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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发展与自然资源的定价问题

时间:2022-06-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持续发展与自然资源的定价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意味着要给被消耗的自然资源以充分的补偿,当前的发展不应损害未来时代发展所要求的自然资源基础。为此,正确认识自然资源的价值并合理确定其价格,就成为持续发展的一个极其关键的问题。自然资源的价值是应该得到承认的。

持续发展与自然资源的定价问题

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意味着要给被消耗的自然资源以充分的补偿,当前的发展不应损害未来时代发展所要求的自然资源基础。为此,正确认识自然资源的价值并合理确定其价格,就成为持续发展的一个极其关键的问题。

自然资源的价值是应该得到承认的。实践表明,给自然资源定价是有相当难度的,解决问题的思路就不可能单一。近些年来,在学术界和实践中,有关自然资源定价大致有几种思路。

第一种思路是,政府收取“排污税”,或称庇古主义税。它最早是由英国福利主义经济学家庇古提出来的。庇古认为,工厂排污损害了社会福利,是社会为个别企业支出的成本,这笔社会成本应由企业承担,由政府向企业收税(费),其数额应为工厂排污所造成的边际损害。“排污者付费”或“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正是由此产生的。

第二种思路是使排污权商品化。这是从新制度经济学派的科斯理论导出来的。科斯认为:“只要交易成本为零,财产的法定所有权的分配不影响经济运行的效率。”这就是所谓科斯定理。但实际上交易成本不可能为零,因此产权对经济运行效率是至关重要的。科斯理论其实际含义是,只要产权是明确的,交易各方总能通过市场机制找出最有效的解决方法来处理问题。

第三种可称之为“资源折旧费”思路。从持续发展的观点考虑自然资源的定价,其价格应相当于为保持资源存量不变所需的投入,这一原则是与劳动价值论完全一样的。当草原发生退化时,将土地的牧草生产能力恢复到原先水平所需的投入就应成为牧草的价格。如果能确立这一原则,与先进技术和规模效益结合,经营草场、水域和山地就能成为有利可图的“资源产业”。同样的原则也适用于可耗竭的矿产资源,当一个矿体被开发时,为使其储量得到合理替代或补充所需的投入就是这个矿体的“价格”。这就意味着,矿业公司获得的收益中,有一部分应储备起来,这部分积累加上利息,能够在矿体被耗竭之际投入于新储量的发现、改进开采技术或开发替代资源,使资源储量(即社会实际拥有的可利用的资源量)保持不变。

虽然几种为资源定价的思路之间有一定差别,但它们的原则是一致的。也就是说,无论生产还是消费活动,无论涉及的是再生性资源、非再生性资源还是环境自净能力,只要这种使用资源的存量或质量有所下降,生产者或消费者就必须从经济上补偿资源的相应损失。

如果这种价格体系成为现实,就会产生一系列有利于持续发展的结果。

首先,由于资源的有价使用,自然资源的发展就变得较为现实了。在技术进步力量的推动下,与生产设备的折旧费的使用一样,“资源折旧费”的使用可以导致优胜劣汰的发展而非仅仅保持存量。在供求关系的调节下,对某些资源的商业性经营会变得有利可图,从而形成资源产业,以专业从事资源的发展。而对于那些商业性经营较为困难的自然资源,政府也会因资源有偿使用而拥有足够的经济投入能力,以实现资源存量的维持和发展。

其次,在资源合理定价并得到严格执行的情况下,需要从传统核算体系下企业的净利润中扣除相关生产的资源消耗。在作了这类扣除后余下的才是企业的真正的利润,称之为净当前社会价值。企业必须切实治理污染,以免付不起排污费,它必须千方百计地降低物耗和能耗,以免付出的资源补偿费过高。林业依靠成片毁林来提高“产值”的事不再会发生,因为其产值将抵不上资源损耗值。

于是,资源费用就成了一根有力的鞭子,驱赶企业从原先浪费的或资源密集型的发展轨道转向资源效益型的道路。在具体细节上,这意味着企业将不得不千方百计地改进生产工艺、完善内部管理、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发挥人力资本的作用以及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等各种途径来提高经济效益。从资源角度看,这是一种资本、人力和技术资源的替代作用。企业向资源效益型转轨在宏观上的集合效应就是国民经济向集约型经济和持续发展模式的转轨,这正是我国的经济发展所迫切需要的。

与戴星翼合写

载《文汇报》,199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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