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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自由化时代与规则的升级

时间:2022-06-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金融自由化时代与WTO规则的升级经济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是二十世纪以来特别是二战以来广泛影响人类经济活动的重大现象。这种金融自由化,在发达国家主要表现为金融管制的不断放松,在发展中国家则表现为金融深化的努力。新的金融服务协议涉及全球95%的金融服务贸易领域,有102个成员做出程度不同的金融开放承诺。

金融自由化时代与WTO规则的升级

经济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是二十世纪以来特别是二战以来广泛影响人类经济活动的重大现象。而全球化是个包含贸易流、资金流、信息流、以及人口流动在内的多维度的经济现象。它相继经历了贸易一体化、国际投资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与自由化的高级化进程。

金融自由化是经济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的最高级形态。从外延上看,金融自由化可分为对内自由化和对外自由化,前者指政府对国内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放松管制,以及推进国内利率的市场化,后者即金融国际化,表示一国放松对于外资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并取消外汇管制。

随着1971年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崩溃,国际货币制度进入一个多元化的牙买加体系,全球进入浮动汇率时代,各国汇率开始出现大幅波动。而且由于通讯费用和计算机价格的几何级数式的降低、互联网的发展和金融创新的驱动,国际资本大规模的快速流动已不存在技术障碍。在汇率出现频繁、大幅波动的时代,不管是国际贸易还是国际投资,都面临着额外的汇率风险,而惟有通过资本的快速运动才能消解和预防汇率和资产价格风险。当今全球外汇市场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和衍生工具市场的日均交易额均超过1万亿美元,是全球进出口总额的30多倍,而且金融交易与国际贸易之间的差距还在进一步扩大。金融自由化已成为经济全球化的“引擎”。

这种金融自由化,在发达国家主要表现为金融管制的不断放松,在发展中国家则表现为金融深化的努力。全球金融自由化构造了一种金融活动的全球基础。正是各国金融活动的逐步自由化以及阻碍资金跨国流动的藩篱被不断拆除,使得本来各自独立运行的各国国内金融日益融合在全球金融的大潮之中。

伴随着经济一体化形态的变迁, WTO的规则也日臻完善。

——在二战以来的贸易自由化浪潮中,旧版本的《关贸总协定》对国际贸易起着不可替代的规范作用。

——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跨国公司的海外扩张大潮中,WTO在东京回合上通过《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大大限制了东道国的投资限制措施,对国际投资规模的扩大起到了重大推动作用。

——从八十年代以来,服务贸易在全球贸易中的比重显著提高,并成为国际贸易的“增长极”,金融业的迅速崛起又成为服务贸易发展的亮点。在这种背景下,乌拉圭回合最终达成《服务贸易总协定》,成为规范服务贸易的多边规则。

但是,如前所述,《服务贸易总协定》不仅是个没有“牛鼻子”的规则,而且规定了一些充满“例外”的原则。它并没有考虑到金融业的重要性和特殊性,而只是泛泛而谈地就服务贸易论服务贸易。

1997年,在美国的极力倡导下,达成了《金融服务协议》。新的金融服务协议涉及全球95%的金融服务贸易领域,有102个成员做出程度不同的金融开放承诺。协议规定,各加入国不得对外国金融机构所提供的服务实施规模、数量方面的限制,而且允许外资在各国国内金融机构中拥有50%的股权。

而《金融服务协议》仍然没有可操作性的条款,“外资可拥有50%的股权”这一条款就其本身内容而言就是“软约束”性质的。与诸如“必须拥有50%以上的股权”之类的条款相比,“可拥有50%的股权”在法律意义上,可以说是小巫见大巫!正因如此,其约束力并没有实质上的提高。《金融服务协议》作为“诸边协议”——相对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多边贸易体制——毋宁说是WTO在金融相关规则上的一大倒退。

实际上,作为全球贸易的主管机构,留给WTO在金融领域发挥作用的空间是极其有限的。而在国际金融方面的地盘早已被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和国际清算银行(BIS)等金融寡头们瓜分殆尽。况且,从“实利”的角度,WTO也不能发挥救济金融危机的全球性“最后贷款人”职能。《金融服务协议》充其量只是美国等发达国家在多边贸易体制下的一种倡导,WTO实在无力将其规则向金融领域作进一步的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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