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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经济合同纠纷时如何打官司

时间:2022-06-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但涉及租金拒付或应付,寄存财物损坏、丢失,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主动说明的特殊诉讼时效为一年,均以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购销合同是最为常见的一种经济合同,购销合同纠纷也是经济合同纠纷中数量最多的一种。水产品购销合同的标的是水产品,包括水产品的繁殖、饲养以及深加工或捕捞的动植物等。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者,视为产品符合约定。

四、发生经济合同纠纷时如何打官司

签订了营销合同,但由于交易的不确定性及风险性,会发生各种违约现象,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请求,期望通过审判来解决经济合同纠纷,这就涉及经济合同官司的起诉。

1.经济合同纠纷起诉注意事项

经济合同纠纷案件起诉除应符合起诉的一般要求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1)在诉状的诉讼请求中应明确请求法院解决的具体问题,如要求履行合同、偿还合同欠款、承担产品质量责任、赔偿违约所致损失等,应在事实和理由部分就合同订立与履行情况作一概述,阐明纠纷产生和发展的性质、后果以及双方争执的焦点。

(2)所附书证中一般应附产生纠纷的经济合同的文本,及与该纠纷有关的其他证据。

(3)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但涉及租金拒付或应付,寄存财物损坏、丢失,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主动说明的特殊诉讼时效为一年,均以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4)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经济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在纠纷发生后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而无法执行的,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法院有权受理当事人一方的起诉;当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诉时未说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法院有管辖权。

(5)对涉及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商业秘密的,可申请不公开审理,或不在公开庭上质证,可根据需要及时申请诉讼保全。

经济合同官司的应诉,即当事人一方(被告方)对另一方(原告方)的起诉做出反应,进行答辩或反诉,被告方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答辩状或反诉状。经济合同官司应诉除应符合一般要求外,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重点着手,借以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1)经济合同的效力问题。因为无效合同不应履行,已履行部分也是无效的,无效合同的后果亦应消除。

(2)纠纷产生原因。以有力的事实证明纠纷产生属于对方过错、双方过错或第三方过错(如上级机关的过错),以及属于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原因,从而避免承担责任或减轻自身的违约责任。

(3)法院管辖及诉讼时效。可以以管辖异议、时效已过等为由,否定对方起诉或法院受理的依据。

2.如何打购销合同官司

购销合同,是供需双方当事人就转移一定的物质财产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购销合同是最为常见的一种经济合同,购销合同纠纷也是经济合同纠纷中数量最多的一种。欲打赢官司,除应按打经济合同官司的一般规律办理以外,还应注意自身在标的、数量、质量及履行期限等方面的特点,做到有的放矢。

购销合同的标的只能是物,围绕转移标的物产生双方权利、义务,因此,诉讼当事人可据此将购销合同与其他合同区别开来,将不同的购销合同区分开来,依法提出不同的诉讼请求。水产品购销合同的标的是水产品,包括水产品的繁殖、饲养以及深加工或捕捞的动植物等。

购销合同因标的数量而发生纠纷的,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供方不能交付约定数量的货物,或需方少要或不要约定的交货数量,都应承担不能交货或中途退货的责任,通常情况下违约金为违约部分货物总值的1%~5%,对于特定产品也可达到10%~30%。

(2)供方交货多于约定数量,需方在妥善保管的情况下,有权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供方处理,并可拒付多交部分的货款和运杂费。

(3)供方交货少于约定数量,需方可拒付少交部分的货款,并有权在规定的时间(一般为十天)内通知供方补齐,补齐而逾期的,供方负逾期责任。需方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的,视为数量符合约定。供方收到需方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视为默认需方意见。

购销合同因质量产生纠纷的,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供方未按规定将产品合格证(或质保书)、双方商定的必要技术资料随同产品或运货单交付验收的,需方有权拒付有关货款,并要求补齐资料,因此而延期的,供方负逾期责任。

(2)需方在验收中发现产品有质量问题时,应一面妥善保管,一面按规定时间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在货运到后十天内或提货后商定的期限内提出。内在质量,在约定的保质期内提出。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质量缺陷的,在运转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者,视为产品符合约定。供方收到需方异议后,应在十日内负责处理,否则视为默认需方的要求和处理意见。

(3)当事人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的,可依法提交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4)对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双方协定后,可按质论价,作降价处理。

