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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信用证怎么处理

时间:2022-06-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进出口双方经过交易磋商,最终达成协议,签订书面合同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证据。合同成立后,进出口双方就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出口方应在检验证书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将货物装运出口。

第一节 出口合同的履行

“重合同,守信用”是进出口合同履行时必须遵守的原则,也是我国对外贸易的一贯原则。

进出口双方经过交易磋商,最终达成协议,签订书面合同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证据。合同成立后,进出口双方就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因此,履行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共同的责任

在实际业务中,出口方的基本义务是:按照合同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和转移货物的所有权;进口方的基本义务是: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收取货物。

我国对外签订的出口合同,大多数按CFR或CIF成交,并按信用证方式收款,在履行这类合同时,一般包括以下环节:备货、催证、审证、改证、租船订舱、报关、报检、保险、装船、制单结汇等。这些环节中,货(备货)、证(催证、审证、改证)、船(租船订舱)、款(制单结汇)四个环节的工作最为重要。只有做好每个环节的工作,使环环紧扣,井然有序,才能提高出口合同的履约率。

一、备货

备货是指卖方根据出口合同的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地准备好应交付货物的工作。备货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筹备相应配套资金、组织货源、催交货物、核实货物等。

在核查货物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货物的品质

交付货物的品质一定要与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相一致。如出现偏差,应进行必要的加工整理,直到达到要求为止。

(二)货物的数量

交付货物的数量必须符合合同和信用证的要求,并适当留有余地,以备适应舱容和可能发生的调换。如合同和信用证中规定了溢短装条款,还可满足溢装的需要。

想一想

如果信用证规定交货1 000公吨,而该种货物我方只准备了800公吨,后果如何?

(三)货物的包装

交付货物的包装必须符合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对货物的内外包装都要进行认真检查,如发现包装不良或损坏,应及时进行修整或换装。运输标志应按合同的规定刷制,对包装上其他各种标志也应注意核查。

(四)备货时间

交付货物的时间也应严格按照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交货期限,结合船期进行安排,以使船货更好地衔接。

二、报检

报检是指出口方在货物备妥后,根据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向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对出口货物进行检查的工作。只有经检验合格、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后,海关才予以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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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工作的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负责管理本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工作。另外,对于出口船舶、药品、计量工具、锅炉及压力容器等商品还设有专门的检验部门。

出口方在申请报检时,应填制“出口报检申请单”,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验。“出口报检申请单”的内容一般包括品名、规格、数量或重量、包装、产地等项。在提交“出口报检申请单”时,应附上合同和信用证副本等有关凭据,供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和发证时作参考。

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后,由检验检疫机构发给检验证书。出口方应在检验证书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将货物装运出口。一般货物的检验证书从发证日起两个月内有效,鲜果、鲜蛋类的检验证书两个星期内有效,动植物检疫证书20天内有效,鲜活商品证书14天内有效。如果超过有效期装运出口,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展期,由检验检疫机构复验合格后,才能出口。

我国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年发布了《出入境检验检疫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海关总署与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合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先报验后报关的通关模式。对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取消原“商检、动植检、卫检”放行单、证书和在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的形式,而代之以“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并在单上加盖“检验检疫专用章”,海关凭此放行货物。

三、催证、审证和改证

在履行以信用证方式付款的合同时,催开、审核和修改信用证直接关系到我国对外贸易政策的贯彻和收汇的安全,是履行出口合同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催证

采用信用证方式成交,进口方按时开证是出口方履行合同的基本前提,进口方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开立信用证。出口方应经常检查开证情况,在对方未及时开证时,应催促对方尽快开证。

议一议

在实际工作中,国外进口商在遇到市场发生什么变化时会拖延开证?

在正常情况下,进口方最少在货物装运期前15天(有时也规定30天)应将信用证开到出口方手中。如果合同规定装运期较长,我方应在通知对方预计装运期的同时催请对方按约定时间开证。如果根据我方备货和船舶情况,有可能提前装运时,也可与对方商量,要求其提前开证。如果国外进口方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开证,我方可向对方要求损害赔偿;或催促对方开证;或限期对方开证;或在催证时保留索赔权。

(二)审证

由于信用证的内容直接影响到出口方的收汇问题,且信用证是依据合同开立的,所以出口方在收到进口方开来的信用证时,一定要认真审核,使信用证的内容与合同内容一致。

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国外来证内容与合同规定不完全相符的情况。这可能是因为工作疏忽、某些国家和地区的习惯做法不同、国外客户对我国政策不了解等原因造成的,但也不排除国外客户由于市场行情变化,利用开证的主动权,有意在信用证中加列一些不合理条款的可能性。为保证收汇的安全性,防止不必要的损失,对不同国家、地区开来的信用证,我们一定要在国家对外政策的指导下,依据合同进行认真的审核和审查。

实际业务中,审核信用证的工作一般由银行(通知行)和出口方共同完成。银行着重审核开证行的政治背景、资信能力、付款责任和索汇路线等方面的内容;出口方着重审核信用证内容与买卖合同是否一致。

议一议

银行(通知行)与出口方审核信用证的重点为什么有差异?

