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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报关单的项号怎么填

时间:2022-06-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常用进出口单据一般而言,单据是信用证所要求提供的与信用证交易相关的一切凭证和证明文件,包括汇票、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商业发票和其他单据等。这是指集装箱运输专用出口单证。托运人凭收货单向外轮代理公司交付运费并换取正式提单。

第三节 常用进出口单据

一般而言,单据是信用证所要求提供的与信用证交易相关的一切凭证和证明文件,包括汇票、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商业发票和其他单据等。严格来讲,汇票属于票据的范畴,或称为“金融票据”,由票据法加以调整和规范。

一、常用进出口操作单据

(一)报验单

报验单也称检验申请单,是指根据我国《商检法》规定,针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货物向指定商检机关填制和申报货物检验的申请单。其内容一般包括:品名、规格、数量(或重量)、包装、产地等项。如需有外文译文时,应注意使中、外文内容一致。

在填制和提交“出口检验申请单”时,要注意按一种商品、一次出运、一个受货人为一批,填写一张出口检验申请单。一般还应附上合同和信用证副本等有关凭据,供商检局检验和发证时参考。

在填写和提交“进口检验申请单”时,国内外贸企业一般应随附货物买卖合同、国外发票、提单、装箱单、重量明细单、质量保证书和国外检验证书等资料。

(二)报关单

报关单是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供海关验关估税和放行的法定单据;也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统计的原始资料。根据货物进出口的情况,又分为《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口货物报关单》。其主要填写项目为:经营单位、贸易性质、贸易国别(地区)、原产国别(地区)、货名、规格及货号、成交价格、数量等。

出口货物报关单综合了出口发票有关货物的各项记载和托运单上运输事项的记载,此外还设有“海关统计商品编号”和“离岸价格”等栏目,前一栏目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的规定填制,后一栏目须将不同价格条件、不同币种的出口金额减除运费、保险费、佣金和折扣等,以FOB净额按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的各种货币对美元统一折算率折算后填报,以利于海关统计汇总。

在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一般还须按规定随附如下文件或单证:进出口许可证或批准文件,进出口货物提货单,装货单或运单,进出口货物发票,进出口货物装箱单,减税、免税或免验的证明文件;必要时还须附上货物买卖合同、产地证明等有关单证。

(三)投保单

投保单是进出口企业向保险公司对运输货物进行投保的申请书,也是保险公司据以出立保险单的凭证,保险公司在收到投保单后即缮制保险单。

投保单一般是在逐笔投保方式下采用的做法。进出口企业在投保单中要填制的内容包括货物名称、运输标志、包装及数量、保险金额、保险险别、运输工具、开航日期、提单号等。

(四)货物托运单

货物在办理运输过程中需要缮制托运单据,不同运输方式或运输工具使用不同格式的托运单。现分别介绍如下:

1.海运托运单

出口企业填写托运单,作为订舱依据。所谓托运单是指托运人(发货人)根据买卖合同或信用证条款内容填写的向承运人(货运服务机构、船公司或装运港的船方代理人)办理货物托运的单证。

承运人根据托运单内容,并结合船舶的航线挂靠港、船期和舱位等条件考虑,认为合适后,即接受这一托运,并在托运单上签章,留存一份,退回托运人一份。至此,订舱手续即告完成,运输合同即告成立。

货运服务机构、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在接受托运人的托运单证后,即发给托运人装货单。装货单俗称下货纸。其作用有三:一是通知托运人货物已配妥╳╳航次╳╳船,及装货日期,让其备货装船;二是便于托运人向海关办理出口申报手续,海关凭以验放货物;三是作为命令船长接受该批货物装船的通知。

海洋运输按运输工具不同有两种运输方式:一种是传统的散货运输,另一种是现代化的集装箱运输。海运托运单又根据这两种不同运输方式分为以下两种:

