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2 《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的诞生与实施
1963年,斯图特贝克汽车制造厂倒闭,导致雇员养老金待遇无法兑现,这是早期美国企业年金监管不力的典型案例。斯图特贝克事件和其他类似事件引发雇员日益增多的投诉,雇员对养老金计划条款投诉的主要意见包括:他们必须工作相当长的时间才能取得加入退休计划的资格;短暂中断服务(例如一段时间失业)将使他们失去中断前的所有服务记录;养老金计划未成立独立实体的基金,在雇主破产的情况下,他们将失去养老金待遇;准许获得退休金既得受益权的要求过于苛刻。雇员的强烈反应使社会各界与美国国会更加关注企业年金的监管,最终促成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的诞生。同年,美国国会还通过了《国内税收法》,它与《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共同构成了政府对企业年金实施监管的法律基础。
只要计划没有被明文排除在外,《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适用于所有的雇员退休金及待遇计划。该法共分四章,除第三章外,其余各章均涉及退休金计划的运作和管理,包括信息披露、参与者退休金既得受益权的要求、雇主向退休金计划缴费的基本要求、财产受托人职责、对1954年《国内税收法》的修改、对退休计划终止的担保等。由于该法所涉问题范围广并且带有一定技术性,其相关监管条例列出了繁多复杂的规定。《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实施后经历了不断的修订和调整,据统计,1974—2000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至少经过了15次修改(1)。《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及其修正和调整后的立法,对美国企业年金的诸多方面产生了影响。一方面,促使美国企业年金的管理与运营朝着更加有利于维护和保证计划参与者收益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某些立法规定也产生了一些始料不及的负面效应。
《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为DB型企业年金计划的终止建立了担保制度,并且还规定组建养老金待遇担保公司。由于DB型计划制度运行过程中普遍存在筹资不足等问题,自20世纪80年代后半期,DB型计划的冻结或终止已成为一种趋势。虽然养老金待遇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但冻结或终止计划最终还是损害了计划参与者和受益者的利益。另外,DC型计划的结构性缺陷也日渐显现,参加DC型计划的大部分雇员并不具备作出复杂投资决定的技能。许多DC型计划的举办者虽然逐年增加投资选择,但没能为计划参与者积累退休财富提供最优的投资选择方案。为了应对美国养老金制度运行中暴露出来的新问题,经过耗时多年的制定过程,《2006年养老金保护法》得以颁布。
《2006年养老金保护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设定利率,用于计算养老金债务和养老金待遇担保公司的保费;设定2008年后的新债务目标以及针对单雇主DB型计划的筹资要求;对DB型计划、混合型计划(如现金余额计划和年金平衡计划)提出禁止年龄歧视的规定,并为DB型计划的转型以及混合型计划设置新的要求;对多雇主DB型计划设置新的要求,针对一些资金积累不足的计划设置特殊规定;准许公司引导401(k)计划及其他DC型计划的资产投资专业化管理的“默认”基金;对DC型计划雇员的待遇既得受益权和投资雇主股票等设置了新要求。《2006年养老金保护法》是一次标志性的立法,为美国养老金法规带来了根本性的变革。
2007年10月,美国劳工部就《2006年养老金保护法》关于DC型养老金计划中合规性默认投资选择进行了解释,颁布了最终监管规定:①计划资产必须投资于所规定的合规性默认投资选择;②必须给予计划参与者和受益人机会以提供投资方向;③初期的通告必须按规定的时间给予计划参与者和受益人,之后每年都要进行通告;④计划参与者和受益人投资于所规定的合规性默认投资选择,计划举办者必须向他们提供例如投资内容说明书等相关资料,还应告知这些投资者能从何处获得其他适用的信息,例如共同基金的附加信息说明;⑤如果计划参与者和受益人的缴费未进入合规性默认投资选择,在不缴纳罚金的前提下,他们每季度都应有机会在合规性默认投资选择之外安排其默认投资;⑥相关的限定、费用或开支、清算或交易费用,以及与合规性默认投资选择的清算和过户相关的类似开支均不适用于合规性默认投资选择之外的计划参与者和受益人,与合规性默认投资选择正进行的管理活动相关的费用和开支可以得到许可;⑦计划必须提供如《雇员收入保障法》404条C款中有明确规定的“广泛的投资选择”。在新的养老金立法环境下,所有DB和DC型计划举办者都会调整其短期决策和长期战略,以适应养老金法规的根本性变革(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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