1.银行审核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1)政治性、政策性审核。根据我国对外政策,对不同国家和地区开来的信用证进行政治上、政策上的审核。如:凡由国家规定不准与之有经济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开来的信用证,不能接受;与我国签有政府间贸易协定的国家,信用证必须符合协定的规定。来证若有歧视性条款,必须要求改正。

(2)资信情况审核。为保证安全收汇,对开证行所在国家的政治经济状况、开证行的资信情况和经营作风等必须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是经济上要求开证行资信情况必须与所承担的信用证义务相适应。一旦发现开证行资信欠佳的情况,应酌情采取适当措施,如加以保兑等。

(3)信用证性质的审核。信用证中一定要有明确表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开证行在保证付款责任时加列“限制性”条款,例如来证注明“以领到进口许可证后通知对方才能生效”,或电报来证注明“另函详”等类似文句,受益人(即出口方)一定要等接到生效通知书或信用证详细条款后才能实际履行交货义务。另外,信用证中还应申明所适用的国际惯例规则。

想一想

如果来证直接由开证行寄给受益人,是否可以直接使用?

2.出口方审核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1)信用证金额、币种、付款期限的审核。信用证的金额应与合同规定一致,若合同中规定有溢短装条款,则要求信用证金额包括溢装部分价款。币种与付款期限也应与合同规定一致。

(2)商品品名、货号、规格、数量的审核。主要是审核其是否与合同规定一致。要注意是否有特殊附加条款或保留条款,应结合合同与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做出是否修改的决定。

(3)装运条款的审核。信用证中的装运期、目的港等要与合同规定相符。如国外来证晚,无法按期装运,应及时电请

议一议

我方与日本一公司签订一份合同,合同规定:东北大豆,约1 000公吨,每公吨100美元CIF东京,信用证金额为10万美元。我方实际交货1 050公吨,并按此开具发票,连同其他单据交银行议付,遭到银行拒付,试问:银行拒付有无道理?我方最多、最少可交多少公吨?

国外进口方延展装运期限。如需转船,应注意允许转船的内容后面有无加列特殊限制或要求,如L/C规定允许在新加坡港转至巴拿马航运公司所属船舶,我方就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如果合同规定分批装运,应注意每批装运的时间是否留有适当的间隔,因为按惯例,若任何一批货物未按期装运,则信用证中的该批与以后各批均告失效,所以一定要认真对待。

(4)有效期与到期地点的审核。信用证必须注明有效期,否则将视为无效。信用证的有效期应与装运期有一定的合理间隔,以便在货物装运后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制单结汇工作。信用证的到期地点,通常要求规定在中国境内。如果不在境内,出口方就要承担邮递迟延、邮件遗失等风险,一般不宜轻易接受。

(5)单据的审核。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交议付的单据通常有:商业发票保险单、海运提单、装箱单、原产地证明、检验证书以及其他证明文件。审证时,应对单据种类、份数及填制方法等进行仔细审核,注意单据由谁出具、能否出具、有无特殊要求,是否与合同规定一致,前后有无矛盾等。如果发现有不适当的规定,例如要求提单上的目的港后面加上指定码头或发票须由国外第三者签字证明等字样,应酌情做出适当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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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中规定的最后装运期与议付到期日为同一天,或未规定装运期限,在实践中称为“双到期”。在这种情况下,应在信用证到期日前提早几天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交给承运人,以便留出足够时间制备单据向银行办理交单议付手续。

(6)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审核。信用证中的开证申请人、受益人一定要与合同中的规定完全相符。要仔细审核开证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以防错发错运。受益人的名称、地址必须正确无误,且要前后一致。如信用证上的公司名称与公司印章上的名称就必须一致,否则就会影响出口方安全迅速收汇。