(1)散货运输托运单。这是在装货单和大副收据基础上发展而成的一种多功能单据,一套12联。其内容包括目的港、运输标志、件数和包装式样、货名、运费到付或运费预付、重量、尺码、可否转船、可否分批、装运期和有效期等。

(2)集装箱货物托运单。这是指集装箱运输专用出口单证。标准格式一套共12联,性质与散装运输托运单相同,此套单据的核心是装货单和场站收据。其内容与散装运输托运单基本相同。

2.陆运托运单

陆运主要指陆上火车运输,分沪港联运和国际联运。两者都纳入货运代理人,如外运公司的货运代理业务范围。为简化工作,各出口单位一般以发票代托运单,但发票上必须加注必要的项目,如编号、装运期、有效期、可否分批等,并随附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仓(提货)单等报运的有关单证。

3.空运托运单

中国民用航空局制订有统一的国际货物托运书(Shipper's Letter of Instruction),其内容与海运托运单大同小异,也与陆运托运单类似。

(五)大副收据

在海运中,货物装船之后,即由船长或大副签发收货单,也被称为大副收据。收货单是船公司签发给托运人的表明货物已装船的临时收据。托运人凭收货单向外轮代理公司交付运费并换取正式提单。收货单上如有大副批注,则在换取提单时,将该项大副批注转注在提单上。

(六)出口收汇核销单

出口收汇核销单是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是国家外汇管理局用以监督出口企业核销收汇的凭证,也是出口企业办理报关、收汇、核销及退税的依据。出口收汇核销单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出口企业存根联,第二联为外汇管理局存根联,第三联为出口退税联。

(七)出口货物退税单

即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退税专用联,格式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完全相同,但纸张为黄色,通关时由海关盖章表示货物已出口,出口单位可凭此联作为证明,按规定时期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本批出口货物所征纳过的产品税或增值税。

二、常用进出口结付汇单据

(一)汇票(Bill of Exchange;Draft)

汇票是一种由债权人(即出票人,在国际贸易中通常是出口人)开给债务人(即受票人,一般是进口人)的不以任何条件为前提的书面支付命令。由于跟单信用证项下的汇票缮制必须严格按信用证上的要求办理,因此尽管汇票是票据的一种,也可视作信用证所要求提交的一种国际贸易结汇单证。汇票属于资金单据,它可以代替货币进行转让或流通。因此,汇票是一种很重要的有价证券。为了防止丢失,一般汇票都有两张正本,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两张正本汇票具有同等效力,但付款人付一不付二,付二不付一,先到先付,后到无效。银行在寄送单据时,一般也要将两张正本汇票分两个邮次向国外寄发,以防在邮程中丢失。

(二)发票(Invoice)

1.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这是出口商对装运货物的全面情况详细列述的一种货款价目的清单。商业发票是出口单据中最主要的单据之一,是许多其他单据填制的依据,其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商业发票是出口商寄送给进口商的发货通知书及价格计算书,根据商业发票,进口商可以了解和掌握有关部门货物的数量、商品规格、包装情况和重量等各项目的全面详细情况,可以说是商品的总清单。

(2)商业发票是进口商进行进口报关和海关统计的依据,大多数国家的海关都根据商业发票的货物描述、货价及产地等内容进行征税。

(3)发票是进口商对货物进行验收和核对的依据。

(4)在某些情况下,商业发票可以作为合同的证明。

(5)在信用证不要求出具汇票的情况下,开证行就根据商业发票的金额付款,这时商业发票就成了买方支付货款的依据。

(6)对于出口商而言,商业发票是记账、收汇和统计的依据。

(7)对出口国海关而言,商业发票是进行统计和征收出口关税的依据。

(8)商业发票的主要内容一般为:“发票”字样;出口商的名称和地址;进口商的名称和地址;编号及出票日期;订单或合同号码;起运港和目的地;运输方式;货物描述;唛头;货物的数量;价格;信用证号及开证行;出口商的签章等。