购销合同因履行期限发生纠纷的,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供方提前交货的,需方收货后仍可按原定交货时间付款。供方通知提前提货的,需方可拒绝。

(2)供方逾期交货的,发货前应征求需方意见,若需方仍需要的,供方应照数补齐并负逾期责任;若需方不再需要的,应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答复供方,并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并由供方承担违约责任;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3)需方逾期提货,除应仍按约定时间付款外,还应负逾期提货责任。

(4)履行期限的确定因交货方法而异:供方送货或代为托运的交货期,以发运时承运部门签发承运证件的戳记日期为准;需方自提产品的,以供方按约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

3.如何打货运合同官司

货运合同,是承运方按约定将托运方托运的货物运到指定地点,交给收货方,由托运方给付约定运费的协议。货运合同一般按运输方式分为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货运合同和联运合同。

货运合同的订立中,承运方受各种因素影响较大,非常容易与托运方产生纠纷。打货运合同官司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要保存完整和齐全的合同文本。

货运合同书面形式较特殊,主要有两种书面形式:一种是分批发运大宗货物,先签订年度货运协议,在履行时再分批填写货运单;第二种是零星货运,只填写货运单,承运方在托运方交付的货运单上加盖戳记后合同成立。另外还有整批、整车货运合同等。货运单是货运合同的主要表现形式和重要组成部分,是承运方承运凭证,也是收货方提货凭证;是合同成立的证明,也是合同变更解除的凭据;是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也是解决货运纠纷的依据,因此在订立和履行中都应保持其完整齐全。

(2)要明确合同主体各自的责任。

货运合同的履行以货物交付收货人为终结,所以货运合同主体不仅有托运方与承运方当事人,还有收货方这一关系人。主体各方应各负其责,按约定日期、数量、品种提供托运物,按有关标准包装托运物或严守危险物品运输规则。按期交付运杂费是托运方的主要义务,按约定提供运输工具组织发运,安全准时将承运物送达指定地点,交付收货方,是承运方的主要义务。收货方则主要是按通知时间及时提取货物。各方主体造成他方损失的均应赔偿,造成逾期的,均应支付违约金。但因不可抗力、货物固有性质、合理损耗,或托运方、收货方过错造成货损的,承运方不负赔偿责任。

(3)要了解联运合同争议处理方法。

联运合同是托运方与两个以上承运方之间订立的,采用不同运输方式或经不同运输区段衔接运送货物而订立的货运合同。联运合同中各承运方对货物损失均负连带赔偿责任。物损发生时,收货方或托运方应向终点站(港)提出索赔要求,由终点站(港)先行赔偿,然后再向负有责任的运输区段承运方追偿。若提起诉讼,应向终点站(港)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4)要遵守索赔期的特殊规定。

当事人向对方索赔的时效为180天,其中航空货运合同和水路货运合同从填写货运事故记录次日起算,公路货运合同从货物运抵到达地点的次日起算,铁路货运合同的收货人要求铁路支付逾期违约金的时效为60天。超过索赔期的索赔请求,法律不予支持。

4.如何打仓储保管合同官司

仓储保管合同,是保管方为存货方保管货物,存货方支付保管费的协议。在现代化商品生产流通过程中,为提高经济效益,加强专业化协作,仓储保管合同将会被更广泛地应用。因仓储保管合同而发生纠纷的,在打官司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仓储保管合同的标的是提供劳务,即由保管方提供保管服务,双方权利和义务均围绕保管产生,争议也必然与此有关。保管是保管方主要义务,而不同于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货运合同,一方对物品保管属于从属义务。

(2)保管方在货物储存期间对货物只是暂时的占有权,无权使用和处分。保管期满(或存货方提前提取的)应交回存货方,但存货方到期不提取,不支付保管费的,保管方有权自行处理。

(3)保管方应是有专门资格的仓储企业或个体户等。保管方应具有专业保管经验,在货物确保安全储存上负有主要责任,在保管物入库时有验收和缺陷通知义务,对保管物的损失、损坏负赔偿责任,但对存货方未说明的危险、易燃、易腐物品,因这些物品而造成其他财产和人身损失等,均由存货方负责。由于本身不能生产所保管的货物,保管方对因过错造成的保管物损失,只负责按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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