3.审核信用证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1)信用证性质

①信用证未生效或有限制信用证生效的条款。

②信用证中没有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

③信用证中漏列适用国际商会UCP规则条款。

④信用证未按合同要求加以保兑。

⑤信用证密押不符。

(2)信用证有关期限

①信用证中没有到期日(有效期)。

②到期地点在国外。

③信用证的到期日和装运期有矛盾。

④装运期、到期日或交单期规定与合同不符。

⑤装运期或有效期的规定与交单期矛盾。

⑥交单期限过短。

(3)信用证当事人

①开证申请人公司名称或地址与合同不符。

②受益人公司名称或地址与合同不符。

(4)信用证金额货币

①信用证号码有矛盾。

②信用证金额不足(不符合同、未达到溢短装要求)。

③金额大小写不一致。

④信用证货币币种与合同规定不符。

(5)部分发运、分期装运和转运

①分期定与合同不符。

②转运定与合同不符。

③装运港口与合同规定或成交条件不符。

④目的地与合同规定或成交条件不符。

⑤装运期限与合同规定不符。

(6)货物

①货物品名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

②货物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

③货物包装与合同规定不符。

④商品单价与合同规定不符。

⑤贸易术语有误。

⑥使用贸易术语与条款有矛盾。

⑦货物单价数量与总金额不吻合。

⑧证中所援引的合同号码与日期有误。

⑨漏列溢短装规定。

(7)汇票

①付款期限与合同规定不符。

②将开证申请人作为汇票的付款人。

(8)发票

①发票种类不当。

②领事发票要求领事签证。

③费用条款规定不合理。

(9)提单

①提单收货人一栏的填制要求不当。

②提单抬头和背书要求有矛盾。

③提单运费条款规定与成交条件有矛盾。

④正本提单全部或部分直寄客户。

⑤空运提单收货人不是开证行。

⑥运输工具限制过严。

(10)保险单

①CIF条件下漏列保险单。

②保险单种类不对。

③保险险别范围与合同规定不一致。

④投保金额未按合同规定。

(11)产地证

产地证明出具机关有误(国外机构或无授权机构)。

(12)检验证书

要求提交的检验证书种类与实际不符。

在实际业务中,各种意想不到的情况都有可能发生,一定要紧紧围绕着合同的规定仔细做好审证工作,以确保我方安全收汇。

(三)改证

对进口方开出的信用证进行全面审核后,如果没有发现问题,出口方就可以按信用证条款发货、制单结汇。如果发现有问题,就应区分问题的性质,分别同运输、保险、商检等有关部门研究,作出妥善处理。凡是属于不符合我国对外贸易方针政策,影响合同履行和安全收汇的情况,我们必须要求国外进口方通过开证行进行修改,并坚持在收到银行修改信用证通知书后才能对外发货;凡不违反政策原则,经过努力可以做到,而又不增加太多费用的情况,可以酌情处理,或不做出修改,按信用证规定发货。在办理改证过程中,如一张信用证发现多处错误,我们应尽可能一次向对方提出,尽量避免因为考虑不周而反复提出修改意见的情况,否则,不仅会增加双方的手续和费用,而且还会影响我们的声誉。

对不可撤销信用证进行任何修改,都必须经有关当事人全部同意后,才能实现。对于开证行根据客户申请发出的修改通知书的内容,我们也应认真审核。审核修改通知书时一定要弄清每项修改内容,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

为了争取时间,要求国外进口方修改信用证时,一般应以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要求对方也以相应或更快捷的方式更改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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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18条规定:

1.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已保兑时)以及受益人的同意,不可撤销信用证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

2.信用证在修改时,原证的条款(或先前接受过修改的信用证)在受益人向通知该修改的银行发出他接受修改之前,仍然对受益人有效。

3.对同一修改通知中的修改内容不允许部分接受,因此,对部分修改内容的接受当属无效。

四、租船订舱、报关、装运、保险

在备妥货物、审核确认信用证后,出口方必须保证按信用证和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将货物装船出口,并办理报关、保险等手续。

(一)租船订舱

在CFR、CIF贸易术语条件下,租船订舱是出口方的一项基本义务。租船订舱工作可由出口方自己完成,也可以委托货运代理人代办。

如果出口方自己进行租船订舱,一般视货物数量大小选择租船方式:出口量较大,需整船运输的,通常办理租船手续;出口量不大,不需整船运输的,可以安排洽订班轮或租订部分舱位运输。出口方一般将租船订舱的任务委托给货运代理人来办理。

货运代理人接受货主的委托,代表货主办理货物的报关、报验、交换、仓储、包装、转运、订舱等业务。他们与货主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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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货运代理种类

1.订舱揽货代理;

2.货物装卸代理;

3.货物报关代理;

