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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的理论研究视角

时间:2022-06-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7 本书的理论研究视角选择我国煤电纵向关系问题及其规制作为研究对象是相当具有挑战性的。与国外众多的研究成果相比,国内对煤电产业链的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

2.7 本书的理论研究视角

选择我国煤电纵向关系问题及其规制作为研究对象是相当具有挑战性的。

一是因为,煤电关系影响范围广,大到整个经济系统的稳定(受到电力供应稳定性的影响),小到煤炭或电力产业的生存、发展与改革问题,要给出有效的解决方案决非易事。

二是因为,煤电关系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牵一发而动全身,提炼关键因素并进行理论推演往往会挂一漏万。也正因为如此,国内对于这一产业链的研究还相当少。

三是因为,煤电纵向安排的背后蕴含着深刻的理论命题。然而,虽然纵向关系作为现代产业组织理论中的一个前沿领域,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真正能够直接应用到煤电产业链的理论成果并不多。相关实证研究虽可以给我们很大的启发,但也仍需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唯此才可能在理论研究的指导下,寻求符合我国国情的真正有效的解决方案。

鉴于上述原因,一个相当有趣的现象是:一方面,实践中的煤电纷争不断,政府和学者也正采取各种手段或提出各种方案试图解决这些纷争;另一方面,理论研究却相当贫乏,与实践中的“热闹”极不相称。

与国外众多的研究成果相比,国内对煤电产业链的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于立和刘劲松(2004,2005)、冯飞(2003)讨论了煤电关系。其他学者则更多地从单一市场的角度研究煤炭市场(刘满平和桂琳,2003;郑勇,2001;纪成君,2004等)或电力市场(林伯强,2005;叶泽,2004;阙光辉,2003;于良春和杜琼,2005等)。

本书完整地构建了研究需求波动下煤电产业链纵向安排和政府规制的理论框架。这一框架与国内外现有的研究存在两点不同:一是,本书是基于产业链而非单一市场的视角进行的研究,具有整体性和系统性;二是,本书强调需求波动及产业准入政策对煤电产业链纵向安排以及相应的规制政策的影响,这更符合中国的国情。这使得我们的结论和相应的政府规制政策的建议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注释】

[1]准租是指最优与次优用途之间资产价值的差值。参见Klein、Crawford和Alchian(1978)以及Williamson(1979,1996)。

[2]参见《契约经济学》中Alan Schwartz的文章《法律契约理论与不完全契约》,1999年版第102页。

[3]值得注意的是,Perry(1978)以及Bolton和Whinston(1993)的结论实际上都已经隐含了后向一体化具有排他效应,可见两种研究方向并不是截然可分的。

[4]参见《契约经济学》中Alan Schwartz的文章《法律契约理论与不完全契约》,1999年版第105—109页。

[5]“take-or-pay条款”是指要求购买者必须为契约规定的最低数量进行支付,即使商品还没有交付。

[6]双重结构的生产函数Q=F(L,K)假设,厂商的一切投入要素的使用都是有效率的。但在厂商受到规制的情况下这一假设不一定合适。

[7]Joskow定义少于一年的交付计划为现货交易,而超过一年的交付期间的交易通常归为契约交易,包括从一年到五十年的所有契约。

[8]在美国,以纵向一体化方式进入煤炭生产的电力企业实质上少于钢铁企业。在钢铁产业中,大约65%的需求来自被一体化的煤炭供应商。而且,几个电力公司目前正试图剥离他们自己的煤炭子公司,主要是因为不满意对一体化矿山的煤炭的不合意的规制待遇。

[9]美国西部每年平均有180万吨煤炭以契约方式交易,最高的纪录达到一年交易800万吨以上。

[10]Joskow讨论的契约样本从1971年到1983年。

[11]当燃料价格大幅上升时,受规制的电力公司可以在购买电力还是自己发电之间进行选择以最小化短期成本。因此,燃料调节条款需要考虑是否将购买电力的成本也纳入到燃料成本中去。

[12]Golec(1990)定义福利效应为由于采用或废除AFAC导致的电力企业价值的变化,这是由实际燃料成本和基础燃料成本之间的偏离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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