2.海关发票(Customs Invoice)。这是出口商根据进口国海关规定的特定格式填制的供进口商凭以清关用的一种特殊发票。海关发票有以下几项作用:

(1)进口国海关统计的依据。

(2)进口国海关核定货物的原产地,以便根据不同国家采用不同的征收进口税率。

(3)进口国海关掌握对该商品在出口国市场的价格情况,以便确定该产品是否对进口国低价倾销。

(4)进口国海关用以了解进口商是否虚报价格,预防进口商逃税,也是减免关税的依据。

(5)进口国海关对进口货物估价定税的依据。

3.领事发票(Consular Invoice)。这是由进口国驻出口国领事认证或出具的发票。有些国家有固定格式的领事发票,有的规定由其领事在出口人的商业发票上认证即可。领事发票的作用是进口国可以凭此了解并证实货物的原产地,审核有无倾销;作为进口征税的依据;认证费还可作为领事馆收入来源的一部分。

4.厂商发票(Manufacturer's Invoice)。这是出口货物的制造厂商所出具的以本国货币计算,用来证明出口国国内市场的出厂价格的发票。要求提供厂商发票的目的是检查出口国出口商品是否有倾销行为,供进口国海关估价、核税以及征收反倾销税之用。

(三)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

海运提单是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货物由承运人接管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1.提单是要式证券,必须记载说明货物的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各自的职责以及货物的外表、性质、数量或重量等一些具体事项,内容必须完整,否则会影响提单自身的效力。

2.提单是文义证券。提单制成后,承运人与托运人或其他的提单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提单上的文字加以界定。

3.提单是流通证券。除了少数记名提单不可转让外,其他的大部分提单可以通过背书或交付连续多次转让,不过连续背书人不负连带责任。同时,转让人的权利有瑕疵时,善意受让人不能取得货物的所有权。

4.提单是处分证券。提单制成后,不根据提单就不能处分其项下的货物,只有交付提单才等于交付货物。

5.提单是有价证券。提单本身代表提单上记载的货物,买卖提单等于买卖货物。

提单是银行重点审核和决定是否接受的重要单据。UCP600第20条规定,对提交提单的接受必须符合以下条件:表面上看有合格的人作适当的签字或以其他方式证实;已装船或做适当的批注;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和卸货港;全套正本提单;银行审核内容以提单表面为限;没有注明运输单据受租船合约约束。

(四)保险单据(Insurance Policy)

我国的出口货物大部分是通过海上运输,因而海上保险单是最重要的保险单。

1.保险单。这是正规的保险契约,背面印有保险条款,对受让人来讲保险人的责任非常明确,俗称“大保单”,又称“正式保险单”,是被保险人在货物发生损失时进行索赔的主要依据。

2.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是保险人为简化手续,把保险单的条款作简略,对背面条件不作详细记载的一种文件,是保险单一种简化了形式的凭证,其作用等同于保险单。

3.联合凭证。这是一种为简化手续而在出口商发票上加盖图章证明承保的方式,一般只将险别和保险金额加注在有关发票上,其作用等同于保险凭证,但是不可转让,使用范围有限,只适用于香港、澳门、新加坡和马来西亚地区的海上运输货物保险,而且开证行必须是中国银行联行开立的信用证方可使用。

保险单的必填内容包括:保险人名称、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物、保险金额、承保险别、保险的航次或期间或者两者兼有、保险费、检验代理、赔偿付款地点、出单日期和地点、保险人签字。

(五)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产地证书主要是证明出口产品确系出口国生产或制造,其用途是进口国批准进口许可、验关进口和承付外汇以及对不同国家的产品实行差别关税,并由进口国据此分配和控制进口配额。我国出口商品所使用的产地证主要有以下几种:

1.普通产地证。用以证明货物的生产国别,进口国海关凭以核定应征收的税率。在我国,普通产地证可由出口商自行签发,或由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发,或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签发。实际业务中,应根据买卖合同或信用证的规定,提交相应的产地证。在缮制产地证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规则》及其规定办理。