4.转运代理;

5.理货代理;

6.储运代理;

7.集装箱代理,等等。

业务范围较大,具有一定实力的货运代理人可以身兼数职,而业务范围小的货运代理人专门办理上述一项或两项业务。

我国最大的货运代理公司是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它在国内有50多家分公司,400多个基层独立核算单位和60多个合资合作企业;在国外建立了20多个独资、合资企业和10多个代表处,并在15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数百个港口或内陆城市有其代理,庞大的全球网络、雄厚的实力使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成为我国外经贸系统所属各进出口公司的货运总代理,同时也是许多新成立的工贸公司、技贸公司和地方贸易公司的货运代理。

出口方委托中国外运租船订舱的基本程序主要围绕以下单据进行:

1.船期表(Sailing Schedule)

外运公司每月定期发布出口船期表,表内列明航线、船名、国籍、抵港日期、沿途停靠港口、截止收单日期、受载日期、开航日期等,供出口方作为租船订舱的参考。

2.托运单(Booking Note,B/N)

托运单,又称订舱委托书,是指托运人根据贸易合同和信用证条款内容填写的,向承运人办理货物托运的单证。出口方根据船期表内容和自身情况填写,作为订舱的依据。外运公司根据托运单的内容,结合船期、航线、停靠港口以及舱位情况,认为合适时即接受这一委托,并在托运单上盖章,自己留存一份,退回托运人一份。这样,订舱手续就算完成了,运输合同即告成立。

3.装货单(Shipping Order, S/O)

装货单,又称下货纸,是指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在接受托运人的托运申请后,发给托运人或货运代理人的凭证。订舱手续完成后,外运公司将托运单的一联交给外轮代理公司签发装货单。装货单的作用是:第一,命令船长接受该批货物装船的通知;第二,通知托运人货已配载的船名、船期,以便其备货;第三,便于托运人向海关办理出口申报手续,海关凭以验放货物。

4.大副收据(Mate's Receipt, M/R)

大副收据,又称收货单,是指船公司签发的证明货物已装船的临时收据。货物装船后,由船长或大副签发大副收据。托运人持收货单向外轮代理公司交付运费,换取正本提单。收货单上如有大副批注,换取提单时,要将该项大副批注转注在提单上。

(二)报关

报关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他们的代理人在进出口货物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或者电子数据交换(EDI)方式向海关报告其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随附有关单据,申请海关审查放行,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出口人在根据合同的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备齐出口货物后,即应当向运输公司办理租船订舱手续,准备报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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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的职能

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寄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海关接受申报的方式有三种,即:口头申报、书面申报和电子数据交换(EDI),后两种申报方式常用。

1.办理报关委托

出口企业为了工作上的便利,也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不一定都在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而未在海关注册的企业就无法自行向海关进行申报。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求出口企业在货物出口之前向出口口岸的专业报关企业或代理报关企业办理委托报关手续。

接受委托的专业报关企业或代理报关企业要向委托单位出具正式的报关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的企业名称、海关注册登记编码、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以及代理事项、权限、期限、双方责任等内容,并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

2.申报时间

出口货物应在装货的24小时前(海关特准的除外)申报。这就要求报关人及时报关,加速口岸疏运,促使出口货物能按时装船发运,提高经济效益。

3.准备报关单证

准备好报关用的单证,是保证出口货物顺利通关的基础。一般情况下报关应备单证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外,可分基本单证、特殊单证和预备单证三种。

(1)基本单证。基本单证是指与货物出口直接相关的商业和货运单据,主要包括:发票一份、装箱单一份(大宗散货及单一品种包装内容一致的件装货物不用)、提单一份(海运条件下)、运单一份(空运条件下)、包裹单一份(邮运条件下)、领货凭证一份(陆运条件下)、出口收汇核销单、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减免税证明。

(2)特殊单证。特殊单证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特殊管制的商品出入境必须提供的证件。主要包括:配额许可管理证件,即我国外经贸部签发的配额证明和对外贸易管理部门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其他各类特殊管理证件,包括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文件、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以及商品检验、动植物检疫、药品检验等主管部门签发的证件。

(3)预备单证。预备单证是指在办理进出口手续时,海关认为必要时需查阅或收取的证件。主要包括:贸易合同、货物原产地证明、委托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委托单位的账册资料及其他有关单证。

