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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与国有制的改革

时间:2022-06-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股份制与国有制的改革▲股份制在历史上虽然和资本主义相联系,但不能说它只能姓“资”;因为股份制只是一种形式,股份公司姓什么,要由持股者的性质决定。重组国有资产的出路在于实行国家控股制。比较规范的、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它的资产负债状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要接受社会有关机构的审核。

股份制与国有制的改革

▲股份制在历史上虽然和资本主义相联系,但不能说它只能姓“资”;因为股份制只是一种形式,股份公司姓什么,要由持股者的性质决定。

▲股份资本和股份公司,与资本主义的国家资本和国家企业相比,代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到了更高阶段。马克思认为,股份资本而不是国家资本才是资本的最后形式,值得深思。

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在产权和企业性质上是完全与社会化大生产适合的,但国有形式和社会化的商品经济有矛盾。重组国有资产的出路在于实行国家控股制。

▲股份制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重要的是在严格规范化条件下搞好股份制试点;不宜普遍推广,要防止一哄而起、乱刮风。

深化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使它们转变经营机制,是当前我国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面临的紧迫任务。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是一项巨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一系列内部及外部条件和多方面配套改革。但归根到底,转变机制、搞活企业的基础还在于重组传统的国有资产,使它既保持全民所有的社会主义性质,又有适合有计划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形式。股份制就是一种较好的选择。

一、股份制不等于私有制

股份制,有人常把它等同为私有制,因而把它看成资本主义的专利品,只能姓“资”,不能姓“社”。由此必然得出结论,社会主义不能实行股份制,即使初级阶段允许它存在,也只能限制在狭窄的私人资本范围内。

这种论断是把所有制性质与形式完全混同了。任何一种所有制,都有性质和形式这样两个互相联系的方面。私有制或公有制指的是所有制性质,它们的形式则有多种多样。就资本主义所有制而论,它始终有剥削雇佣劳动者的性质,但却有单个资本、合伙资本、股份资本、国家资本等形式。

资本主义股份制是随生产社会化和商品经济发展起来的。社会分工和市场的扩大,相应要求扩大企业规模。生产社会化到一定阶段更要求许多产业部门形成一批技术先进、周转期长、规模大的企业。建立和经营这类企业首先要求资本有大量积聚。独资企业依靠把本企业利润积累起来的办法扩大资本规模,数量有限,进展缓慢;吞并其他企业要经过激烈的竞争,而且要以自身资本增加、企业规模扩大和竞争力加强为条件;合伙企业也有局限性,合伙人一般只能是彼此信任的亲戚朋友,范围较窄,而对企业负有无限责任,合伙企业越大,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也越大。只有通过股份制度,使单个资本以只承担有限责任和风险为条件联合起来,才是比较理想的大量积聚和集中资本的形式。

股份制又是商品经济,更确切地说是信用制度发展的产物。在股份公司中,股东与公司之间是一种信贷关系、信用关系。股东是债权人,公司是债务人。如果某家公司信用度不高,谁会去购买它的股票呢?公司的信用又以银行为依托,依赖银行信用做保证。股份公司的成立,事先要经过银行对其资产、财务收支状况的审查,确定其资信度;股票也是通过银行或证券公司发行和买卖的。所以,整个股份制度的形成和发展,都建立在信用制度的基础上。

可以这么说,没有生产社会化,不会出现股份制;没有发达的信用制度,也同样不可能产生股份制。而凡是存在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的地方,股份制迟早都会形成。

股份制在历史上虽然和资本主义相联系,但不能说它只能姓“资”。因为股份制只是一种形式,股份公司姓什么,要由持股者的性质决定。资本主义股份公司所以姓“资”,不在于公司采取了股份形式,而是因为控制这些公司的是私人大资本家。

因此,对于资本主义股份制,有必要把它那种资本与雇佣劳动对立的性质和适应社会化商品经济的形式两者分开来,既要看到它为大资本服务的实质,也要看到这种形式能够离开和摆脱资本主义的对立性质,看到它对社会化商品经济的普遍适用性。

二、资本主义股份制高于资本主义国有制

股份制,作为一种企业产权和组织形式,根本特征在于社会化。最典型和完备的资本主义股份有限公司,其形式上的社会化大体表现在:

第一,它是一种社会力量和社会产物。公司通过发行、出售股票而形成,成千上万个投资者通过购买公司股票成为股东,通过出售股票退出该公司。

第二,资本取得了社会资本(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资本)的形式,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股份公司的产权是双重的,股东以股票这种纸的凭证形式拥有所有权或称股权。股东的权力和承担的风险以掌握的股票为限。股东在股票形式上的产权和公司实际的产权是分开的。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拥有公司实际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再从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和经营管理方式看,也是社会化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长是所有权的人格化;总经理在保证公司资产增值的前提下,独立组织经营管理活动,设置机构,安排人事,是经营权的人格化。

