且相当多研究缺少第一手的资料。此外,多数研究沿用了传统的观点,雷同点较多,缺少新意。因此,相关研究中仍有许多空白需要填补,旧有观点也只有重新进行反思,才能更真实地反映当时的历史状况。

二、海外的相关研究

与国内的相关研究相比,海外关于婚姻家庭的研究借助于妇女史研究的繁荣而成为热点。此类研究多是从人类学角度展开,也有从人口学、社会学、历史学和法学角度出发的,大多数著作已被译成中文。达比斯和郝瑞在《毛泽东时代的变革对家庭生活的影响》中指出,1949年后的十年中,与中国家庭有关的新制度和道德被国家创造出来。然而问题不像预言的那么简单,如果说共产主义摧毁了传统的中国家庭,相反,许多重要政策却稳定和加强了家庭。[40]社会变革对新中国成立初期婚姻和家庭的作用具有双重性,既有对传统削弱的一面,又有加强传统的一面。加强传统的一面是我们较少关注的。书中的观点为本研究的进行提供了很好的思考角度。艾华的《中国的女性与性相:1949年以来的性别话语》[41]提出了一个新颖的观点:一夫一妻制作为一种保护妇女的制度而拥有了国家性和等级性,但同时这种观点也从概念上限制了女性向父权制发起挑战所能达到的程度。国家介入性问题的讨论主要是为了教育年轻人,使其接受性道德的话语,从而相信实施选择自由婚姻的必要性。韩敏的《回应革命与改革——皖北李村的社会变迁与延续》[42],认为集体化时期女性地位的进步是缓慢的,改革后重新回归家庭化生产反而真正地实现了“妇女能顶半边天”。罗梅君著有《19世纪末以及今日中国乡村的婚姻与家庭经济[43],认为新中国成立后的婚姻变迁对于北京地区而言,家庭经济以及与之并行的包办婚姻并未得以削弱,反而有所加强,重点强调了家庭经济对于婚姻家庭变迁的重要性。宝森的《中国妇女与农村发展——云南禄村六十年的发展》[44]从历史人类学的角度出发,考察了一个村庄六十余年的变迁,认为家庭经济生产方式的转变是上一世纪女性发展的关键因素,忽略了这一点就会简单地认为改变观念和执行法律就会改变根深蒂固的习俗。朱爱岚的《中国北方村落的社会性别与权力》[45],研究的重点是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农村经济变革的时期,认为完全依靠自上而下的策略要使中国农村妇女地位发生革命性的变化,从本质上讲始终是不可能的。农村妇女地位的上升更多要依靠自身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以及获得支持性网络实现可能性的机会。尽管作者研究的时代已经发生变迁,但这一观点仍具有很强的概括性。在周雷的《妇女与中国的现代性——东方与西方的政治学解读》[46]中,虽然作者主要是利用政治学、心理学对中国女性文学进行解读,但在书中作者提出了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即如何避免西方话语对中国的解读?作者认为应该更多地利用自我的话语解读中国的女性及文化。这就引发了笔者的思考:在研究新中国成立初期婚姻家庭变迁方面是否也应该避免过多的政治话语的解读?答案是肯定的。

面对中国共产党在婚姻家庭改革中取得的重大成绩,国外的研究者都认识到了中国政府在婚姻家庭变革中的重要作用。早期国外研究者对中国政府的婚姻家庭改革充满了乐观的情绪,但是后期的国外研究者却大多表示了悲观的看法。Parish和Whyet最先提出共产党实际上在某些方面偏爱传统家庭结构,但同时又试图去改变传统的代际权力机制。Johnson和Stacey分别指出,中国政府在实践性别平等和家庭改造的诺言方面实际上很不主动。“家庭生产方式”决定了中国共产党不可能实践其诺言,而且新婚姻法和家庭政策最终都只不过是加强了传统价值观,并且制造了一种新形式的社会主义父权家庭。Wolf也认为,尽管共产党革命原来的确想要实现性别平等和家庭改造,但最终在这两方面都未能成功。但在另一位研究者Neil Diamant看来,国家在推动家庭改造方面起了正面的作用。他批评女权主义研究忽视了妇女所起的作用,而且没有看到在各个政治和地理层面上国家作用的复杂多重性。1950年颁布的新婚姻法在五六十年代的确对家庭的内部关系以及妇女的地位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真正从国家相当自由化的家庭改造计划中得益的,不是受过良好教育的现代城市女性,而是从来不知道男女平等的没有文化的农村妇女。[47]阎云翔本人也认为,国家通过摧毁传统地方权力的方式使家庭私人化得以实现,同时也通过将家庭卷入国家政治的方式为其个人的发展创造了新的社会空间。中国农村家庭的私人化实际上导致了妇女在家庭中地位的上升。[48]

海外研究中国婚姻家庭的著作更多的是利用西方理论来对中国婚姻家庭问题进行解读。这些研究多数对于经济基础决定妇女地位的传统观点持怀疑态度,认为相比经济基础而言,国家的作用对于女性的地位发展更为关键。由于资料的缺失,他们难免会对中国的实际情况有所误解,因而有些结论未免失之偏颇,但海外研究者对学术的热忱以及对理论运用的娴熟和巧妙应是国内研究者认真学习和借鉴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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