4.填制出口报关单

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指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递交的申报货物情况的法律文书,是海关依法监管货物出口的重要凭证。报关单位必须认真填写,并对所填制的报关单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出口货物报关单中需填写的内容包括:出口口岸、出口日期、发货单位、运抵国、指运港、成交方式、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单位、单价、总值、征税比例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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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贸易方式下,所需填制的报关单的颜色也有差异。一般贸易出口货物,填制白色的报关单;进料加工的出口货物,填制粉红色的报关单;来料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出口货物,填制浅蓝色报关单。

一般情况下,报关单应填制一式三联,但在已建立报关自动化系统、利用计算机进行报关数据录入的口岸(如大连、上海、广州口岸)报关,报关员只需填写一份报关单,交指定的预录入中心将数据输入计算机即可。

5.向海关递交报关单

出口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报关企业在预备好报关随附单证、按规定填制好出口货物报关单后,或完成报关单预录入后,由报关员向出口口岸的海关正式递交报关单。

海关接受报关后,经审核单据、查验货物、征缴税费后,在货物的出口货运单据(如出口装货单、场站收据)上签盖“海关放行章”,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才能凭以装船发出。

(三)保险

进出口双方按CIF术语成交,出口方在装船出运前,应及时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出口方(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填制投保单,将货物名称、保额、运输路线、运输工具、开航日期和投保险别等逐一列明。保险公司接受投保后,即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出口货物的投保手续,一般是逐笔办理的。

出口合同履行中,货、证、船的衔接是一项非常复杂而又精细的工作,为了做好出口合同的履行工作,防止不必要的费用损失,出口方应采取科学合理的管理手段,做好“四排”和“三平衡”工作。“四排”即以合同为依据,根据信用证是否开列、货源是否落实的情况,进行依次的分析排队,归纳为“有证有货、有证无货、无证有货、无证无货”四种情况,针对本单位所处的特定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解决。“三平衡”是指以信用证为依据,根据信用证规定的船期和信用证有效期的远近,结合货源和运输能力的具体情况,分轻重缓急,力求做到货、证、船三方面的衔接和平衡。尽量避免交不了货、不能按期交货等现象的发生。

五、制单结汇

货物装船出境后,出口方接下来要做的工作就是按照信用证的有关规定,正确、及时地缮制有关单据,交银行办理结汇手续。

(一)我国出口制单结汇的做法

我国出口结汇的做法有三种:收妥结汇、押汇和定期结汇。

1.收妥结汇

收妥结汇又称收妥付款,是指议付行收到外贸公司的出口单据后,经审查无误,将单据寄交国外付款行索取货款,待收到付款行将货款拨至议付行账户的贷项通知书(Credit Note)时,即按当时的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拨给外贸公司。

想一想

为了及时准确地收到货款,出口方应准备好哪些单据?

2.押汇

押汇又称买单结汇,是指议付行在审核单据无误的情况下,按信用证条款买入受益人(外贸公司)的汇票和单据,从票面金额中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将余款按议付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拨给外贸公司。议付行向受益人垫付资金,买入跟单汇票后,即成为汇票持有人,可凭票向付款行索取票款。银行同意做出口押汇,是为了对外贸公司提供资金融通,有利于外贸公司的资金周转。

3.定期结汇

定期结汇,是指议付行根据向国外付款行索偿所需时间,预先确定一个固定的结汇期限,到期后主动将票款折合成人民币拨交外贸公司。

从这三种结汇的做法中,我们可以看出,开证行只有在审核单据与信用证完全相符后,才承担付款责任。如果我们提交的单据有任何不符,都会遭到开证行的拒付。所以,结汇单据的缮制是否正确完备,直接影响到我们能否安全迅捷收汇。

(二)对制单的要求

对于结汇的单据,我们要求必须做到正确、完整、及时、简明、整洁。

正确:制作的单据只有正确,才能保证及时收汇。单据应做到两个一致,即:单据与信用证一致、单据与单据一致。此外单据与货物也应一致。这样,单据才能真实地反映货物,以免发生错装错运事故。

完整:必须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提供各项单据,不能短少。单据的份数和单据本身的项目,如产地证明书的原产国别、签章,其他单据上的货物名称、数量等内容,也必须完整无缺。

及时:应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及时将单据送交议付银行。应尽可能将有关结汇单据送交银行预先审核,使银行有较充裕的时间来检查单证、单单之间有无差错或问题。如发现一般错误,可以提前改正;有重大问题,也可及早由外贸公司与国外进口方联系修改信用证,以免在货物出运后不能收汇。

简明:单据的内容,应按信用证要求和国际惯例填写,力求简明,切勿加列不必要的内容,以免弄巧成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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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规定:信用证除规定一个交单到期日外,凡要求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还需规定一个装运日后按信用证规定必须交单的特定期限,如未规定该期限,银行将不接受迟于装运期后21天的单据。