第三,经营管理公开,要接受社会公众的评价和监督。比较规范的、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它的资产负债状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要接受社会有关机构的审核。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更是公众对它的社会评价。公众通过对某一公司经营状况和利润的预期,通过股票的买卖在社会上参与和监督公司的经营。

从上述几点可以看到,资本产权和企业形式的社会化,打破了私人资本和私人企业的限制,在资本关系范围内能进一步促进生产社会化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所以,马克思认为,“资本在它的最适当形式中的最终确立,就是股份资本”(1)

股份资本和股份公司,与资本主义的国家资本和国家企业相比,代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到了更高阶段。最初,资本只愿意投资在自己经营所需要的特殊生产条件,也就是企业范围内的机器设备、厂房等,而各个资本所需要的一般生产条件、共同生产条件,如道路、河流等公共工程,则把它推给资产阶级国家,靠税收建立和经营,由国库承担盈亏。只有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很成熟的时候,股份资本发展起来的时候,私人资本才会要求道路等公共工程由自己出资建立和经营。这是因为,第一,股份资本能积累大量资本,能承担需要大量长期投资的公共工程;第二,股份资本按性质只要求带来股息,而不是利润,虽然它实际上可能带来比利息更多的股息,但这并非绝对必要的;第三,这时,商品经济已十分发达,市场和交易十分频繁且规模巨大,经营这类公共工程将不再亏本而成为有利可图的产业。所以,马克思指出:“当社会生产过程的一般条件不是借助于社会收入的扣除,不是借助于国家赋税创造出来,……而是借助于作为资本的资本创造出来的时候,资本就达到了最高发展”(2),“资本达到了它的最后形式”(3)。马克思认为,股份资本而不是国家资本才是资本的最后形式,这一点我们过去没有引起注意,值得很好深思。

三、社会主义国家控股制高于社会主义国有制

股份制,“资本主义生产极度发展的这个结果,是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4)。过渡到哪里去,归什么样的生产者?“这种财产不再是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5)。也就是说,这时财产的性质是社会的,克服了资本主义财产的对立性质;财产的形式也是社会生产者联合起来的,即社会的。

过渡到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占有,是最高的共产主义的理想目标,不是一件可以任意实现的事。因为这种联合是全面发展的个人的联合,要以生产力的巨大发展、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的充分具备为前提。按照马恩的设想,实现这种过渡的第一步,无产阶级要取得政权,把资本家的财产变为国家财产。随着阶级的消灭,国家也要消亡。社会将进入共产主义低级阶段,即通常所说的社会主义阶段。在这一阶段上,他们认为,商品不再存在,个人消费品实行多劳多得。至于生产资料或财产是一种什么情况呢?他们只原则地提到“全社会”占有、“集体的”、“共同的”、“公共的”占有,没有提到过社会主义国家所有。

由于社会主义革命是在经济落后的一国或少数几国首先取得胜利的,历史条件决定了现实的社会主义社会与马恩的设想不完全一样。商品经济还存在,还需要大力发展;国家没有也不可能消亡,等等。在国家还存在的条件下,全社会财产也只能由代表全体人民利益的社会主义国家占有,表现为国家所有制。

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在产权和企业性质上是完全与社会化大生产适合的,但国有形式则和社会化的商品经济有矛盾。首先,国有企业归全国统一的和唯一的主体即国家所有,不是多个独立主体联合的社会所有,相应地国有企业由国家统一承担无限责任,而不是由联合起来的个别主体承担部分有限责任;其次,国有企业的主体是国家政权,而且现实生活中是由政权组成中的行政机构即政府所有。政府所有与单纯的经济主体所有也是不同的。政府作为行政机构,承担着政治、经济、教育、文化等多方面的社会管理职能;就经济职能说,它要进行宏观经济的管理和调控,如同时是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就很难做到政企职责分开,很难使国有企业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很难使企业成为社会企业,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第三,国有企业的资产存量永远滞留在原来的实物形态上,不能进入市场买卖,这也是不符合商品经济要求企业资产采取金融证券的社会化形式的。资产存量非证券化,不能进入市场,就无法适应生产社会化和产业结构调整及升级的需要将资产自由转移,无法提高资产的经营效益。

