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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枟合同法枠中有关第三方运输的条款

时间:2022-06-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我国枟合同法枠中有关第三方运输的条款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枠于1999年3月15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于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第三百零六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 我国枟合同法枠中有关第三方运输的条款

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枠于1999年3月15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于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一部调整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它的颁布实施结束了我国枟合同法枠长期分立的局面。

新的枟合同法枠第二百八十八条至第二百九十二条是关于运输合同的一般规定;第三百零四条至第三百一十六条是关于货物运输合同的一般规定;第三百一十七条至第三百二十一条是关于多式联运合同的一般规定。

一、运输合同

枟合同法枠颁行前,我国的运输合同立法分散且不平衡。只是在枟经济合同法枠第20条、第36条对货物运输合同作了一般性规定,并针对物品运送的不同途径,相继颁布了铁路、公路、水路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等行政规章。凡国际性的运送合同则根据我国参加的国际协议、协定、条约或国际公约加以调整。

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货物运送至约定的地点,托运人向承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货物运输合同是由承运人开展运送业务的法律形式。货物运输合同可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不同的分类。按运输工具分类,可将运输合同分为铁路运输合同、公路运输合同、水路运输合同、航空运输合同以及管道运输合同等;按运送方式分类,可将运输合同分为单一运输合同和联合运输合同。其中,单一运输是以一种运送工具进行的运送,联合运输简称为联运,是指以两种以上的运送工具进行的同一运输活动,它又可分为国内联运合同和国际联运合同。枟合同法枠采用的是从运输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以及多式联运合同三个角度对运输合同进行的规范。

第二百八十八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二百八十九条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第二百九十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本条是关于承运人按时、安全、准确运输义务的规定。

1.承运人按时运送的义务

2.承运人的安全运送义务

3.承运人的准确运送义务

第二百九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通常的运输路线”,应是指货物运输中,从出发点到目的地之间对双方当事人来说最为经济有效、对托运人或收货人最为有利的运输路线。在公共运输当中,不管是铁路、公路运输,还是水路、航空运输,固定班次的乘运工具有着相对固定的运行路线,这种事先昭示的固定路线即是“通常的运输路线”。在非公共运输路线中,符合日常运输习惯,对托运人或收货人一方最为有利的运输路线即是“通常的运输路线”。

第二百九十二条 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二、货运合同

第三百零四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即是其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履行货物运输合同)的过程,这里的“托运人”可以是单纯的货物发运人,也可以是带有行李、包裹需托运的具有双重身份的旅客。运输合同的订立,通常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货物运输合同也不例外。

第三百零五条 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项手续,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第三百零六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第三百零七条 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第三百零八条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三百零九条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第三百一十条 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了初步证据。

收货人请求承运人赔偿损失的权利自提货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行使而消失。“六个月”对承运人和收货人双方都是公平的。

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里的“运输过程中”是指从承运货物时起,至货物交付收货人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完毕时止。“毁损”是指托运的货物因损坏而价值减少。“灭失”是指承运人无法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既包括货物的物质上的灭失,也包括占有的丧失及法律上不能回复占有的各种情形。

第三百一十二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百一十三条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百一十四条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第三百一十五条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享有留置权的债权人叫作留置权人,留置的财产称为留置物。

第三百一十六条 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政府机关而消灭合同的制度。

三、多式联运合同

第三百一十七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所谓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的合同。多式联运合同除具有一般运输合同的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征:

(1)多式联运合同的承运人一方为两人以上。联运合同的承运人若仅为一人,不发生联运。联运合同的承运人虽为两人以上,但联运合同只是一个合同,而不是数个运送合同的组合。

(2)多式联运合同的各承运人以相互衔接的不同的运送手段承运。承运人虽为两人以上,但各承运人是用同一种运送工具完成运送任务的,也不发生多式联运。多式联运的承运人一方须以不同运送手段承运。

(3)托运人一次交费并使用同一运送凭证。在多式联运中,货物由一承运方转交另一承运人运送或者旅客由一种运送工具换乘另一运送工具时,不需另行交费和办理托运手续。因此,联运可以减少运送的中间环节,有利于加快运送速度,提高运送效率。

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权利包括:①有权向托运人、收货人收取符合规定的各项费用;②如能证明其本人、受雇人、代理人或为履行联运合同而服务的任何人,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及其结果,已经采取一切可能的合理措施时,则有权拒绝负赔偿责任;③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由于发货人或其雇用人或代理人的过失或疏忽而遭受损失,多式联运经营人有权向发货人提出索赔。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义务包括:①必须将多式联运单据项下的货物运至目的地,完成多式联运合同规定的义务;②在运输的责任期间,对货物的灭失、损坏、延迟交货等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③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故意欺诈,在多式联运单据上列入有关货物的不实资料,或者漏列有关应载明的事项,或货物的损失是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故意造成的,则有义务负责赔偿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或费用;④在发货人如期按规定交付各项费用后,必须向收货人交付货物。

第三百一十八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第三百一十九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

所谓多式联运单据,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联运人)在接管货物时,向发货人(托运人)签发的,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它是多式联运合同的证明,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已接管货物的收据,也是多式联运经营人交付货物和收货人提取货物的凭证。

第三百二十条 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二十一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本章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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