整洁:单据的布局要美观、大方,缮写或打印的字迹要清楚,单据表面要整洁,在更改的地方要加盖校对图章。有些内容,如提单、汇票等票据的金额、数量、重量等主要项目,一般不宜修改。

(三)几种主要单据的内容及基本制作方法

1.汇票(Bill of Exchange, Draft)

(1)汇票日期。一般是提交议付行议付的日期,该日期通常由议付行填写。注意日期不能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期。

(2)汇票金额。根据信用证规定金额填写,一般是按发票金额的100%开立。在填写时注意金额的大、小写应一致,采用的货币要与信用证中规定的币种相同。

(3)付款人。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付款人要按信用证的规定填写,如来证没有具体付款人名称,可理解为付款人是开证行。

(4)受款人。如无特殊要求,一般应为出口方名称。

(5)出票依据。如属于信用证方式,应按照来证规定的文句填写;如信用证内无具体文句,可在汇票上注明开证行名称、地点、信用证号码及开证日期;如属于托收方式,可在本栏注明有关合同号码等。

2.发票(Invoice)

发票的种类很多,一般是指商业发票,此外还有海关发票、领事发票以及厂商发票等其他各种发票。

(1)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是指出口方开立载有货物名称、品质、数量、价格等内容的一种商业单据。它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和结算货款的主要单证,也是进出口报关完税必不可少的单据之一。目前,我国各进出口公司采用的商业发票没有统一的格式,但基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发票号码、填制日期、货物名称、数量、包装、单价、总值和支付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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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18条规定:

1.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商业发票:

(1)须表明由信用证中指定的受益人出具;

(2)须做成以开证申请人的名称为抬头;

(3)无须签字。

2.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可拒绝接受金额超过信用证所允许的金额的商业发票。

(2)海关发票。有些国家的海关制定一种固定的发票格式,要求国外出口人填写,这类发票有三种不同的叫法:海关发票(Customs Invoice)、估价和原产地联合证书(C.C.V.O.即Combined Certificate of Value and Origin)、根据××国海关法令的证实发票(Certified Invoice in Accordance with××Customs Regulations)。进口商要求这种发票,主要是作为估价完税和征收差别待遇关税或征收反倾销税的依据。此外,还供编制统计资料之用。

在填写海关发票时,一般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各个国家(地区)使用的海关发票,都有其固定格式,我们不得混用;第二,凡是商业发票上和海关发票上共有的项目内容,必须与商业发票保持一致;第三,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一栏,应根据有关规定慎重处理;第四,签字人和证明人均须以个人身份出现,而且这两者不能为同一个人;第五,个人签字均须手签,方可生效。

(3)领事发票(Consular Invoice)。有些国家,例如一些拉丁美洲国家及菲律宾等国规定,凡输往该国的货物,国外出口人必须向该国海关提供经该国领事签证的发票。其作用与海关发票基本相似。各国领事签发领事发票时,均需收取一定的领事签证费。如果国外来证规定我方必须提供领事发票,我们一般不接受,或由银行注明当地无对方机构,争取取消。特殊情况应按我国主管部门规定办理。

(4)厂商发票(Manufacturer's Invoice)。是由出口货物的制造厂商所出具的以本国货币计算价格,用来证明出口国国内市场的出厂价格的发票。其目的也是供进口国海关估价、核税以及征收反倾销税之用。如果国外来证有此项要求,应参照海关发票有关国内价格的填制办法处理。

3.提单(Bill of Lading)

提单既是物权凭证也是出口人凭以结汇的重要单据之一。缮制提单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提单的种类。按国外来证所要求的类别提供。

(2)收货人。这是提单中较重要的一栏,应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填制。大多数提单都在信用证的要求下做成“凭指示”(To Order)。这种提单经过发货人或银行的背书后可以流通转让。

(3)货物包装及件数。按货物装船的实际情况填写总外包装件数,大小写应一致。

(4)货物名称。只要求填上货物的总名称即可,注意不要与信用证相抵触。

(5)运费条款。按信用证条款规定填写。一般在CIF和CFR条件下注明“运费预付”(Freight Prepaid);在FOB条件下,注明“运费到付”(Freight to Collect)。

(6)正本提单份数。如信用证对提单正本份数有规定,则应与信用证规定一致。例如:信用证规定“3/3Bill of Lading”,就表明船公司为信用证项下的货物开立的正本提单必须是三份,而且三份正本提单都要提交给银行作议付单据。