2.普惠制产地证。凡是向给惠国出口受惠商品,均须提供普惠制产地证,才能享受关税减免的优惠,所以不管来证是否要求提供这种产地证,我方出口商均应主动提交。普惠制产地证的书面格式名称为格式A(FormA)。普惠制产地证的签发机构必须经过受惠国政府指定,其名称、地址、授权印签都必须在给惠国登记,并在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秘书处备案。在我国,普惠制产地证的签发机构是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口商须向各地商检局购买,需要时由出口商缮制,连同一份申请书和商业发票送商检局,经商检局核对签章后即成为有效单据。一套FormA中有两份副本和一份正本,副本仅供参考和留存之用,正本是可以议付的单据。由于大多数给惠国当局凭FormA产地证给予减、免税待遇,所以它可以说是一种有价证券。

(六)装箱单(Packing List)

装箱单是重点用来说明每件商品包装详细情况的单据。一般用于机器零件、服装纺织品、工艺品和不定量包装商品的出口。

1.它的主要作用在于:

(1)是进口商收到商品时核对货物的品种、花色、尺寸和规格的主要依据;

(2)是海关对某特定商品包装进行核查的重要依据。

除非信用证另有其他要求,装箱单可以没有签字,同时也可以不注明重量单位和出单日期。

2.装箱单一般应有货物描述,可以使用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描述有抵触,如果没有货物描述,而只有数量、型号、发票等细节,而且与商业发票等单据有联系并显示相一致时,银行可以接受。

3.装箱单一般分简式和繁式两种。简式无需记载货物的详细成本(货物价格和金额一般不出现在装箱单中),一般只有以下一些内容:出口商的名称和地址、唛头、发票号码、合同号码、装箱内容(品名、净重、毛重、数量及尺码等)、出口商的英文名称及法人签字图章。繁式基本上包含了装运货物的详细细节及装箱单的页数。

(七)检验证书

国际贸易中检验证书的种类很多,分别用以证明货物的品质、数量、重量和卫生条件等方面的情况。检验证书一般由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也可根据不同情况,由出口企业或生产企业自行出具。应注意出证机构检验货物名称和检验项目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还须注意检验证书的有效期,一般货物为60天,新鲜果蔬类为2~3个星期,出口货物务必在有效期内出运,如超过期限,应重新报检。

三、制作并审核单据的基本原则

(一)缮制单据的基本原则

1.正确。它是单证工作的前提。制作的单据只有正确,才能保证及时收汇。单据应做到两个一致:单据与信用证一致,单据和单据一致。此外,单据与货物也应一致。这样一来,单据才能真实地代表货物,以免发生错装错运事故。所谓单证一致,指凡是信用证规定的条款,都必须明白、准确地体现在出口单据上,不能有任何含糊或差错。单、单一致是指所有单据均以发票为中心,其他单据与发票,单据与单据之间相互核对,做到单据齐全、数字一致、内容相符。

2.完整。单据的内容、种类及其份数要完备。每种单据都有其特定作用,它通过特定的格式、栏目、文字和签章等得以体现。如果格式使用不当,项目漏填,内容不完整,签章不符要求,就不能构成一份有效文件,就会遭致银行拒收。同时,银行在议付或委托付款时,一般都要求出口企业提供相应的全套单据。全套单据是指单据的种类齐全和每种单据的份数符合有关规定。如CIF交易中,出口商提供议付单据至少包括发票、提单、保险单,其中发票、提单的份数也不能短缺,如果信用证或合同未作规定,也应按惯例如数交齐。