我国40多年社会主义建设的巨大成就有力地证明了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确立国有制和国有企业的主体地位是十分必要的,但也不可否认,传统国有制的非社会化形式与商品经济的矛盾和弊端在日益显露出来。特别是政企不分,条块分割,企业成为行政机构附属物,严重地压抑了企业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企业效益降低,亏损严重。

如何解决这一矛盾?私有化,此路不通。把全国人民辛勤劳动积累和集中起来的财产分割掉,退回到私人所有,是违背社会发展规律的,将重新酿成生产社会化和私人占有的矛盾,同样阻碍生产力的发展,还将引起贫富两极分化。重组国有资产的出路在于实行国家控股制。

国家控股制,是把原来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资产改组为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的股东可以由国家(包括中央和地方)、社会法人、企业集体、个人等组成;国家股保持控股地位,但它同样以全民财产所有者的身份而不是行政权力的身份参加企业。国家控股制的必要性其实可归结为社会主义存在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必然性。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者离全面发展的人的要求还很远,他们都还是有自己独立经济利益的主体,要获得物质利益,建立个人财产,才能形成自己多方面的需求和能力体系。国家所有制虽然在根本上和劳动者的个人利益、联合劳动者的群体利益相一致,但终究不能取代后者,排斥后者;另一方面劳动者及其群体除了通过自己的能力和活动获得物质利益,还要通过自己的资产或积累的劳动获得物质利益。这样,为了适应商品经济和社会化生产的要求,国家、法人企业团体、个人等经济主体,不仅要通过劳动能力和活动联合起来,而且要在信用制度的基础上通过资产联合起来,形成股份企业。

国营企业改为国家控股,会不会改变企业的社会主义性质?这是一些同志所担忧的。我们认为不会。在这些企业中,国家继续掌握着足够数量的股票,以资产所有者——股东的身份通过董事会控制企业;同时政企真正分开以后,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和社会企业,能按照商品经济的要求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约束,在国家法律界定内和社会监督下,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再者,国家宏观调控的对象,虽不再是单一所有者,而是几种主体的联合体,但这是按法定程序和规章制度成立的社会化企业,对国家宏观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会有更大的敏感性,国家能更有力地调控市场。因此,国家控股制比传统的国有制能更好地发展生产力,进一步体现出社会主义优越性。在国家控股企业中,虽然有一部分个人股,但它们一般不占主体地位,也不会改变企业性质;相反,个人股、法人股的代表在企业内,广大股民在企业外的股市上,监督和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增值资产。既然社会主义社会人们多劳多得的不是如马克思所说的劳动券,及其换回的消费品,而是实实在在的货币,让劳动者持股也就是使他们的货币收入从原来的消费基金转化为积累,转化为长期性投资,用于发展社会生产力,这不是好事一桩?一般职工从经常收入中购买数量有限的股票,每年得到的股息在正常状态下也只是他工资收入的一个补充,这部分收入的性质类似存在银行的储蓄得到的利息,它虽然不是凭活劳动而是凭过去积累的劳动得来的,是非劳动收入,但也决非剥削收入,而是社会和企业对其放弃眼前消费所给予的补偿,它不但对持股者有利,对企业、对社会也有利,这不正是符合社会主义原则的吗?因此,认为只要有个人股,即使国家控股制,企业也变成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说法,是没有根据的。

国有企业股份化,会“丧失国有资产”,“削弱公有制经济”,也常常被用作反对股份制的理由。这种说法也不妥。第一,国有资产股份化本身,只是产权形式的变化,从原来滞留在实物形式变为股票证券形式,既不是资产本身的丧失和所有权的更换,一般也不应该发生资产量的变化。在试行股份制、评估国有资产的过程中,由于经验不足、方法不对、法规不全等原因,某些企业确有化公为私,化大公为小公,侵占国有资产的现象发生,但那是工作中的问题,不是实行股份制必然要发生的,也可以设法防止和制止;第二,股份制还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在国营企业中,资产无人负责,流失和被侵占现象比较普遍,这是无法回避的事实。实行股份制,产权明确,责权利分明,经营机制完善,效益提高,利润增加,资产也能相应增值。股份制又是一种有力的筹资手段。国有企业不仅可以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产增量,而且可以出售存量资产(股票)筹集资金,特别是在溢价发行的条件下,能以几近于零的成本筹集到可观的长期资金。把这些资金用于重点建设工程和扩大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生产,能在总体上使国有资产更好地保值和增值;第三,国有资产采取股票证券形式后,具有社会性和流动性。作为经营对象,在各部门、各企业自由流动和转移,就能更好地贯彻产业政策,调整产业结构,支持高新技术和产业部门的发展,淘汰那些经营不善、亏损累累的落后企业,使全社会国有资产得到更充分有效的使用;最后,必须说明,我们并不是主张一切国有企业都改为国家控股企业,更不是主张一下子都把国有企业改为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制也有多种形式,股票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只是其中最典型、最完备的形式。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别是在今天改革开放转轨过程中,在那些提供社会一般的、共同的生产条件的部门,保持国有企业仍旧是必要的。同时,对传统的国有制和国营企业,应该有一个正确全面的看法。一方面,要充分肯定它的历史作用和它在某些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部门的现实意义;另一方面,也不可以把国有制绝对化、凝固化和迷信化,认为坚持传统的国有制就是坚持社会主义。当非社会化的国家所有制形式已经束缚生产力发展时,改变国有制的存在形式和实现形式,解放生产力,才是真正地坚持社会主义。

