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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合作机制

时间:2022-06-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对外合作机制_世界贸易组织教程第四节 WTO对外合作机制一、WTO与其他组织合作的必要性WTO主要处理的是贸易或与贸易有关的问题,其他问题就需要与其他组织密切配合,协调解决。其他组织与WTO合作的主要方式是以观察员身份参与WTO各种公开会议,相互参加会议,举行座谈会等。但这种关系,WTO未能继承。

第四节 WTO对外合作机制

一、WTO与其他组织合作的必要性

WTO主要处理的是贸易或与贸易有关的问题,其他问题就需要与其他组织密切配合,协调解决。其他组织包括联合国有关机构、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日益兴起的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NGO)。

为了与其他组织进行有效的合作,《协定》第五条中对此作出了原则规定。该条分为两款:第一款规定“总理事会应就与职责上与WTO有关的政府间组织进行有效合作作出适当安排”;第二款规定“总理事会可就与涉及WTO有关事项的非政府组织进行磋商和合作作出适当安排”。[1]根据这些原则规定,WTO负责实施管理的贸易协定与协议又作出了一些具体规定。

其他组织与WTO合作的主要方式是以观察员身份参与WTO各种公开会议,相互参加会议,举行座谈会等。

WTO成立后,根据其内部组织机构的工作需要,授予数百个国际政府间组织观察员地位。WTO总理事会层次上与之合作的国际政府间组织见表5.1。

表5.1 WTO总理事会国际政府间组织观察员名单

资料来源:WTO官方网站。

二、WTO与联合国的关系

联合国是根据1945年6月25日旧金山会议通过的《联合国宪章》成立的一个普遍性国际组织。其宗旨是: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促进国际合作;协调各国行动。

联合国工作范围涉及国际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各个方面,在整个国际组织体系中处于领导和核心地位。很多重要的专门性国际组织都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例如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及国际劳工组织等。作为WTO的前身,GATT 1947虽不是一个正式国际组织,但从它与联合国的关系及缔约国之间合作的实际程度来分析,其地位与联合国的专门机构相似。

但这种关系,WTO未能继承。WTO与联合国只是密切合作的关系。WTO成立时,就已决定“WTO不宜寻求与联合国建立一种更为正式的专门机构的关系”。这种关系变化的原因是时代背景发生了变化。

联合国、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都是二战结束后不久成立的国际组织,战后的非殖民化运动使得大批新独立发展中国家加入这些国际组织,极大地改变了这些组织的性质。WTO是冷战后成立的第一个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发达国家不希望它成为发展中国家的又一个舞台,更不希望联合国对它指手画脚,因此极力阻挠WTO成为联合国的附属组织。因此,WTO与联合国的关系也就仅限于两个国际组织的合作而已。

三、WTO与UNCTAD的关系

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是根据联合国大会的批准于1964年成立的联合国常设机构,总部设在日内瓦。其宗旨是:促进国际贸易,特别是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贸发展;制定国际贸易和有关经济发展问题的原则和政策;推动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国际经济、贸易领域的重大问题谈判的进展;检查和协调联合国系统其他机构在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方面的各项活动;采取行动以通过多边贸易协定;协调各国政府和区域经济集团的贸易和发展战略。从其宗旨可以看出,贸易、发展、投资等问题是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和WTO共同关心的问题,可以开展有效的合作。根据WTO首任总干事鲁杰罗的工作总结,WTO与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的合作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1995年1月开始,每6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由双方轮流主持。

(2)在两个机构的各个层次上加强工作联系,如研究贸易与投资、贸易与竞争、贸易与环境及贸易与发展等领域。

(3)为了改进跨境协调并合理利用资源,在技术合作方面努力促成更广泛的合作。

四、WTO与IMF、IBRD的合作

WTO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世界银行(IBRD)并称为当今世界经济秩序的三大支柱。他们分别在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投资领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与IM F的关系

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宗旨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l Monetary Fund,IMF)是根据1944年布雷顿森林会议上通过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而建立起来的一个政府间的国际金融组织。1945年12月27日正式成立,1947年3月1日开始办理业务,同年11月15日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IMF的宗旨是:

(1)通过设置一常设机构就国际货币问题进行磋商与协作,从而促进国际货币领域的合作。

(2)促进国际贸易的扩大和平衡发展,从而有助于提高和保持高水平的就业和实际收入以及各成员国生产性资源的开发,并以此作为经济政策的首要目标。

(3)促进汇率的稳定,保持成员国之间有秩序的汇兑安排,避免竞争性通货贬值。

(4)协助在成员国之间建立经常性交易的多边支付体系,取消阻碍国际贸易发展的外汇限制。

(5)在具有充分保障的前提下,向成员国提供暂时性普通资金,以增强其信心,使其能有机会在无需采取有损本国和国际繁荣的措施的情况下,纠正国际收支失调。

(6)缩短成员国国际收支失衡的时间,减轻失衡的程度。从其宗旨中可以看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WTO的宗旨有相似和一致之处,这决定了他们之间合作的必然性。