(7)提单签署。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提单必须由下列四类人员之一签署证实,即:承运人、承运人的具名代理人、船长、船长的具名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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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20条规定,提单必须:

1.表面注明承运人名称,并已由下列人员签字或以其他方式证实:

——承运人或承运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或

——船长或船长的具名代理或代表。

2.注明货物已装船或已装具名船只。

3.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和卸货港。

4.包括仅有一份的正本非转让海运提单,或如签发一份以上正本时,应包括全套正本提单。

4.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

按CIF或CIP条件成交的合同,由出口方投保,提供保险单证。填制保险单时应注意:

(1)保单日期。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28条,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或除非保险单据表明保险责任最迟于装船或发运或接受监管日起生效,银行对载明签发日期迟于运输单据注明的装船或发运或接受监管日期的保险单据将不予接受。

(2)保险金额。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28条,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保险单必须表明的最低投保金额,应为货物的CIF价或CIP价之金额加10%,但这仅限于能从单据表面确定CIF或CIP价值的情况。否则,银行将接受的最低投保金额为信用证要求付款、承兑或议付金额的110%,或发票毛值的110%,两者之中取金额较大者。

5.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这是证明商品原产国别的一种证书。不用海关发票或领事发票的国家,一般要求提供产地证明书,以便确定对货物应适用的税率。

产地证明书一般由出口地的公证行或工商团体签发。在我国,一般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签发。

6.普惠制单据(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Documents)

普惠制单据实质上也是一种证明商品原产国别的证书。目前有27个国家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为了更顺利地享受这些优惠,对这些国家的出口货物须提供普惠制单据,作为进口国海关减免关税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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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制

普惠制是指经济发达国家根据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三项原则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一种关税特惠制度,即在优惠关税的基础上减税或免税。目前,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国家共38个,分别是欧盟27国(比利时、丹麦、英国、德国、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芬兰、瑞典、波兰、捷克、斯洛伐克、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立陶宛、匈牙利、马耳他、塞浦路斯、斯洛文尼亚、保加利亚、罗马尼亚)、挪威、瑞士、土耳其、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目前使用的普惠制单据有表格A产地证(GSP,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A),适用于一般商品,由出口公司填制,并经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证出具。

7.装箱单和重量单(Packing List and Weight Memo)

这两种单据是商业发票的一种补充,主要显示货物的包装、毛重、净重以及尺码方面的情况,便于国外进口方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时,供海关检查和核对货物。

装箱单又称花色码单,列明每批货物的花色搭配;重量单列明每件货物的毛重、净重。

8.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各种检验证书分别用以证明货物的品质、数量、重量和卫生条件。在我国,这类证书一般由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如合同和信用证无特殊规定,也可以分不同情况,由进出口公司或生产企业出具。但应注意证书的名称及所列项目或检验结果应与合同及信用证的规定相符。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14条,当信用证要求提供除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商业发票以外的单据时,证中应规定该单据的签发人和单据的内容。倘若信用证无此规定,如提交单据的内容能说明单据中述及的货物和(或)服务与提交的商业发票上所述的货物和(或)服务有关联,则银行将予以接受。因此,在缮制上述各种单据时,应严格按信用证规定办理,做到“单证相符,单单相符”。

六、出口收汇核销和出口退税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出口贸易逐年扩大,外汇收入不断增加,为国家建设积累了丰厚的资金。但由于种种原因,出口方通过银行实际结汇的数额与我国外贸出口额之间的差额在不断扩大。国家为了防止出口企业将商业单据直接寄交国外进口方,把国家外汇截留境外,于1991年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外经贸部、海关总署、中国银行联合制定了《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一)出口收汇核销

1.出口收汇核销的概念

根据我国《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应当依照国家外汇管理制度的要求结汇、用汇,银行对企业的收付汇实行结汇、售汇制。国家为了保障银行结汇、售汇制度的执行,保证充足的外汇来源,满足用汇需要,在货物的进出口过程中,实行较为严格的收付汇核销制度。

所谓出口收汇核销,是指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外汇管制的要求,通过海关对出口货物的监管,对出口单位的收汇是否结给国家进行监督的一种管理制度。

2.出口收汇核销的凭证

出口收汇核销的凭证是“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出口单位和受托行及解付行填写,海关凭以受理报关,外汇管理部门凭以核销收汇。它是出口收汇管理中最重要的一份单据,需经过海关审核和签章。该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顺序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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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原外经贸部批准有权接受1万美元以下旅游纪念品、工艺品小批量出口订货的国有企业出口货物,视同一般贸易出口,须办理收汇核销手续。援外项目物资、捐赠、暂时出口、样品、广告品等非贸易性的货物出口,无须凭核销单办理报关手续。