四、社会主义股份制要严格规范化

股份制既然是社会化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我们就没有任何理由拒绝它,应该坚决试行各种类型的股份制企业。

应该指出,由于当前经济体制改革有待深化,政企职能尚未分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经营机构才开始建立,市场体系发育不全,价格体系还不合理,股份制经验还极其缺乏,各种类型股份企业的组建,国有资产的评估,股票的发行,股市的交易,缺乏一套严格的程序和法规,广大股民存在投资初期的盲目性和狂热性,股市上也难免出现一些始料未及、各国股份制历史上都没有先例的不正常现象。这一切说明,当前我国还处于股份制的起步阶段,还不存在普遍推广的条件。目前,最重要的是要在严格规范化下进行股份制试点,试出效果来,总结好经验。要防止一哄而起都搞股份制,尤其是股票上市的股份制。如果乱刮风,效果必适得其反,不仅败坏股份制的名声,阻碍生产力的发展,甚至会引起社会的振荡。为此,就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首先,要加强宣传,正确认识股份制。适应社会化商品经济而产生的上市股份公司,主要功能有二:集资和企业社会化。从我国实际情形看,国有企业改为国家控股企业,集资的功能虽然也是重要的,但占第一位的还在于使企业社会化,也就是真正使政企分开,转变企业经营机制,提高效益。现在有些企业领导人把实行股份制的兴趣和两只眼睛只盯在“集资”、“溢价发行”上,不在转变机制上下工夫,做实事;有些上级领导,也依然故我,把企业管得紧紧的、死死的,这就违背了初衷,得不到好效果。相当一批企业混淆了股票与债券、股息与利息的区别,甚至对个人股实行保本、保息、保分红的所谓三保,使股息稳定地远高于利息,这反过来又诱导和刺激股民投资的盲目意识,认为只要买到股票就可一本万利,进一步引发起对股票需求的过度投机和炒股票狂热,使股票投资和股市交易失去正常的作用和意义。因此,加强对股份制、股票和股市的宣传,增强股民对证券投资的风险意识,十分必要。

其次,大力加强股份制企业的组织和制度建设。传统国营企业和股份企业的最大区别之一是,前者是行政机构的附属物,政企不分,以政代企;后者是股东联合组成的独立法人企业。股份企业组织建设的第一步就是要严格政企分开,政府对企业只是收税关系。其次,国有资产机构以股东身份参加股东大会,在企业内实行“股权平等,风险共担,同股同息”的原则;即使国家是企业大股东,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上,也要根据民主原则办事,对经营管理重大方针的决策、重大人事的任免,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也要少数服从多数。而现在,多数股份企业的组织和制度不健全,非规范化现象屡见不鲜。再者,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必须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经受社会权威机构的审核;上市交易的股份企业,更应定期向社会公布经营状况和财务会计报表,接受社会和股东的监督。

最后,要抓紧有关法规的制订,机构的设置和人才的培训。股份制试点严格规范化的关键在于依法办事,违法必究。当前必须抓紧解决无法可依的真空状态,加快制订和出台全国性的法规和办法,主要是“公司法”、“证券法”、“证券交易法”。有了这些法规和办法,才能使股份企业的组建、国有资产的评估、股票发行、股票交易得到有力的保证和有效的管理;才能防止操纵股市,制止内幕交易,使过度投机和炒股热逐渐降温,确保股份制和股票市场健康发展。同时要设置必要的机构,例如,组建符合国际规范、经国家认可的会计事务所对企业财务进行审核并负法律责任;为统一领导管理与监督证券市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管理委员会等机构;专业人才的培训,也是使股份制试点规范化的重要一环。在股份企业的组建、股票的发行、股票的交易、股份企业的营运等方面需要有财会、金融、证券、证券市场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人才,而培训和培养多层次的金融证券和财会审计人才,也需要我们扎扎实实地去做工作。

载《解放日报》,1992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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