3.及时。单证工作的及时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出单及时。具体地说,每种单据的出单日期不能超过信用证、合同规定的时间或商业习惯的合理日期。例如,海运提单不能晚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按照国际惯例,保险单与检验检疫证书不能晚于提单签发日期。二是交单及时。在信用证支付条件下,应在信用证有效期和交单期内,向银行递交办理结汇,如果信用证未作交单时间的规定,应在信用证有效期内,不得晚于提单签发日后第21天交单。

4.简明。单据内容应按照信用证规定填制,力求简明扼要,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单证的质量。

5.整洁。单据表面要清洁,不准涂改,内容要清晰易认,主次有序,字迹清晰。单据的布局要美观大方,缮写或打印的字迹要清楚,单据表面要清洁,对更改的地方要加盖校正章。

(二)审核单据的基本原则

1.按照UCP600的规定审单。UCP600是确保在世界范围内将信用证作为可靠支付手段的准则,已被大多数的国家与地区接受和使用。UCP600所体现出来的国际标准银行惯例是各国银行处理结算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我们必须按照UCP600的要求,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要求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

2.按照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条款审单。信用证是根据买卖双方的贸易合同而开立的,它一旦为各有关当事人所接受,即成为各有关当事人必须遵循的契约性文件。在信用证结算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必须受其约束,若信用证规定与UCP600有抵触,应遵循信用证优先于UCP600的原则,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审核单据。这种审单要求主要体现为以下两条原则:

(1)表面一致性原则。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名称及其内容等表面上必须与信用证规定完全一致。例如,某信用证将货物描述为卫生洁具附件,而受益人具体的货物为膨胀螺栓。虽然如此,有关单据中货物描述仍必须与信用证的规定相一致。可能有的单据因某种特殊作用如清关报税等须显示具体货名时,我们仍必须将信用证所规定的卫生洁具附件显示在单据上,而在其后加注具体货名膨胀螺栓。

(2)内容相符性原则。在审单时应注意避免照搬、照抄信用证的原话,只要内容相符即可。例如,信用证的有关人称指向、时态、语态等,转到单据上时即应作相应的调整,以避免不必要的误会。

3.按照银行的经营思想、操作规程审单。国际贸易结算作为银行经营的一项重要业务,在操作过程中,必须按照银行的有关操作规程行事。尤其是在向客户融资时,更应明确银行的观点和看法,并有权对单据有关条目的处理做出自己的选择和判断,以体现银行的经营方针和作风。

4.按照普遍联系的观点,结合上下文内容审单。信用证是一个与商务合同分离的独立文件,其内容是完整的、互为联系的。其中要求的条件、单据等是相辅相成、前后一致的。审单时必须遵循普遍联系的观点,结合上下文内容进行,避免片面、孤立地看待某一条款。例如,欧盟某国开来一信用证,要求提交的单据中有一项是产地证,而在后文中又要求受益人将正本普惠制产地证寄交开证申请人。结合上下文内容,我们就能判断出这个信用证要求向银行提交的是副本普惠制产地证,而非一般的产地证。

5.按照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则审单。所谓合情、合理、合法是指审单员应根据自己所掌握的国际贸易结算知识,对各种单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做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例如,普惠制产地证是给惠国赋予受惠国出口货物减免的一种优惠凭证,其“收货人”一栏,应填写最终买主。如信用证未作明确规定,我们应根据提单的收货人、通知人及货至目的地对最终买主做出合理的选择。

6.按照单据的商业功能和结算功能相统一的原则审单。单据的商业功能即在商务流转及商品买卖过程中的作用,是主要的,结算功能是次要的,审单时应着重考虑其商业功能。我们应该了解各类单据的作用及功能,按照各类单据自身的功能及用途审单,避免将不必要的内容强加于单据。

【注释】

[1]参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0条。

[2]参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

[3]参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

[4]参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2条。

[5]参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8条。

[6]结汇水单:银行的结汇水单一般包括两联,一联为贷记通知,是公司财务人员的记账凭证;另一联为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专为外汇局核销用。

[7]商业合资企业: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外合资企业和合资连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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