3.出口收汇核销的范围

按规定,对于一般贸易、易货贸易、租赁、寄售、展卖等一切出口贸易方式,只要涉及出口收汇,都必须进行出口收汇核销。

4.出口收汇核销的程序

(1)有出口收汇货物的单位,应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领取外汇管理部门加盖“监督收汇章”的核销单。

(2)出口单位持核销单及其他有关单据向海关进行申报,海关凭核销单放行货物。

(3)货物出口后,出口单位将海关签章后退交的核销单、报关单及其他有关单据送银行办理收汇手续。

(4)银行收汇后,出口单位将银行签章的核销单、结汇单或收账通知及有关证明文件送外汇管理部门,由其核销该笔收汇。

假如出口单位报关后,货物因故未能出口,要求退关时,海关在核销单上签注意见并盖章,由出口单位退还外汇管理部门,注销该核销单及其存根。

在实际工作中,为了简化手续,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货物,可每月定期办理收汇核销手续。对于外汇管理部门批准自寄单据(指不通过银行交单索汇)项下的出口,向银行结汇时不必提交核销单。信用证、托收方式出口,可以不凭核销单向银行交单议付,但须提供一联注有核销单编号的发票。

(二)出口退税

目前,大多数国家对本国的出口商品都实行退还国内税政策。因为从进口国角度讲,由于进口商品在其国内消费,一般都要征收国内税,所以如果出口国不对本国出口商品实行退税,必然会影响其商品的出口成本,不利于本国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

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实行得较晚。1991年,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出口产品退税的规定,明确了出口退税的范围、程序和要求。

1.出口退税的含义

出口退税,是指国家为帮助出口企业降低成本,增强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鼓励出口创汇而实行的由国内税务机关退还出口商品国内税的措施。

2.出口退税的范围

(1)有出口经营权并承担出口创汇任务的企业出口的货物;

(2)工业企业委托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自产的产品。

3.不能退税的情况

下列情况均不能申请出口退税:

(1)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复出口的产品;

(2)保税工厂开展的加工装配复出口的产品;

(3)保税仓库储存的复出口的货物;

(4)捐赠出口货物;

(5)暂准出口货物;

(6)不结汇的援外物资;

(7)出口企业报关出口,但实际不出境的货物;

(8)没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的货物。

4.出口退税的凭证

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须提供“两单两票”。即海关盖有“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银行的出口结汇水单、出口销售发票、出口产品购进发票。另外,出口企业还须每半年提供一次经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已核销”证明。只有所有单据齐全、准确,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才能退还已缴纳的国内税,这也是我国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一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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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

我国出口退税所要退的是出口商品在国内已经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如果出口商品是直接由生产厂家出口,则该商品既不征税,也不退税。

5.出口退税的程序

申请出口退税的出口企业,在向海关申报时,除正常单据外,还应提供一份与普通出口货物报关单格式一致的浅黄色“出口退税报关单”。货物出口后(指装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海关手续)15日内,出口企业向海关申领“出口退税报关单”,凭以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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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高税率出口产品,如烟叶、酒、机械手表、化妆品、橡胶制品等,海关将“出口退税报关单”封入关封,交出口企业送交退税地税务机关,然后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如果出口货物发生退关或退运,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应向原报关出口地海关交验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的证明,证明该批货物未办理出口退税或者所退税款已退回税务机关,海关才准予办理退关手续。

七、索赔与理赔

在出口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并不总是一帆风顺的。当出口方遇上进口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出口方可以根据不同对象、不同原因以及损失大小,实事求是地向进口方提出索赔,尽可能降低损失的程度。

大多数情况下,出口合同不能顺利地履行往往是因为出口方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导致的。这样的话,进口方即使已经支付了货款,仍然可以向出口方提出索赔要求,尤其是在进口方享有复验权的情况下。出口方在处理索赔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要认真细致地审核进口方提交的单证和出证机构的合法性,以防买方串通检验机构弄虚作假;对检验的标准和检验方法也要一一核对,防止国外检验机构的检验出现差错。

2.要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弄清事实,分清责任。如果属于船公司或保险公司的责任,由进口方自己向有关责任方索赔;如果确系出口方责任,应实事求是地理赔。

3.要合理确定损失程度、金额和赔付的办法。对于不合理的索赔要求,必须根据可靠的证据,以理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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