2.双方合作内容

乌拉圭回合通过的《关于WTO与IMF关系的宣言》规定:“除非在最后文本中另有规定,在WTO协定附件1A的多边贸易协定范围内的WTO与IMF关系问题,应以缔约方全体和1947年GATT与IMF关系的已有规则为准。”1947年GATT与IMF的合作,在1947年GATT第15条“外汇安排”中有明确规定:“缔约方全体应谋求与IMF合作,以便在基金所主管的外汇问题和缔约方全体所主管的数量限制或其他贸易措施方面,缔约方全体与基金可以执行一个协调的政策。”“缔约方全体如果被请求考虑或处理有关货币储备、国际收支或外汇安排的问题,它们应与IMF进行充分的协商。”“缔约各方不得以外汇方面的行动,来妨碍本协定各项规定的意图的实现,也不得以贸易方面的行动妨碍IMF各项规定的意图的实现。”“如缔约方全体认为,某缔约方现行的有关进口货物的支付和转账方面的外汇限制与本协定对数量限制的例外规定不符,则缔约方全体应将这一情况向IMF报告。”

1996年12月9日WTO与IMF正式签订了两个组织之间的合作协议,即《IMF与WTO合作的协议》,该协议就WTO与IMF的合作事宜具体规定如下:

(1)相互协商。IMF和WTO之间协商的内容如下:

①根据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这是保证机构合作的基础。

②在制定全球经济政策时,力求最大限度的协商。

③相互通报IMF和WTO的各项决定,例如有关IMF成员在国际贸易的经常项目中所制定支付和汇兑上的限制规定、歧视性的货币安排和多种货币使用以及资金外流等。

④规定IMF可以在WTO的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对为保障WTO某一成员的收支地位而采取的审议措施进行协商。相互交流各自机构或各自下属组织的意见,包括争端解决专家小组以及关于相互感兴趣事宜的书面材料等。

(2)相互出席对方的各种会议。IMF召开讨论全球或区域贸易政策的会议时,WTO秘书处人员将被邀请参加。反之,WTO也邀请IMF的工作人员作为观察员参加WTO及其下属机构的有关IMF管辖范围内事宜的会议。

(3)相互交换文件和信息资料。凡涉及同时是两个组织的成员,或某一组织的成员正在申请加入另一组织,经该成员同意,两组织可以按一定程序相互交换有关文件和信息与资料。

(4)共同协调。IMF人员和WTO秘书处在讨论同时是两个组织的成员的事宜时,若发生该成员根据WTO协议和《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在应尽义务上有不一致时,应先在工作人员一级上进行协调。

《IMF与WTO合作的协议》为IMF与WTO的合作确定了法律框架,在该框架的指导下,IMF与WTO的合作必将获得长足发展。

(二)与IBRD的合作

世界银行(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uctions and Development,IBRD)是根据1944年布雷顿森林会议上通过的《国际复兴与开发银行协定》建立的一个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其宗旨是:

(1)对用于生产目的的投资提供便利,以协助会员国的复兴与开发;鼓励较不发达国家生产与资源的开发。

(2)利用担保或参加私人贷款及其他私人投资的方式,促进会员国的外国私人投资。当外国私人投资不能获得时,在条件合适的情况下,运用本身资本或筹集的资金及其他资金,为会员国生产提供资金,以补充外国私人投资的不足,促进会员国外国私人投资的增加。

(3)用鼓励国际投资以开发会员国生产资源的方法,促进国际贸易的长期平衡发展,并维持国际收支的平衡。

(4)在贷款、担保或组织其他渠道的资金中,保证重要项目或在时间上紧迫的项目,不管大小都能安排。

(5)业务中适当照顾各会员国国内工商业,使其免受国际投资的影响。

在乌拉圭回合中公布的《关于WTO对实现全球经济决策更大一致性所做贡献的宣言》中,提出“IBRD和IMF在支持贸易自由化调整过程中的作用,包括对面临农产品贸易改革所产生的短期成本的粮食净进口发展中国家的支持”。该宣言要求“WTO总干事与IMF总裁和IBRD行长一起,审议WTO与布雷顿森林体系机构合作的职责所产生的含义,以及此种合作可能采取的形式,以期实现全球经济决策的更大一致性”。

根据该宣言的要求,1996年WTO与IBRD签订了合作协议,其内容与《IMF与WTO合作的协议》大同小异,不再赘述。

五、WTO与非政府组织(NGOs)的关系

(一)关系确立的基础

《建立WTO协定》第5条规定,总理事会可就与涉及WTO有关事项的非政府组织进行磋商和合作作出适当安排。1996年7月18日,总理事会通过了《与非政府组织关系安排的指导方针》,要求WTO成员和WTO秘书处在保持与市民社会的各个组成部分开展积极的、非正式的对话。

(二)合作的主要形式

1.出席部长级会议

从1996年新加坡会议开始,WTO决定:

(1)非政府组织可以参加部长级会议的全过程。

(2)WTO秘书处应在《建立WTO协定》第5条第2款的基础上接受非政府组织的注册申请,只要他们能证明其活动与WTO的事务有关。

在第一届WTO部长级会议(新加坡会议)上,共有108个非政府组织登记出席。此后,日益众多的非政府组织参与WTO部长级会议。参加WTO部长级会议的非政府组织增加到香港会议的812个,参加人数从235人增加到1 596人。非政府组织参加历届WTO部长级会议的情况见表5.2。

表5.2 非政府组织参加历届WTO部长级会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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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WTO,WORLD TRADE REPORT,2007:337.

2.座谈会

从1996年起,WTO秘书处就特定议题为非政府组织安排了一系列座谈会。这些座谈会以一种非正式的形式为非政府组织讨论特定议题提供了机会。

3.日常联系

WTO秘书处除每天收到大量来自世界各地的非政府组织的各种意见,还定期与非政府组织会晤。

4.加强信息沟通

1998年7月15日,WTO总干事宣布采取一系列新步骤以增进与市民社会的对话。这些步骤包括给非政府组织定期提供简报和在WTO网站上开辟一个非政府组织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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